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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法全文版全文2021年【十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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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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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称为“民法典”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在法律体系中占有基础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险法全文版全文2021年的文章16篇 ,欢迎品鉴!

【篇一】保险法全文版全文2021年

  截止至2020年国家没有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篇二】保险法全文版全文2021年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想要演讲的主题是关于交通安全的,安全这个词,这个话题一直都是我们在学习上和生活当中,在老师或是家人嘴里,经常出现的话题,也是我们无论什么时候都要注重的东西,所以我也想要通过这次的演讲,和我们所有的同学们来谈谈安全这个令人深思的话题。和安全经常出现的一个词就是生命,生命是我们最为宝贵的东西,也是所有事情和发展的基础,当然生命也是非常的脆弱的,是我们稍有不慎就会失去的东西,所以我们也随时随地的注意自己的安全,珍爱自己的生命。

  每一年总会出现很多的意外,也会有很多的人在世界各地出现意外而丧失自己宝贵的生命,这当中也不乏有很多未成年人,不管是什么年纪,什么城市,都会出现各种大大小小突如其来的意外,在这些意外当中,也有很多是因为交通意外所产生的,开车的时候不按照规定的去开,自以为是的以为没有事情,稍不注意就产生了严重的不可挽回的意外,甚至还有的是因为在走路的时候造成的损失,不遵守交通规矩,肆意横穿马路,可能我们很多的同学都会想自己不是没事吗,也不用太刻意去注意,很多出事的人可能都是这样子想的,抱着自己的侥幸心理,这样也是极其的危险的,我们应该要从小就注重自己的安全和生命,注意交通安全,做一个遵守交通守则的好学生,让安全一直伴随着我们成长,在自己的成长和发展过程当中,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反过来想,如果我们在生活当中,出现了任何的意外,那么心痛的是谁,肯定是我们的家人,他们无时无刻的惦记和担心我们,告诫我们要注意安全,但是我们总是没有当回事,受伤了痛的也是我们自己,耽误的也是我们的时间,所以我们也要去懂得家人以及老师的良苦用心,在生活当中注意交通安全,爱惜自己的身体和生命。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也有很多的地方是需要我们去注意的,对于我们小学生来说,在上下学的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不要低头走路,过马路的时候要走斑马线,注意观察红绿灯的变化,多注意自己身边的车辆,在走路的时候不要打闹嬉戏,乘车的时候不要乘坐任何不正规,无牌的车辆,出现任何的危险的时候要懂得及时的呼救,请求周围成年人的帮助,懂得保护自己。

  同学们,我们应该随时随刻的注意自己的安全,让健康和安全一直陪伴着我们长大,无论何时何地,都要注意安全,珍爱生命,谢谢大家!

【篇三】保险法全文版全文2021年

  大家的代表:

  目前,我代表河北省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以审议,并向省政协委员和座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20年工作回顾和十三五时期发展成果。

  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世纪疫情和百年变局交织在一起,风险挑战史上罕见。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审查时势,自己指挥,自己配置,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平静应对,迎接困难,取得了人民满意、世界关注、史载入史册的伟大成果。一年来,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配置,在省委强有力的指导下,鼓励前进,努力争取疫情对策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赢。

  (一)防疫取得了重大成果。我们坚决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正确对策总要求,第一时间成立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新年30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迅速建立指挥部系统,建立直达省市县的智能网络视频调度系统,实行四早四集中,创新三个关口前进,建立三道防线,2月在全国首次建立120个县级核酸检测实验室,实行日程调度制度,37实现当地日新确诊病例坚持外部预防输入、内部预防反弹,牢牢抓住常态化疫情预防管理。选择9支医疗队,1100人援助湖北武汉和神农架林区,累计承担86架国际航班分流任务的紧急组织转产防疫物资,向武汉拨出近100万套防护服,为全国防疫大局做出了河北的贡献。

  面对今年初石家庄、邢台等地突发疫情,我们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全面执行李克强总理的指示和孙春兰副总理的要求,在国务院联合防卫联合控制机制和中央部委有力指导、兄弟省区市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众志成城、日夜奋斗,激活应急指挥系统,压实四方责任,构建信息化疫情预防控制系统,区分级别科学管理,全面进行核酸检测、流动跟踪、隔离观察、救治康复、环境消杀等工作

  在这场同心抗击疫情、共同克服困难的战争考试中,医务人员、疾病对策人员白衣为甲、逆行出征,基层干部、农村和社区工作人员、公安干部、新闻工作人员、志愿者忘记工作、昼夜坚定,交通运输、快递、环卫、疫情对策物资生产人员和普通工人不辞辛苦,默默献身,驻冀部队官兵和民兵通报,积极支援,广大人民群众顾全局,守望合作,以实际行动解释伟大的疫情对策精神,表现燕赵儿童的勇敢担当和国情。在这里,向所有为疫情对策做出贡献的同志们致以崇高的敬意!我们坚信,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有力的领导者,有全国全省人民的团结奋斗,一定能战胜前进道路的困难障碍!

  (二)经济运行持续稳定。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千方百计稳住经济基本盘,经济运行逐季加速回升,年产总值增长3.9%,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2.3%,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增长5.7%,主要指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全面实施国家援助企业救济等政策,相继发布防疫促进发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等160多项政策措施,建立工业经济发展、商贸流通文旅业发展两个协调组和就业能力等6个服务组,开展三包四组六保五到位活动,加快再生产,3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再生产率达99.7%,企业减税1500亿元以上,年规定工业增加值增加4.7%,净增加市场主体76万户抓住项目稳定投资,省市重点项目完成投资8852亿元。实施扩大消费的10项特别行动,释放消费补充和潜力,网络零售额增加16%,超过全国平均水平5.1个百分点。开展保险订单、保险履约、保险市场特别行动,对外贸易外资势头上升,对外贸易进出口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8.3个百分点,实际利用外资增长7.3%。粮食总产量为759.2亿斤,单产量创历史最高纪录。

  (三)三件大事取得象征性成果。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全省力量做好三件大事。雄安新区进入大规模建设新阶段,形成塔吊林立、热火朝天的建设场景,京雄城际和雄安高速铁路站开通运营,张北-雄安特高压工程建设投运,北京建设三校主体完成,白洋淀水质稳定达到四类标准。京承高速铁路、津石高速开通,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廊坊院区开工建设,实施北京市通州区和廊坊市北三县合作发展计划,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投资262亿元,京津冀合作发展中期目标如期实现。76个冬季奥运会项目全部完成,竞赛场馆通过国际体育组织认证,冬季奥运会测试活动顺利举办的张家口批准国家冰雪装备产业基地,成功举办全省第二届冰雪运动会,参加冰雪运动的人数比去年增加了22%。

  (四)三大攻防战取得了决定性成果。集中精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抓住重点,补充短板,强弱打三大攻防战。推进正确扶贫正确扶贫,实施两不担心三保障提高行动,深化产业、就业、科技、教育、健康、消费扶贫,省级财政专业扶贫资金增长26.5%,其馀3.4万贫困人口全部扶贫,简单扶贫转移一年前完成目标任务统一推进压力能源、减煤、治理企业、抑尘、控制车、增绿,双代工程改造增加360.3万户,唐钢、石钢完成城市转移,PM2.5平均浓度比去年减少10.8%,空气质量最好有监测记录。重点河流74个国考断面达到或优于iii类的比例比去年上升了14.9个百分点。年减少地下水采集量6.64亿立方米,引江引黄水比去年增加21亿立方米,创历史最高纪录,造林882万亩。开展多次政府债务、金融、房地产等领域风险调查,政府债务在全国处于低风险水平,金融领域相关人员重点事件依法妥善处理,154个一般金融风险点全部销售。深入开展违法占有土地、违法建设项目等6个重点领域的整理规范,坚决整顿违法建设别墅、农村乱占耕地建设,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联动监督的支持下,解决了许多历史遗留问题,优化了发展环境。

  (五)转型升级系列三年行动计划圆满完成。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实施工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等系列三年行动计划,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新旧动能转换的新突破。以技术改造、工业设计、两化融合为线索,加快传统产业结构调整,1.3万多家规模工业企业实现技术改革垄断,连续三次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实施县域特色产业振兴计划,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5%。压缩粗钢的生产能力为1401万吨。以生物医药、信息技术制造等10个领域为重点,加快建设唐山轨道交通等30个示范基地,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增值增长率明显快于规范产业,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支持被动房、康辅器具、应急装备、冰雪等产业发展,分别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全省被动房累计开工44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居全国第一。持续实施创新主体倍增计划,新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2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1.2万家,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增加到102家,省级创新平台总数达2110家,万人发明专利所有量比去年增加17.8%,技术合同成交总额增加16.6%。

  (六)基本民生得到有力保障。越困难越要保持基本民生,全省财政民生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81.7%。抓住重点集团就业,城镇新增就业85.9万人,及时将疫情生活困难的2.6万人纳入低保、特困人员保障。改造完成旧住宅区1941个,新扩建农村道路6500公里,公营幼儿园307所,中小学校舍48万平方米,社区养老设施457所,20项民生工程全面完成。全省实施免费产前基因筛查。有效应对多个强降雨过程,强调城市内湿点,顺利度过汛期。全省森林火灾发生数比去年减少了68.3%。安全生产事故总量、大事故、工矿商贸事故实现三个双降。扫黑除恶六清工作得到中央的肯定,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

  各位代表,2020年是十三五计划的收官之年。五年来,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加速六坚定三坚定等重要指示,坚持稳定工作总基调,落实省委决策配置,各项事业取得历史新进展,发生历史新变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过去的五年里,我们坚定不移地贯彻新的发展理念,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提高综合实力。全省生产总值从2015年的2.6兆元增加到2020年的3.62兆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2649.2亿元增加到3826.4亿元,三次产业结构从11.7:43.7:44.6优化为10.7:37.6:51.7,粮食产量稳定在700亿斤以上,乳制品产量居全国第一,单位GDP能耗5年下降21%。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全部超过完成,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建水平全面跃升,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成通水,风电光电装机容量居全国第三,港货年吞吐量突破12亿吨,高速公路由6333公里增至7809公里,实现市市通高铁、县县通高速。

  在过去的五年里,我们坚定地实施了重大国家战略,加快了京津和服务京津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计划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计划建设、冬奥会计划,赋予河北重大历史使命。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雄安新区,规划体系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大规模开发建设全面展开,雄安商务服务中心、三校一院、千年秀林建设成效明显。紧紧扭转北京非首都功能牛鼻,稳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交通、生态环境保护、产业三个重点领域首次突破,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京张高速铁路、太行山高速等标志性工程建设投入,轨道京津冀主骨架基本成型张家口首都两区建设稳步推进,180万亩休耕种草任务提前完成深化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合作。坚定推进冬奥会筹措,冬奥会场和辅助设施全部完成,比赛服务保障能力全面提高,冰雪运动蓬勃发展,冰雪、光伏、氢能、大数据等产业加快发展,有力推动张北地区发展。

  在过去的五年里,我们坚决前进,积极调整,加快转型,在改革创新和开放合作中加快新旧动能转型。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系列三年行动计划,加快万企转型,推进库存优化、增量优质。大力解决过剩生产能力,超过十三五六个行业完成生产能力任务,减少粗钢生产能力8212.4万吨。创新发展迈上新台阶,科技进步贡献率从46%提高到60%,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从1628家增加到9400家,增加了近5倍,科技型中小企业从2.9万家增加到8.7万家,51项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奖励,获奖项目和等级创历史最高纪录。连续5年成功召开省旅发大会,旅游业总收入年均增长26%。成功举办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数字经济占GDP比例的30%以上。深入推进放管服、国企、投融资等重点领域改革,实现证据分离改革全权复盖,市场主体从327.7万户增加到692.9万户。积极融入一带一带建设,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批准建设,中国中东欧(沧州)中小企业合作区加快发展。外贸进出口总值从3192.4亿增至4410.4亿,实际利用外资从73.7亿增至110.3亿。唐山市变革升级效果显着,受国务院表扬。

  在过去的五年里,我们坚定地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在污染控制和生态修复中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蓝天、碧水、净土防卫战效果显着。累计淘汰散乱污染企业13.2万家,完成双代工程改造1125万家,PM2.5平均浓度从2015年开始。

4微克/立方米降至44.8微克/立方米、降幅近40%。地表水国考断面全部消除劣V类,优良断面比例提高28.4个百分点。累计压减地下水超采量43.5亿立方米,新增国土绿化面积3954万亩、森林覆盖率从31%提高到35%,塞罕坝林场荣获联合国“地球卫士奖”。污染治理力度之大、环境改善速度之快前所未有,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新变化。

 

这五年,我们坚定不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在脱贫攻坚、推进共享中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连续五年财政民生支出占比稳定在80%以上,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8118元增加到27136元。扎扎实实推进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全面实现,232.3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稳定脱贫,6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7746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历史上首次消除绝对贫困和区域性整体贫困。实施民生工程,城镇新增就业421万人,城乡低保标准分别增长59.9%和104.1%。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任务圆满完成,1073个空置率50%以上的“空心村”全部搬迁整治。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一批风险隐患有效化解。安全生产、森林草原防火形势总体平稳,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持续增强。平安河北建设卓有成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信访形势发生历史性好转。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双拥共建扎实推进,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民族宗教、审计、统计、新闻出版广电、外事侨务、人民防空、海防、史志档案、气象地震、援藏援疆等工作取得新成效,工会、妇女儿童、青少年、老龄、慈善、残疾人等事业都取得新进步。

 

过去五年,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深化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推进“双创双服”“三深化三提升”“三创四建”活动,政府治理水平和行政效能不断提升。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各位代表,五年来走过的历程令人难忘,取得的成就来之不易,最根本的是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有习近平总书记举旗定向、领航掌舵;是省委团结带领全省人民共同奋斗、开拓进取的结果;是省人大、省政协和社会各界有效监督、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全省人民,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向中央驻冀单位、驻冀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政法干警和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向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兄弟省区市,向所有关心支持河北发展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各位代表,习近平总书记对燕赵大地充满深情、寄予厚望,党的十八大以来8次视察河北,擘画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宏伟蓝图,为我们做好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五年的生动实践,我们深切体会到,推动河北各项事业发展,必须始终坚持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拥护核心、跟随核心、捍卫核心,以担当诠释忠诚,以实干践行使命;必须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不折不扣推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河北落地见效;必须始终坚持发展第一要务,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去产能、调结构、转方式,建设具有河北特色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始终坚持改革开放创新,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以改革增强动力,以开放增添活力,以创新赢得未来;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记初心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让河北发展更有“质量”,让民生福祉更有“温度”。

 

同时,我们也清醒看到前进道路上还有不少困难挑战,外部环境依然复杂严峻,疫情影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我省正处在转型升级、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发展仍不平衡不充分,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产业结构偏重,质量效益不高,新动能成长不足;改革开放深度广度不够,营商环境仍需改善;生态环境治理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任务艰巨,民生领域还有短板,社会治理还有弱项;政府部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我们一定正视问题,攻坚克难,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二、“十四五”时期发展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

 

“十四五”时期,我国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迈入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阶段。我们要胸怀“两个大局”,在国家大格局、大目标、大战略中找准定位、谋划发展,在变局中把握新机遇,在竞争中打造新优势,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十四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三六八九”工作思路,凝心聚力持续全力抓好“三件大事”,加快重大国家战略和国家大事落地见效,加快优化经济结构和提质增效,加快发展实体经济、城市经济、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加快打造沿海经济带和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加快建设创新型河北,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实现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再上新台阶,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制定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省政府制定了《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提出“十四五”时期全省生产总值年均增长6%左右,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社会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建成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

 

各位代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我们要深刻领会、坚决贯彻,服务大局、主动融入,为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河北贡献。

 

坚持质量引领,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高质量发展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内在要求。要坚持质量第一、标准制胜、效益优先,完善高质量发展体系,使高质量要求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以内涵式、有质量增长打造河北在新发展格局中的竞争新优势。

 

