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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党课讲稿集合6篇

生产实习总结 |

时间: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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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是中国共产党组织为教育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而开设的课程。各级党组织定期通过党课向党员和活动人士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党性党纪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课是每个共产党员的必修课,是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重要方面。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党课讲稿的文章6篇 ,欢迎品鉴!

【篇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党课讲稿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20xx年x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对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其予以修订。这次修订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深化统一战线领域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着力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是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广泛力量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修订的背景、过程和意义

  2015年,党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这是关于统战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为统一战线事业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组织保障、法治保障。这次修订《条例》,是加强统一战线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新时代充分发挥统一战线法宝作用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统一战线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一系列最新精神,对于提高统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按照党中央要求,2019年中央统战部着手开展《条例》修订工作。我们系统学习领会党中央最新精神,围绕《条例》修订分别赴xx个省区市进行调研,汇总整理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初稿后,广泛征求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统战部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后座谈听取了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以及部分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的意见。经党中央批准,2020年xx月xx日正式印发《条例》。

  在《条例》修订工作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总结新经验新做法,着眼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就有关政策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反复论证,修改内容做到必要、稳慎、准确。

  《条例》是统一战线领域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心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内容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统一战线工作的原则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四)坚持大团结大联合;

  (五)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

  (六)坚持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七)坚持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八)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五条统一战线工作范围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六条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统一战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七条党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理论方针政策和涉及统一战线工作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部署、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向党中央提出建议。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

  第八条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重视加强基层统一战线工作;

  (二)定期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每年向党中央或者上一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情况;

  (三)按照权限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推动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的学习、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五)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选优配强统战系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加强统战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七)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组(党委)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各级党的机关工委依照授权,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地方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

  第九条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在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参谋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执行机构、督促检查机构,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落实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订统一战线工作政策和规划,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统一战线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统筹协调指导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三)负责发现、联系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

  (四)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五)开展党外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工作。

  (六)统筹协调民族工作,领导民族工作部门依法管理民族事务。

  (七)统一管理宗教工作,领导宗教工作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八)参与制定、推动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统筹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九)统筹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港澳统一战线工作,开展对台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统一领导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统一管理侨务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

  (十二)协调推进统一战线领域法治建设。

  (十三)在统一战线工作中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十四)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一级党委统战部部长;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主义学院;做好统一战线有关单位和团体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党中央以及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关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有关人民团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其他单位党组(党委)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一条省、市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县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按照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配备。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担任。高等学校党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

  第三章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三条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政党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以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四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第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在政治协商、调研考察,参与党和国家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等工作中,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支持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帮助民主党派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章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术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国家机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思想引导,支持发挥作用,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八条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和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引领工作。

  统战部门应当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领导。

  第五章民族工作

  第二十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一条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各族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全面深入持久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防范和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宗教工作

  第二十三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第二十四条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坚持政教分离。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善于用法律法规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宗教领域的矛盾和问题,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文化的阐释,促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人才培养,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六条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和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

  第二十八条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建立健全政企沟通协商制度。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引导规范政治参与行为。

  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

  第二十九条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工商联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联对所属商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所属商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考察考核。工商联对其他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条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党组织组建工作。

  工商联党组对所属商会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八章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一条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等。

  第三十二条坚持信任尊重、团结引导、组织起来、发挥作用的思路,运用社会化、网络化的方法,通过实践创新基地、联谊组织等形式,分类分众施策,强化思想引领,凝聚政治共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密切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的党组织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九章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四条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第三十五条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广泛团结海内外台湾同胞,发展壮大台湾爱国统一力量,反对“台独”分裂活动,不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十六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在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十章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增进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等对祖国的热爱和对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认同;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鼓励华侨参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融入民族复兴伟业;遏制“台独”等分裂势力,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发挥促进中外友好的桥梁纽带作用,营造良好国际环境。

  第三十八条侨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凝心聚力同圆共享中国梦的主题,加强华侨、归侨、侨眷代表人士工作,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为侨服务;统筹国内侨务和国外侨务工作,着力涵养侨务资源,引导华侨、归侨、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维护和促进中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致力于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的友好合作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保护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华侨的生存和发展,推动和谐侨社建设,教育引导华侨遵守住在国法律,尊重当地文化习俗,更好融入主流社会,为住在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充分展现守法诚信、举止文明、关爱社会、团结和谐的大国侨民形象。

