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为增强国家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而设立的节日。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国人民的国家安全教育日。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家安全教育日学习资料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国家安全教育日学习资料
纵观中国近代史,在那个风云变幻的传奇年代,大批留学青年在海外学习知识,增长才干。为的就是让自己的国家早早脱离贫穷落后。千千万万的海归青年满腔热血,为中国的变革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共和国的光辉历史上铭记着他们所做的一切。
青年是民族的希望,是国家的栋梁。
回首往事,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参战各国于巴黎签订战胜国条约,中国作为战胜国本应获得权益与地位,帝国主义却将日本非法侵占的山东领土转让给其他国家。这一消息传入国内后,举国震惊,国人愤怒地控诉着一切。北京大学的青年学子义愤填膺,争相,上街游行,高喊还我山东,废除二十一条,拒绝在合约上签字。广大青年奔走城中游行,放火焚烧卖国贼曹汝霖的住宅,给北洋政府施压,为此北洋军阀逮捕了百余名学生,此举更是激起全国人民的怒火,全国青年,工人罢工,在全国人民的怒火下,北洋政府不得不释放关押的学生,并拒绝在条约上签字,史称五四运动。这是一次伟大的胜利,在这场运动中,进步青年的五四精神:爱国,拼搏,与反抗,都值得被永远传唱下去,进步青年们不畏强权的抗争精神推动着社会变革,负担着民族兴旺的重任。
聚焦当下,在这个发展日新月异的新世纪,科技飞速发展,社会日益变革,全球化浪潮汹涌,对青年人才,特别是创新型青年人才有着特殊的青睐,众多青年于大学深造,于社会历练,在科研岗位上尽心尽力,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注入新的动力。他们年轻的身体充满活力,聪明的头脑善于思考,灵活的双手更是擅于创造。邓稼先的两弹一星研究团队,平均年龄不到30岁,黄国华的核潜艇研发团队,平均年龄不到28岁,这充分证明了青年的优势,年轻而富有创造性力。他们爱岗敬业,研发大国重器,增添发展动力,以全身心投入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乃国之栋梁也!
展望未来,几千年文明发展史告诉我们,青年是民族兴盛的必需,是国家富强的希望。重视青年人才,培养青年人才,是国富民强的必由之路,是民族复兴的伟大战略。作为新时代青年的我们,必需继承和发扬先辈的青年精神,努力学习,担当起民族复兴的伟大使命!
青年者,民族夏之希望,华夏之栋梁也!
第二篇: 国家安全教育日学习资料
为进一步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决定在全国部署开展以“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为主题的2020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
那么,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底有多重要?这些知识你应该知道。
为什么要有这么一个特别的日子?
著名影星成龙和歌手刘媛媛演唱过一首有名的歌曲,《国家》,歌中唱道:
家是最小国
国是千万家
……
有了强的国
才有富的家
……
这首歌道出一个朴素的道理,那就是,国与家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国家安危系于每一位公民,每一个公民的命运都和国家息息相关。因此,维护好国家安全,既是保护国家利益,也是保护个体利益。
面对世界各地此起彼伏的领土主权争端、恐怖主义和境外网络攻击等威胁,一个给所有的小家带来安全感的国家,自身也需要安全,基于此,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这是为适应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中国以法律形式确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
而为了集中向社会公众传播国家安全方面的知识,让更多的社会公众接触和了解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懂得如何依法履行自身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安全法第14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通过全民国家安全教育,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所要贯彻的是习近平总书记用71字总结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
“思所以危则安矣,思所以乱则治矣,思所以亡则存矣。”可见,这是一个事关所有人切身利益的国家安全,也是每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参与其中的国家安全日。正所谓“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有什么责?
了解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之前,有必要更细致地了解一下国家安全的具体内容。
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生物安全、太空安全、极地安全、深海安全……
每一项,都有更具体深刻的内涵。
比如,政治安全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与民族复兴和人民福祉休戚相关,其核心是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
国土安全涵盖领土、自然资源、基础设施等要素,指的是领土完整、国家统一、海洋权益及边疆边境不受侵犯或免受威胁的状态。
文化安全指的是一国文化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科技安全指的是科技体系完整有效,国家重点领域核心技术安全可控,国家核心利益和安全不受外部科技优势危害,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海外利益安全包括海外能源资源安全、海上战略通道以及海外公民、法人的安全。
……
这每一项,无不与我们生活紧密相关。
那么,关注国家安全,我们最需要关注的是哪些领域的安全呢?
人人有责,这里的“责”不是泛泛的,不是虚幻的,而是具体的,是清晰的。
当我们面对这些领域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时,应该做些什么?或者说,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有哪些义务呢?对此,国家安全法第77条做了明确规定: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有需要做的,还有不能做的,所以,该条还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维护国家安全,湖南有担当
理解国家安全宣传日的意义,我们还可以从更加具体的层面来观察。
湖南的做法,就提供了这样一个难得的样本。
在湖南,维护国家安全已然形成一个运行高效的有机体系,从领导重视到基层行动,从体制机制建设到自觉有效的实践,实现了环环相扣,营造起了“人人重视国家安全”的浓厚氛围。
在2019年1月召开的省委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省委书记、省委国家安全委员会主任杜家毫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扛起维护国家安全的湖南担当。
正是在这一次的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共湖南省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湖南省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12月17日的湖南省委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上,又审议通过了《关于贯彻落实〈党委(党组)国家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在湖南,这一主体责任就表现为省委国安委加强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本领域的国家安全工作。这为构建湖南省维护国家安全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奠定了制度基础。
不仅如此,全省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工作保障机制建设,着力打造一支“绝对忠诚、绝对可靠、绝对内行、绝对守纪律”的高素质国家安全队伍,切实保障国家安全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而且湖南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战略目标十分科学具体。比如强调要统筹做好经济、生态、文化等领域国家安全工作,要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斗争,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要全力防范化解各类社会安全风险,及时排查化解矛盾风险隐患,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等。有了明确的目标,就有了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方向。
在构筑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上,湖南的一些做法同样可圈可点:
观潮君了解到,为筑牢国家安全的人民防线,4月9日,冷水滩区曲河街道组织干部职工观看了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专题节目《我是间谍》《兼职陷阱》等。每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湖南各地都会开展各种宣传活动,组织群众或者在火车站、地铁站、商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段,通过播放公益宣传片、文艺汇演、现场宣讲、有奖问答等形式,向群众宣传相关知识。
不少地方更是让宣传活动走进校园,向中小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让自觉做国家安全卫士的种子悄然播撒在青少年心中。比如,日前,长沙岳麓区组织13万学生上安全教育网课,以提高孩子的安全意识。
“始终绷紧维护国家安全这根弦,为湖南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环境。”这是在湖南省委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上,杜家毫作出的强调。
国家安全,是发展所需,也是人民所需,维护国家安全的观念,需要通过国家安全教育日来宣贯、塑造,更需要成为每个人的行动自觉,成为指导每个人日常生活的重要部分。
第三篇: 国家安全教育日学习资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第五条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七条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第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九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第二十条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二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十九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一条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三条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二)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