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文章4篇 ,欢迎品鉴!

【篇一】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建设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建设、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重大危险源等级分类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1、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个性重大事故的;
2、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3、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4、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三、重大危险源评估
每一年至少对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的建设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状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的结果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资料: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状况;
3、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监控措施方案及防范措施计划;
7、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
8、评估结论与对策推荐等。
四、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级别,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矿主要负责人对本矿的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1、一级重大危险源务必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状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每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状况。
2、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状况。
3、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状况。
4、务必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矿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并组织对本矿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巡查、登记和上报等。
5、务必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重大危险源基本状况;
(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3)危险辨识与评价;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潜力评价与资源;
(6)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7)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8)保障措施与程序;
(9)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10)培训与演练。
6、及时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并制定定期检测措施和应急预案。
【篇二】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第三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四条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职业并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第五条安全科每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厂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六条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科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七条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科、总公司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车间,凡车间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主管部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二条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十六条安全科每月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交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处罚
1、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2、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4、对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安全科主要负责人500元罚款。
【篇三】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020年4月18日,宁波市连续发生两起重机械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区起重机械规范使用管理,降低设备安全使用风险,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切实增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决定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梳理我区起重机械使用数量和规范使用管理状况,严厉查处违规违章操作行为,强化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全力保障安全生产。
二、检查重点
(一)起重机械总体要求
1、全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及起重机械使用设计文件规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完整的人员岗位职责、设备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管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及吊装工艺,制定具体指导性的操作规程。
2、全面建立设备技术档案。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应详细、有序,做到一台一档。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出厂资料、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保及修理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处理等记录,并应保存定期现场应急处置演练记录等资料。
3、全面提高作业人员数量和技能素质。按规定配置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相应职责,起重机每班操作的司机(除地操外)应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按实际吊装工艺的要求配置持证的指挥人员;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教育。
4、全面加强设备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使用单位按照相应规章制度和使用操作说明,实施起重机械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做到起重机主梁、支腿、起重臂等主要金属结构无变形、裂纹和腐蚀,吊钩、钢丝绳、制动器等主要零部件无明显磨损、松动、缺损和失效,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高度限制器等安全保护装置功能有效,电气液压控制系统动作可靠,确保设备状态始终良好。
5、全面规范起重机械操作程序和吊运步骤。起重机械司机实际操作方法和起重机械吊运注意事项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操纵手册的要求,做到操作程序到位、吊运步骤清晰,指挥人员(如有)及地面相关人员与司机配合默契,指挥信号清晰明了;起重机械操作、吊运、指挥等作业安全应符合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等标准的规定。
(二)塔机、架桥机等交通工程、建筑工地领域起重机械
各类塔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等广泛应用于施工现场,部分项目施工周期短、设备流动性大、作业现场工况恶劣,随着梅雨汛期和台风天气的临近,建设领域使用的露天起重机械安全亟需引起重视。
1、强化建设领域起重机械防风防台措施。起重机械各类防风装置种类齐全、功能有效,配置的防风装置(措施)应符合原制造设计要求,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变换或拆除防风装置。起重机械在非正常工作情况时,作业人员应及时锁紧夹轨器、夹轮器等非工作状态下防风装置。遇到强风天气时,还应及时固定好锚定、防风拉索等防强风设施。
2、规范起重机械拆卸和爬升操作安全。各类起重机的拆卸应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障拆卸过程安全。塔式起重机的爬升应严格按照操作说明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程序和职责,确保作业安全和使用安全性能。
3、加强起重机械基础建设日常维护。底座土建、承轨梁、桥台、支承面等基础工程牢固可靠,符合相关设计要求,确保基础不下沉、不开裂、不变形。
4、提高架桥机安全操作水平。运梁、吊梁及架梁作业应严格按照架桥机操作手册或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并做到专人操作、统一指挥,各方位监护到位。
(三)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
重点关注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作为炼钢和铸造类特种设备,尤其是不锈钢产业相对集中产业区域。
1、严格把控起重机设备选型,起重机的配置和选型应严格依据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确认符合使用工况。对于采用普通型起重机或不符合设计使用工况配置的设备,应禁止使用。
2、起重机主要部位及电控屏无明显积灰和油污,司机室设施配置及功能完整、操作视野良好。
3、起重机作业区域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吊运路线应符合场区布置的规定,地面平整无干涉;吊运中罐体与人员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
4、吊运重罐时,应先进行试吊,在确认抱闸灵敏可靠及无其它异常情况后方可正常吊运;严禁吊运过程中行走机构与起升机构同时动作。
5、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作业安全应符合AQ7011—2018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等标准的规定。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报告阶段(2020年5月)。市场监管、住建、交通等部门要认真研判各自监管行业的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状况,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街道要结合安全工作会议、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落实辖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业务培训,督促工业企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自查自纠,填写《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自查自纠表》(附件一)。
(二)全面排摸阶段(2020年6月至7月)。市场监管、住建、交通等部门要根据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自查上报情况,落实设备分类登记。各街道组织相关站所开展排摸,或委托第三方全面排摸,重点排查小微企业桥门式起重机、建设领域塔机和架桥机以及使用普通型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报停起重机械等情况。发现问题,通报相关部门。
(三)现场督查阶段(2020年7月至9月)。市场监管、住建、交通等部门要根据排摸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单位,按照《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附件二),现场检查设备隐患突出、安全管理较差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完成隐患整治。
(四)巩固总结阶段(2020年10月)各街道,市场监管、住建、交通等部门在全面检查结束后,采用“回头看”等方式,查漏补缺,保持严管高压态势,督促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切实提高规范使用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市场监管、住建、交通等部门要深刻认识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落实责任,加强沟通联系,切实加强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
(二)加强信息报送。各街道,市场监管、住建、交通等部门要及时报送问题信息,全面总结经验。10月22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联系人:黄玉蓉,联系电话:89383885。
【篇四】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据近年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和原因分析,在桥式、门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由于高度限位装置的配置不当、缺失、损坏和失效等原因引起的事故所占比例较高。同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无证操作、违章操作,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为进一步落实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安装(加装)高度限位装置,提高设备本质安全
(一)新出厂桥式、门式起重机。自2021年5月1日起,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对新出厂的桥式、门式起重机,应当同时安装两种不同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以下简称“双限位”装置),如重锤式、断火式、压板式高度限位器等任意两种。
(二)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2022年3月31日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加装一套不同于原配置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确保该设备满足“双限位”装置的要求。
(三)例外情况。对于已经安装了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如齿轮、蜗轮蜗杆传动式高度限位器等)的新出厂或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不再要求设置“双限位”装置。
二、发挥检验机构把关作用,积极开展监督检查
(一)检验和试验。各型式试验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检验和试验工作。
1. 新出厂或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桥式、门式起重机检验。自2021年5月1日起,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对新产品进行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机构对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时,应增加“双限位”装置的检验项目(已安装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的除外)。
2. 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检验。自2022年4月1日起,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对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进行定期检验时,应增加“双限位”装置的检验项目(已安装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的除外)。
(二)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1. 重点检查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桥式、门式起重机安装“双限位”装置的情况,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加装高度限位装置的情况。
2. 重点检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技术档案等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起重机械司机、指挥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持证情况。对发现不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三、强化组织实施,推动整治落实到位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加大宣传力度,把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整治作为推进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扎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分别于2021年12月底和2022年10月底前填报《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安装(加装)高度限位装置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将有关工作情况书面报送总局。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总局特种设备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