  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利和利益,适当照顾归侨、侨眷特点,积极发挥他们与海外联系广泛的优势作用。

  第十一章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四十条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中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四十一条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四十二条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中应当保持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外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四十三条省、市两级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政府领导班子从实际出发积极配备党外干部。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x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四十四条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换届时委员不少于xx%,常委不少于xx%;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xx%(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民营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之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群团组织、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党外参事、党外馆员不少于xx%。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特约人员。

  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六条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民营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民营经济人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民营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个人重要事项变化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五十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统筹考虑党外干部。

  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章统战部门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统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的意志和主张贯彻到统一战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五十二条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五十三条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强干部培养、交流和锻炼,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统战干部队伍。

  第五十四条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统战干部担当作为,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团结联系,对党外人士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助之以实,做到诚恳谦和、平等待人、廉洁奉公。

  第五十五条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监督约束统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第十三章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支持统一战线工作的政策,做好保障工作。

  第五十七条对统一战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政治巡视巡察、监督执纪问责范围。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危害程度,对相关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遵循

  问:请介绍一下修订后的《条例》在明确新时代统战工作总体要求方面作了哪些新规定?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一战线工作,召开一系列重要会议,出台一系列重要文件,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科学回答了统一战线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新时代统一战线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做好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迫切需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统一战线工作实践中积累的新经验和好做法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为统一战线事业健康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引领和行动指南。

  这次修订的《条例》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写入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对于统一战线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同时,明确将服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纳入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系统总结并首次在党内法规中明确统战工作的原则。修订后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为新时代统战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引。

  问:请介绍一下修订后的《条例》最突出的特点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领导是统一战线最鲜明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战线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在新时代,必须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统一战线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这次《条例》修订的突出特点是通篇贯穿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统一战线工作的首要原则,明确了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就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并强调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新增“统战部门自身建设”一章,从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等方面对统战干部队伍建设提出要求,确保统战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这些规定,强化了党在同心圆中居于圆心的地位作用,进一步巩固统一战线“众星拱月”的良好局面。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对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作了哪些修订?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对做好新时代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根据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统战工作的最新指示精神,《条例》对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有关规定和具体表述作了完善。比如,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中,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民主党派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参加政党协商。在党外知识分子工作中,强调要加强思想引导、支持发挥作用,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领导。在民族工作中,强调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满足各族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宗教工作中,强调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中,强调要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在港澳台统战工作中,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发展壮大爱国统一力量,反对“台独”分裂活动,不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同时,增加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一章,强调要坚持信任尊重、团结引导、组织起来、发挥作用的思路,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增加了“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一章,强调要致力于维护和促进中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的友好合作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问:《条例》对规范统一战线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有哪些新规定?

  答:统一战线工作是全党的工作,必须全党重视,大家共同来做。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结合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形势任务的新变化新要求,《条例》对地方党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各级党委统战部职责、统战干部配备等作了修订和完善。

  《条例》规定了党委的主要职责,强调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党委在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统战工作、加强基层统一战线工作、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等方面的职责,并对其他具体职责作了调整和完善。《条例》还规定了其他部门、单位的党组(党委)参照党委职责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各级党的机关工委依照授权,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统一战线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在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参谋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执行机构、督促检查机构。《条例》对各级统战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归纳、梳理和完善,使统战部门的职责任务更加全面、清晰。

  《条例》除规定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根据近年来基层统战工作任务明显增多、职责明显加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规定“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此外,《条例》对统战工作任务重的其他单位也作出兜底性规定,要求“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问:请谈谈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中央在印发《条例》的通知中,对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统战意识,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一要扎实抓好学习培训和宣讲解读,把《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运用各类宣传载体特别是新媒体平台加大《条例》宣传解读,使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把《条例》作为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总规范和总遵循。二要细化实化工作举措,对于《条例》规定的原则性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形成具有操作性的细化实化方案;对于一些具体规定,尤其是硬性规定,必须明确责任、确保落实。三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逐条逐项对照《条例》规定,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切实推动解决长期制约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开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推动统一战线工作高质量发展。四要切实强化督促检查,严格按照《条例》对监督检查和问责等作出的专门规定,把《条例》执行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纳入监督执纪问责和巡视巡察范围,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坚决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篇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党课讲稿

