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某某地区党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议事规则1
为进一步健全我局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局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研究工作时,讲实情、出实招,勇于探索,勇于创新,不回避矛盾,不推诿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党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二、议事范围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讨论和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作出的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相应贯彻意见,并核查执行情况。
(三)分析研究新时期党建工作、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局直属机关党委、工、青、妇、团等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定。
(五)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六)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有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或党纪处分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程序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会议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二)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经确定的会议议题由相关部门报办公室汇总。
1.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有关部门须在会前充分酝酿,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事项,会前应充分协商,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提交党组会议审议。情况不明或存在较大分歧的,暂不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2.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议题,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决策议题,要进行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按规定需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议题在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对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
3.党组会议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原则上不审议临时要求经费、财物、以及人事变动等方面的问题。
(四)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讨论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党组成员。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由负责该项业务工作的部门事先准备书面材料,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交局办公室在会前印发党组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
(五)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六)会议研究议题先由议题工作分管领导或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作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然后再进行会议表决。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七)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一事一票制。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书面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实行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制。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的,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八)每次党组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报请党组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印发给党组成员、会议列席人员,必要时印发给议定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会议议题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均应存档备查。
(九)党组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十)党组决议实施中,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发出会议决定事项督(催)办通知,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党组书记。党组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局领导应当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作出说明。
四、议事纪律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的原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公开表示反对。
(三)对应保密的党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四)如议题内容涉及到党组成员、列席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该人员应主动回避。
(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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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党组会议是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讨论和决定本局重大问题的重要会议。党组会议规则制订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等,充分体现党组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二条党组会议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体领导原则。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党组成员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组领导的集体和权威。
(二)平等原则。党组各成员之间平等关系,党组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组会议上,党组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党组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四)分工负责原则。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党组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第三条议事范围和内容(一)贯彻上级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二)**长远发展规划、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落实年度**工作目标和措施;(三)年度**收支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体制调整方案;(四)内部机构、下属单位的设置和调整,以及职能的确定和调整;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五)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选拔、任免、交流和奖惩;(六)局内部重大财务收支,包括十万元以上的单笔经费支出、年度重点项目支出、有关资产的转让处置;(七)党组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分局领导班子建设、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和局机关党组织建设等工作;(八)听取本局科室、**分局和直属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完成有关中心工作的各项措施;(九)其他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议事方法(一)会议形式。党组会议由全体党组成员参加,个别因特殊情况请假但必须开会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党组成员方可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坚持一事一议、充分讨论。视会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确定议题。由书记酝酿确定议题,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各党组成员,有关会议材料应在会议上分发。需党组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按职责分工范围事先就相关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情况,制订具体方案,有的问题要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三)作出决定。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如遇重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选拔任免干部严格执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认真做好专用会议记录。会后应将党组会议决定及时告知未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可根据有关应急预案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各党组成员通报。
(四)党组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作好详细书面记录,整理签字后存档。
第五条组织实施党组作出决策后,由各党组成员按分工职责组织实施。如实施中需对决策作调整或变更,必须经党组会议复议。对贯彻执行的结果及时反馈局党组。
第六条责任监督党组及成员自觉接受市委组织部对执行本规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组要将本规则执行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党组年度工作总结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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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委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议事的基本原则:
(一)议大事原则。党委要围绕企业发展中心任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研究加强党在企业的领导、企业党的建设,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定事项的前置程序,讨论《公司法》规定的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群众路线原则。党委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三)实事求是原则。党委议事、决策要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通过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讨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五)回避原则。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或其家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委在会前通知该委员回避。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企业党的建设需经党委讨论做出决定和决议的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决议、指示,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审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公司党建工作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制定公司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研究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人才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做出决定。
(六)提名、推荐和审议公司管理的干部以及出资人代表人选,确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后备人选,提名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后备人选,决定公司管理的党群干部的任免和奖惩。
(七)研究制定公司党员、干部及其他人才的教育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
(八)研究决定公司及上级单位各项先进和荣誉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事项。
(九)研究决定党委、纪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和职工代表大会向党委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体系,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审议董事会、经理层提请的有关公司改革发展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
(十二)研究公司重大稳定问题和重大突发性事件。
(十三)研究决定需由党委会集体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涉及“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党委会应专题研究,并把党委会研究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 按照市委要求开好每年一次的党内民主生活会,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党组织开好党内组织生活会。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书记可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确定会议召开的方式(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
第七条 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党委会时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大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党委会,须在会前说明,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主任、办公室主任、纪检监事室主任列席党委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九条 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议题,需报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直接提出议题。重要议题事先须向党委委员通气、酝酿。
(二)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
(三)党委议事过程中,一般不可插入临时议题,如遇急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是否插入议题。
第十条 会议准备:
(一)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
(二)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成员应就重要议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三)有关部门要求在党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
(一)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讨论前先由相关部门或分管的党委委员汇报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讨论。
(二)讨论干部任免,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党政主要领导就拟任干部人选先行沟通,经党委组织考察后,提交党委会研究,按照法定程序任免。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三)实行“党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度”。会议讨论中,党委书记不首先发言定调,应在认真全面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综合各方面情况最后发言表态。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
(一)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一般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二)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
(三)党委会做出的各项决策,会后要及时行文,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并按照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党群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章 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 每个党委成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决议,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对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决定。
第十五条 党委成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按照分工负责抓好党委决定、决议的落实,并主动向党委汇报各自执行的情况。党委书记要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党委会或民主生活会上通报。
第十六条 担任董事、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委委员要按照党委决定在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发表意见,向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提出党委对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党委报告落实情况。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不能以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不能以党委成员个人参与决策代替党委集体研究讨论,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凡重大问题没有按本规则进行民主讨论而擅自决定并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得到确认。
第十九条 出席和列席党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组织同意,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会议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党委会内容如需要整理成会议记要的,应当由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会纪要一般只发至党委委员,如需扩大范围,应当经党委书记书面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