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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组织党内监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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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机关党组织党内监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通用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 机关党组织党内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一、党内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的原因

(一)党内监督存在的问题

1.监督意识不强。不敢、不愿或惧怕监督,低制监督。2.监督渠道不畅。没有形成制度化的监督渠道。3.监督机制不完善。一是微观监督多,宏观监督少,只注重对具体事的监督,忽视对事关全局的决策监督和大政方针的监督,从而容易造成决策失误,给党和国家带来重大损失。二是对个人监督多,对组织监督少,“集体研究决定”成了一些违纪者的挡箭牌。三是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忽视事前防范,事中约束,偏重事后处理,造成“不出问题无人问,出了问题踏破门”的现象。4.监督重点不突出。尤其党内监督一般党员容易,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比较困难;监督下级党员干部容易,监督上级党员领导干部比较困难。

(二)党内监督薄弱的原因

权力运行机制不顺畅。党内监督体制还存在着缺陷:

(1)下级有效监督上级,在实践中难以执行。(2)同级监督,事实上是一种变了形的“下级监督”。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各级纪委,目前名义上实行的是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但由于关系各级纪委成员切身利益的决定权都掌握在同级党委手里,实际上只有同级党委对党内监督机构具有真正的领导权,上级纪委的领导权是比较模糊的。这种领导体制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了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3)上级监督面临的问题。二是成本高。一些本来应该而且可以通过同级纪委查办的案件,往往由于同级监督的缺陷而非由上级纪委出面不可,上级纪委成了地方干部违法乱纪事件的“灭火队”。二是难度越来越大。一些地方的贪污腐败分子往往成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相互勾结编织成为外人难以识破的利益关系网。三是具有滞后性的特点。由于上级与下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距离,使得上级不知情,对下级的监督要以案件为线索。是一种查案式的事后监督,而无法做到事前和事中监督。

二、强化党内监督的对策

(一)发展党内民主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根本出路

在新世纪新形势下建立党代会常任制是执政党建设上的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以推行党代会常任制和改革党内选举制度为重点,以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核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进程,是强化党内监督,健全党的肌体的根本出路。

(二)以权利监督制约权力

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力是由全体党员授予的,这种权力的运行应当受到党员群众的监督,党员群众有权通过知情权、选举权、质询权、申诉权、检举权等权利的行使,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从而达到制约权力行为,使党内民主监督成为确保党的权力合法健康运行的重要根基。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约束机制和质询、听证制度,加强对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约束机制和质询、听证制度,将行使权力的状况与个人的政治前途联系起来,以调动其内在的监督积极性、主动性,解决明哲保身,一团和气,能监督而不敢或不愿监督的问题。

(四)加大巡视工作力度,强化党内监督

(五)培育外部压力,依靠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力量,强化党内监督

依靠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根本政治优势,解决监督问题也应从我们党的政治优势中寻找力量。根据我国的领导体制和政党制度,要强化各级党委内部民主集中制的监督功能,应该培育党外和党委领导班子外两个压力。比如,定期让所属范围内的群众或群众代表(不只局限于机关)对党委领导班子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凡满意率不到三分之三的,再由所属范围内全体党员或向下扩大一级的党代表在咨询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给予告诫或撤换等。

(六)改革双重领导的现行监督领导体制,强化纪检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

当今中国社会已进入了转型期,随着国情的变化和执政权力被腐蚀的新特点,迫切要求对权力实施分权式多元型监督。因此,必须改革双重领导的现行监督领导体制,对职能监督体系的相互关系进行调整。特别是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后,可以使监督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得以充分发挥,不再因自身的人权、财权受制于监督客体,而出现“不敢监督、不能监督、监督不好、不好监督”的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第2篇: 机关党组织党内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同志在党的**报告中强调反腐败时指出:“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党内监督,作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就是依照党章和党内其他规章制度,对党员、党的干部、党的组织的各种权力加以制约。正确而有效的党内监督,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为了加强县直机关的党内监督工作,我们组成调查组对县直机关30多个单位进行问卷调查,同时召开了几个座谈会,对目前县直机关党内监督情况、存在问题及其主要原因进行比较全面的调查和分析。调查表明,大多数单位党内监督情况是比较好的,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认识到加强党内监督对于推进机关党的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消除腐败现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党中央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采取的一系列重要举措有全面或比较全面的了解。但目前机关党内监督仍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需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般党员干部监督无力。具体表现在:①有些党员干部发现问题,一般在私下嘀咕或议论,而不是通过正式渠道向领导或组织反映,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②群众评议结果得不到重视,有些单位在组织竞争上岗或评优评先时组织群众评议,但评议分比重偏低,有的甚至没有公开评议结果,最终由领导说了算。如在去年机关思想作风教育中,群众对干部评议结果没有公开,群众评议出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干部至今没有得到合理处置。③群众监督效果差,有些单位领导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是认真调查处理,而先放一放,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群众对监督的结果无能为力。

2.基层党组织监督软弱。具体表现在:①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不正常,有的领导干部借口工作忙不参加组织生活,而支部的同志不敢或不愿对领导提出批评,有的甚至不通知领导参加组织生活。调查表明,有三分之一的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不正常。②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有些单位在召开民主生活会之前没有征求群众意见或征求意见走过场,问题反映不出来。在去年的思想作风教育活动中,有的单位开始没有做好群众发动工作,反映出来的意见很少,后来经过再动员,打消群众顾虑,大部分的问题都被反映出来。有的单位民主生活会不是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而是开成了述职报告会,或是人人过关的检讨会,甚至牢骚会,对存在的问题轻描淡写、整改措施不了了之,有的年年都提出同样的问题,年年都得不到解决,成了“老大难"。③党内批评氛围不浓,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有的党组织不是及时谈话提醒,开展批评,而是不闻不问,或对其不正当行为给予理解,甚至包庇。对于有违纪行为的也是该查不查,该处理的从轻,甚至敷衍。据调查,近几年机关查处的案件中由机关党组织向上级反映的没有;在处理党员中,党支部的处分建议都偏轻。④汇报制度不落实。基层党组织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没有很好落实。基层党组织对机关内部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缺乏发言权,上级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的使用也没有征求基层支部的意见。

