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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法律法规方面范文(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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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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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是指在某事、某人或某物在某个范围或层面的相对或并列,叫方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对照法律法规方面范文(通用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一】对照法律法规方面

  根据《××市××区人大常委会××年评议工作实施方案》(×人常综[]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我局被确定为××年区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对象。在区人大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的精心指导下,按照统一安排部署,我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发动,层层落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查找和梳理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务求评议工作取得实效。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

  我局把评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评议工作的要求,强化领导,及时召开了局务会专题研究、部署如何做好评议工作,并召集全局机关干部学习评议工作的文件和通知要求。成立了评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了《××区安监局迎接区人大常委会××年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我局迎评工作扎扎实实、有条不紊开展。

  二、××年以来工作开展情况

  ××年以来,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有关部署,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安监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了安全生产工作,维护了省会核心城区的安定稳定。我区安全形势持续保持平稳态势,各类事故指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总控制数内,××年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再次获得全市第一名,责任制考核获全市第三名,安全生产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篇二】对照法律法规方面

  类推适用是指法律没有对该问题的具体规定,但根据法律原则和原理可以适用其他类似规定。类推适用不能无限类推,他也用范围限制,私法上可以类推,公法尤其是刑法禁止类推。

  参照适用是指被参照的规范性文件对主体没有强制适用的效力,主体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譬如规章对法院就没有强制适用的效力,法院可以参照规章审理案件也可以不参照。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分析其基本含义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所规定的

  内容在行政审判中是必须运用的,地方法规在其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必须适用,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其民族自治的地方是必须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法律规定比较抽象以及法律规范存在漏洞是具有直接可适用性。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不是必须适用和执行的,是有条件的适用,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拒绝适用。法官不仅要准确理解和掌握行政审判法律适用基本原则,而且要在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坚持和贯彻这一基本原则。

  行政审判依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行政审判活动的准则和评价尺度,是法院适用各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目前,我国学者比较普遍认为,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评价的活动。按照此种理解,行政审判依据仅指行政实体法规范和行政程序法规范,而不包括行政诉讼法规范。因为评价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只能是行政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它无法包容行政诉讼法规范。这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狭义层面的理解;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应包括两类规范:一类是保证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活动顺利进行的法律规范的适用,主要是诉讼类法律规范;另一类是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律规范的适用,主要有行政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

  然而,不管是从狭义上还是广义上理解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在我国当下的实证法背景下,各种行政审判依据的效力及其冲突变得异常复杂,而且矛盾重重,让从事审判实践的法官和从事行政法学研究的学者都无法完全自圆其说。而把行政审判依据问题复杂化和矛盾化的根源便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其把所有的行政审判依据划分为三个档次。

【篇三】对照法律法规方面

  通过此次教育法律的学习,使我较为准确地理解了教育法律的精神实质,有利于我们增进守法护法的意识,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自觉落实依法治教的行为。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以教育法规为依据,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享有“教育教学、学术活动、管理学生、获得劳动报酬、民主管理、进修培训”等权利,并自觉履行“遵纪守法、履行聘约、教育学生、关爱学生、制止侵害、自我提高”等义务。

  我认为要很好地履行教师的义务,首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而且我们作为人民教师,在教育学生在学会知识的同时,我们还要教会学生什么?我们不光要培养出知识能力优秀的人才,我们还要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建设教育,还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在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用真心去关爱他们,发现学生的优点,发展学生的长处,使他们能感受到父母般的温暖,享受到学习的快乐和满足,过一种幸福的学习生活。因为我们教育的目的是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都能成为社会做所需的多层次人才,让学生享受公平的教育资源,而不是仅为了那几个优秀生。应该把教育办成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的场所,而不是淘汰人才的地方!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篇四】对照法律法规方面

  通过对法律基础的学习,我首先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法律的基本概念,也了解了法律的适用范围,最重要的是,通过对一些具体法律的学习,加之穿插其中的生动的案例分析,让我真切的感受到法律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了法律究竟是如何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我也发现原来在日常生活的很多细枝末节的地方,都存在着法律。在对诸多法律内容的学习中,给我印象深刻的,同时也是比较复杂的,应该算是《继承法》了,尽管在学习继承法,进行案例分析的过程中,课堂上时时刻刻都在“死人”,给人感觉有点“诡异”,但是继承法对遗产进行公平分割的办法,的确让人我了解了不少以前完全不懂的东西,真是受益匪浅。

  不过,通过对法律基础的学习,我也感受到我国的法律机制还不够完善,很多事情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来。比如,前几天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大学生结婚问题,就是因为法律制定过程中,存在不完善之处造成的。其实在法律中对大学生这个特殊的群体能否在上学期间结婚做一个特殊规定完全是举手之劳,但是就因为当初立法的时候没有进行全面、周到地考虑,造成了如今的法律漏洞,以至于产生了学生不服学校“校规”,提出起诉的事情。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例如新加坡把灭蚊、在公共场所不允许咀嚼口香糖这种“小事”都写入法律,我国的法律体制和法律法规涉及面还十分狭窄,只有一些比较“大”的事情被写入了法律。

