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扬尘污染工作报告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承诺书范文(通用3篇),欢迎品鉴!

第1篇: 2023年扬尘污染工作报告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承诺书
一、认真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及政府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扬尘治理责任,全面加强本项目施工扬尘控制与管理。
二、加强对扬尘工作防治的领导,建立本项目扬尘治理责任制,明确项目领导班子、相关人员及各分包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并严格检查考核,确保扬尘治理任务、责任落到实处。
三、根据本项目可能发生的扬尘情况,组织编制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在施工现场出xxx设立扬尘治理公示监督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扬尘防治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配备洒水设备,配备现场保洁员,专门负责现场洒水降尘和扬尘垃圾清扫,保持现场环境卫生整洁。
六、城市建成区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暂时未建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的,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不予供应的特种或少量混凝土、砂浆除外。
七、工程按标准要求进行全封闭,建筑垃圾采用洒水降尘清理,现场建筑垃圾集中存放,封闭管理。
八、重污染天气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进行拆除作业、土方开挖、回填及清运作业。
九、自觉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整改到位。
十、严格落实扬尘防治工作标准和要求,切实做到6个百分之百:
1.施工现场100%按标准要求设置封闭围档,确保围档严密、坚固、美观,高度符合标准要求。
2.施工现场主要场区及道路100%进行硬化。
3.出场车辆100%冲洗干净。
4.工程拆除及土方工程实施100%湿法作业。
5.施工现场的土方、散碎物料100%覆盖严密。
6.渣土车辆100%密闭。
以上承诺,确保全面落实,如有违反,愿接受一切处理。
承诺人所在单位(盖项目章):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第2篇: 2023年扬尘污染工作报告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承诺书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坚持属地管理、科学规范、预防为主、安全有序的原则。下文是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工程建设等)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点工程建设机构负责其承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道路保洁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桥梁、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改装和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储煤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水、绿化、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机构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七条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八条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技术标评标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建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督促施工、运输等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工程决算时由审计部门据实决算。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期间,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
(三)施工工地内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加工场、材料堆场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防尘处理。
(四)气象预报风力达到5级以上的天气,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爆破、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等作业。
(五)建筑垃圾等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六)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冲洗槽、排水沟、沉淀池等设施。
(七)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密闭运输。
(八)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备案手续。
(九)闲置3个月以上的土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十)堆放水泥或者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等措施。
(十一)建(构)筑物内施工材料及垃圾清运,应当采用容器或者管道运输,禁止凌空抛撒。
第十条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三)、(四)、(五)、(十)项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对被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场地,超过3个月未进行开发或者利用的,应当种植植物或者覆盖。
第十一条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当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
鼓励开展混凝土搅拌站、砂浆预拌站示范点建设。
(一)地面应当进行硬化。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的储库,应当配备喷淋或者其他防尘设施。
(三)露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正常使用。
(四)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围挡、防尘网等防尘设施;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场,应当构筑围墙或者在废弃物堆场表面种植植物。
(五)划分物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第十三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二)进行密闭化改装,安装行使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
(三)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装载的建筑垃圾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的建筑垃圾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单位承运。
第十四条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机场、车站、铁路、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进行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力达到5级以上的天气,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无法栽植的,应当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
(三)1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不包括道路绿化),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连续、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第十六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特定时间、特定区域内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场所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检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媒体公开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公众也可以拨打市政府统一公开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中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公路、桥梁、港口工程及水工程施工中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分别由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者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储煤场和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长丰县、庐江县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一次扬尘
在处理散状物料时,由于诱导空气的流动,将粉尘从处理物料中带出,污染局部地带。
二次扬尘
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 人为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 、道路浮土、耕地土壤、城市裸露地面、绿化超高土、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3篇: 2023年扬尘污染工作报告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承诺书
一、认真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及政府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扬尘治理责任,全面加强本项目施工扬尘控制与管理。
二、加强对扬尘工作防治的领导,建立本项目扬尘治理责任制,明确项目领导班子、相关人员及各分包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并严格检查考核,确保扬尘治理任务、责任落到实处。
三、根据本项目可能发生的扬尘情况,组织编制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立扬尘治理公示监督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工期、项目经理、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配备洒水设备,配备现场保洁员,专门负责现场洒水降尘和扬尘垃圾清扫,保持现场环境卫生整洁。
六、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杜绝现场搅拌,杜绝现场焚烧各种废弃物。
七、工程外脚手架外侧按标准要求进行密目网全封闭,楼层内建筑垃圾采用洒水降尘清理,清理后垃圾用代装或容器装后使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地面垃圾堆放点,现场建筑垃圾集中存放,封闭管理。
八、重污染天气或五级以上大风天气,不进行拆除作业、土方开挖、回填及清运作业。
九、自觉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整改到位。
十、严格落实扬尘防治工作标准和要求,切实做到7个百分之百。
1、是施工现场100%按标准要求设置封闭围档,确保围档严密、坚固、美观,高度符合标准要求。
2、是施工现场道路路面100%进行硬化,及时进行道路洒水降尘及清扫。
3、是工地出入口100%安装车辆冲洒装置,出工地车辆车轮车身100%冲洒干净,确保不得带泥上路。
4、是工程拆除及土方开挖、垃圾装卸实施100%洒水压尘。
5、是施工现场的土方、建筑垃圾及石灰、水泥、砂土等其他散碎性材料100%覆盖严密。
6、是委托清运施工现场渣土(含泥浆)及建筑垃圾车辆100%为封闭(密闭)式合法正规车辆,确保不沿路洒漏。
7、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点、污染指数监控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安排。 以上承诺,确保全面落实,如有违反,愿接受一切处理。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