3.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被动。主要表现在:①大多数单位纪检组除了对党员的教育外,其他纪检业务难以开展,大多数案件是由县纪委办理。②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如对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旅游等不正之风不能主动监督查处。③除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外,对本单位存在的其他问题视而不见,处于被动应付状况。如对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对本单位人事、财务、建设项目、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督不主动,不出问题不介入。④机关纪工委对机关各部门的监督不到位,由于纪工委与各单位纪检组的关系没有理顺,职责不明确,存在着不敢监督、难以监督等问题。

4.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不到位。主要表现在:①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不够好,权力过于集中。有的单位在重要问题决策过程中,没有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往往是由少数人特别是由一把手说了算。②上级党委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不到位。上级组织部门每年只对领导干部进行一次考核,而且时间紧,没有充分听取群众的反映;纪检部门对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走过场,领导责任追究不落实,有些群众反映不好的反而受重用。③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范围过小,一般只局限于本单位,局限于工作时间,导致监督不全面。有些违纪的领导干部在单位表现不错,在群众中威信也挺高,私下却以权谋私,收受贿赂。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监督意识不强,存在着不敢监督或不愿监督的思想。从调查情况看,大多数同志表示愿意参加监督,但又担心吃亏,担心得罪人。有的人认为监督下级和群众会丢选票,会失去得力助手,工作没人支持。监督同级干部会伤和气,搞僵关系,同在一起工作,抬头不见低头见,怕难相处。监督上级会遭打击报复,轻则穿小鞋,重则丢乌纱帽。有的自身不正,害怕别人监督,更不敢去监督别人。同时机关中人与人之间庸俗关系逐渐形成和蔓延,有些人为了各自的私利结成利益同盟,互相捧场,互相包庇,不讲原则,只讲交易,使监督者受到打击、排挤。如有一位同志因举报领导而受排挤,想调动工作,接收单位因他曾有举报领导的行为而断定此人人品不好,拒绝接收。

2.监督渠道不畅,监督方法、程序操作性差,造成一些人不会监督或不善监督。调查表明,大多数党员知道有开展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不知道该如何进行监督,如发现单位或某些同志有问题,不知该向谁反映有效,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等。大多数单位规章制度都比较健全,但对制度的执行情况,只有少数人掌握,没有公开,特别是人事、财务、项目审批等权力由少数人掌握,大多数人不知情,无法开展监督。有些单位监督制度和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如对监督的内容、方法、程序没有明确规定,仅停留在“不准”、“禁止”上,对违反规定的虽要求严肃处理,但因为没有量性规定或说明,不知如何处置,结果批评一下不了了之,使监督失去应有的作用。

3.领导干部的政务公开程度不够,造成无法监督。目前许多单位实行政务公开,对办事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对办事人员的监督逐步到位,但作为监督重点对象的领导干部政务公开却没有明确的规定。领导的活动、决策过程和权力运作过程都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造成领导活动相对自由,甚至为所欲为。有的把公款旅游说成学习或考察,把吃喝玩乐说成是接待工作,请客送礼说成是联系工作,所有不正当的行为总能找到正当的理由。由于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情况不甚了解,造成无法监督或难以监督。另外,领导干部既是被监督者,同时又是监督的受理者,在一定程序上使监督者顾虑重重。有的领导干部不愿接受监督,对监督抱应付态度,如对建立干部廉政档案是随便应付,不报实情。

4.监督体制不合理,造成监督效能低下。作为监督的职能部门,各单位纪检监察室是在单位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受理不受理,处置不处置,基本上由单位领导说了算,纪检人员的职务升降、福利待遇由本单位掌握,纪检机构没有相对的独立性,对机关内部的监督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难以实施。另外,除几个党委部门外,大多数单位纪检组长由副局长兼任,没有专职纪检人员,使纪检组织有名无实,形同虚设。

5.机关党组织位低权轻,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对每一位党员特别是对行政负责人实行监督是机关党组织的工作重点。目前,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或行政领导班子与机关党组织尽管在理论上是指导关系,但实际上却成了领导关系,党组织在活动经费、时间安排、人员调配方面都受制于单位负责人,因此,不可能实现权力的制衡。在实际工作中,机关党组织为了争取党组的支持,往往听从党组的意见,博取他们的好感,使监督变得软弱无力。有些单位不重视支部建设,支部书记由一般干部担任,削弱了支部的监督作用。

三、加强机关党内监督的对策思考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党内监督的核心就是对权力予以有效制约。针对机关党内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我们认为,要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1.强化监督意识教育,提高监督和被监督的自觉性。监督意识是指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对于监督的思想认识和心理状态。积极的、正确的监督意识是开展党内监督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要形成良好的监督意识,必须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广泛深入的教育。首先,要经常性地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老一辈革命家关于党内监督的理论,学习关于党内监督的条规,使他们对党内监督有深刻的认识。其次,要大力宣传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党内监督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意义,增强他们增强参与监督的责任感。再次,要着力宣传党内监督成效,宣传党内监督活动中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例,给党员以激励、启发和示范,增强参与监督的信心。总之,通过多种渠道、形式多样的教育,克服不敢监督或不愿监督的思想,提高广大党员参与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2.加强机关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组织监督的重要作用。机关党组织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章赋予党组织的神圣职责,因此要加强机关党组织的建设,改变当前机关党组织软弱的状况。首先,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市委的《实施意见》,明确机关党组织是一个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的相对独立的政治组织,应保证其能够独立负责有职有权地开展党的工作,而不是依附于本单位的下属部门。其次,机关党组织要行使对本部门党政大事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了解情况,掌握全局,有针对性地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第三,上级党组织要定期听取基层党组织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情况汇报,汇总后向县委汇报,作为县委考察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本部门干部的提拔使用应征求党组织的意见。同时党组织要做好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管理,使其认识到领导干部也是一名普通的党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3.结合机构改革,调整监督职能部门的工作体制。针对有些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形同虚设、工作被动的局面,建议在机构改革中,根据机关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工作体制改革。首先,加强机关纪工委的力量,强化纪工委的职能,使之能真正担负起领导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重任。其次,党委部门设置的纪委、监察室作为由县纪委、监察局的派出机构,其人员编制、工资待遇归县纪委,原级别不变,并定期进行轮岗交流;人员编制较多的县直单位,由县纪工委派出1-2名专职纪检监察人员,其人员编制、工资待遇归县纪工委,并定期交流轮岗。人员编制较少的单位,其纪检监察工作由县纪工委直接负责。这样变内部监督为外部监督,有利于纪检人员大胆开展工作,扭转被动局面。