坚持扩大内需,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扩大内需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基点。要创新扩大内需的体制机制,强化需求侧管理,促消费和扩投资统筹发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双轮驱动,海、陆、空港协同联动,建设服务国内大循环的重要枢纽体系。

 

坚持创新驱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科技创新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撑。要坚定走创新驱动发展之路,聚焦“四个面向”,着力自主创新,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生态,攻克科技难题,打造雄安创新发展引领区,更好服务国家自立自强科技体系建设。

 

坚持优化供给,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方向。要优化供给结构,提高供给质量,着力去产能后的新动能培育,以新动能催生新供给、创造新需求,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

 

坚持改革开放,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根本动力,扩大对外开放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要以深层次改革畅通经济循环,以高水平开放汇聚全球资源,在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中把握发展主动权。

 

坚持人民至上,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关键联结点。要适应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顺应消费升级新趋势,建立强大的国民经济体系,统筹区域城乡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期待。

 

(一)以创新增强发展动力,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建设创新型河北、数字河北和制造强省、质量强省、网络强省,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一批基础学科研究中心、一批重大科技工程、一批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科技人才和领军创新团队。构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加快形成科技成果转化承载地。培育100家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围绕做强实体经济、做大数字经济,加强创新链和产业链对接,大力发展12大主导产业,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质量提升工程,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构建以4大传统优势产业、10大战略性新兴产业、100+县域特色产业、4+N未来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河北现代产业体系,打造河北产业质量品牌,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二)以协调推动发展平衡,加快形成优势互补的区域经济布局。实施“两翼”带动发展战略,强化“四区”联动发展,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向深度广度拓展。落实“三区一基地”功能定位,促进京津冀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协同融合,共建世界级城市群、机场群、港口群,完善区域生态环境联治联建机制,推动京津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河北延伸。聚焦创造“雄安质量”,以高质量开发建设促进高标准承接疏解,以高水平开放创新汇聚全球高端要素资源,建设千秋之城、未来之城、典范之城,打造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创新发展示范区;简约、安全、精彩办好北京冬奥会,放大冬奥效应,增值冬奥遗产,加快建设可再生能源、大数据、冰雪产业、文化旅游等国家级产业基地,努力交出冬奥会筹办和张北地区发展两份优异答卷。做强环京津核心功能区,做大沿海率先发展区,做优冀中南功能拓展区,做美冀西北生态涵养区,提升区域发展的协调性和均衡性。支持省会建设发展。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打造全国新型城镇化和城乡统筹示范区,到2025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

 

(三)以绿色实现永续发展,加快建设天蓝地绿水秀的美丽河北。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建设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争创国家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系统推进大气、水、土壤综合治理,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深化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制定实施碳达峰、碳中和中长期规划,支持有条件市县率先达峰。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打造塞罕坝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强化资源高效利用,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深化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2022年实现采补平衡。到2025年,地级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比2020年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36.5%,万元GDP用水量、能耗、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15%、15%、19%。

 

(四)以开放拓展发展空间,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坚持商品要素开放与规则制度开放并举、高质量引进来与高水平走出去并重,形成全方位、深层次、多元化开放合作格局。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实施能级提升工程,推动自贸区、开发区创新发展,到2025年建设15个国际合作重点产业园,主营业务收入超千亿元开发区达到30家以上。优化港口功能定位,深化港产城融合发展,做大做强临港产业和海洋经济,打造高质量沿海经济带。扩大消费需求,拓展投资空间,推动内需和外需、进口和出口、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协调发展。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深化“放管服”、国资国企、财税金融等重点领域改革,实施民营企业“百千万”提升工程,开展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行动,完善产权保护、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五)以共享促进共同富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加快建设教育强省、文化强省、体育强省和健康河北,推动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实施100项重大民生工程,新增城镇就业400万人以上,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6%左右。实施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工程、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工程和“双一流”高校建设工程,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3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深入挖掘燕赵文化时代内涵,加快壮大文化旅游产业。强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设一批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到2025年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4.2人。构建覆盖全省、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应保尽保。

 

(六)统筹发展和安全,高质量推进安全发展。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安全发展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加强安全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能力建设,实现重要产业、基础设施、生态资源、重大科技、信息网络等关键领域安全可控,确保粮食能源安全,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建设国家级应急产业基地,提升应急产品生产和储备能力,实施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建设工程,有效应对地震、洪涝干旱等重大自然灾害。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放心工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河北、法治河北,坚决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

 

各位代表,蓝图已经绘就,使命催人奋进。我们一定以只争朝夕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努力创造不负时代、不负人民的新成就!

 

三、2021年主要工作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新年伊始,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并作出重要指示,春节前夕给平山县西柏坡镇北庄村全体党员回信,充分体现了对河北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河北人民的亲切关怀,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了科学指引和行动指南。我们将牢记嘱托,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省委领导下,团结一心、苦干实干,全面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落实“三六八九”工作思路,深入开展“三重四创五优化”活动和“三基”建设年活动,确保“十四五”迈好第一步、呈现新气象。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今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6.5%,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6.5%,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5%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左右,外贸进出口增长5%;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控制在3%左右;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左右,PM2.5平均浓度下降3%以上,单位GDP能耗下降3%。

 

(一)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毫不放松做好疫情防控。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防疫情、保安全、强基础、建机制。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压实“四方责任”,落实“四早”要求,持续抓好重点人群、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防控,严密入境口岸管控,强化冷链食品物品全链条防控。密切与京津及周边省份协作,坚决拱卫首都安全。完善疫情防控机制。健全扁平化应急指挥体系,强化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加强预警监测、排查检测、流调隔离、医疗救治和康复管理。制定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重大疫情处置、应急物资保障、医疗保险和救助体系。有序推进疫苗接种。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充实基层采样、医护等人员力量,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配流动核酸检测车和负压救护车。充分发挥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店等“哨点”作用,加强乡村医师培训,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全民健康素养,筑牢全社会健康防线。

 

(二)深入实施重大国家战略,扎实推进区域协同发展。抢抓发展机遇,办好国家大事,加快河北高质量发展。推动协同发展向深度广度拓展。实施京冀、津冀战略合作协议,全面提升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渤海新区、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等承接功能,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年内完成投资300亿元以上;推进京唐、石衡沧港城际等交通项目建设,探索组建京津冀陆海空港联盟,继续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筑牢首都生态屏障;坚持四个统一,落实廊坊市北三县与北京市通州区协同发展规划,先行启动一批重点事项;优化区域公共资源配置。高质量推进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抓好启动区建设和起步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容东、容西和雄安站枢纽等重点片区建设,实施水利防洪、市政管廊、智能城市等重大工程。加快推进雄安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快线,开工建设雄商、雄忻高铁,实现京雄、京德和荣乌高速新线一期建成通车。积极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推动一批标志性项目落地。启动互联网产业园、中关村科技园和中科院雄安创新研究院建设,建设中国雄安数字交易中心,打造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依法加强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保护,一体推进补水、清淤、治污、防洪、排涝,淀区水质全面达到Ⅳ类和局部Ⅲ类。建成雄安郊野公园和若干城市公园。扎扎实实做好冬奥会筹办工作。统筹疫情防控和赛事举办,圆满完成冬奥测试活动。打造一流冬奥场馆设施,构建平赛结合、适度超前、互联共享的基础设施支撑体系。竞赛场馆增配必要的疫情监测、检测和应急处置设施,全面提升住宿、餐饮、交通、安保、医疗、志愿者等服务保障水平。加强竞技备战,办好第三届冰雪运动会,开展“健康河北·欢乐冰雪”系列活动,带动更多群众走上冰场雪场。加快建设京张体育文化旅游带,支持张家口建设国家冰雪产业基地和国家冰雪运动基地,推动打造河北发展重要一翼。

 

(三)坚持自立自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突出战略需求,提升创新能力,突破瓶颈制约,增强发展动力,打造发展优势。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实施原始创新提升行动,出台基础研究行动实施方案,争取国家重点实验室、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布局河北,共建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实施新型显示、机器人、卫生健康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着力突破一批“卡脖子”和“杀手锏”技术。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实施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提档升级行动,鼓励企业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新增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250家。实施科技领军企业培育行动,新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15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6000家。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抓好60项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进唐山九天微星航天科技等项目建设,发挥京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作用,全年技术合同成交额突破1000亿元。以省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中心为载体,构建省市县三级技术交易网络,打造一批高水平示范性技术转移机构,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科技园区全链条孵化育成体系。持续优化创新生态。实施创新人才计划,落实“军令状”和攻关任务“揭榜挂帅”制度,给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沧州、衡水、张家口建设国家级高新区。抓好石保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承德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办好崇礼论坛、创新创业大赛。

 

(四)聚力提质增效,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立足河北优势,把握产业规律,补短板、锻长板,在产业升级中建设制造强省。实施优势传统产业升级工程。深化万企转型,实施“千项技改”和“百项示范”工程,培育百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积极推动曹妃甸石化基地建设,打造万亿级钢铁产业集群。开展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计划,新增省级工业设计中心20家、工业设计企业100家。支持建设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实施一批产业基础再造项目,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水平。深化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新增1万家企业上云。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振兴工程。围绕大数据与物联网、生物医药健康等10个重点领域,加快百项高技术产业化示范、百项标准创建、创新百强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10%左右。落实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实施20个专项行动计划,抓好20个以上数字产业化重大项目,推动正定数字经济产业园和怀来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办好2021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实施特色产业提质工程。落实县域特色产业振兴方案,实施领导包联、一业一策,逐个产业集群明确发展目标、路径、载体,加快提升107个省级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竞争力,新增营业收入超50亿元、超100亿元产业集群6个和4个。制定实施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启动全国百强县培育工程。实施未来产业培育工程。落实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支持保定等地被动房产业集群发展,打造千亿级产业链;加快石家庄、秦皇岛、衡水等康复辅助器具产业聚集区建设,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支持唐山、张家口、邢台等省级以上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发展;超前布局区块链、网络智能、量子通信等未来产业链,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落实扩大内需战略,全力促投资扩消费。立足大循环,拓展双循环,以优供给满足新需求,以市场潜力激发经济活力。推动消费扩容升级。制定鼓励居民消费的政策措施,稳定汽车、家居等大宗消费,拓展教育、康养等服务消费。促进线上线下消费融合,网络零售额增长10%以上。完善城市商业设施网络,推进800家品牌连锁便利店和180个便民市场建设,加快布局免税店、进口商品营销中心,建设特色步行街和夜经济街区。实施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培育100家示范企业和200个重点物流配送中心,释放县乡消费潜力。精准扩大有效投资。实施重大项目建设升级加力行动,突出“两新一重”,加快基础设施、公共卫生、生态环保等领域重大工程建设,加大5G网络、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抓好中船重工涿州海洋装备等重大产业项目,制定招商目录,强化计划引导和考核,动态完善“在建、新开、投产、储备”四个项目清单,年内完成省市重点项目投资8000亿元以上。加快新型城镇化步伐。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高质量完成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开展城市更新行动和城市体检试点。大力发展城市总部经济和会展、文化创意等产业。开展县城建设提质升级专项行动,加强城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改造老旧小区3057个、启动城中村改造203个,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5个。全面完成城市和县城雨污分流改造。实施城市内涝治理提升工程,汛期前完成399处易积水区域整治。优化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布局,培育发展特色小镇150个。

 

(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持续增强动力活力。坚持以改革破难题、增动力,以开放汇资源、拓空间。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化建设,实施村(社区)综合服务站提升工程,推动80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支持衡水开展综合改革试点。推进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健全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年内完成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推动河钢数字公司等开展科改示范行动。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分领域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引导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等地方金融组织发展。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全面落实减税降费、信贷融资等支持政策,推动小微企业晋档升级,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000家,新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00家。加力优化营商环境。落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十大专项行动,健全营商环境评价、考核、约谈制度,加强惠企利企政策宣传、培训和落实,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加快自贸试验区和开发区建设。深入开展自贸试验区首创性、差别化制度集成创新,力争推出更多的全国性制度创新成果,加快引进一批外向型大项目、好项目。推动开发区能级提升,开发区营业收入增长8%左右。支持邢台开发区争列国家级开发区。促进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继续开展暖企助企稳外贸系列行动,健全外贸外资企业帮扶长效机制,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建设,新建省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25家。办好廊坊经洽会等活动,线上线下结合开展精准招商,实际利用外资增长5%左右。加强钢铁、汽车等优势产能国际合作,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推进沿海经济带发展。有序推动秦皇岛港转型升级,支持唐山建设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争取设立黄骅港综合保税区。推进内陆无水港建设。大力发展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制药等产业。

 

(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坚持优先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培育40个高产优质、多抗广适的新品种。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扎实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责任制,开展耕地“非粮化”排查整改行动,推广节水农业,新建高标准农田390万亩,粮食种植面积达到9586万亩,粮食产量完成国家下达任务。推进奶业振兴,生鲜乳、乳制品产量分别达到510万吨、380万吨,生猪产能恢复到正常年份水平、存栏达到1950万头。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大力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壮大现代都市型农业,抓好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集群、100个现代农业示范园区、100个高端精品。开展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重点培育100家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启动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新建2000个美丽乡村,布局创建50个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区,新改造农村户用卫生厕所100万座以上,建设覆盖1万个村庄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成631个农宅空置率30%—50%的“空心村”治理,建设改造农村公路7500公里。深化农村重点领域改革。抓好4个国家级和10个省级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探索多种形式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托管服务组织6000家、3000家、2000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五年过渡期保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深化产业、就业、科技帮扶,开展“万企帮万村”活动,加强脱贫地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强化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把脱贫县作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

 

(八)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大力改善生态环境。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源头治理与集中攻坚并重,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并举,以绿色发展增进绿色福祉。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实施大气污染治理“十条措施”,强力推进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退后十”行动,加快城市钢厂退城搬迁,深入推进钢铁、电力等行业全面超低排放改造。实施公转铁工程,加速铁路专用线建设。大力整治秸秆露天焚烧,持续开展扬尘和机动车尾气治理,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县域全覆盖。加强精细化差异化监管和定量管控,严禁“一刀切”。实施水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强化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全面提升城镇、园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水平,深化重点河湖水系和近岸水域综合治理,地表水国考断面优良比例达到50%以上,近岸海域水质达标率100%。深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加快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抓好尾矿库复绿和采煤沉陷区整治,推进白洋淀、衡水湖等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完成河湖生态补水16亿立方米,压减地下水超采量7.46亿立方米。推进三北防护林等工程,积极创建森林城市,完成营造林600万亩。支持承德等地联合申报国家“三区四带”重点生态地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保护修复工程。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制定我省碳达峰行动方案,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推进碳汇交易,加快无煤区建设,实施重点行业低碳化改造,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光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新增装机600万千瓦以上,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4.2%。

 

(九)强化风险意识,提升安全发展水平。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有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完善常态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健全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主体责任体系。健全政府举债融资预算审核、债务风险评估等机制,多渠道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行为,全面排查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持续推进平安河北建设。强化食品药品安全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抓好防汛抗旱、森林草原防火等工作,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十)推进共建共享,切实保障改善民生。强化宗旨意识,践行初心使命,服务于民、造福于民。继续实施20项民生工程。着力稳定扩大就业。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抓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开展各类职业培训100万人次以上,城镇新增就业86万人,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着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做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化常态化开展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着力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困难家庭和社区适老化环境改造,新增养老机构养老床位1.5万张,加强城乡衔接的县乡村三级养老网络建设。着力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坚持房住不炒,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积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长租房政策,筹集租赁房源5万套以上。年内棚户区改造开工11万套、基本建成13.2万套。着力提升教育质量。加快补齐农村办学条件短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达到89%。新改扩建200所公办幼儿园,新增100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鼓励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稳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建设一批产教融合的高水平职业院校,持续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支持保定建设职业教育基地。着力推进健康河北建设。深化“四医联动”改革,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完善医联体和乡村一体化管理功能,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2所达到社区医院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强化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支持社会力量办医。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快中医药强省建设。着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加快智慧博物馆、图书馆和数字文化馆建设,推动社区(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全覆盖。加强文物资源发掘和保护,推进长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加强元中都、泥河湾遗址等重要文物保护。壮大文博文创、数字文化、文化制造等文化产业,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和原创品牌。办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支持邯郸举办省第六届旅发大会、唐山举办省第五届园博会,加快建设太行红河谷文化旅游经济带。深入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做好重大赛事备战参赛工作。

 

加强国防动员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强化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巩固军政军民团结良好局面。深入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桥梁纽带作用。做好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广电、外事侨务、人防海防、气象地震、援藏援疆、妇女儿童、老龄、残疾人、红十字、关心下一代等工作。

 

各位代表,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我们将忠诚履职、负重奋进,持续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政治能力、战略眼光和专业水平,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立足“两个大局”,心怀“国之大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我们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忠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把依法行政的要求贯穿政府工作始终。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强化审计、统计监督。我们要坚守人民情怀,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全面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能,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切实当好人民的服务员。我们要勇于担当作为,大力发扬孺子牛、拓荒牛、老黄牛精神,该做的事,知重负重、攻坚克难;该负的责,挺身而出、冲锋在前,用心用力把每项工作做彻底、做到位。我们要坚决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扎实推进政府系统党的建设,认真开展中共党史学习教育和“团结就是力量”专题学习活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毫不松懈纠治“四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惩重点领域腐败和群众身边腐败。坚持过紧日子,将更多财力用到保民生、补短板、促发展上。

 

各位代表!实干托起梦想,奋斗成就未来。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坚强领导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咬定青山不放松、脚踏实地加油干,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奋力谱写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篇章!