  同志们:

  按照中央和X委、X政府统一部署,我X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区)“两委”〕将进行换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党内法规和法律,结合实际,现就认真做好xx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作如五个方面的讲授。

  一、总体要求要准确把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有机统一,选优配强村(社区)“两委”班子特别是党组织带头人,建立和完善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村民自治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各种经济社会服务组织为补充的农村组织体系,使换届成为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党员干部、团结凝聚广大群众的过程,成为加强党的领导、发扬基层民主、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成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净化基层政治生态和提升治理水平的过程,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乡村振兴、提升城乡治理能力,推动xx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xx村(社区)“两委”集中进行换届,同步推选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统筹共青团、妇联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及其他村级组织成员推选。按照先村(社区)党组织、后村(居)民委员会的顺序进行,2020年11月启动换届工作,2021年1月底前完成村(社区)党组织换届,大会选举时间统一安排在20211月1日至5日;2月底前完成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统一安排在2021年2月1日至5日;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后10日内推选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新一届村(社区)党组织换届结束后,及时开展村(居)民小组党支部换届和党小组长推选。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至2021年2月28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和村(居)民小组长,开展共青团、妇联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换届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在2021年2月日前压茬进行。

  二、带头人要选优配强

  (一)从严把握人选标准。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避免“矮子里面拔将军”,坚决调整不适应不符合的干部。村要注重选拔致富带富能力强、敢闯敢拼,能推动乡村振兴的干部;社区要注重选拔热爱社区事业、热心服务居民,治理和服务能力强的干部。

  1.坚持标准,明确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两委”成员资格条件。(1)党组织书记应突出“双高双强”标准:①政治素质高。认真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各项决策部署,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落地生根,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公道正派、廉洁自律。②群众威信高。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民主,勇于负责,敢于担当,有奉献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党员群众认可度高。③致富带富能力强。懂农业,掌握“三农”政策,熟悉农村情况,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能解决实际问题;爱农村,扎根农村基层,甘于奉献、苦干实干;爱农民,对农民群众充满感情,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摆在第一位,能推动乡村振兴、乡村治理,带领群众致富本领强。④群众工作能力强。协调能力强,坚持依法办事,善于做群众工作,敢于直面问题,能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维护辖区和谐稳定。(2)“两委”成员应突出“双好双强”标准:①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宗旨观念强,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②道德品质好。为人正派、品行端正、办事公道、甘于奉献,有一定担当精神。③带富能力强。务实肯干、敢闯敢拼,能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共同致富。④协调能力强。能协调各方关系,热心为村民居民服务,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得到群众拥护,赢得群众好评。

  2.严格“五不准”“十不宜”,明确换届人选资格条件负面清单。(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列为换届人选:①政治上的“两面人”;②有犯罪前科或受过刑事处罚的;③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问题的;④组织、实施或参与邪教和非法宗教的;⑤涉黄涉赌涉毒受到处理以及配偶、父母、子女有吸毒行为受到处理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列为换届人选:①受党纪政务处分按规定不能任职和正在接受纪委监委、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②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列入行贿人员名单的;③涉及境外势力或宗教势力、从事宗教活动、有浓厚宗教感情的;④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煽动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⑤拉票贿选或干扰破坏选举的;⑥担任村(社区)干部期间,长期不公开村(居)务,侵占或造成“三资”流失的;⑦选举前拒绝作出竞职承诺、履职承诺、辞职承诺的;⑧违反社会公德、违规大操大办宴席、违反殡葬改革政策的;⑨存在非法占地、私搭乱建、毁林开荒等行为未整改的;⑩长期外出或丧失行为能力,不具备履职条件以及其他不宜列为换届人选的。各县(市、区)、园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要求,或研究提出其他“不准”“不宜”的情形,并指导写入村(社区)选举办法。