4.拓宽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拓宽监督渠道,首先,要保持党内监督渠道畅通,建立健全党内监督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监督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的工作人员负有监督责任,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负有监督责任,使责任层层落实。上级纪检机关要对各单位的监督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因监督不力造成违法、违纪事件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其次,实行领导政务活动公开,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外的监督,制定科学管理的监督制度,并设立监督箱,使监督有章可循,保持监督渠道畅通。要严肃党纪,严禁对监督者进行打击报复和排挤。第三,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我们党是执政党,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我们必须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支持新闻舆论的监督,以此来改善我们的工作,推动党内监督的开展。

5.强化监督处置,提高监督效能。监督处置是对党内监督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给予妥善的处理。没有监督处置,监督将失去意义,而监督处置不当,就会挫伤监督者的积极性。对同志之间的当面批评、建议或意见,由被监督者直接答复。向党组织或纪检部门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组织上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反映的情况进行处理,并给监督者进行必要的情况反馈。对于个别领导对群众反映的情况不理不睬,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同时,对党内监督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县纪检部门要定期对机关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明查暗访,并予以曝光,发挥监督的警示作用,推动机关作风的好转。

第3篇: 机关党组织党内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是我党制度反腐、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它对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证党员民主权利,维护党的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省纪委的通知要求,我们先行对*地区的党内监督情况做了初步调研,听取了三个县(市)纪委领导的汇报,召开了有四个城区纪委领导参加的座谈会,我们还深入到基层,广泛征求了基层党员的意见。下面按照省纪委调研提纲所列问题,逐一汇报。

一、目前党内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我们认为,目前党内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监督难。其主要表现可用三句话概括,即上级监督难到位,同级监督难开展,下级监督难实现。

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我们分析有以下几方面。

1、党内监督意识薄弱。首先,在一些领导干部中,缺乏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大要案来看,部分领导干部特权意识浓厚,“人治”思想和“官本位”观念根深蒂固,有的人一当了官就产生了居高临下的优越感,视人民群众如草芥,视国家、集体财产为己物,放松了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我行我素,为所欲为。泰山脚下的胡建学说:“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什么人管得着了”,胡长清也有了“牛栏关猫,进出自由”的感悟。这些领导干部家长式作风严重,口头上重视监督,行动上不愿意甚至拒绝监督,有的还寻机报复监督者。其次,部分党员干部缺乏监督的自觉性。其表现,一是好人主义盛行。一些人热衷于搞庸俗关系学,放弃监督职责,“多栽花少种刺,留下人情好办事”,尤其是一些领导班子内部怕伤了情面,不便监督,致使党员干部之间的相互监督很难进行。二是上级对下级怕失去群众基础,不愿监督。三是下级对上级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不少党员干部对自己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缺乏自觉,加之党务政务不够透明,党内监督信息不畅,从而使党员干部不敢、不会、也无法监督。

2、党内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由于干部人事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方面存在的弊端,使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不够及时,不够有力,有的甚至漂浮不实,“关爱”有加,“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的现象屡有发生。尽管《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以后,纪委的地位有所加强,但在现行体制下,地方各级纪委的人、财、物仍受制于同级党委,对同级党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能否实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尚需观察。从实践上看,在查处的众多的腐败案件中,同级纪委检举揭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和党委班子违法违纪的案例十分罕见。在党内生活制度的执行上,其严格化的程度也不足。如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领导干部的双重民主生活会也很难落实,正常的党内思想斗争和批评很难开展,谈问题总是避实就虚,这些都使党内生活流于形式。

3、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得不够全面。这是导致党内监督难的根本原因。党内民主是党内监督的基础,一些同志往往忽视党内民主,割裂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把集中绝对化为一把手的绝对权力,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管理的对象,不让党员参与决策和监督,忽视党员的民主权利,搞“一言堂”,独断专行,致使党内民主被弱化,党员的党内监督主体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二、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采取的具体措施

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内的一部基础性的法规,对此我们予以了高度重视,就如何贯彻落实好这一条例,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下面我们结合*的实际汇报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具体措施问题。

1、领导重视,是党内监督条例贯彻落实的重要保证。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是我们做任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样,党内监督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是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责任主体。党内监督条例贯彻落实的情况,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党委尤其是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视程度。对于这一点,我们*市委在认识上是明确的,态度也是鲜明的。市委把党内监督条例的学习作为市委中心组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庆岩同志亲自部署条例的学习和贯彻工作。台安县委书记杨德显同志号召全县党员认真学习条例,做到不违纪不违法。岫岩县委书记刘国秀同志多次要求县委班子和县其他领导机关的领导同志,要认真学习条例,一定要相互提醒,发现问题和不足一定要及时指出来,他还要求县纪委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