【篇四】保险法全文版全文2021年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的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保险法全文版全文2021年

  ——2021年1月5日在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县长纪道清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十三五”工作回顾

  “十三五”期间,是房县大发展、大变革、大进位的五年。五年来,全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围绕打造“南部中心城,绿色生态县”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奏响了同心圆梦的时代强音,升腾起赶超发展的强大气场,展现出决战决胜的昂扬斗志,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县域经济大幅进位,跻身全省三类县第一方阵。经济总量全市靠前,区域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一)过去五年,我们精准施策,补齐短板,全面小康取得决定性成就。五年来,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发力,尽锐出战,三大攻坚战扎实推进,寄托几代人梦想的小康社会全面实现。

  一是脱贫攻坚胜利收官。聚焦“两不愁三保障”“三率一度”脱贫标准,大力实施“五个一批”⑴,扎实推进“十个提升工程”,落实“十个到村到户”政策,完成易地搬迁2.3万户6.7万人,危房改造2.4万户,建成扶贫车间(作坊)683个、光伏电站308个,产业扶贫带动3.85万户,兜底保障政策全面落实,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大幅提升,55896户153824人全部脱贫,69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全县整体脱贫摘帽,绝对贫困问题得到历史性解决。

  二是污染防治成效明显。全面推进“四个三重大生态工程”⑵,实施“厕所革命”3.2万座,集中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马栏河国控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Ⅱ类标准,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4.3%。砂石料生产经营秩序得到规范,小水电清理等环保督察交办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完成石漠化治理25万亩,植树造林6万亩,高标准完成第五次森林资源普查,成功创建省级森林城。河长制全面落实,禁渔退捕、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工作高效完成,古南河湿地公园晋升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正式命名。

  三是风险防范有力有效。严格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财政调度资金清收干净彻底,全县举债行为得到规范,政府债务率实现绿色评级目标。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等行为,不良贷款率全市最低。有效防范社会风险,意识形态、民族宗教、安全生产、综治维稳等领域工作平稳有序。

  (二)过去五年,我们调优增量,做大总量,动能转换取得突破性进展。五年来,我们聚焦实体经济,加大扶持力度,强化要素投入,新旧动能接续有力。

  一是工业支撑更加牢固。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常态化开展“门诊式”办公,持续推进“双千”活动,工业经济逆势上扬。亿元企业达到25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8家,10亿元企业实现零的突破。规上企业达到80家,产能达到100亿元。扩大工业园区3000亩,建成标准化厂房100万平方米,形成“一区五园”⑶发展格局。

  二是乡村振兴开局良好。农产品保障供给有效,完成“两区”⑷划定27万亩,建成高标准农田20.3万亩,土地增减挂钩4.4万亩。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3294家,特色产业基地达到135万亩,农产品加工产值实现翻番。认定驰名商标2个,“房县贡礼”成为区域公用品牌,“房县香菇”“房县黑木耳”通过欧盟地理标志产品互认证。

  三是融合发展走出新路。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通过中期评估,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1家、3A级旅游景区3家,“一街一村”等开业运营,荣获“中国诗经文化之乡”“湖北旅游强县”等称号。野人谷成功创建“湖北旅游名镇”,花田酒溪成为全国森林康养基地试点。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顺利实施,电商产业园、高速客运站、新时代城市综合体建成运营,培育电商企业81家,建成村级电子商务示范点140个,房县产品走向全国,便捷对接“一带一路”⑸。

  (三)过去五年,我们内培外引,持续发力,项目建设取得实质性成果。五年来,我们坚持“项目为王”,扩大投资,激活民资,做实发展硬底盘,做强经济硬支撑。

  一是抢抓机遇争项目。紧盯国家政策走向和投资导向,抢抓定点扶贫和对口协作机遇,突出脱贫攻坚、生态环保、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领域,精准对接,多点发力,累计向上争取项目929个,到位资金204亿元。

  二是全员招商引项目。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成立招商服务专班和产业招商办公室,立足主导产业,瞄准产业转移,大力推进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回归招商,累计招引项目263个,到位资金240亿元。

  三是超常服务推项目。落实项目建设“五个一”机制,推行重大项目指挥长负责制,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704亿元。鑫资再生科技、忠和酒业、诚玺电子等一批工业项目投产达效,十竹路、万盐路、门中路、杜阳路等一批交通项目全线贯通,光谷蓝焰等一批环保项目投入使用,方家畈水库等一批民生项目温暖民心。

  (四)过去五年,我们整体谋划,一体推进,城乡统筹取得持续性改变。五年来,我们坚持以城带乡、城乡互动,城乡差距明显缩小,区域发展更加协调。

  一是城市功能日益完善。大力推进全域棚改,获评全省棚户区改造成效明显县。建成半岛湾大桥、唐城大桥,新建唐城路、西安路、吉甫路、南宁路、环城北路、诗经南路等城市道路19条,改造城市微循环路51条,外环内连的城市路网初步形成。铺设城市供水、雨污分流、天然气管网276公里,治理生态河道42公里,新增城市绿地18.5万平方米,城市品质不断提升,荣获省级文明城市称号。

  二是集镇面貌日新月异。“房十条”去库存3500余套,易地搬迁加速农民进城,乡镇集镇扩容明显,城镇化率达到52%,提高了12个百分点。军店入列全国重点镇,土城入选全省“擦亮小城镇”首批试点,野人谷成为全省首批特色小镇。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垃圾收运体系初步形成。建成城乡供排水一体化项目,获评全国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样板县、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示范县。

  三是美丽乡村竞相涌现。开展“四好创建”⑹,建设美丽乡村34个、生态村40个,农村环境整治三年行动顺利收官,成功创建省级生态示范县。窑淮三岔村成为国家级美丽乡村,军店中村成为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

  (五)过去五年,我们打通堵点,破除障碍,改革开放取得阶段性成效。五年来,我们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发展动能更加强劲。

  一是重点改革纵深推进。完成政府机构改革,职能配置更加科学。加大财政资金统筹整合力度,逐年压减三公经费支出,财政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农业农村改革稳步推进,土地确权颁证和“空壳社”专项清理全面完成。投资融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国有林场、企事业单位公车等多个领域改革走深走实,出租车、屠宰厂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二是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全市功能最全、配置最优的政务服务大厅投入使用,县乡村三级便民服务全覆盖。出台优化营商环境26条意见,磁场效应不断增强。黄酒作坊“大证管小证,一证管多坊”模式全省推广。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工程审批、招投标等服务更加高效。法治环境更加公平,监管更加透明,信用体系更加完善。

  三是创新创业活力迸发。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招录公务员370名,招聘事业单位人员1580名,其中教师730名、医护人员593名。创新驱动持续发力,新增市场主体2.3万家,实施工业技改项目76个。公共检验检测中心通过国家资质认证。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被评为全省科技创新进位优秀县。

  (六)过去五年,我们创新治理,共建共享,民生福祉取得整体性改善。五年来,我们加大民生投入,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指数稳步提升。

  一是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新增就业再就业3.1万人,年均转移劳动力12万人,荣获国家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县称号。落实全民参保政策,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5亿元。改扩建农村福利院20所,建成安幼养老场所207个。全省双拥模范县创建活动扎实开展,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走在省市前列。殡葬改革持续深化,铁腕推进高速公路沿线高碑大墓治理。

  二是社会事业不断进步。思源学校、行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投入使用,县一中迁建快速推进,实施义务教育工程249个,新建幼儿园41所,教育资源日益优化。广济医院建成运营,标准化卫生室和合格村医实现全覆盖,群众就医更加便捷。加快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创成国家卫生城。高质量完成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宝堂寺修复竣工,“五馆两家”⑺投入使用。融媒体中心通过省级验收。新建(改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185个、文化广场325个。《房县地名志》编撰完成。成功创建全省楹联文化县。《尹吉甫传说》入选国家非遗名录。

  三是县域治理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人情新风治理经验获得中宣部推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晋升国家级。“七五”普法顺利完成。成功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雪亮工程”有序推进,建成县乡村应急指挥调度系统。扫黑除恶纵深掘进,共打掉犯罪团伙34个,打击处理152人,整乡推进做法获得省市肯定。信访总量持续下降,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四是政府作风持续转变。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工作部署,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办理人大建议494件、议案2件,政协提案392件,实现件件有落实。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同时,应急救援、机要保密、档案残联、民族宗教、气象水文、科协文联、工商联、工青妇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

  刚刚过去的2020年,是艰苦卓绝、极不平凡的一年。全县上下克难奋进,主动作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疫情防控保卫战、脱贫攻坚收官战、经济复苏全面小康战,一战接着一战打,保民生、保运转、保发展,一仗接着一仗干,经济社会发展好于预期。疫情防控成果进一步巩固,“三分法”⑻、中药预防治疗“五个全覆盖”等经验全市推广,发热病人就诊奖励办法全国借鉴;脱贫攻坚成色进一步提升,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普查,巩固脱贫成果“十条意见”获得国务院扶贫办充分肯定,光伏扶贫经验全国推广;经济发展态势进一步延续,主要经济指标回升向好;产业发展质效进一步凸显,循环经济产业园、纺织产业园成为新的增长点;文化旅游名片进一步擦亮,第四届诗经黄酒文化旅游节暨西关印象开街活动成功举办,房县知名度、美誉度空前提升。

  各位代表,五年的智慧汗水浇灌了催人奋进的发展硕果,五年的笃行实干铺就了共同富裕的康庄大道。回顾光辉历程,我们深深体会到:

  良好政治生态是赶超发展的最大优势。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首要原则,把矢志干事作为最大忠诚,凡是有利于发展的事,第一时间达成共识,第一时间付诸行动,不争论,不动摇,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全县上下干群齐心、政通人和,没有折腾,没走弯路,政治生态风清气正,经济发展风调雨顺。

  永葆实干本色是赶超发展的制胜法宝。坚持复杂问题简单化,善于把抽象政策变成具体项目,把共性问题上升为政策措施,推动工作到地块、到人头、到节点,做到实打实、硬碰硬、点对点,勇于逐梦,勤于圆梦,全心全意让群众增福祉、享公平,交出了一份沉甸甸的答卷。

  深化改革创新是赶超发展的不竭动力。在缺少国家重大项目布局的背景下,我们以创新思维开拓新局,以创新举措突破难关,立足实际谋,与时俱进干,无中生有发展了循环经济、智能厨卫等产业,因势利导实施了十房一级路、纺织产业园、黄坪大桥等项目,借助东风推动了两次农民进城、建成了西关印象,披荆斩棘,勇往直前,加快了县域经济华丽嬗变。

  保持工作定力是赶超发展的可贵品质。政府工作是一场接力赛,受时间精力和主客观影响,每届干成几件大事需要定力,我们按照“五年规划一个调,一幅蓝图干到底”思路,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说了就算,定了就干,咬定目标不放松,脚踏实地加油干,日益把农业大县变成工业强县,把深度贫困带入全面小康,把综合实力推到省市前列。

  强化作风建设是赶超发展的有力保障。坚持以务实主义反对形式主义,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不喊空口号,不搞假把式,多到田头,少上镜头,开管用的会,讲管用的话,发管用的文,主动为同级减任务、为基层减负担,俯下身子,迈开步子,甩开膀子,在以上率下、言出必行中践行初心使命。

  各位代表!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县委总揽全局、坚强领导,得益于县人大、县政协的有效监督、鼎力支持,得益于全县上下团结拼搏、开拓进取。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关心支持房县发展的各位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成绩来之不易,问题不容忽视。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疫后综合症比较明显,产业链供应链循环不畅,中小企业困难较多;经济块头不大,重大项目不多,发展后劲还需增强;减税降费和经济下行相互交织,加大了收支矛盾;民生领域还存在短板,用水、用电、用气等领域优质供给不够充分;少数干部习惯安于现状,敢为人先的闯劲、比拼发展的干劲还需激发提升。需要说明的是,受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年初确定的天然气长输管网、温氏养殖、中电投风力发电、废旧金属回收利用、南山樱花山体公园、县二中扩建、乡村便民服务大厅建设等7项工作没有完成目标任务。以上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更加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十四五”目标任务

  今后五年,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展望未来,前景可期。从国际形势看,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国日益成为世界最大的自变量,为我们高质量发展创造了有利环境。疫情倒逼产业、消费双升级,为我们“换道超车”提供了新赛道。从政策方向看,中央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适度支出强度,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加大“两新一重”⑼投入力度,湖北启动疫后重振“十大工程”⑽三年行动计划,为我们加快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政策机遇。从发展布局看,国家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汉江生态经济带战略,全省“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和全市“一核带动、两翼驱动、多点联动”区域发展布局,为我们融入襄十随神城市群、鄂豫陕渝区域性中心城市发展创造了条件。从自身基础看,房县绿色优势、产业优势、区位优势更加彰显。只要我们树立世界眼光,保持战略定力,坚持实干巧干,就一定能够开创房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今后五年政府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县域治理现代化,围绕“南部中心城、绿色生态县”发展目标,加快建设“一城两带三中心”⑾,全力打造十堰副中心城市,推动绿色发展走在全省山区县前列,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县开好局、起好步。

  主要预期目标是: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到2025年,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规上工业总产值实现“三个翻番”,分别达到260亿元、20亿元、160亿元,“三主三柱三新”⑿产业体系更加完善。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营商环境达到全省一流水平,开放型经济实现突破性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两山”实践创新取得重大进展。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建成省级文化名县、文明房县。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更加美好。治理效能实现新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显著成效,重大风险防范化解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突发重大事件应对能力大幅提升。

  围绕上述目标,牢牢把握五个方面的重点:

  (一)聚焦创新引领,在供需互促中强化高质量发展新支撑。把创新作为最核心的竞争力,把供需平衡作为最重要的突破口,推动产业向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围绕建设鄂西北生态工业中心目标,持续补链、延链、强链,力争到2025年骨干工业产值实现“六个五”目标,即循环经济、酿酒发酵、生物医药、智能厨卫、纺织服装、清洁能源产业产值分别达到50亿元。机械制造、电子信息、新型材料、数字经济等产业产值达到60亿元。规上企业达到150家。围绕建设鄂西北交通物流商贸中心目标,加快环城10平方公里核心商圈建设,形成覆盖城乡、辐射周边的现代商贸服务体系。围绕建设鄂西圈康养休闲中心目标,融入“两山一江”旅游带一体化发展,建设中国神农药谷,培育大健康产业品牌,繁荣世界美酒特色产区,打造华中养生养老度假基地。