  (二)严格资格条件审查。乡镇(街道)初审: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组织派出所、财政、综治、司法等部门对村(社区)“两委”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干部人选和通过另选他人形式选出的人员进行初审。县级联审:在乡镇(街道)初审基础上,由县级组织、民政部门牵头,会同纪委监委、政法、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组成人选资格联审小组进行联审把关。联审中落实容错纠错办法,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分析研判。实行村(社区)“两委”近亲属回避,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的,不得同时在同一村(社区)“两委”班子任职。

  (三)拓宽人选来源渠道。用好优秀人才回引成果,注重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医村教、本村在外的机关事业单位退居二线或退休公职人员中选拔村(社区)“两委”成员,重点选拔在脱贫攻坚、疫情防控、稳边固防、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群众公认的人员。重视选拔优秀退役军人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强化党组织把关,全面落实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备案管理制度,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要“下深水”选人,逐村(社区)分析研判、搞好人事安排、深入细致考察,切实把好政治关、廉洁关、能力关,注重把有干劲、会干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培养选拔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实现组织意图与群众意愿相统一。

  (四)全面稳妥推行“一肩挑”。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对于本村暂时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和下派干部(第一书记)要着力为本村培养帮带出合适的村党组织书记人选。推行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村(社区)“两委”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两委”成员应控制在7人以内,社区“两委”成员应控制在9人以内,县级党委可根据村(社区)规模在全县(市、区)范围内统筹调配职数。共青团、妇联等村级组织负责人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担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中党员应占一定比例。提倡村(社区)“两委”成员兼任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小组长一般应由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或党员担任。

  (五)优化班子结构。村(社区)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委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组织委员1名、宣传委员1名、纪检委员1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5至7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纪检委员1名;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纪检委员1名。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居民委员会成员由5至9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边境县(市)村(社区)可设1名武装干事,宗教工作需要加强的村(社区)可设1名宗教干事,武装干事和宗教干事待遇参照村(社区)副职标准保障。新进村(社区)“两委”成员人选,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50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对超过60岁、表现优秀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可继续留任,不简单以年龄划线;原则上每个村(社区)“两委”成员中至少有1名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具备条件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居)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中至少有1名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干部,力争换届换出新血液、新面貌,实现年龄、学历“一降一升”。重视培养女干部,采取专职专选等办法,确保每个村(社区)“两委”成员中至少有1名妇女成员,并兼任村(社区)妇联主席,保证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比例达到30%以上,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妇女比例达到10%以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比例保持在50%左右。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六)推行设岗定责。村(社区)“两委”成员一般应当驻村,实行分工负责制,科学设岗、合理定责、人岗相适、权责分明,从严加强管理,强化考核问责。推广“缩面提标”做法,按照“一人兼多职、一人领多酬、宜整合则整合、宜兼职则兼职”的原则,村(社区)设党建助理员、社会事务员、综治维稳员等岗位,一般应由村(社区)“两委”成员兼任,乡镇(街道)党(工)委会同上级主管部门加强履职考核。具体设岗定责方案由县(市、区)、园区党(工)委制定实施。

  三、程序步骤要严格认真

  (一)扎实做好准备工作。全面落实市级领导挂钩县(市、区)、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包乡走村入户、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村联户制度,对村(社区)逐个深入调研,摸清社情民意、广泛宣讲政策,在此基础上集中分析研判,精心制定换届工作方案。对选情复杂特别是存在宗族势力干扰、宗教势力渗透蔓延、信访矛盾突出等问题,可能影响换届正常进行的村,要“一村一策”进行整治,化解矛盾问题,回应群众关切,不整顿到位不换届。全面开展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村(社区)财务进行集中清理。乡镇(街道)党(工)委要与所有村(社区)“两委”成员进行一次谈心谈话,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和组织委员一起谈,做深做细思想工作,引导正确对待进退留转。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发动群众,宣讲换届精神和要求,做到家喻户晓,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换届选举。培训业务骨干,全覆盖培训市县组织、民政部门参与换届工作人员和乡镇(街道)组织委员、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讲清换届政策、要求、流程、办法等,统一思想认识、提高业务能力。

  (二)规范党组织换届程序。

  1.开展“两推”。村(社区)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按照任职条件和委员职数,推荐新一届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人选;乡镇(街道)党(工)委召开党(工)委会议,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将人选通报村(社区)党组织。