2、抓好条例的学习,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的监督素质。党员干部的监督素质直接关系到党内监督能否正常开展。党员监督素质差,法制观念淡薄,要实现党内监督是不可能的。因此,通过学习,使党员干部吃透条例的精神,明确自己的监督职责和权利,掌握党内监督的武器,这是贯彻落实条例的迫切任务。在这一点上,我市各级党组织已形成共识。全市各单位都制定了学习条例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学习规划,明确了责任。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并采取了集中辅导和分散自学相结合,座谈讨论和检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有的单位还准备闭卷考试。例如,市纪委计划从3月份开始集中三个月时间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深入学习,并拟通过办培训班、组织研讨、请专家辅导等多种形式对全市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条例的辅导。同时,还将组织党员干部参加中纪委、省纪委的党内监督条例的考试和竞赛活动。海城市在学习党内监督条例的过程中采取了“六个一”的做法,台安、岫岩县采取了“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做法,确保广大党员干部都能受到条例的教育。

3、针对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整章建制。应当说,我们党在党内监督方面,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和办法。每年各地区各部门都通过一定的形式部署党内监督的各项工作。从效果上看,许多制度和办法是行之有效的,但在实践过程中,某些制度和做法也暴露出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今年初,我们对全市党内监督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把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及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做了细化分解,一一落实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此基础上,为了贯彻党内监督条例,我们又深入查找在党内监督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我们的做法有三:一是针对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的问题,实行指定内容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制定下发了实施意见,对指定内容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内容、范围、原则、程序都做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目前全市有33个单位召开了指定内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例如,我们就海城豆奶事件和查办的铁东区司法腐败案件,指定海城市、市教育局、市卫生局、铁东区检察院、铁东区法院等5个单位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了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取得了较好效果。二是针对领导干部8小时以外监督难的问题,我们在岫岩县开展了“社区联系监督网”的试点活动。一方面从县级离退休的老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市劳模、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及社区居民中聘请112名监督员,对全县28名县级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年末评议中满意率达不到60%领导干部自动辞职。另一方面,在全县22个乡镇科级领导干部的左邻右舍中聘请328名监督员,组成8小时以外的监督队伍,对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为了使领导干部8小时以外的监督不留死角,我们还严把家庭入口关,不仅在局级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家庭助廉活动,还把这一活动向科、处级领导干部家庭做了延伸。三是强化了事前监督。针对一些容易被忽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我们在台安县推行了“三卡”制度,即对群众有反映但无具体线索,需要被反映对象做出书面说明的,发“监督询问卡(白卡)”;对经调查核实属于不正之风方面问题,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一般性问题和有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注意的,发“监督提醒卡(蓝卡)”;对经查实违纪,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处分需要作出相应处理及限期改正的,发“监督警戒卡(黄卡)”。“三卡”制度与单位和个人考评、奖惩及干部使用挂钩。如台安县洪家农牧场中心小学,连续多年是县教育局和场内的先进单位,其校长也是多年教育系统先进个人,但因学校卖树没有公开招标,该校长收到县纪委一张“黄卡”,被取消了所有的先进评比资格。“三卡“制度发挥了事前警示和诫勉教育作用。如台安县新华农场丁家村书记刘某准备为女儿上大学操办,已向200多位亲属和同学、朋友发出了邀请,但在操办的前一天,收到了县纪委一张蓝色的“监督提醒卡”。刘某对此不理解,认为县纪委是小题大做。后县纪委找其谈话,刘某才感到这是对他本人的一种保护,立即放弃了操办的想法。事后,他说虽然得到了监督卡,但使我避免了一次大错。

此外,在党内监督条例颁布以后,我们还强调了机制建设,狠抓了督促检查工作,要求全市各单位在分析党内监督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搞好机制建设,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如岫岩县有重点地抓了监督的制度、机制、职责等环节的工作。海城市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和贯彻“两个条例”督察组,强化了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在组织全市党员干部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的过程中,我们注意收集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1、在思想认识上存在一定问题。一是部分党员干部存在与己无关的思想。认为自己没有条件和机会搞腐败,用不着别人监督,也不想去监督别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二是存在监督虚无的思想。认为以往在监督方面也有一些不错的规定,但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对党内监督条例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信心不足。三是认为党内监督条例的学习贯彻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

2、党内监督条例还需要有具体的监督制度配套。在调研中,大家反映较多的问题有,对举报人尤其是署名举报人如何有效保护问题,党员对上级和同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的监督难以实施问题,党代表的日常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理想问题,已有的一些监督制度缺乏程序性、可操作性问题。

针对党内监督条例颁布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抓好以下工作。

1、真正发挥党员的监督主体作用。党员是党内监督的基础,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增强党务政务的透明度,尊重党员的知情权,制定奖励监督政策,按照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要通过宣传、学习、培训等多种方式唤醒广大党员的监督主体意识,教育党员转变观念,克服“人治”思想、特权思想、“官本位”意识以及等级观念,自觉从思想深处肃清封建思想影响,消除对待监督问题上的各种消极情绪。要教育党员懂得,每一个党员既是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要使领导干部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养成民主的作风和习惯。

2、对党内监督条例涉及的有关具体监督制度尽快细化,制定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增强程序性和可操作性。党内监督条例是基础性的法规,是相对概括和定型的,它不可能完全适应具体而复杂的党内生活和事物,因此,必须及时结合实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不断进行法规资源整合,出台相应的具体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来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例如,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了党员作为监督责任主体,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的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责任和权利,但如果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来予以保障,普通党员监督或举报上级领导仍将充满风险。因此建议尽快出台这方面的具体制度。又如,为了充分发挥党代表的日常监督作用,建议建立党代表参事议事制度。再如,针对述职述廉中出现的某些流于形式的问题,应当就述职述廉的程序、内容、组织监督、民主测评、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于操作,使这项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

3、加强对党内监督条例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为了把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执行真正落到实处,必须加强党内监督条例在执行上的刚性,可以考虑建立相应的督察机构,专门对党内监督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党内监督条例的落实工作中,如何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需要处理好哪些关系和问题