  (二)聚焦区域协调,在城乡一体中拓展高质量发展新空间。坚持把产业互促、城乡互融作为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以城区为引领,以“两带”为支撑,构建发展新格局。围绕打造湖北省生态文化旅游健康城目标,科学划定城市边界,实施全域棚改、产业配套、市政设施提档升级、公共服务提标扩面工程,建成环城南路、环城北路外环线,畅通城区微循环,构建“五横五纵”⒀城市路网和内环、中环、外环“三环”格局,建成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县,打造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十堰副中心城市。围绕建设房竹绿色发展城镇带目标,实施“四百”工程,大力发展农业特色产业,力争特色产业基地达到150万亩以上,带动全县农产品加工产值达到200亿元以上。围绕建设十房乡村振兴示范带目标,主动承接产业转移,大力发展康养旅游产业,因地制宜建设美丽乡村。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争取十宜高铁、荆康高铁、房神高速,谋划建设谷竹高速房县东互通、城关至青峰一级路、上龛至九道二级路等道路,建成十房一级路、军店至界山一级路、五谷至共青二级路、马栏至南潭旅游公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提升城乡建管水平,扩大垃圾分类覆盖范围,保持“两违”整治高压态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三)聚焦绿色低碳,在防治结合中厚植高质量发展新优势。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推行林长制,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提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能力,力争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80%以上,成功创建国家第三批“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国家森林城市。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坚决执行禁渔令。加快发展绿色产业,推进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打造绿色发展新高地。落实生态文明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生态文明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责任终身追究等制度,倒逼绿色转型发展。

  (四)聚焦开放共赢,在改革创新中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强化科技支撑引领,支持企业创建研发机构,深化产学研合作,力争到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6家,创成湖北省创新型县。强化创新人才培育,健全人才流动机制。强化质量强县建设,全面营造发展新优势。强化营商环境建设,打造全省标杆城市。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深化“三权分置”⒁改革。强化开放型经济体制建设,积极对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深化对口协作、定点帮扶和区域合作发展,实现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开放。

  (五)聚焦共建共享,在改善民生中迈上高质量发展新台阶。坚持就业优先,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力争到2025年新增城镇就业2万人以上。持续改善办学条件,协调发展各类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全面推进健康房县建设,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公共卫生投入机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成县疾控中心。完善生育政策,大力鼓励“二孩”生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推进县域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双报告、双报到”机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诗经文化,发展文化事业,做强文化产业。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化“平安房县”建设。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2021年工作思路和重点工作

  2021年是进入新发展阶段的起步之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2%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以上;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5%以上;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15%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3%以上;外贸出口增长12%以上;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9%、10%左右;万元GDP综合能耗控制在省定范围。

  围绕上述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持之以恒扩大有效投资,推动动能转换再加速。投资是稳增长的定海神针,是调结构的源头活水,要千方百计扩大有效投资,推动县域经济行稳致远。

  一是出实招争项目。聚焦政策谋项目,紧盯“两新一重”、湖北疫后重振“十大工程”、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积极争取一批重大项目,谋划一批规模适度、效益明显的PPP项目,继续实施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新增项目前期费500万元,落实专班专人做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确保“一旦有窗口、随时能挤入”。全力以赴争项目,定期开展项目争取看、比、评活动,对纳入上级规划的项目及时跟踪,确保早日下达投资计划,向上争取资金55亿元。

  二是出新招引项目。坚持招商引资“一号工程”不动摇,建立项目风险评估和诚信履约制度,识真商,招大商,力争招商引资到位资金60亿元。突出政策优势招,修改完善支持实体经济和创新发展实施意见,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经费突破1亿元,努力招引一批领军企业。突出重点产业招,招源头、招龙头、招链条,力争引进机械制造和卫浴企业10家、纺织服装企业10家。突出方式创新招,围绕产业链、功能链,高水平策划一批产业项目,大力开展专业招商、以商招商和中介招商,有的放矢招大引强。

  三是出硬招推项目。扎实开展“项目建设提速年”活动,继续落实项目工作“五个一”机制,建立签约项目移交和帮办代办机制,每季度举行一次重大项目开工活动,落实包联责任,全力支持十堰城区水资源配置工程,重点推进纺织产业园、循环经济产业园、垃圾焚烧发电、西商集团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项目,力争全年实施重点项目210个以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0亿元。

  (二)坚定不移强化工业支撑,推动集聚集约再加力。工业是县域经济的顶梁柱,必须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形成核心竞争力。

  一是加快产业集聚。实施补链强链工程,围绕循环经济产业,出台支持发展政策,重点推进鑫资再生铜等项目投产达效;围绕纺织服装产业,重点推进恒达纺织、弘耀袜业等项目建设;围绕智能厨卫产业,重点推进申琥洁具等企业建成投产;围绕生物医药产业,重点推进武当动物兽药扩能等项目;围绕清洁能源产业,重点建设老渡口、龙洞口电站;围绕农产品加工产业,重点推进九方魔芋、神武绿源做大做强。实施园区增效工程,新建标准化厂房20万平方米,建设东城、北城、西城园区服务中心。支持军店、青峰(尹吉甫)、大木等副中心乡镇建设产业园区,形成多点支撑。实施政策引领工程,编制主导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细化“一链一策”保障措施,引导紧缺资源定向聚集。

  二是加快企业成长。成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扶优培强一批优质企业,力争新增规上企业20家,实现规上工业总产值100亿元。建立龙头企业培育机制,力争新增亿元企业10家、5亿元企业3家。稳定技改资金2000万元,建立科技三费正常增长机制,支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弘扬企业家精神,倡导企业家以恒心办恒业,以诚信闯市场,以实干创实绩。

  三是加快服务升级。常态化开展“双千”活动,建立结对包联数据库,“一企一策”化解难题。加大融资担保力度,预算财政担保金8000万元,新增财政专项贴息资金1000万元,引导金融机构新增贷款20亿元以上。规范担保、助保贷、过桥资金运营秩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供电主网和配电网改造升级,建成运营化龙11万千伏变电站,推进万峪35千伏变电站建设,完成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

  (三)汇聚力量加快乡村振兴,推动农村面貌再改善。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一是巩固脱贫成果,建好小康家园。立足全面小康新起点,推动减贫战略和工作体系平稳转型,严格落实“四个不摘”⒂要求,稳定扶贫组织体系、政策体系、工作体系,健全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防止返贫和新致贫发生。加强扶贫资金资产项目管理,推动合作组织、扶贫车间、光伏电站稳健运营,确保持续惠民增收。继续实施巩固脱贫成果“十条意见”,强化产业扶贫、易迁后扶、就业创业等工作,整体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把贫困地区带入乡村振兴的快车道。

  二是加快产业振兴,建设现代田园。按照“一乡一业、一村一品”思路,持续建设特色产业片区,打造现代农业新样板,力争实现农产品加工产值115亿元。建设标准化基地,打造窑淮、姚坪茶叶专业乡镇,九道、上龛、青峰烟叶专业乡镇,沙河、万峪食用菌专业乡镇,化龙、野人谷蔬菜专业乡镇,尹吉甫艾草专业乡镇,门古中药材专业乡镇,土城黄酒专业乡镇,创建专业乡镇12个、专业村90个。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依托正邦养殖项目建设生猪调出大县。加大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引进力度,建设一批休闲观光农庄、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新增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4家。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实施“机器换人”工程。大力实施粮安工程,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建设高标准农田3.5万亩。加强种子“芯片”工程建设,强化地方种子资源保护开发。实施品牌化战略,新增“三品一标”5个,做大“房县贡礼”区域公用品牌。

  三是打造美丽乡村,建成幸福乐园。按照“一村一规、一村一景”和“多规合一”要求,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推进村庄建设。实施美丽乡村创建行动,每个乡镇选取1个村开展美丽乡村示范建设,重点培育城关三海、红塔南潭、白鹤孙家湾、军店白鹤湾、化龙上湾、青峰刘家河、门古项家河、五台红场、姚坪化口等美丽乡村示范片区,打造一批乡村振兴先行区。开展人居环境提升行动,制定人居环境整治新三年行动方案,加大改厕改栏、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工作力度,建立村民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人居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护林员、养路员、劝导员、巡河员、保洁员、光伏电站安监员“六员”作用,全面提升环境整治能力。开展“擦亮小城镇”建设三年行动,持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乡村文化振兴工程,做实“两个中心”⒃,做深做细四好创建、人情新风、文化大院等内容,繁荣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四)多措并举挖掘消费潜能,推动双向循环再畅通。落实扩大内需战略,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供给引领新消费,以品质化消费促进新供给。

  一是提振消费市场。出台政策鼓励消费,持续推进消费扶贫,实施补贴推动家电家具家装“以旧换新”,开展新一轮汽车下乡活动,让消费者“心动”变成“行动”。拓宽载体便利消费,建成运营亨运物流园,打造社区10分钟购物圈,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推动新兴消费便利化。增加出口拓展消费,推动外销内销有效对接,力争新增出口企业5家,外贸出口达到9000万美元以上。

  二是提升消费业态。推进全域旅游,围绕创建全省全域旅游示范区目标,加快西关72坊、南潭艺术村、青峰大裂谷等项目建设,推进“双野”、神农大峡谷景区提档升级,谋划西关印象三期项目,推进“武房神旅游一体化”进程,打响“千里房县·诗酒远方”品牌。出台支持文旅产业发展优惠政策,促进区域联动。推进“一卡通”消费,打造“必到必游”精品线路。发展康养产业,围绕建设全省康养示范县目标,启动柳树垭森林康养基地建设,推动花田酒溪、云盘岭康养基地健康运营,大力发展中医药康养,促进康养产业向多元化、个性化发展。繁荣夜间经济,加快发展以西关印象为主的“夜消费”,提升“五河”⒄两岸夜景工程打造“夜旅游”,发展温泉理疗、健身休闲等“夜康养”。

  三是提高消费品质。高品质配套,推动半岛湾酒店开业运营,常态化开放“五馆”,发挥餐饮、楹联、摄影、书画、奇石、盆景等协会作用,加大道地产品开发力度。高品质嫁接,把历史文化、电商销售、手工作坊、研学培训等元素融入景区景点、美丽乡村试点,培育新看点、新玩点、新卖点,让游客停下来、留下来、住下来。高品质管理,强化消费市场监管,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建管并重推进城乡建设,推动人居环境再提升。积极打造襄十随神城市群重要板块,精致建设,精细管理,精美呈现,提升城市竞争力和宜居度。

  一是建设精品城市。实施规划引领工程,高标准完成国土空间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划定城市边界,严控建筑风格、高度、密度和容积率,推动城市由外延扩张式向内涵提升式转变。实施城市更新工程,有序打造城区桥梁、道路、街区景观,推进西关、联观、北关、白土4300户老旧片区改造,加快孙家湾、半岛湾、嘉卉花苑、南山樱花郡等高品质商品房开发。实施功能提升工程,建成运营方家畈水厂,打通天然气长输管网,加快公共区域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小区物业规范管理全覆盖。实施城市治理工程,强化城市综合执法,严禁代步车非法营运,彻底整治麻木车上路,持续加大“两违”整治力度。

  二是构建畅通路网。打通动脉路,积极争取房神高速,建成梅五路、巨深路、黄坪大桥、义渡坪大桥,推进十房一级路一期、军店至窑淮一级路、中坝至小河、茅马路建设,开工十房一级路二期、房白路二期、上龛至九道、五谷至大木等公路工程,构建内通外达、安全便捷的交通网络。完善循环路,建成武当南路、种玉路、老环城北路等11条道路,延伸唐城东路,推进环城南路建设,形成互联互通交通格局。配套城乡路,加快野人谷上谷口旅游公路、循环经济产业园道路、龙凤岭公墓道路建设,新建提升农村公路100公里。

  三是厚植生态底色。探索“两山”转化有效路径,启动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推动生态振兴。守护一片蓝天,继续抓好建筑施工、渣土运输和道路扬尘管控,开展机动车尾气、餐油烟集中整治,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确保空气质量持续走在省市前列。守护一片净土,加大绿廊、绿带、绿岛、绿地、绿园建设力度,擦亮“国家园林县城”金字招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成垃圾中转站5个。推进乡镇村庄绿化,实施护绿工程,让绿色随处可见。守护一河碧水,巩固禁捕退捕成果,启动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加强古南河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保护修复,保持乡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保护河道生态。

  (六)蹄疾步稳深化改革创新,推动发展活力再增强。坚持用改革创新的办法解决发展矛盾,在改革创新中增添新活力、注入新动能。

  一是深化关键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造乡村精简版的便民服务大厅,让群众办事像网购一样方便。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持续优化支出结构。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启动农村乱占耕地三年清理行动,探索多种形式的“三权分置”模式。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集体资产资源。深化交通投融资、农村公路养护、城乡公交等领域体制改革,提升管理运营水平。深化城投公司转型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深化城乡供排水体制改革,加大水厂整合力度,推动乡村供水用水市场化。

  二是深化创新驱动。搭建创新平台,密切科研院所合作,建立黄酒、食用菌、茶叶等特色产业研究中心,推动产学研一体化。培育创新主体,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家。强化人才支撑,出台全县人才引进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常态化引进、培养、激励机制,促进人才振兴。

  三是深化开放合作。优化空间发展格局,融入襄十随神城市群发展,当好房竹绿色发展城镇带龙头。加强与定点扶贫单位沟通衔接,强化对口协作、区域协作,力争在项目争取、资源开发、市场开拓等领域取得新进展。组织企业参加“百展行动”,继续实施“返乡创业”工程,大力发展“回归经济”。

  (七)用心用情满足群众向往,推动民生福祉再升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集中更多资源投向民生领域,让发展指标的幸福含量更高、发展成果的民生比重更大。

  一是增强群众获得感。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统筹劳动者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落实稳岗援企政策,推动更高质量就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参保全覆盖。完善多元化救助体系,实施安幼养老服务提升工程,建设区域性综合养老中心。完成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加大殡葬改革力度,加快龙凤岭公墓和农村公益墓建设进度,有序推进火化安葬,形成文明殡葬习惯。

  二是增强群众幸福感。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成县一中,加快推动职业技术学校二期、行知实验学校二期、县二中改扩建、小西关幼儿园等19个在建项目,开工建设晓阳小学、野人谷中心小学,改造原县一中,持续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招聘教师200名。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立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招聘医护人员300名。推动村卫生室和村医规范化管理,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规划设计南山樱花山体运动公园,推进体育中心二期工程,实施老影剧院片区、科技馆到职校沿线环境治理。加快城区5G信号全覆盖。继续创建全省双拥模范县。

  三是增强群众安全感。坚持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相结合,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强化重点人群、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管控,筑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线。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启动“八五”普法,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坚持底线思维,防范化解金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领域风险。持续开展“平安房县”创建,加大电信诈骗、非法集资打击力度。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全面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提高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能力。

  四、坚持打造实干政府

  发展全凭实干,奋斗成就梦想。本届政府从履职开始就提出打造实干政府,五年如一,激情不褪,步调不变,节奏不改,标准不降,捍卫初心,一路前行。今年,我们将坚持打造实干政府,以实字托底,以干字为先,夙夜兼程,追梦远方。