  2.组织考察。村(社区)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结合“两推”情况,研究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建议名单,报乡镇(街道)党(工)委。经县乡人选资格联审后,乡镇(街道)党(工)委确定考察对象并组织考察,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人选由县级组织部门牵头考察。

  3.确定预备人选。人选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反馈村(社区)党组织,其中,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人选须经县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根据反馈结果,村(社区)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按照不少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比例,研究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公示后上报审批。

  4.大会选举。召开村(社区)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召开新一届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准后公布。统筹做好乡镇党代会代表选举工作。

  (三)规范程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1.推选产生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11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会议推选,可召开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每户派代表或社区居民小组选举代表推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同步推选产生选举监督委员会,由3人组成。依法把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推选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推选组织放心、群众认可的党员或群众担任副主任和成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2.制定选举办法。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结合实际,拟定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把“一肩挑”、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报名参选等要求写入选举办法,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3.开展选民登记。在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法开展选民资格确认、审核、登记和公告。搬迁安置户以迁入地登记为主,保障其民主政治权利。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20日前将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张榜公布。居民委员会采取社区居民小组代表方式选举的,应当公布社区居民小组代表名单。

  4.提名确定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提名可以采取单独、联名或者自我提名的方式进行,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由乡镇(街道)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推荐,也可由居民直接投票或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户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社区居民小组代表3人以上联合提名等方式。县乡进行资格联审,依法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张榜公布。

  5.大会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由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居民户数较多的,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代表选举产生。各地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本地实际,采取大会选举的可设流动票箱,但应当严格控制使用。对通过另选他人形式选出的人员,当场只公布得票情况,经资格联审后方能宣布是否当选。

  (四)统筹开展工作。压茬推进其他选举(推选)工作,并按规定开展人选资格联审。

  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社区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每户派代表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村(社区)党组织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担任。推动建立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促进村(居)务监督委员更好发挥监督作用。

  2.村(居)民小组党支部换届选举,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村(居)民小组党小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3.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每个居民小组可以选举3至8名社区居民代表。

  4.村(居)民小组长由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30日内组织村(居)民小组会议或者户的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5.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联换届选举,由各县(市、区)、园区农业农村部门、团委、妇联制定方案,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团委、妇联具体组织实施。

  (五)做好后续工作。换届后,村(社区)党组织要及时做好印章、文档、资金、办公场所及遗留问题等工作移交。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10日内在村(社区)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移交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变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信息,并重新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建立换届选举工作档案。指导村(社区)制定发展规划,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建立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健全“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村组干部培训,落实村组干部待遇正常增长机制,引导村组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做好离任村(社区)干部关心关爱工作。

  四、环境营造要风清气正

  (一)严肃换届纪律。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广泛宣传换届选举纪律要求,组织签订纪律承诺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拉票贿选、干扰破坏选举等违法违纪行为,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宗教势力、宗族势力和境外势力干扰渗透基层政权,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形成强大震慑,保证换届选举风清气正。

  (二)全程加强监督。紧盯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竞职演说、投票选举等节点,通过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和邀请党员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换届监督员等方式加强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对举报问题和线索逐一进行核查处置。

  (三)注意防范化解风险。强化底线思维,对换届可能出现的矛盾问题加强预判、做好预案,对一切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反应敏锐、抓早抓小,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注意防范化解各种干扰风险、信访矛盾风险、舆论炒作风险、疫情防控风险。各县(市、区)组织部、民政局、卫健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换届选举期间疫情防控预案,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五、组织领导要全面加强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特别是县乡党委要落实抓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主体责任,县乡党委书记要作为“一把手工程”抓在手上。市县乡要成立换届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健全由组织部门牵头协调、民政部门密切配合,纪委监委、政法、农业农村、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与的推进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把换届工作作为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换届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出现问题的地方,及时约谈有关责任人,问题严重的严肃问责追责。

  (二)强化督促指导。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要对下一级换届文件进行前置审核,组织做好业务培训。市级成立督导组,县乡成立指导组,扣住关键环节,深入基层指导督促。加强工作调度,对基层提出的问题及时研究答复,全程指导推动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强化正面引导。采取“万名党员进党校”“党课开讲啦”和政策宣讲等方式,教育引导党员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四)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经费保障,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园区确定,确保xx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顺利推进。