根据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推进党内监督条例的落实工作中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依职责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好与党内监督条例有关的各项工作。该纪检监察机关为主的,要积极争取其他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该其他部门为主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积极的配合。在整个监督工作中,以往党内监督的各部门常常是单打独斗,或是临阵组合,党内监督的整体合力得不到充分发挥。由于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方面的突出作用,以其为主建立党内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可以考虑建立以纪检监察机关为主,由组织、审计等各监督部门参加的“党内监督协调委员会”或“干部监督工作联系会议”等形式,从而使各监督主体做到监督信息共享,有效发挥整体效能。

在上述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处理好领导与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日常工作中,纪委要经常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委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在职能上,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纪委要履行好监督同级党委的职责。党委越是加强领导,越有利于搞好党内监督工作。

2、要处理好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要勇于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对领导干部严重违纪问题要敢于反映,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敢于处理。同时也要讲究监督的方式方法,使监督工作少走弯路。

3、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党规党法,纯洁党的队伍,提到党的整体素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服务。因此,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树立中心意识、全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履行监督职能,通过搞好党内监督,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

4、处理好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关系。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互关联、相互影响。要把握好政治方向,明确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职责和权利范围,做到分工明确、资源共享,使党外监督更好地服务于党内监督的需要。

第4篇: 机关党组织党内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党内监督条例》明确了党代表的监督主体地位,赋予代表重要的监督职责。但因目前代表履职总体上仍处于“一次性”的被动状态,其监督作用难以发挥,监督主体地位难以落实。随着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逐步扩大,代表履职状况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很有必要以实际调查和实践经验为基础,从理论上探析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能问题。

一、实现党代表的监督职能对于提高党内监督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实现党代会最高监督机关职能

从党代会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党代会虽然听取并审议党委会和纪委会的工作报告,但都属于下届党代会监督上届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党(纪)委会工作。因法理逻辑不顺,其监督力度必然有限。同时,党代会闭会后,其职权由党代会转移到中央委员会,再转移到中央政治局,最后转移到中央政治局常委,即党代会职权实现了三次转移,因前三者均无常设机构履行其职能,故党代会职权形成了三级虚化(地方各级党代会情况与此类似)。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必然促使党代会常任制的深入发展,促使其职权由执行机关回归到权力机关,并能切实监督其选举产生的党(纪)委会的工作,实现其最高监督机关职能。

2.有利于推进结构性优化

在目前党委领导模式下,既是决策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并领导监督机关即集党内三权于一体的党委,成为同级党组织中惟一领导机关。因结构欠优,人们对《党内监督条例》出台所能产生的实际效果的期望值并不高。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必然推进党代会及其常设委员会建设,理顺党内三会的关系,在党内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为提高党内监督质量奠定体制机制基础。

3.有利于实现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

《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六大监督主体中,党委本身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纪委履职困难重重,党员履职既缺乏安全渠道又成本过高,几大监督主体仍呈分散状态。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既能(通过党代会)支持和督促党委和纪委履行其监督职能,也能改变目前纪委主要靠上级党组织推动导致法理动力不足、人为作用过强而履职不足的状态,更能帮助党员实现其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将风险过高的党员个体监督转化成为强有力的组织监督,从而整合党内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4.有利于落实党内监督制度

提高党内监督质量的基础是推进党内民主化进程,发展党内民主的关键在于推进改革,加快制度建设。党代表可以通过党代会对各级党组织执行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整合党内改革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方面力量,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进党内改革进程,将党内制度尤其是《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有关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5.有利于落实党内监督保障措施

各级纪委公平公正执纪和党员积极有序参与党内事务是提高党内监督质量的重要保证。据笔者2005年对湘、津、辽、蒙四省(市、区)1797名党员的问卷调查(以下简称“本调查”)显示,党员认为党纪面前实现了“人人平等”的占21.98%,认为“不一样”的占77.29%,其中主要认为对干部约束失之过宽。党内既然存在特殊党员,党内监督制度就难以落实。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既可(通过党代会)支持和督促各级纪委从严执纪,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又可切实保护向纪检机关举报问题的党员,使纪检机关获取源源不断的监督资源和动力,真正落实党内监督保障措施。

二、资源不足,党代表难以履行监督职能

从总体上看,由于现代治理理念在党内仍处于初步形成过程中,传统的偏重于党内管理的治党理念制约党代表充分发挥作用。同时,权力高度集中的党内领导体制也影响着党代表切实履行职能。从现实表现看,则主要是因为履职资源严重匮乏,党代表难以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1.法理资源不足

具有充足的合法性基础是指,代表的产生符合规定的“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代表本身能得到党员内心的普遍认同,这是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责的基本前提。但当前各级党代表的履职法理资源明显不足,导致其难以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1)代表产生欠规范。各级党代表候选人提名大多以组织“酝酿”为主,并未按照选举条例规定的“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来进行。整个选举过程既未形成实质性竞争局面,上级党委和纪委也未能对其进行实质性监督。代表基本上是按照“安排为主、选举为辅”的模式由党组织决定,其中不少是“必须选上”或“确保选上”的“特殊代表”、“内定代表”、“当然代表”。广大党员在知情不多和选择余地不大的情况下“选举”党代表,往往政治热情不高,这样,当组织与党员的意图不完全一致时,代表活动往往主要体现组织意图而难以体现选区党员愿望,其监督作用难以真正实现。

(2)代表构成欠科学。为有效行使党代会职权,各级党代会代表中党务活动家和政法专家应占相当比例,但实际上所占比例很有限。同时,代表中领导干部所占比例过高(副科级以上干部占75%左右),与党组织结构很不相称。因主要领导干部大多是各级党代会代表并构成其主体,党代表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异化为领导干部的自体监督,受利益相关性制约,其监督作用趋于弱化。

(3)代表被认可程度不高。因代表产生欠规范且履职不足,实际被认可程度不高。本调查中,党员认为本选区代表“能够”代表自己利益愿望要求的只占20.26%,认为“不能”代表的占33.44%,“不知道”能否代表的占45.58%。党员及党外人士与代表“经常联系”的分别占6.07%和3.92%,“从没联系过”的分别占64.33%和78.04%。“有时联系”的分别占20.37%和1137%,“联系过,但不是反映情况”的分别占8.79%和6.27%。这样,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包括对干部监督的愿望和要求难以通过党代表进行整合和表达。党外人士对党代表认可程度更低,进一步弱化了党代表的合法性基础。