  (一)提升境界干事。干事,是衡量公职人员履职尽责的“一杆秤”;干事,是透视公职人员为民服务的“一面镜”;干事,是检验公职人员对党忠诚的“试金石”。我们必须提升境界干事,让干事成为一种习惯,一种情怀。要有“先天下之忧而忧”的谋事境界,始终做到应急谋远,突破封闭保守的发展思维,改变自给自足的发展模式,克服感觉良好的发展心态,干好今天的活,想到明天的事,着眼房县小循环,放眼世界大循环,谋划一批产业链和功能链项目,论证一批重大市政和交通项目,储备一批民生实事项目,真正实现房县月月有进步、年年大变化。要有“功成不必在我”的干事境界,奔跑的岁月中,我们既是“接捧人”,也是“传棒人”,最后的胜利不一定都在我们手上实现,但是我们的一棒一定要跑得十分精彩,一届一任,一年一度,我们都是过程中关键环节的少数人,必须在其位谋其政,在状态不分心,埋头干事,不问前程,努力把每一天的事都做得尽善尽美,把每一件事都做到精品精致,当我们走过路过再回首的时候,一定是问心无愧。要有“不破楼兰终不还”的成事境界,巩固脱贫成果、实施乡村振兴、发展县域经济的蓝图已经绘就,目标已经明确,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必须勇于负重,敢于担责,奔着事情去,追着事情干,该出手时就出手,脚踏实地向前走,一锤接着一锤敲,一环套着一环拧,一件接着一件干,水滴石穿才甘心,铁杵也要磨成针,干一件漂亮一件,干一件成功一件,不达目的不罢休,不到长城非好汉。

  (二)追求质量干事。新百年、新征程,我们在前进的道路上,必须把握干事的方向,选择干事的路径,干好打基础、管长远的事。坚持干群众高兴的事,我们想问题、干事情一定要有群众观点,设身处地,换位思考,把民愿民盼作为干事的导向,把民意民声作为干事的依据,把民评民说作为干事的标准,每年干成一批关乎民生的平常事、净化治安环境的放心事、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期盼事,坚决不干自己得意群众不满意的傻事,自作主张群众不答应的蠢事。坚持干时间耐久的事,历史是最忠实的见证者,时间是最公正的评判者,我们必须厚植土壤,永沾地气,把有限的人才、物力、财力用在实实在在的干事上,培育类似向氏骨科、庐陵王酒业等更多的“老字号”商业,培养有如酿酒发酵、生物医药等更多的“长青树”产业,培植如同华新水泥、忠和酒业等更多的“百年企业”,建设犹如西关印象、十房一级路等更多的“千年工程”,干成一批有内涵、有质量的事情,坚决不做易碎易损的“玻璃事”,昙花一现的“热闹事”。坚持干持续发展的事,万事万物皆有规律,我们必须尊重自然规律、遵循经济规律干事情,坚决把“两山”理论实践落实在具体行动中,把保护生态环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资源持续利用作为更加鲜明的发展战略,干成一批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好事实事,坚决不干杀鸡取卵、寅吃卯粮的“糊涂事”,急功近利、牺牲环境的“过头事”。

  (三)担当作为干事。为政之要,贵在担当。我们必须奔着矛盾问题去,迎着机遇挑战来,直面危机困难,亮剑庸懒散软。强筋壮骨,挺起铁脊梁,勤做事、不怕事、善成事;经得风雨,练就铁肩膀,坦坦荡荡接受事、敞敞亮亮对待事、端端正正处理事,挑起千斤担子,勇毅前行,不胜不休。要善于担责,担责就是要履职尽责,干好“份内事”,种好“责任田”。要弘扬专业精神,用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推进工作;要简化工作程序,职责范围内的事敢于决策,大胆拍板,直接落实,真正做到眼中有活、手中有办法、脚上有行动;要不以事小而不为,不推事,不压事,不留事,积极干事,快速干事,自觉主动干事,干出个人的好作风,干出单位的好形象。要敢于担难,担难就是不怕困难,善于解难,没有过不去的坎。在赶超发展、改革创新、攻坚拔寨的过程中,我们每年都会遇到企业债务、项目融资、安全维稳、环境影响等难题,阵痛总是难免的。网有千千结,一结一结解,我们必须正视困难,知难而进,啃下硬骨头;必须横下一条心,铆足一股劲,搬掉“拦路虎”;必须把自己摆进去,破解具体问题,做局中人,干局中事,解局中围;必须既当“指挥官”,又当“跑腿官”,逢山开路、遇水架桥、见招拆招,真正做到:困难面前有我们,我们面前无困难。要勇于担重,担重就是负重致远,举重若轻,不负重托。井无压力不出油,人无压力轻飘飘,在房县美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征途中,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用好历史“长镜头”,跳起来摘桃子,谋划对接一批像房神高速、十宜高铁等改变格局、影响深远的重大规划、重大工程;用好发展“开山斧”,立下愚公移山志,推动落地一批像供水体制改革、柳树垭森林康养基地等具有市场性、先导性项目;用好民意“晴雨表”,抓住事物“牛鼻子”,办好一批像天然气管网、公共交通体系建设等社会关注度高、群众息息相关的身边事。旗帜鲜明鼓励干事,让干事者吃香,让懈怠者遇冷,为实干者撑腰,为担当者点赞。

  (四)坚守规矩干事。规矩是干事创业的“边界线”,我们必须始终做明白人和清醒人。坚守政治高线,始终把政治建设作为首要任务,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守纪律红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整治“四风”,严控“三公”经费和一般性支出,政府带头过紧日子。坚守法律底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自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难题、防控风险,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依法压减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纪委监委同级监督,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统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常态化适应在镜头下工作。

  各位代表,蓝图无限美好,使命催人奋进。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以勇立潮头的姿态、敢为人先的魄力、只争朝夕的行动、真抓实干的作风,凝心聚力谋发展,豪情满怀谱新篇,为加快建设十堰副中心城市而努力奋斗!

  名词解释

  1.五个一批: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

  2.四个三重大生态工程:全力推进“厕所革命”、精准灭荒、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和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

  3.一区五园:房县工业园区,东城工业园、西城工业园、北城工业园、循环经济产业园和纺织产业园。

  4.“两区”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

  5.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6.四好创建: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

  7.五馆两家:“五馆”指非遗馆、博物馆、图书馆、罗国士艺术博物馆、古南河国家湿地公园科普宣教馆;“两家”指市民之家、职工之家。

  8.三分法:分区收、分类治、分层管。

  9.两新一重: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

  10.疫后重振补短板“十大工程”:公共卫生体系、交通、水利、能源、新基建、冷链物流和应急储备设施、城市、产业园区提升、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环境补短板工程。

  11.一城两带三中心:生态文化旅游健康城,房竹绿色发展城镇带、十房乡村振兴示范带,鄂西北生态工业中心、鄂西圈康养休闲中心、鄂西北交通物流商贸中心。

  12.三主三柱三新:“三主”指生态文化旅游、酿酒发酵和农产品加工、中医药大健康产业;“三柱”指循环经济、机械制造和卫浴、纺织产业;“三新”指电子信息、新型材料、网络和数字经济产业。

  13.五横五纵:“五横”是指环城北路、滨河路、房陵大道、唐城路、环城南路;“五纵”是指南宁路、诗经大道、吉甫路、神农路、武当路。

  14.三权分置: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始终不变;承包权农户享有,严格保护;经营权经营主体所有,加快放活。

  15.四个不摘: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监管。

  16.两个中心:融媒体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17.五河:盘峪河、沙沟河、西门河、马栏河、白鹤河。

【篇六】保险法全文版全文2021年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企业 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 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账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 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 须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 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六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七条 结算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第九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第十条 开户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商业单位也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 ,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予以支付;

  (四)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 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 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 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 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发放的货款,应以转账方式支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贷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积极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开户单位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并按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各级人民银行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同级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经 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并及时解决有关现金管理中的问题。

  各开户单位要向银行派出的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 各开户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所属单位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九条 各级银行要支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财会 人员,对模范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应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如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六)保留账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

  (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九)开户单位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十)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一)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二)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三)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

  (十四)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本细则第二十条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处罚办法。所得的罚没款项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如对开户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10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各级人民银行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应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开户银行不执行或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本细则 ,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查处;当地人民银行根据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 、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直至停止其办理现金结算业务等处罚。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开户银行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方便开户单位。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 当在各开户银行业务费用中解决。

  第二十五条 现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银行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各种问题,及时满足单位正常的 、合理的现金需要。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各项规定同时废除,一律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为准。

【篇七】保险法全文版全文2021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六条 多民族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可以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会议。
  村民会议的决定,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的时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六条 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向本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筹集。收支帐目应当按期公布,接受村民和本村经济组织的监督。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十九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出席会议的时候,他们应当派代表出席。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实施的步骤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篇八】保险法全文版全文2021年

  近段时间以来,(单位)组织我们学习了《新保密法》。在此次学习中,我感慨颇深,强烈地意识到,在信息化长足发展的今天,如何在新时期做好__俨然成为摆在我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在此,我结合自己的感想而言,谈一下自己学习《新保密法》中所获得的一些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保密法》开始出现了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机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的法律责任等很多新问题、新情况在老《保密法》中尚未得到反映和规定,而《新保密法》的出台,则填补了这些空白;并且,《新保密法》对于相关权限的修改,则充分体现出政策主动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可以说,《新保密法》是__适应社会发展的基础。在这一大背景下,我深感自己的__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

  我学习《新保密法》之后,保密法制观念和政治责任感在我的心中得到了明显增强。我认识到,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信息化犯罪率的不断攀升,自己不以《新保密法》来指导自己的__,不去熟悉规章制度对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那么就不可能在工作中真正做好__。

  再者,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新保密法》告诉了我,自己__一旦百密一疏,那么再多的成绩都等于“零”。最终,不但会给国家和集体带来巨大的损失,并且,自己也会葬送美好的人生前程。所以,掌握《新保密法》,对于规范、指导自己开展__,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新保密法》的学习,我在总结自己不足的同时,也对自己在今后做好__有了一个更为清晰的思路和认识。在下一步的__中,我将从自身点滴做起,着实做到以下四点:

  首先是纠正错误认识,提高保密意识。结合一些泄密教训来看,那些泄密责任者并不是不知道做好__,而是源于保密意识淡薄而产生了一些错误的认识,例如单位内部人员都知道的事情就算不上秘密、将秘密告诉给关系较好的人员谈不上是泄密等等。因此,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会去深刻领会《新保密法》的精神实质,随时比照《新保密法》的内容进行自我反思,查找自己对__中存在的错误认识,坚持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听的不听、不该问的不问。

  其次是保持职业操守,抵御外界诱惑。《新保密法》的出台,使__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为从事__的人员敲响了警钟。既然工作要保密,那么工作必定就会涉及到国家与集体的利益。在对待__上,我会保持一个清醒的认识,在面对外界诱惑时,用职业操守来约束自己,切实做到“眼不红、嘴不谗、手不伸”。

  再次是恪守工作职责,做好__。信息化发展在为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__带来了不小压力。通过对《新保密法》的学习,从事计算机管理,移动存储设备管理,以及电子公文管理等信息管理工作的我更是深感责任在肩,因为我很清楚,现在的信息传播速度很快,如果在工作中没有对工作设备加以认真管理,那么就很容易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结合我自己的工作,我认为自己要做好__,那么就得加强对保密制度的学习和执行,坚决不让外界传输媒介接触工作设备;坚决不将信息内容透露给他人;定期做好工作设备的维护保养。

  最后是加快知识更新,增强防范能力。信息化发展步伐的加快,在无形中也__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当前,金融业信息化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同时个别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进行金融科技犯罪。如果从事信息管理工作的人员不能加快知识更新,不仅是会被工作所淘汰,更重要的是在面对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入侵时,便会显得束手无策。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会不断以信息化发展趋势为指引,加快对新知识、新技术的吸收,在工作中筑起一道牢不可破的“防火墙。

【篇九】保险法全文版全文2021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工会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职工互助合作,帮助困难职工群体,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五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鼓励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等活动,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技术业务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六条本市工会各级组织的建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及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八条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社区、村内企业较多的,企业基层工会可以建立联合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区域性的工会联合会。

  第九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半年尚未组建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条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经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委员会以及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期限届满仍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进行换届。

  第十二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兼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三条工会应当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第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十五条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街道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乡镇、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七条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由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集体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决策问题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二十三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就前款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代表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第二十四条代表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协商的代表为职工协商代表。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委派或者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单位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但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职工协商代表因参加协商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有关人员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的情况时,工会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形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15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又不改正的,工会有权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一)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侵犯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六)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七条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或者拒绝调查。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

  第二十九条各级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组织,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知相关工会参加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其上一级工会或者企业所在地工会实施监督,参加验收。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一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督促并协助企业消除隐患和危害,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和处理;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企业未能采取措施及时作出处理,对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支持和帮助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报同级工会;重大伤亡事故,同时报市总工会。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有权提请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依法作出处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职工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解决;不予解决的,工会应当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会同劳动行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共同协商处理,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四条企业工会应当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本市乡镇、街道以上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帮助、指导所属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市和区、县总工会建立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

  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基层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六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以及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基层工会应当监督本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督促本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为职工建立养老、医疗等补充保险。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工会组织职工开展互助补充保险、消费合作社和特殊群体生活服务等互助互济活动。

  第三十七条工会根据人民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以及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起草或者修改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组织监督检查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时,应当吸收工会参加。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职工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问题以及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

  三方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规章、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突发事件的处理等进行研究、分析,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各项重大问题。

  三方形成的协议或者决定,各方应当组织贯彻实施。

  第四章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集体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实现。

  第四十二条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召开前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征集议案,提出议题的建议,提请大会审议。

  企业、事业单位准备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

  第四十三条工会应当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向企业行政方面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报告上级工会。

  第四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四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的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在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采取与公司相适应的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可以作为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行使各项职权时,应当表达职工的意愿,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职工的监督。职工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相应的民主形式,罢免、撤换由其选举的董事会、监事会中不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

  公司工会应当维护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参与决策,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工会组织的会议、活动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争议调解员依法行使职权时,不受每月3个工作日的限制。

  第五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工作岗位,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章经费财产

     第五十一条工会会员按月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照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逾期未缴或者少缴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照欠缴金额日5‰缴纳滞纳金。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第五十二条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少缴、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组织,应当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工会资产管理和各项专用基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查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离任的,工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查。

  第五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同级工会和本单位工会办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物质条件,并提供上述设施、活动场所重建、改建、扩建、维护时所需的费用和其他帮助。

  第五十六条工会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合并、分立、撤销、解散前,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进行审计。工会合并,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分立,其财产、经费由原工会合理分配;工会撤销或者解散,其财产、经费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五十七条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十八条市和区、县总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工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措施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恢复其工作,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标准补发应得的报酬。

  职工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而又不愿恢复工作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工会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十】保险法全文版全文2021年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员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等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

  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正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给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篇十一】保险法全文版全文2021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二】保险法全文版全文2021年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完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2020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梧州市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

  2021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做好2020年的政府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高质量发展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目标任务,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压紧压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力以赴把美好蓝图变成现实。各责任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定期听取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管负责同志作为直接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真抓实干,一抓到底。要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具体措施、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及关键工作环节的完成时限,积极践行“实干、干实、快干、干好”工作要求,以“海纳百川、力争上游”的新时代梧州精神,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请各责任单位将涉及本单位的落实政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于2020年3月20日前报送市督考办。

  二、明确工作责任,定期报告进度

  各责任单位要把工作部署作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环节,围绕所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做到“六个明确”,即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措施明确、责任领导明确、实施责任机构明确、具体责任人明确和完成时限明确,确保每项工作责任落实、措施落实、任务落实。各牵头单位要履行好牵头抓总、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检查、汇总情况的职责,相关配合单位要主动配合,定期向牵头单位反馈落实情况,合力完成目标任务。落实分工任务过程中需要增加配合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自行与有关单位对接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积极配合市政府各部门抓好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自查,于2020年7月1日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年中总结,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于2021年1月4日前将全年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及下一步工作思路报送市政府,抄送市督考办。承办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部门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报,每月5日前将上月进展情况分别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督考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为民办实事进展情况,每月向市政府报送1次。

  三、加强督查考评,持续跟踪问效

  建立健全重点工作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将重点工作任务纳入各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市督考办要将《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督查计划,按照方案规定时间节点要求,对标对表定期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全面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制度,对所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实行台账化管理、全过程管控,对每项工作、每个项目实行跟踪督办,明确督办单位和督办人员,形成层级督办网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强化督查成果的运用,坚持问责和激励相结合,对不作为、消极怠工的要严查问责,对积极作为、成效突出的予以激励表扬,确保政府工作强有力地推进和落实。