  总之,通过这个学期的法律基础学习,我对我国的法律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对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知识有了一个概念上的认识。这对我将来越来越频繁的与社会的接触将是一个极大的帮助,至少,我知道如何使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应有权益。

  进入大学以来,我也算见识了不少大学的课程,可惜的是有些课程等到将来我们走出校园以后就再也不会用到,至少我们专业的同学没人打算将来从事如今专业所学的工作,所以如今学的那些专业课,将来能用上多少,都是一个未知数,学起来有些“浪费感情”,还有些我个人比较偏激的认为完全没有用处的课程,更是给人“鸡肋”的感觉——学之无用,弃之没分。不过,法律基础课到是为数不多的几门让我和同学们都觉得对将来进入社会后很有帮助的“实用”课程之一。

【篇五】对照法律法规方面

  省委组织部:

  按照《关于做好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自查迎检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党组对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认真查找公务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律法规情况

  2019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以来,我厅严格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省委出台的公务员配套制度,特别是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考录、调任、转任、考核、奖励、培训、回避、工资福利等法规文件,把公务员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作为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全面提升厅机关公务员队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一)认真贯彻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按照省委组织部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对《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和《辽宁省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的学习贯彻宣传,引导广大公务员了解和把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为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一是严格按照《辽宁省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设置职级职数,核定一级巡视员1名、二级巡视员4名,一级、二级调研员和三级、四级调研员各26名。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后,按规定范围、规定条件、规定职级、规定待遇对全部46名公务员实施了职级套转,做到不漏一人。二是在后续职级晋升工作中,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在职数范围内拟制公务员职级晋升工作方案,经省委组织部公务员二处审核同意后,报厅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公务员职级晋升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做到方案准确、程序规范。2019年6月以来,厅机关共组织4批次公务员职级晋升,共晋升职级公务员99人次,包括3名二级巡视员、14名一级调研员、11名二级调研员、19名三级调研员、12名四级调研员和40名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经自查,我厅无擅自扩大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制、放宽任职条件等情况,也不无未按照规定的职务职数要求、资格条件及程序等确定公务员职务与职级情况。

  (二)认真贯彻执行公务员考录、调任、转任、回避和公务员登记等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辽宁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范围规定>等4个文件的通知》《辽宁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辽宁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一是在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公务员登记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确保“全员准确登记”。二是公务员调任、转任,必须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调任、转任。根据工作需要,2019年6月以来,先后有5名同志调任我厅工作;21名同志转任我厅工作。按规定对“三龄两历一身份”进行审核认定,履行考察、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公示、个人征信查询、法人离任审计、党组集体研究确定人选等程序,确保了调任、转任人员条件合规、程序规范。三是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工作程序。2019年,通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开考录,录用人员3名。四是加强公务员轮岗制度的落实。对重点岗位领导干部及时进行轮岗,确保公务员交流轮岗制度落到实处。2019年6月以来,先后对办公室、审批、综合(法规)等6名关键岗位正职进行交流轮岗,无应交流轮岗而未交流轮岗的情况。五是严格执行公务员回避规定。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公务员调任、转任、录用工作中,从严执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凡遇处理公务过程中涉及公务员本身利益及其亲属利害关系的,该公务员必须回避。

  (三)认真开展公务员考核、培训工作

  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务员考核。一是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符合规定要求,对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人员范围界定恰当。公务员的奖惩依据文件规定和程序办理,对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的人员给予嘉奖,连续三年确定优秀公务员的人员记三等功一次。考核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后及时抄送财务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年度考核奖金。二是认真开展好公务员平时考核。制定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平时考核工作方案(试行)》,严格开展平时考核,根据统一组织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工作纪实与全面考评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厅机关处室及其公务员,职数事业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开展考核,确定季度考核等次。年度先进处室(单位)、先进党支部评选、省委季度工作实绩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结果为依据。三是认真组织公务员教育培训和在线学习工作。鼓励大家积极参加公务员在线学习、环保大讲堂和能力素质提升教育,确保公务员参学率达到100%。四是组织新提拔领导干部、军转干部、新招录人员参加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学习,着力提升新进人员在能力素质、岗位适应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五是认真做好省委党校春秋季学员选调工作,在组织好报名的同时,加强参学人员的管理教育,落实学习时间,保证培训效果。

  (四)严格落实基本工资、带薪年休假等政策

  认真学习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财政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职级序列工资政策>的通知》精神,严格按备案后的公务员职级套改表落实工资福利和津贴补贴,无借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之机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情况。鼓励公务员带薪休年假。为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每年年初,人事处都下发通知,要求上报个人年休假计划,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尽量按计划休假,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假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取消或延期休假。按时足额发放公务员交通补贴。月初,人事处根据人员职务职级和标准制作发放表,报领导审批后送财务部门进行发放,确保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合法合规。