(4)对代表的诉求动力不足。由于我国采取先经济后政治的改革战略,在取得巨大经济改革成果的同时,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相对滞后,群众政治参与要求显著增强。表现在党内,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要求日益强烈。目前党员除通过基层组织直接参与党内事务外,主要是通过党代表间接参与。而实际上党员通过党代表表达权利诉求的动力不足。本调查显示,当遇到社会生活方面的困难需要请求帮助时,除家人外,党员最先想到找“亲戚”的占61.66%,找“朋友”的占86.96%,找“党政领导”的占48.22%,而找“党代表”的只占1.19%。显然,在党内远未形成“有困难找代表”之风气,代表难以成为党员行使监督权最安全最可靠最现实的“平台”。

2.组织资源不足

(1)党代会开会期间代表难以履行监督职责。代表参加5年一次的党代会是其履职最为重要的组织资源,但即使在会议期间也难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①代表难以参与党代会议题的制定和重大决策的筹备。依十二大以来的规定,党代会都是在党委会周密安排下进行。党委为筹备党代会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包括党代表的意见,党代会的决定能体现全体党员的意志。但实事求是地说,党内重大事项决策形式上由权力机关决定,实质上由执行机关决定,代表因难以参与其中而难以实施有效监督。②代表能“听取”却难以“审查”党委和纪委的报告。第一,报告工作的“两委”与本届党代会之间不存在选举与被选举、授权与被授权关系,因而也不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缺乏明确的委托和授权规定,本届党代会代表难以审查其报告。第二,党代会召开前,“两委”报告高度保密,代表难以就审议报告做相关准备工作,更谈不上征求选区党员的意见和建议。第三,代表均以举手形式对“两委”报告进行表决,表决的具体情况一般不公开,实际监督难以到位。第四,经过分组讨论形式(以交流学习体会为主)“审议”过的“两委”报告很少修改,代表监督效果难以体现。

(2)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更难履行监督职责。虽试点地区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履职出现了朝气蓬勃的生动局面,但因尚未建立党代会的常设组织机构系统来统揽全国代表活动,导致各地发展很不平衡,呈分散状态。从组织机构来看,大多是在组织部下设代表联络办公室(即“党联办”),代表归党委组织部门管理。从学理角度看,这种做法有悖于政治法理逻辑。代表因缺乏组织平台而难以行使监督权。

3.制度资源不足

目前对党代表的法理定位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尚显不足,因理论支持不够,现有党内法规对代表职权及其行权方式要么缺乏明确规定,要么规定比较笼统而缺乏操作性,代表难以依法履职。①现行第11条只简要规定了各级党代表的选举原则,第19、25条只规定了党代会的职权而未规定代表的职权,两个党内选举条例对代表选举办法也规定简约(全国党代会代表的产生尚无明确的法规依据)。②《党内监督条例》第11条明确了各级党代表在党内的监督主体地位,第42条明确提出要“鼓励、支持、保护”“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但对代表在党代会开会期间的监督未予明确,对闭会期间如何行使监督权缺乏明确规定。③党代表是党员权利受托者,行使监督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党员权利,而修改后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却没有提到党代表的保障职责。④代表执行职务时不像人大代表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和组织保障,导致其行使监督权的内动力不足,难以积极履行监督职能。

4.信息资源不足

对党内事务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是代表行使监督权的基础。本调查显示,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认为自己对党内事务特别是重大事务“知道”的占13.67%,只“知道一些”的占71.11%,“不知道”或“无从知晓”的占15.14%。对党务公开,认为“现在已经做得很好”的占9.08%,认为“重要的没公开,次要的公开了”的占63.75%,认为“党内秘密太多,党务公开严重不足”的占20.67%。认为对干部的使用“有发言权和监督权”的只占23.53%,认为“没有发言权”(包括“无从知晓”)的占68.17%。因党代表的主体是科级以上干部,这从侧面反映出代表对党内事务知情有限。

三、深化改革,实现党代表的监督职能

实现党代表的监督职能,不仅要积极推进治党理念转型,而且要优化结构。目前,更重要的是加快制度创新,既为代表履职构建科学合理的内外动力机制,又为其充分行使监督权提供制度保障和组织平台。

1.健全资格获取机制,激发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能的内动力

代表履行监督职能的内动力建立在健全的资格获取机制上。选举是党员对党代表授权的基本形式,应按照民主政治发展要求,总结党内选举改革经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①合理划分选区,优化代表结构,增强党代表的代表性和广泛性。②根据“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的规定,明确代表任职的基本条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党性原则办事,严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有为党员和群众服务的政治热情,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等。③改选举登记制为申报制,即愿意参与党内选举的党员在规定期限到指定地点申报而非所有登记在册的党员都必须参加党内选举,以激发党员参与党内选举的积极性主动性。④健全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规范党委提名、界别推荐、党员(党代表)提名的原则和比例,以党员提名为主,建立健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候选人提名制度,增加个人自荐环节。⑤逐步健全竞选承诺制度,不断扩大直选范围和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⑥建立秘密投票制度。⑦设立专门的选举监督委员会,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有效监督。⑧顺应党内越来越高的规范化选举要求,在修改完善现有选举工作条例基础上,适时出台能统管全党而且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党内选举工作条例》。

2.构建激励、约束和活动机制,增强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能的外动力

(1)建立健全党代表履职激励机制。①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当前代表素质总体上尚难以适应党内民主发展要求,必须加大对代表的培训力度。各级党委要将代表培训列入党(干)校的重要任务,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对所有代表特别是新当选代表进行系统而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②建立健全表彰制度。在明确代表权利义务、职权职责基础上,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定期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优秀代表进行表彰奖励。③建立健全保障制度,为代表切实履职提供法制、物质和组织保障。