 

【篇十三】保险法全文版全文2021年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取得新进展、平安中国建设迈上新台阶、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新突破……1月9日,2021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全面总结2020年令人振奋的政法工作成绩和弥足珍贵的经验,并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防范增量风险、扫黑除恶常态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等方面为全国政法机关列出了新一年政法工作任务清单。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做好政法工作意义重大。

  补足精神之钙

  过去一年,在应对复杂严峻挑战中,中国治理体系越来越彰显出比较优势,法治在开展重大复杂斗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会议要求,全国政法机关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为牵引,以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深化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着力点,奋力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

  会议强调,要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研讨实践活动,通过举办省部级政法领导干部研讨班、用好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等,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

  会议指出,今明两年,中央政法委牵头,分批次对各省区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情况进行督查,实现全覆盖。要运用好“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成果,健全落实政治轮训、政治督察制度。

  打造法治引擎

  法治在治国理政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作用。

  会议强调,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以法治智慧、法治力量助推“十四五”开好局。

  会议要求,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法治引擎。围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惩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犯罪,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同时,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诉讼机制,推动形成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的全链条保障体系。

  会议提出,围绕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等重大战略实施,加强立法跨区域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执法司法协作机制。

  加大民生领域执法司法保障力度,依法妥善审理“三农”领域案件,依法解决民生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助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提高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能力

  政治安全是党和国家安全的生命线。

  会议强调,以深化制度机制建设为着力点,进一步提高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能力。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紧紧抓住影响国家政治安全的风险点,深化制度机制建设,做好应对风险挑战的准备,打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整体战、主动仗。

  有效防范增量风险

  平安中国建设成效最终要体现在解决突出问题上,关键是扎实推进中央各项部署落实,化解各种存量风险、有效防范增量风险。

  会议要求,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努力把重大矛盾隐患解决在市域。探索具有鲜明时代特色、彰显市域个性的社会治理新模式。

  同时,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深入排查化解易引发治安问题的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矛盾纠纷,防止发生“民转刑”和个人极端暴力案事件。

  会议强调,推进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建设,巩固和拓展专项斗争成果,深入打击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黄赌毒、盗抢骗、食药环等突出违法犯罪,健全对新型网络犯罪和跨国犯罪打击整治机制,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滚动排查整治。

  强化对新技术和网络直播、网络借贷、共享经济等新业态分析研究,推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提高对新型风险识别预警防控能力。高度警惕疫情影响下私募基金、网贷平台、长租公寓等风险,完善政法机关与金融机构、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机制。

  谋划更多改革新亮点

  随着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更多新需求,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执法司法产品更为迫切。

  会议指出,紧紧扭住执法司法突出问题,统筹谋划推进重大改革,打造更多政法领域改革新亮点,对已经出台的改革政策实施情况开展检查评估,及时完善配套措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更足。

  会议明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要深化地方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和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推进公安立案改革和刑事案件“两统一”改革,全面推进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

  同时,要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统一常见多发刑事案件基本证据标准,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引导作用。要完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警务管理职级序列,健全政法职业荣誉制度,完善因公伤亡干警特殊补助政策,推动修订《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打造靠得住政法铁军

  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锻造新时代政法铁军的重要途径。

  会议指出,要强化组织查处的威力,通过建立与扫黑除恶衔接机制、接受群众举报、开展案件评查等举措,清查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人”,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深查执法司法腐败,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维护政法队伍肌体健康。

  会议要求,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聚焦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运动式”“一刀切”执法,司法人员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特别是“纸面服刑”等执法司法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健全政法干警素质能力培养机制,有针对性加强思想淬练、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提高政法干警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

  确保各项部署落地见效

  今年政法工作目标任务已经明确,关键是要树立正确政绩观,真抓实干。

  会议强调,要结合职责分工,全面分析研判面临的风险,主动防范化解,守好本领域本系统防线。

  会议提出,工作作风要实化,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以马不离鞍、缰不松手的定力,以反复抓、抓反复的韧劲,以钉钉子精神,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整治“四风”、落实为基层减负的各项规定。

  健全督查督办工作机制,改进督导方式方法,对落实情况进行常态、精准督促检查,及时帮助打通堵点、瘀点,推动各项工作落细落实。

【篇十四】保险法全文版全文2021年

  各位代表:

  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今年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省委的直接领导下,全省各族人民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打响了一场没有硝烟的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疫情就是命令。1月16日首例疑似病例报告后,省委省政府立即作出部署,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24日全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26日省委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设立应急指挥部并下设13个工作组(专班),全面加强统一指挥,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有力有效开展防控工作。我们坚决停止春节期间大型活动和聚会聚餐,关停景区景点和公共文化场馆。运用大数据和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迅速查找并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全省城乡做到了“找得到、管得住、服务好”。坚持“四早”和“四集中”原则,坚持防治结合、中西医结合,全省确定1049家发热门诊和226家定点医院、准备8745张床位,并运用5G技术开展远程指导和会诊。坚持依法防控,及时公开发布疫情信息,认真回应群众关切。多渠道筹集医疗防护物资,及时保证免费救治患者和群众防护需要,坚决遏制了疫情扩散势头。

  春节后,我们率先实施差异化防控策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分区分级防控,出台精准防控100条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抓好春耕生产,灵活安排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群众生活生产物资调度储备和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涉疫违法行为。出台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系列政策措施,口罩日生产能力由疫情初期的42万只提升到后来的2000万只,防护服、红外测温仪等医疗防护物资生产能力快速提升,有力地保障了疫情防控需求。始终保持道路交通畅通,积极实施“春风行动”,主动对接广东、浙江等10个省(市)互认健康证明,组织“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实现2374万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

  2月下旬以来,针对境外疫情扩散蔓延,国内个别地区出现聚集性疫情,我们加强专业化防控,细化社会化防控措施,强化首站首诊首问责任,做到信息收集、卫生检疫、隔离观察、医疗救治等工作无缝衔接,对境外入川人员实现从“国门”到“家门”的闭环管理。3月18日以来,183个县(市、区)保持低风险状态,省内疫情传播基本阻断。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全面复工,各类学校正有序开学复课,医疗机构恢复正常秩序,全省疫情防控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生产生活秩序正在全面恢复。截至5月6日,全省累计报告确诊病例561例,治愈出院558例、死亡3例;目前尚有未解除隔离的无症状感染者8例,在接受医学观察的各类人员204例。面对新发传染病很大不确定性,我们要全力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

  回顾近4个月的疫情防控工作,我们深切地体会到: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打赢疫情防控战的根本保证。这场艰苦卓绝的人民战争,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省委直接领导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是打赢疫情防控战的有力保障。各级领导干部担当担责、身先士卒,城乡基层党组织闻令而动、筑强堡垒,形成了共克时艰的中流砥柱。人民群众的支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广大医务人员的奉献,是打赢疫情防控战的强大力量。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舍小我为大家,齐心协力筑起疫情防控的人民防线;广大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不畏艰险、不辞辛劳,守护着一方平安,传送着人间温暖;广大企业家踊跃捐款捐物,体现了强烈的家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更令我们难以忘怀的是,全省70多万医疗卫生人员冲锋在前、无私奉献,上千名医疗卫生人员驰援湖北、黑龙江战斗在第一线,医疗专家远赴意大利、埃塞俄比亚、吉布提开展援助,他们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是四川人民的优秀儿女。

  在此,我谨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奋战在防控一线的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科技工作者、新闻工作者、基层党员干部,向全省各族人民,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向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政法干警、消防指战员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向港澳台同胞、广大侨胞以及所有关心支持四川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海内外朋友,表示崇高敬意和诚挚感谢!

  二、关于工作

  去年,我们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圆满完成了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全省地区生产总值达46616亿元、增长7.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4%,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8.8%和10%,居民消费价格上涨3.2%,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口径增长7.7%。全省经济总量、居民收入提前实现“十三五”规划的“两个翻番”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重大进展。

  我们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政府自身建设取得新进展。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全省政府系统认真开展主题教育,做到思想认识、检视问题、整改落实、组织领导“四个到位”,进一步增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自觉性坚定性。精心组织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系列活动,激发了全省广大干部群众爱国热情,汇聚起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的强大力量。政府系统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切实担负党建主体责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抓好“以案促改”,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大力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归并减少督查检查考核事项,抓好审计常态化“经济体检”,全省性会议和省级发文压减三分之一,一般性支出压减55亿元。

  法治建设更加深入。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省人大、省政协监督,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14件,制定、废止省政府规章6件,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974件、省政协委员提案1083件,建立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省政府网站绩效第三方评估排全国第2位。政务服务更加高效。如期完成政府机构改革。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深化“放管服”改革,行政权力减少51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国家省市三级互联互通,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3个工作日以内,证明事项进一步精简,“天府通办”注册用户达1107万,全省依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达98%,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

  我们坚持把稳增长放在突出位置,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对经济运行的统筹调度得到加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及时召开全省重点项目、减税降费助推工业高质量发展等现场会,细化完善工作措施,派出工作组对困难地区和企业进行帮扶。新增减税降费约800亿元,多渠道开源节流挖潜增效,克服财政收支矛盾,实现了“三保一优”。投资消费持续扩大。实施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补短板三年行动,100个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加快建设,成贵高铁全线通车,巴中恩阳、甘孜格萨尔和宜宾五粮液3个机场通航,天府国际机场航站楼主体工程完工,广元港建成投运,阆中机场、成自宜高铁、渝昆高铁、“新三直”特高压工程和龙塘、江家口水库等重大项目开工建设。促进消费升级,持续开展市场拓展“三大活动”,夜间经济、首店经济、康养经济等新兴消费蓬勃发展。质量效益不断提升。服务业增加值增长8.5%、占比达52.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增长10.4%,外贸规模创历史新高、增长13.8%,研发经费投入增长12.6%,科技对经济增长贡献率提高2个百分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8%。

  我们全力以赴打好三大攻坚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决定性基础。精准脱贫取得关键进展。投入1500多亿元,实施19个扶贫专项。开展落实“两不愁三保障”回头看大排查,扎实抓好问题整改。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和省内对口帮扶持续深化。50万人实现脱贫,31个县摘帽验收,藏区贫困县全部摘帽,四川藏区发展翻开了崭新的一页。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进一步增加,沱江水质显著改善、87个国考断面中水质优良断面达85个、水环境质量创“十三五”以来最好水平。重大风险有效防控。政府债务规模严格控制在限额内,完成隐性债务年度化解任务。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稳妥有序化解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重点企业债务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取得成效。

  我们大力推进“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区域协同开放发展迈出坚实步伐。干支联动更加紧密。组建区域协同发展投资引导基金,推进46个重大项目(事项),成都“主干”引领辐射作用增强,天府新区公园城市特点显现,成德眉资同城化进程加快,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经济区经济保持较快增长,攀西经济区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川西北生态示范区绿色发展特色鲜明。融入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更加深入。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强与浙粤桂渝黔滇等省份合作,西部陆海新通道加快建设。引进到位国内省外资金超过1万亿元。马尔康至青海久治等高速公路开工,进出川大通道达34条。自贸试验区建设更加扎实。出台自贸试验区条例和45条支持措施,中央赋予的159项改革任务实施率达97%,6项改革成果在全国复制推广。对外开放合作更加务实。第八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在成都成功举办,“一带一路”国际友城论坛、中外知名企业四川行、全国工商联主席高端峰会等活动成果丰硕,实际利用外资增长13%。全省开行国际班列3186列,成都国际铁路港、宜宾、泸州综合保税区和南充保税物流中心(B型)获批。新获批在川设立外国领事机构2家、达19家,新落户世界500强企业5家、达352家,新增国际友城和友好合作关系29对、达311对。双流国际机场新开通国际(地区)航线12条、达126条,旅客吞吐量达5585万人次,其中出入境旅客突破700万人次,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扩展到11个市,四川与世界各地联系更加紧密、合作更加全面深入。

  我们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撑更加有力。工业“5+1”产业体系基本构建。聚力培育16个重点产业和数字经济,京东方绵阳6代线、吉利乘用车等一批重大项目建成投产,五大支柱产业营业收入增长9.6%,电子信息产业营业收入率先突破1万亿元。获批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筑业总产值达1.47万亿元。农业“10+3”产业发展势头良好。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粮食总产量近700亿斤,建成高标准农田395万亩。新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3个。川茶川菜川果川药等经济作物总产值增长6.5%。出台生猪保供和恢复生产系列措施。服务业“4+6”产业体系初步形成。4大支柱型服务业增加值突破1万亿元,6大成长型服务业不断壮大。全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11.4%。西部金融中心加快建设,社会融资规模新增9653亿元,存贷比提升3.61个百分点,普惠小微贷款增长16.2%,境内外上市公司新增13家。文旅融合发展开创新局。召开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大会,出台“1+1+2”政策,命名10个“天府旅游名县”,建设十大文旅品牌,旅游总收入增长14.7%。动漫、游戏、网络视听等产业快速发展。九寨沟景区恢复开放,新创5A景区1家、4A景区32家。

  我们坚定不移推动改革创新,全社会活力持续迸发。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成效显著。国务院授权的30项先行先试改革任务总体完成,20条经验在全国复制推广。低空空域协同管理试点和通航飞行网络建设取得突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结构性去产能任务基本完成,分类处置“僵尸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重点领域改革扎实推进。组建四川国际博览集团、省港航投资集团,省属国企利润总额增长19.5%。持续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开展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试点,一般工商业电价下降11.7%,减轻全社会用电负担216亿元。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第三次国土调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任务完成,供销社双线运行专项改革通过验收。创新创业活力不断激发。极深地下实验室、子午工程二期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工建设,实施10个重大科技专项和159项重大成果转化示范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建成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950余家,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超过3万个,科技型中小企业920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新增1300多家,主营业务收入达1.8万亿元。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逐步优化。全面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20条措施,开通维权服务平台,建立民营企业评议政府部门工作机制,新增市场主体98.9万户。

  我们大力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城乡融合呈现良好势头。县域经济竞相发展特色发展的格局正在形成。召开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大会,出台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25条政策,地区生产总值超200亿元的县(市、区)77个、超500亿元的18个、超1000亿元的9个。乡镇区划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把调整乡镇行政区划作为全省重大基础性改革,优化乡镇区划设置,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已减少乡镇1170个,减幅约30%。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建成1.6万个“美丽四川·宜居乡村”达标村,改造农村土坯房58万户、农村危房16万户、农村厕所118万户,41.4万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清产核资,新增省级示范家庭农场815家,新认定省级传统村落177个。扎实开展“大棚房”和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城镇建设得到加强。制定全省城镇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19.9万户,累计建成海绵城市项目959个、地下综合管廊166公里。在18个地级以上城市启动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新增省级特色小城镇37个,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1.5个百分点。

  我们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建设有了新成效。长江上游生态屏障进一步巩固。推进长江经济带污染治理和岸线保护,加强沱江、岷江、嘉陵江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新建成4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大熊猫国家公园省市管理体系基本建立,治理石漠化和旱区土地64.5万亩、水土流失面积5044平方公里。黄河流域生态修复力度加大。抓好沙化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治理草原生态1646万亩,修复退化湿地4.5万亩。开展川西北民生项目木材替代行动,林木采伐减少30%。河长制湖长制常态化推进。开展“清四乱”行动,与青海、甘肃、云南等省建立跨界河湖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绿化全川行动深入开展。退耕还林还草24.6万亩,营造林938万亩,森林覆盖率提高0.8个百分点,建设竹林风景线17条370公里。