  二、存在的不足和查找出的问题

  一是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政策文件学习的还不够深入、研究的不透,需要加大学习和宣传的力度。特别是省厅、各市局从事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学的不精、把握的不准,对干部人事政策学习还要进一步强化。

  二是公务员整体素质与实际工作需求有很大差距。还需加大公务员的培训力度,培训方式有待进一步丰富,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综合业务素质和沟通协调能力。

  三是制定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文件的工作办法不及时。特别是省以下生态环境系统垂直管理以后,部分实施办法、方案的制定有些滞后。

  三、整改措施及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做好公务员和公务员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线上培训、在职培训,全面提高公务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是集中力量,统筹谋划,完善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文件的实施办法、方案,推动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三是建议定期举办省级公务员管理业务培训,加强对省直部门公务员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

  四是建议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政策、制度出台,深入推进五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五是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市级部门双重管理干部调任、转任、公务员登记规定,畅通省、市两级干部交流渠道。

【篇六】对照法律法规方面

  自2006年以来,我公司荣幸地被评为甘孜州“诚信企业”。在长期以诚信为本的经营管理中,在各领导单位的支持指导下,我们的信用管理理念不断成熟,信用管理制度逐渐完善,在诚信经营的道路上我们的步伐也更加稳健。2016已然结束,我们的信用管理自查工作却仍在进行,在对往日工作的细致回顾中,我们总结如下:

  一、坚持诚信为本的企业发展理念,日益强化企业诚信意识

  诚实守信、重诺践行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企业生存发展之本。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问题既属于道德范畴,又属于经济范畴。诚信经营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没有信用,公司的业务根基就会动摇,就不可能发展,最终必将会被市场经济所淘汰。我公司在今后要更加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扎实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创建活动,增强全公司的诚信意识和品牌意识。

  为此公司不但专门设置了负责信用管理工作的部门,由办公室全面负责此项工作,制定完善的、有针对性的信用管理制度,并由专职管理人员张娟同志负责日常信用管理工作。 我们注重抓好企业质量信用、企业纳税信用、企业管理信用和商业管理信用制度的落实,并加强企业自身建设。在公司干部职工中,倡导诚信观念,普及信用知识,提高企业广大干部职工的诚信意识和整体素质,使诚实守信成为企业和职工的自觉要求和行为取向,抵制失信行为,增强行为自律,追求企业信誉,树立起诚信企业的良好形象,促进企业发展。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加强行政监管和舆论监督,搞好各职能部门间的分工协作,确保争创诚信企业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持贯彻企业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切实达标依法经营

  我公司现有职工总数达103人,其中有新增13余人。人力资源部门也制定了严格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从人才的招聘、选拔、培训到薪酬管理、绩效考核都有一套完备的管理流程。这些都为企业的诚信经营提供了人才和技术的双重保障。

  2016年预计公司产值可达510万元,实现税金及附加25万元,实现利润102万元,年末总资产达1100万元,带动农牧民增收200万元。

  三、注重企业科学管理,确保合同履约率 法人代表已依法签订责任书,各项工作由法人全面领导负责。严把各职能机构关口,监督考核质量、安全、环保等各专项工作;对外,主动配合监管单位,协调好内外关系。各方面严格遵守管理规范,妥善完成任务。

  我公司为各项目部都配备了专职合同员,负责合同起草、变更、登记、送审、建立台账、归档整理等相关工作。妥善保管合同章,并要求其将项目履约信息按时上报,定期与部门业务员对账等等,使得合同履行全面受控。每年,我公司都会定期对合同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并安排详尽的合同员考核程序及奖惩办法,以促进合同管理工作的落实,以此保证合同履约率,以期每一个完工项目都能达到顾客满意。自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我公司积极贯彻执行新的劳动合同法,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了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利与义务,从而为公司正常的经营发展解除了后顾之忧,也让员工更踏实勤奋的工作,这也是企业诚信经营的一大前提。

  对于劳务分包部分,我公司始终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按时支付劳务费,无挪用、拖欠劳务费等不良记录。对于劳务人员,我们依法采取实名制持证上岗,所有人员资料均建档保存。有了规范的经营体制,有了科学的管理制度,有了高素质的运作团队,秉承诚信经营的发展理念,我公司在十几年的成长过程中,始终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任何失信行为记录,无任何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这为我公司奠定了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自2006年以来更是多次被评为北京市“诚信企业”,这既是对我们以往成绩的肯定,也更加坚定了我们继续保持诚信企业优良形象的决心。

  当然我们的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我们会在日后的工作中不断通过实践总结,及时改进更新,以求在诚信经营的路途中更上一层楼,在建筑行业里继续保持良好的企业形象,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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