(2)建立健全党代表履职约束机制。①建立健全述职制度。每年党代会年会召开前组织代表向选区党员和选举单位述职,听取选举单位党员意见,接受评议和监督,回答党员的询问或质询。党员群众对代表的评议测评情况当场公布,对不满意率超30%者,可在党内正式场合公开谴责(但不得侮辱个人人格),甚至启动罢免代表资格程序。②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对代表履职及其考核情况通过媒体在一定范围内定期通报。③建立健全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党员群众与代表广泛联系的过程既是其权益诉求包括对党组织及其干部进行监督的过程,也是对代表履职的监督过程。④建立健全辞职、罢免制度。代表调离选举单位(选区)的,自动终止代表资格;难以继续履行职责的,应主动辞去代表职务。党员发现本选区代表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认为代表不能正常履职或不再适合担任代表职务的,可以罢免代表,使选举产生的不称职或不尽职的代表及时得到警示、撤换或调整,真正体现授权和制约相统一。

(3)建立健全党代表活动机制。①建立健全党代会年会制和代表常任制,在党代会上充分履行监督职能。第一,审议一年一度“三委”(党代会常设委员会、党委会、纪委会)的工作报告并投票表决,并对“三委”成员进行信任投票。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案。如半数以上代表对质询结果不满意则可提出对书记的弹劾案。如大会否决其中工作报告,代表应相应提出罢免案,并建议罢免其主要负责人。第二,参与决定党内重大事项包括选举“三委”成员。第三,审查下级党代会及“三委”作出的决议、决定。第四,审议党费的收支计划、计划执行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第五,参与党代会的专门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党内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第六,审查党内法规。②建立健全代表团(小组)活动制度。闭会期间定期组织代表团(小组)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视察和巡视活动,加强对“三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③建立健全代表询问和质询制度。对党员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向当地党组织提出询问或质询。④建立健全代表评议制度。组织代表参加对党组织及其职能部门开展民主评议活动。⑤建立健全代表听证制度。组织党代表参加党内立法和决策的听证会。

3.大力推进党务公开,为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能提供信息基础

《党内监督条例》正式确立了“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就是为了用制度保障党员(党代表)和各级党组织的知情权,党员(党代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本身就是对党内事务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央在这方面已做出表率。除在闭会期间将《中央办公厅通讯》等材料发给各级党代表外,每次政治局会议结束后,除涉及国家机密的议题,会议的其他议题都及时通过中央媒体向全党和全社会公开。为使党务公开有章可循,应尽快出台《党内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的具体内容、时限、方式、范围、执行主体及其监督保障措施;监督机关对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督查,使党代表切实参与党内每一项重大事务,经得起党员的详细询问。党务公开必须发挥媒体的作用,故期待国家尽快出台《国家新闻法》、《信息公开法》等法律法规,以使党务公开依法依纪规范运行。

4.设立党代会常设机构,为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能提供组织基础

动力机制的构建并有效运行必须凭借一定的组织平台,故应设立党代会常设机构。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党的全委会每年召开一两次会议,实际履行党代会(年会)的部分职能。《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实际上履行党的执行机关职能。理论界已就改变这种状况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笔者基本赞同的观点(参见:《关于改革党委“议行合一”领导体制的思考》,《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年第1期;《党代会常任制改革之思》,《南风窗》2003年第19期),在现有架构内,在适当减少全委会和常委会人数的前提下,实现党代会常设机构直接与全委会对接,成为党的权力机关(取消实际很少召开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常委会成为党的执行机关并更名为执委会或书记处。同时,随着党委副职数的明显减少,可取消书记办公会和实际存在的书记碰头会,改变目前因党委会内部层级过多而难以监督的状况。这样,党代表就能真正成为党代会的主体,因得到组织保障就能充分履行监督职能,进而真正落实其党内监督主体地位,切实提高党内监督质量。

第5篇: 机关党组织党内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党政机关是国家的领导和政权机关,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大部分党政干部都掌握一定的权力,在各地、各部门都有重大影响。党政机关能否成功地反腐防变,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不仅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还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党内监督是反腐防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性措施。党政机关要成功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就必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监督的效能。

一、把强化党内监督意识作为加强监督的着力点

思想支配行动。机关党内监督主体和客体有无监督意识、监督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党内监督能否正常开展,监督作用能否有效发挥。某些党政机关的党内监督之所以软弱无力,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主、客体监督意识淡薄,对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的党员认识不到自己是监督主体、客体的统一体,既有实施监督的职责,又有接受监督的义务,因而既不能主动实施监督,也不能自觉地接受监督。有的党员认识不到实施党内监督是对党高度负责,对同志关心、爱护的表现;认为实施监督就是整人,被监督就是被人整,因而不愿监督。有的党员对党内监督的内容、任务、方法和程序缺乏基本的了解,不懂、也不会监督。有些党政干部封建等级观念严重,缺乏民主意识,没有接受监督的意识,对监督的打击报复。有些党员群众依附心理严重,缺乏平等意识,只知道应该顺从领导,而不知、也不敢对他们进行监督。

首先,必须加强党内监督重要性、紧迫性的教育。要使广大党员认识到党内监督在反腐拒变,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顺利贯彻执行中的重大作用,使他们从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和命运的高度加强党内监督的意识,从而在思想上重视党内监督。

其次,要教育党员,既要实施监督,又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使机关党员认识到,任何一个党员都是监督主、客体的统一体,既要监督别人,也要接受监督;要使他们认识到,不实施监督就是失职,不接受监督就是违反了纪律;要使他们认识到,实施党内监督是对党负责、对同志关心和爱护的表现,决不是整人和被整。

第三,要加强党内监督内容、任务、方法和程序的教育。要使广大党员了解、掌握监督的内容、对象、重点、程序和方法,不仅知道监督什么,而且知道怎样监督。另外,要通过教育和其他方法,清除封建主义和其他剥削阶级思想对党员的消极影响,破除封建等级观念,克服人身依附心理,树立平等、民主观念。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强化党员的监督意识,提高监督的自觉性,搞好党内监督。