  我们全力保障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治理,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筹集资金近1000亿元扎实办好30件民生实事。新改建农村公路2.5万公里,所有建制村通达邮政快递。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举措,城镇新增就业107万人。重视农民工服务保障,122个劳务大县设立农民工服务中心,“蜀乡亲”手机客户端上线运行,开展专列专车、走访慰问、根治欠薪、证照办理、专场招聘五大专项行动。社会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社会救助惠及500多万名困难群众,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新建幼儿园1906所,165个县(市、区)通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国家验收,高中阶段毛入学率持续提高,新增普通高校7所、达126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公立医院门诊和住院费用上涨势头得到控制,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加快完善。四川大剧院、成都城市音乐厅等建成投用,新增3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成功举办四川电视节、世警会等活动,扎实抓好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筹备,群众身边的健身设施、体育活动和赛事明显增加。国家西南区域应急救援中心落地四川,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27%、20%。有效应对长宁地震、甘洛山体垮塌、乐山和雅安特大洪灾、汶川山洪泥石流等多起自然灾害,有力维护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强化药品安全监管。“七五”普法深入推进,完成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社区建设和社会工作不断强化。完成机关事务标准化建设国家试点,创建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80家。完成全国第四次经济普查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双拥共建工作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得到健全,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刑事案件下降11.3%,平安四川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妥善化解信访突出问题。24个集体、30名个人被表彰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参事文史、哲学社会科学、档案保密、地方志和地质测绘等工作取得新成绩。

  各位代表,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政府工作还存在不足。主要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较为突出,稳定经济增长压力增大,科技创新投入不足,实体经济尤其民营经济困难较多;有的地方财政运转困难,金融风险不可忽视;脱贫攻坚任务依然艰巨,入托、上学、看病、养老等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还没有妥善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能力建设仍有待加强,公共服务、社会治理也存在不少短板;营商环境亟待改善,政策落实不到位时有发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还不同程度存在。我们将高度重视、直面问题,努力做好今后各方面工作。

  三、关于年目标任务及考虑

  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大力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深入实施“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迎难而上、共克时艰,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

  特别需要指出,今年是极不寻常的一年,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前所未有。当前,世界疫情还在扩散蔓延。受疫情冲击,世界经济全面下行,不确定因素陡增;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也受到严重影响,有效需求不足,外需萎缩,中小微企业困难较多,稳住经济基本盘压力增大;我省一季度地区生产总值下降3%,是改革开放以来首次负增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下降4.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下降0.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下降13%,大幅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困难、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增多。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我们必须保持战略定力,坚持底线思维,做好较长时间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同时要看到我国经济发展的韧性和长期向好基本面没有改变,我省面临着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大发展机遇,我省仍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双加速”阶段,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民生活改善有着较大空间。

  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根据多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全国走势基本一致的情况,我们提出:今年全省地区生产总值增速比全国高2个百分点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4.5%左右,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必须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持续抓好常态化防控,坚决堵住境外疫情输入,扎实做好城乡社区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力量防治作用,强化无症状感染者发现与管理,落实复工复产复学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防控责任,提升公众自我防护的科学意识和能力,严防疫情反弹。在此基础上,我们必须积极进取,及时加强经济运行分析研判,把农业多贡献、工业挑大梁、投资唱主角、消费促升级作为工作着力点,稳住经济基本盘,兜住民生底线,牢牢把握主动权,努力争取更好的结果。

  各位代表,面对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只要我们抢抓机遇、化危为机、真抓实干,聚焦经济建设和民生保障,用好国家宏观政策,坚持改革开放,充分激发市场活力,通过全省各族人民的不懈努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目标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四、关于年重点工作安排建议

  第一,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要尽锐出战、全力冲刺,努力破解疫情带来的新困难,确保剩余的7个县摘帽、300个村退出、20万人脱贫。

  坚决攻克最后的深度贫困堡垒。挂牌督战凉山州脱贫攻坚,6月底前全面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住房建设任务,对“两不愁三保障”回头看大排查发现问题逐项清零。综合施策解决特殊困难,优先支持贫困群众务工就业,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抓好控辍保学和“学前学会普通话”行动试点,继续铁腕禁毒、有效防艾。凉山彝区脱贫关系全省大局,我们要紧盯目标,决不松劲懈怠,坚决打赢深度贫困歼灭战。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深入摸排疫情对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影响,建立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常态化开展“回头看”“回头帮”。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加大后续扶持力度,深化拓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和省内对口帮扶成果。做好脱贫攻坚普查。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探索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

  第二,努力把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充分用好国家加大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的机遇,扩大有效投资、提振消费、稳定外贸外资,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补短板扩大有效投资。推动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补短板三年行动,加大5G网络、大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抓好700个重点项目建设,加强重大项目争取和储备。基本建成天府国际机场,同步推进“两场一体”运营筹备。建成成宜、攀枝花至云南大理等高速公路,实现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8000公里。加快成自宜、成兰、川南城际内自泸段、成昆扩能等铁路项目,达州机场迁建,“新三直”特高压、白鹤滩水电站和岷江犍为、龙溪口航电枢纽等项目建设。争取川藏铁路雅安至林芝段、成都至西宁铁路、乐山机场等项目尽快开工。加强电源电网建设,确保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用电。强化省市县联动和要素保障,用好国家扩大专项债券规模、发行抗疫特别国债等政策。着力疏解投资堵点,健全促进民间投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帮助民营企业纾困解难转型发展。落实民营经济20条、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13条等政策措施,视情适当延长部分政策措施执行期限、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加大减负、金融、财税等支持力度,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帮扶。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实施领导干部联系商(协)会制度,开展民营企业评议政府和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探索实施“金融顾问”制度。继续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政府依法签订的协议和作出的承诺必须履行到位,坚决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鼓励领导干部为民营企业点对点帮助解决困难,让更多的民营企业渡过难关、健康成长。

  促升级激活消费需求。实施消费提升行动,稳定传统大宗消费,支持开展“汽车下乡”、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培育汽车影院、线上旅游等消费热点。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稳回升。支持成都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一批具有区域影响力的消费中心城市。打造夜间经济示范区等新场景,改造提升步行街,鼓励传统百货店、老旧工业厂区等改造成新型消费载体。建设城乡市场流通网络,提高农村电商发展水平。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抓好市场拓展“三大活动”,提升“四川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实现更大规模“川货出川”。

  优结构稳外贸稳外资。落实稳定外贸发展9条措施,支持重点外贸企业全面复产达产,推动医疗防护用品出口。支持企业出口转内销。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经贸合作,加大重点国别市场拓展力度,建设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抓好跨境电商综试区试点。扩大服务贸易规模,深化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编制外商投资指引,创新线上招商,有序恢复线下招商,提升利用外资水平。

  第三,千方百计保居民就业。疫情对就业的影响持续加深,坚决把稳就业摆在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打好“组合拳”,为经济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全面落实国务院应对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22条等各项稳就业政策。动态摸排受疫情影响的失业人员底数,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支持企业间短期用工余缺调剂,帮助个体工商户正常营业。引导大型企业特别是省属国有企业挖掘就业岗位潜力,大力开发乡村保洁、生态护林、道路养护等公益性岗位。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多渠道促进就业。强化农民工服务保障,有效利用各级农民工服务平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网络招聘活动,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业。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推动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招聘、面试、录用方式,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支持劳动者灵活多样实现就业。统筹做好下岗工人、退役军人等群体就业工作。

  强化就业保障。成立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督促落实,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力度,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职业培训、失业保险等方面资金。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抓好就业形势监测研判,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

  第四,全面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强化“川渝一盘棋”思维,抓住机遇、勇担使命,唱好“双城记”,深入推进“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与重庆协同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两中心两地”,形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科学做好规划编制。积极参与国家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编制,做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把双城经济圈建设作为“十四五”规划的重要内容,谋划好未来五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路径。推动编制万达开川渝统筹发展示范区规划。支持达州、广安、遂宁、资阳、内江、泸州等地与重庆区(县)加强合作,新建一批新区、合作区和示范区,推动川东北渝东北、成渝中部地区一体化发展和川南渝西地区融合发展,共同实施一批支撑性引领性重大项目。

  推动重点领域先行突破。加快成渝中线高铁等项目前期工作,推动成南达万、西渝高铁四川段和南充至重庆潼南、内江至重庆大足高速公路等项目开工,做好渝昆铁路四川段等项目建设,打造成渝1小时通勤圈。推进成渝地区共建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西部金融中心、西部科学城、巴蜀文化旅游走廊、成渝现代高效特色农业带。加快四川自贸试验区建设,打造川渝自贸试验区协同开放示范区,推进通关一体化。联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推动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打造环境优美、生活方便、安居乐业的高品质宜居地。

  深入推进干支联动。建立财税分享激励、用地指标协同供给等机制,促进设施互通、产业协作、开放共享、环境共治。支持成都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推动成都东部新区建设和成德眉资同城化,加快天府新区高质量发展,强化成都平原经济区产业分工协同。推进川南经济区开放平台共建共享,加快内自同城化,建设宜宾三江新区。促进川东北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推动攀西资源型城市转型升级和安宁河谷综合开发,突出川西北生态示范区绿色主体功能。

【篇十五】保险法全文版全文2021年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20年工作总结

  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宏观形势、百年不遇的疫情冲击、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我们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付出了艰苦卓绝的努力,取得了非比寻常的成就。

  这一年,我们迎来众多事关发展的大事喜事,极大激发了全区奋进的磅礴力量。我们勇于突破、积极作为,赢得了“四大国家级战略优势”。中日(苏州)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重磅落地,成为全国6个示范区之一,叠加自贸区苏州片区联动创新区,开放的步伐越迈越快。长三角数字货币研究院正式运营,长三角数字金融数据中心落成,数字人民币消费红包活动顺利举办,消费场景超5000个。苏州北站综合枢纽建设拉开大幕,指挥部和运营公司实体化运作,国家级高铁枢纽建设踏出实质性步伐。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抢先机、站排头,提早谋划对接虹桥国际开放枢纽总体方案,虹桥数字经济创新产业园B区开园,虹桥—相城同城化加速推进。一年来,上级有关领导考察调研,对相城发展给予了充分肯定,我们倍受鼓舞、倍感振奋、倍增底气,领导的寄语要求点燃了全区上下干事创业的激情!一年来,近70场大型会议和活动在相城成功举行,城市美誉度、影响力与日俱增,这是全区上下共同努力的成果!

  这一年,我们有效应对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砥砺奋进拼出了逆势上扬的发展曲线。我们奋力拼搏、闯关夺隘,经受住了各种风险挑战和考验。抗击疫情彰显“相城力度”。超前谋划守住了群众生命安全防线,在全市率先实现复工复产复业,取得了“双战双胜”的好成绩。预计完成地区生产总值930亿元,增幅4.5%;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36.3亿元,增幅13.5%,增速全市第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54亿元,增幅8%;规上工业总产值、工业投资等经济指标增幅均位于全市“第一方阵”。新增税收超亿元企业7家、总数达17家;新上市企业3家、总数达10家;净增高企302家、总数达853家,增幅连续三年全市第一。这些成绩来之不易、成之惟艰。“全员推介”燃起“相城热度”。举办推介活动110余场,签约项目627个、总投资2319亿元,与中建、中交建、京东、阿里巴巴、复星、360等集团合作深入推进。“产业转型”体现“相城高度”。“六大新经济”产业新增企业513家、累计1484家,获评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2个,改造智能网联道路超60公里,成为全省唯一区块链产业发展集聚区、全省唯一数字金融产业集聚区、全省首个数字交通示范区、省“互联网+先进制造业”特色产业基地和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工业互联网标杆园区;元和塘文化产业园区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资格,圣堂庙会入选国家级非遗,阳澄湖旅游集散中心成为国家级文旅融合试点单位,获评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举办了首届相城国际文化艺术活动月等系列文旅活动,开展了“双12购物节”“相城活力夜”等消费促进活动,城市“烟火气”成为推动经济内循环的“助燃剂”。

  这一年,我们全面厚植创新创业的根基沃土,为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积蓄了强劲动能。全面链接区外创新资源,与国内外69所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项目135个,引进省产研院未来城市应用技术研究所、有机功能材料与应用技术研究所等创新平台。离岸孵化器、在岸孵化器分别增加38家、39家,孵化器总数达139家;新认定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13家,数量居全市前列。长三角国际研发社区启动区投用,长三角先进材料研究院集萃新材料获全省首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大科学装置前沿研究”重点专项。专利授权量增长69.2%。连续三年获评质量强市先进地区、市人才科技工作创新进步地区。科技镇长团力促重大平台落地,助推科技人才工作成效明显。国际精英周落户项目262个,列全市第二;引育市级以上领军人才52人,干勇院士团队获评市首批顶尖人才团队,首次授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荣誉居民”“相城之友”称号。我们以改革破题,苏相合作区实体化运作,度假区与阳澄湖镇实施“一体化”管理,完成省级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体制机制与发展格局更为适应。在全省率先建成政务服务两个“大综窗”,为自然人、法人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全链审批、一网通办等举措让群众办事更便捷,被省政府评为“放管服”改革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金融风险防范连续2年获省政府督查激励,全省县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估实现“三连冠”。

  这一年,我们精心雕琢城市的形态和空间,更加彰显了城市的品味气质。我们前瞻性规划空间布局,高标准编制区域控规,高起点指导品质城市建设,各地规划展示馆实现全覆盖。产业用地更新“双百”行动深入推进,黄桥街道入选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国家试点。征收(搬迁)面积154万平方米,腾出建设发展用地5323亩,为腾笼换凤提供有力保障。苏州市国际会议酒店启动建设,苏州市第二工人文化宫、吾悦广场等功能配套投用,新改建公园绿地279万平方米,建成健身步道37公里。轨交7、8号线全面开工,G524等13条道路建成通车,新辟一批公交路线、添置一批公共自行车。下大力气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清理整治村级工业集中区93个,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基本实现集中收集处理,“三定一督”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居住小区全覆盖,全面完成长江流域禁捕退捕,获评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省内率先建成区镇两级集成指挥中心,开展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等专项行动,通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测评。乡村振兴战略有力实施,冯梦龙村获评全国文明村,建成省级特色田园乡村4个、市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镇村14个、市级三星级康居乡村25个。

  这一年,我们始终牢记群众的事再小也是大事,积极回应了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31项民生实事项目圆满完成,兑现了对全区人民的庄严承诺。新增学位超万个,苏州大学第二实验学校初中部等6所公办学校开建,文征明实小、苏城外国语学校高中部等7所学校竣工,与苏州中学、苏州幼师等优质教育资源开展联合办学,新建4所国际学校,中、高考成绩进步明显。卫生健康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相城人民医院获评三级综合医院,苏州市妇幼保健院、苏州市疾控中心、长三角合作医院等加快推进,一批基层医疗机构、医联体专科联盟、日间照料中心和家庭适老化设施建成。新增人才公寓4376套,竣工安置房9569套。发放各类补贴2亿元,提供就业岗位5万余个,困难群体三年帮扶计划顺利收官,被列为服务类社会救助全国试点区。建设高标准池塘、农田1.3万亩,生猪养殖基地投用,“粮袋子”“菜篮子”量足价稳。我们以高度责任感狠抓安全生产,开展了系列专项整治行动,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亡人数大幅下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深化,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扎实推进,群众诉求有力回应,人民群众安全感进一步提升。

  一年来,区委统揽全局、科学决策,带领全区上下攻坚克难,勇创佳绩。区人大依法监督、区政协建言献策,代表、委员的“金点子”转化为政府工作的“金钥匙”。一年来,我们依法行政、廉洁从政,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实现全覆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高质量完成,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制度笼子扎得更紧。一年来,我们在危与机的转换中把握主动,在稳与进的统筹中抢抓机遇,锤炼了队伍,增长了才干,熔铸了精神,涌现出一批争当尖兵、担当作为、善打硬仗的先进代表。在此,我谨代表区政府,向所有辛勤耕耘的相城人民,表示崇高的敬意!向关心支持相城发展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认识到,疫情变化和外部环境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做大经济总量、做强新经济产业需持续发力;重大疾病防控体系还有短板,优质教育、医疗资源仍显不足,生态环境治理、安全隐患整治成果依然脆弱,城市功能配套水平、治理能力需持续提高;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需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竭尽全力做好政府各项工作!

