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是指国家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篇1
1、负责动物防疫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2、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动物疫情管理;
3、负责动物防疫体系指导;
4、负责辖区内兽用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保存、供应工作;
5、负责辖区内动物防检疫证章标识管理、使用和发放工作;
6、负责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技术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篇2
一、负责受理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第6号令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检疫申报,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二、负责对辖区内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
三、负责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
四、负责全县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五、负责全县检疫证明、检疫印章、检疫标志的领用、管理和发放;
六、负责全县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执法工作;
七、负责区域内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八、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采取行政措施,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动物卫生行政案件;
十、负责动物检疫员业务培训、考核和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篇3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立
从2005年起,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省、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动物检疫、防疫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归口管理,并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的能力建设。各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称一般为“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二是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改革及其职责变化
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执法队伍。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整合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将农业系统内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执法队伍整合,实行统一执法。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将分散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剥离,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据此,各地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将原先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的动物防疫执法职能剥离,统一交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实施。指导意见同时提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后,农业农村部门原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依法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技术推广、例行监测、检验检测等工作。据此,改革后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继续履行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职责。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方面的主要职责
主要包括:(1)对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2)对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进行检疫。(3)对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疫。(4)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5)本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