二、遏制权力的滥用应成为加强监督的主攻方向

党内监督的本质是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事实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大部分党政干部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由于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等原因,不少党政干部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严重败坏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机关党内监督应把遏制权力滥用作为主攻方向。

首先,要把好干部的“入口处”,把真正德才兼备的人选上来,这是权力制约的前提。为此,就必须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全面地理解和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就必须改革干部体制和机制,改变由此而造成的干部只能上、不能下,只对上负责、不对群众负责的现状;就必须坚决反对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同任人唯亲、跑官、买官等不良行为作斗争。

其次,要规范权力行为,这是权力制约的核心。对权力行为规范主要依靠道德和法律的监督和制约。从道德方面来说,一是要用社会主义道德标准来引导、监督、约束权力的行使,二是依靠社会道德的舆论监督和约束权力运行,三是坚持干部的廉洁自律。从法律方面来说,一是合理设置权力机构,明确规定各种权力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二是要明确权力的运行秩序和运行规则;三是要建立和完善权力行为监督制度,保障依法行使权力,保证权力的行使不脱离法制的轨道;四是要强调执法的严肃性,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第三,对屡教不改的滥用权力的干部要从严处置。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惩处不严,打击不力,这是不能有效遏制干部滥用职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对党内的腐败分子决不能心慈手软,姑息迁就,必须从严处置,以儆效尤。

三、完善监督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应成为加强监督的治本之道

监督制度不仅可以规范党员的言行,而且是实施监督的依据。没有监督制度或监督制度不完备,监督者就无法实施监督,被监督者可以逃避监督,监督工作就不能正常开展。监督机制不仅能保证监督工作的经常性和连续性,而且能使监督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监督工作就缺乏内在活力,就不能做到经常化和规范化。机关党内监督不力的一个基本原因,就在于监督制度不完备,机制不健全。就制度来看,有些方面的制度有,有些方面的制度还没有;有的方面的制度虽有,但不完整、不配套,实体性制度多,保障性、程序性制度少;有些规定过于原则、不具体、不明确,在实践中难于操作。就机制来看,监督的运行机制、保障机制、约束机制和调节机制都不够健全,没有形成上下结合、内外结合的严密的监督网络;监督体制不顺,监督渠道不畅。监督制度和监督机制上的这些缺陷,使党内监督不能正常进行,监督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因此,要加强机关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其效力,就必须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健全监督机制。

一是要根据党章的规定,尽快制订一个有权威的《党内监督条例》。条例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仅要规定应该怎么做,而且要规定不这么做又该怎么办,从法规内容上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是要制定实施细则和保障性、程序性制度,使制度完整配套。三是要改进和完善已有的监督制度,使它们能真正发挥作用。四是要改进监督的领导体制,完善监督的方式和程序,使监督体制合理,渠道通畅,方法和程序科学。五是要充分发挥专职监督机关的作用。要维护专职监督机关所拥有的各种监督权力,保证它的权威性,以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四、确保机关党组织的权力,增强监督的权威,应成为加强监督的基本思路

机关党内监督的重点是领导干部,监督的目标是使他们忠于公仆职守,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权力发生蜕变。以权力制约权力,这是监督的普遍法则。没有权力的制约,监督就缺乏权威性,而没有权威性的监督就等于零。机关党内监督不力,不能有效遏制领导干部滥用权力,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机关党组织的监督缺乏权威性。机关党组织既没有对机关领导干部的直接考察权,又没有对他们的制约权。从某种意义来说,它只是一种“软性”监督。机关党组织所处的地位的特殊性和参政议政的局限性,使它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因此,要加强机关党内监督,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监督作用,就必须确保机关党组织的权力,增强其监督的权威性。

一是要确保机关党组织对本机关重大问题决策的参与权。机关党组织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书记应参加或列席本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这样有利于机关党组织及时了解掌握本单位领导班子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决议的态度及贯彻情况,做好事前预防性监督。

二是要确保机关党组织对党员干部任免、调动、奖惩的建议权。凡本单位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党员干部进行评议、考核活动,都应吸收机关党组织代表参加;上级党组织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考核时,应单独体现出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本单位领导班子在对党员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前,应征求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三是要确保机关党组织对其所属党组织负责人任免的审批权。党政机关中各级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必须按照党章规定进行选举产生并报请上一级党委审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机关直接任免的,亦应由上级机关党委履行任免手续。本单位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不能任免基层党总支或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

四是要确保机关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权”。机关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情况。

综上所述,只要机关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都能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加强党内监督的意义,积极主动进行监督;只要完善了党内监督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增强了机关党组织的监督权威,同时紧紧把握监督的主攻方向,就能大大加强机关党内监督的威力,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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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红色主题教育的调研报告(合集九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5-11-02
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以及答复上级机关询问的陈述性公文。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农村党员开展主题教育调研报告范文七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25-11-02
调研是调查研究的简称,指通过各种调查方式系统客观的收集信息并研究分析,对各产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予以预测,为投资或发展方向的决策做准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煤矿主题教育专题调研报告精选三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5-11-02
调研报告不同于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因为发生了某件事才去作调查,然后写出报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城管机关主题教育调研报告范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25-10-15
卫生院1990-09乡(镇)设立的一种卫生行政兼医疗预防工作的综合性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所在地区内医疗卫生工作、组织指导群众卫生运动、培训卫生人员等。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卫生主题教育调研报告【汇编八篇】,欢迎品鉴!
2025-10-15
调研报告不同于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因为发生了某件事才去作调查,然后写出报告。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人主题教育调研报告范文三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2025-10-15
养老院,是一些社区服务的机构,是为老人提供住宿和日常起居照顾的地方,工作人员分为社工、护士、医生、义工及助理员等,提供的是老人服务。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副校长主题教育调研报告范文三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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