  二、“十四五”规划纲要(草案)的主要内容

  思深方益远,谋定而后动。站在“两个百年”的历史交汇点,美好愿景和宏伟蓝图指引着我们、激励着我们,我们以群众意见为“墨”、专家经验为“笔”、社会期盼为“纸”,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精心擘画相城未来发展的亮丽图景。

  回首“十三五”,相城腾飞发展的画卷次第展开。五年来,我们以全方位变革推动相城综合实力大跨越,以“12345”战略思路引领全区发展,秉持最高标准规划,创造性推出片区发展模式,以超前谋划、系统思维推开全领域改革创新,这些战略举措突破发展惯性、摆脱路径依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轨换挡、综合实力大幅跃升,夯实了后发崛起根基,积蓄了跨越赶超底气。我们以开创性奋进推动发展能级新跃升,聚力攻坚克难、勇攀高峰,一批国家、省级改革试点示范在相城实施,一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会议在相城召开,一批旗舰型项目、大院大所平台在相城扎根发展,我们拓宽了发展空间,提升了城市能级,在长三角一体化战略中体现了相城担当。新经济产业发展走在前列,落后产能基本出清,创新要素快速集聚,科技孵化器、高企、人才等数量呈指数级增长,产业层级正向“微笑曲线”两端奋力攀升。我们以深层次发力推动高水平决胜小康,133项民生实事项目投资超400亿元。人民生活水平又跃上新的台阶,教育事业发展取得质的突破,相城有了首个三级综合医院、4A级景区等等,交通、住房、养老、就业等民生事业均有了较大改善。五年来,一个个高光时刻、精彩瞬间,见证着相城蝶变的关键节点;一组组跳动的数字、刷新的排名,跑出了相城发展的加速度;一批批城市新地标、网红打卡点,展现了相城的动人风貌。

  时间的书页不断掀开,发展的命题日新月异。逐梦“十四五”,我们将努力续写精彩、再创辉煌,串联起波澜壮阔的发展征程。未来五年,我们将以主要经济指标翻番为目标,盯牢31项主要预期性指标、10项约束性指标,化趋势为优势、变潜力为实力,着力构建研发为基础、创新为驱动的现代产业体系,着力构建覆盖全区、普惠均等的现代公共服务体系,着力构建功能合理、结构均衡的现代空间发展格局,着力构建多元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建设活力、包容、美丽的苏州市域新中心和富有独特魅力的现代化新城区。展望2035年,我们相信,经过五年、十年、十五年的赓续奋斗,未来的相城,必将是倍受瞩目的创新之城、众口相传的创业热土、包容开放的和谐之区、通江达海的集散中心、欣欣向荣的苏州新中心和气质优雅的江南胜地!

  各位代表,今年我们将迎来建区20周年华诞。20年激情奉献创业之路,20载求索创新攀高之旅。阳澄湖畔这片古老土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相城”“强相城”“美相城”雄姿初显,我们闯出了具有相城特色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子。20年艰辛征程永载史册,20载经验启示弥足珍贵。不拘旧矩、不畏艰难、不甘落后的奋斗历程,已成为每一位建设者心中永不褪色的记忆;善于变革、勇于拼搏、敢于争先的创业品格,已深深镌刻在相城人民的基因中,成为我们开拓前进、加速崛起最宝贵的精神法宝。

  各位代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重要指示鞭策着我们,我们要积极顺应历史发展逻辑和产业发展趋势,以“看不到但要想得到”的智慧谋划,以“想得到必须做得到”的精神实干,以“做得到还要做得好”的姿态拼搏,用我们的智慧、胆略和双手,拼出一个更高质量、更有温度、更富活力的新相城,无愧于可亲可敬的相城人民、无愧于这伟大的时代!

  三、2021年主要任务

  2021年是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我们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区委部署要求,与全区人民同拼搏、共奋进,全力打造高质量发展标杆地区,为建党100周年、建区20周年交上一份精彩答卷!

  主要预期目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以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0%以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增长12%左右,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数量208件,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完成市下达任务。

  关于民生实事项目,2021年区政府纳入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共40项。与会期间请各位人大代表审议票决,区政府将紧盯目标要求,加快实施进度,全面完成年度任务。

  围绕上述目标和任务,今年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牢牢紧盯战略机遇,谋全局干大事,努力增强新竞争优势

  高维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以打造“同城融合”新标杆为引领,深度对接上海“四大功能”“五个中心”建设,争做对接融入上海的“一匹黑马”。全面加深与驻沪外国领馆、国际总部、大院大所、商会协会等对接,推动优质公共资源、产业项目、科技成果、高端人才等领域合作,做深做实“沪苏同城化”内涵。积极融入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高起点建设虹桥—相城一体化发展综合功能走廊,力争成为进博会主要协办地。更大力度与临港、张江等资源富集地合作,着力打造上海高端研发产业化、高端制造协同化的配套中心。引进上海世外等高端教育资源,筹建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长三角三甲院区,加快长三角合作医院智慧健康管理项目建设,实施好39项涉企便民跨省联办事项,提升公共服务同城共享水平。

  加速度打造高铁枢纽中心。以更高定位规划苏州北站综合枢纽,推进站城、产城、文旅、环境融合式综合开发,加快建设国家级高铁枢纽,做强枢纽经济。启动塘河动车所建设,保障通苏嘉甬高铁施工,深入实施虹桥—相城15分钟高速城铁专线研究,加快形成沪苏高铁一体化发展格局。推动“全环通、立体化”快速路网体系建设,有机衔接轨交、公交、客运等设施,实现人群快速集散输运。

  大力度发挥试点带动效应。紧紧抓住数字人民币试点“机会窗口”,打造数字金融产业创新高地,成为江苏省长三角一体化工作的特色、亮点和支撑。深入对接国家六大行总行、三大运营商、银联商务,引进数字人民币运营公司、结算中心、金融科技子公司,与京东、华为、美团等数字人民币2.5层机构全面合作。持续推广数字人民币应用,实现全区商户端场景全覆盖、个人数字钱包全开通。完善数字金融产业生态链,与10个金融机构总部开展战略合作,成立苏州市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发挥长三角金融业发展联盟作用,争创国家级数字金融产业集聚区。

  更深度推动对外交流合作。用开放为一切工作赋能,加快推进中日(苏州)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建设,依托国家和省、市协调推进机制、会商机制,推动体制改革和政策突破,打造中日地方发展合作新标杆。加快中枢服务核规划建设,集中力量推进征收(搬迁)工作,引进高端日系功能配套,推进樱花园二期、中日友好天文台等项目建设,推动中枢服务核快出形象。加快实施中日手作村、青台中日工业设计村等项目,提升“苏州中日文化与商品交流会”品牌影响力。设立对日双招双引联络站,新落户日资优质产业项目100个以上,争设海关综合保税中心,更快建成长三角日资企业集聚高地。

  (二)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增动能优体系,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提升创新策源功能强支撑。以长三角国际研发社区等为主要载体,深化高层次产学研合作,与河海大学共建苏州研究生院、产业研究院,推动与重庆大学、西南交大等合作的创新研究中心加速落地。推进科技孵化器量质齐升,新增离岸孵化器32家、在岸孵化器45家,认定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总数达45家、纳税超千万达16家。通过科技载体聚人才、育项目,高层次人才、人才总量分别增长20%、9%,新增人才公寓超5000套。推动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争取更多原创性研发成果转化落地,新增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20家,实施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项目500个,新增30个省市智能工厂(车间)。大力培育“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高企总数达1100家。充分发挥科创板企业培育中心(苏南)平台优势,“一对一”服务“苗圃”工程培育企业,新上市企业5家以上。

  锚定新经济产业发展筑高地。加快“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进程,打造特色鲜明的新经济产业集群,引领推动产业体系优化升级。瞄准世界名企、大型央企和实力民企,加强产业链招商、精准化推介,年引资额2000亿元以上。加强签约、开工、投产等重点环节服务,加快中国移动苏州新基建研发社区、复星数字经济产业园、航天科工空天材料、长风药业总部等项目建设,形成更多具有爆发力的新增长点。构建富有竞争力的产业生态,推进国家5G新基建车联网项目建设,改造64公里智能网联道路,新开放区块链应用场景50个以上。围绕“六大新经济”产业,争创一批国字号平台,企业数突破2000家。

  扩大有效消费需求促循环。充分发挥投资对扩大内需的关键性作用,加快省市区重点项目建设,工业投资增长15%。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扩大商圈辐射带动力,组织数字人民币年货节及系列文旅、夜经济等活动,引入高品质新零售业态,推动大悦春风里开业;与京东等头部互联网企业合作,推行“直播带货”等新型消费方式。实施文化产业高质量倍增计划,依托元和塘文化产业园区、阳澄湖数字文创园、影视文化产业园等载体,大力发展数字文化、创意设计、影视电竞等产业,构建全产业生态圈。以匠心为基础、市场为导向、科技为手段,为相城传统工艺、特色产品赋能升级,推出标志性旅游地标,争创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

  优化城市营商环境增粘性。全力打造综合最优的营商环境,为软环境赢得“硬口碑”、树起“金招牌”。接轨世行标准,落实好自贸区联动创新区三张清单、191项任务,提升投资贸易服务水平,建立与国际规则高度适配的市场环境。把握新经济产业智力密集特点,精准推送一揽子服务政策,让更多人才愿意来、留得住、发展好。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探索住所申报承诺制,扩大“三类五库”应用领域,基本实现企业开办0.5个工作日内完成;前置、归并涉企审批事项,实现“拿地即开工”常态化;集聚涉企非审批事项,建好企业全链服务中心。围绕“一件事”办理,推进数据开放共享,建成区级政务服务旗舰店,让办事群众享受到更优标准化服务、“不见面”服务。

  (三)聚焦美丽相城建设,抓统筹促协调,聚力打造新融合典范

  产业与城市紧密融合。将产城融合理念贯穿规划建设全过程,统筹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生产生活生态各领域,精心设计每一个地块、每一幢建筑,让空间形态、色彩灯光更协调,让社区服务圈、便民生活圈更适宜。紧扣“一主、三副、多点”城市发展格局定位,全力推进长三角国际研发社区建设,优化地下空间布局,加速国际会议酒店、京东全球研发中心、省建集团二公司总部基地、中国计算机学会业务总部、中荷科技创新港等项目建设,谋划推进国际会展、文体剧院、体育公园等功能配套,打造产城融合样板社区。抓好经开区城市核心区、苏相合作区中央商务区、元和活力岛城市副中心、黄埭中心商务区等重点区域城市更新、建设,打造产业质量更高、城市形态更靓、配套服务更优的城市发展新模式。

  人文与生态深度融合。突出江南水乡城市风韵、文化底蕴和生态底色,改建修缮陆慕、黄埭等古镇古街,深度挖掘冯梦龙、沈周等名人文化资源。高标准提升“吴门望亭”形态内涵,精心做美大运河苏州段“第一印象”。新建3个基层文体中心,开展系列戏曲、书场等群众性文化活动,用好区融媒体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讲好新时代相城故事。将保护生态环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完成村级工业集中区清理整治,严控废气扬尘等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以“天蓝、水清、地绿”之美提升城市颜值。持之以恒推进“十百千万”工程,统筹湿地、绿地、耕地等生态资源,完成永昌泾拓浚整治,建设29条生态美丽河湖,构筑永续生态屏障。充分挖掘阳澄湖、太湖、春申湖等岸线资源,建设提升一批公园、街景、滨水景观,串起人文、生态、休闲空间,勾勒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最美风景线。

  建设与管理有机融合。持续抓好2035分区规划编制,划好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红线,为未来建设发展留足空间。推进全区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编制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精准征收(搬迁)140万平方米,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以更高标准建设精品安置小区,年内安置5000户。优化轨道交通规划,推动轨交2、4、7号线延伸,春申湖快速路、南天成路西延等5条主干道路建成通车,以公交微型化畅通末梢循环,建设“活力环”等慢行系统50公里,构建便捷绿色交通体系。对标干净整洁、文明有序要求,推动城市治理刚性执法与柔性引导并行,市场化运营与精细化服务并重,发挥“红黑榜”评比倒逼作用,开展环境卫生、交通秩序、违法建设等整治提升行动,高标准建设一批特色康居(宜居)村。

  (四)改善群众生活品质,办实事惠民生,全力绘就新幸福画卷

  民生保障更全面。坚决兜牢民生底线,巩固扩大高水平小康社会建设成果。筑牢疫情防控线。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放在首要位置,严格落实常态化防疫举措,坚决杜绝疫情反弹。画好就业辅助线。强化就业优先战略,支持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困难家庭、残疾人等群体创业就业,加强技能培训和政策支持,让更多群众长技能、就好业。延长民生幸福线。进一步推进社保、公积金扩面,持续提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加强粮食生产安全和“菜篮子”稳产保供。鼓励社会力量与政府一道开展社会帮扶救助,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质量。加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让老年人生活更舒心。

  公共服务更优质。努力办好“民生大事”“关键小事”,让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把群众对优质教育的愿景变为实景,推动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新建相城中学高中部、宋庆龄幼儿园等学校5所,苏大第二实验学校初中部、荟同、诺德安达、伊顿等10所学校竣工;新引进3所以上国际学校、楼宇大学,相城中专提升办学层次,争设1所艺术类本科学院,培育更多高技能、高层次人才。把群众对优质医疗的期盼当作目标,相城人民医院创建三乙医院,扩建区中医院,建成4个基层医疗机构,扩大疫苗接种范围。把群众对品质生活的需求当作要求,新建一批母乳哺育室、公共厕所、停车场位、充电桩等设施,改造排污排涝、老旧小区水电气等设备,以一个个“微变化”让群众感受到更多的“小幸福”。

  安全防线更牢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探索符合相城特点的社会综合治理新实践。有效整合各类数据资源,充分发挥集成指挥中心中枢平台效能,完善预判预警、协调解决、督查考核等闭环工作流程;综合运用“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等方式,加强巡查走访,矛盾隐患发现在前、快速处置。通过行政、司法、人民调解等方式,妥善化解非诉讼纠纷,开展信访积案化解攻坚行动,有力保障群众合理诉求。紧扣安全生产“两个不放松”和“务必整出成效”总要求,总结“一年小灶”、衔接“三年大灶”,从紧从严开展专项整治,动态销号巡查督导反馈问题,健全应急管理综合体系,实施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巩固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亡人数“双下降”良好态势,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五)建设人民满意政府,守初心勇担当,奋力擂响新征程战鼓

  赤胆忠心筑党魂。越是形势复杂、挑战严峻,我们越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永葆绝对忠诚的政治本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夯实区政府党组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坚守“主阵地”、种好“责任田”。坚决把上级和区委决策部署落实在行动上,用工作实效践行新时代职责使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一般性支出压减10%以上,用政府的“紧日子”换来群众的“好日子”。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精心办好建党100周年、建区20周年系列庆祝活动,在重温光辉历程中坚定初心使命、传承优良传统、接续时代弦歌。

  再燃激情争进位。深刻认识“后疫情时代”面临的新矛盾新挑战,增强风险和机遇意识,提高驾驭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科学识变、主动求变,以思想解放引领改革突围,敢闯、敢拼、敢干,抢位、争位、进位,争做新时代“弄潮儿”,奋力铸就“相城变革”之路。旗帜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决策风险上担一级,工作落实下追一级,抓好重点事项督查督办,督考合一推动工作高效高质完成。

  廉洁依法守底线。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遵循,管人、用权、决策、办事在法治轨道运行。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扎实做好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各方力量监督,同向同行画好发展“同心圆”。启动“八五”普法,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引导干部心中有戒、行有底线,坚决杜绝“四风”问题反弹回潮,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干净干事的政治生态,以政府“清廉指数”提升人民“信任指数”。

  各位代表,梦想的长风已鼓满船帆,目标的灯塔正照亮征程。我们将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区委的坚强领导下,不畏风急浪高,不惧险滩暗礁,中流击楫,勇往直前,在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中扛起相城担当,为加快建成“苏州市域新中心”而努力奋斗!

【篇十六】保险法全文版全文2021年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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