【篇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党课讲稿

   按照市水利局党委的部署要求,我局于四、五月份分别召开了关于开展四比活动和两学一做活动部署动员大会,制定了详细的、可做操作性强的活动实施方案和支部开展两项活动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明确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指的就是“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认识到了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面向全体党员深化党内教育的重要实践,是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明确了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大部署,按市委、市水利局党委的有关要求,我要把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着力在如何“学”、如何“做”上下功夫,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第一,要充分认识重大意义。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学习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全体党员拓展的生动实践,是巩固拓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的有效载体,是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大发展理念的有力保证。我认为只有充分认识了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才能切实增强自己的自觉性、主动性、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二,要把握好这次学习教育活动四个方面的特点。首先是这次学习教育,贵在“学”,以尊崇党章遵守党规为基本要求,以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武装头脑为根本任务,教育全体党员自觉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言行;其次是关键在“做”,要把学习教育的着眼点、落脚点放在做合格党员上,做“四有四讲”(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党员;三是贵在“改”,要坚持问题导向、端正思想作为,解决突出问题,认真比照个人思想、行动,找出哪些是不符合合格党员标准的,尽快的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并结合自身的特点,将所学知识结合到工作中、生活中,以合格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四是贵在“干”!要善于在大局上“定位准”,勇于在责任履行上“敢担当”,勤于在工作上“落实好”,更好地推动我局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要注重解决四个问题。一要防止疲劳心理。要把“两学一做”列入经常性教育,用心用力、抓细抓实,防止疲劳心理,防止大而化之。二要解决突出问题。敢于对那些在党不言党,信仰不真信、修身不真修,无视纪律、乱评妄议、我行我素,执法不公的人和事动真碰硬,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三要创新教育方式。要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组织生活为基本形式,以落实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制度为基本依托,坚持抓在平常、融入经常。领导干部带头,以上率下、身体力行、示范推动。四要坚持学做结合。教育引导党员做“四有四讲”的合格党员,将学到的合格党员标准真正的运用到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上,让两学一做活动真真正正的取得实效,用行动诠释共产党人的先锋模范作用。  

【篇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党课讲稿

  同志们:

  今天我们举办的党课活动,主要是通过学习和交流,进一步深化认识,统一思想。考虑到结合目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同时使大家了解我们党党风廉政建设的历程和新形势下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几点要求。因此我选择“为民务实清廉”作为这节党课的主题。下面我和大家谈谈自己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体会。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清正廉洁、勤政为民是建党、治党的重要内容。我们党一贯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采取强有力的“铁腕治腐”措施,腐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腐败问题仍然严重影响着党的健康肌体,严重影响着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严重影响着党的先进性和执政能力建设。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行政腐败是吏治腐败的一种。近年来,多名高官相继落马,行政廉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

  一、廉政的内涵和历史沿革

  “廉”,一个中国古代思想史上非常重要的概念,其本意为堂屋之侧边和物体露出的棱角,引申为人的品行端方不苟、方正刚直。在古代,“廉”代表着一种政治思想主张,是君子圣人的一种高尚品德,是为官者必须具备的行为品德。在《周

  礼》中,“廉”的含义为:“一曰廉善(注:善于行事,能获得众多的好评),二曰廉能(注:能行政令,较好地贯彻各项法令),三曰廉敬(注:不懈于位,尽职尽责),四曰廉正(注:不倾斜,品行方正),五曰廉法(注:守法不失,执法不移),六曰廉辨(注:临事是非分明,头脑清醒)”。此“六廉”是中国古代对为官者“廉”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最早的官吏考核标准。

  “廉政”,既是政治管理学的概念,又是政治伦理学的范畴。廉政的主体既指政务工作者,也指政务工作部门,对前者是官品人品,对后者是党风政风。用传统的话说,廉政就是“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所谓正气,是指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所谓清风,是指不贪财肥私,不贪赃枉法,不以权谋利,不沾公家一分便宜。古代官服的肥袖可以载物,两袖一抖,常常抖出赃银贿财,而像于谦一样的廉吏只能抖出“两袖清风”。用现在的话说,廉政就是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干干净净做事。

  廉洁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没有什么腐败可言,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一些掌握了社会权力的人,运用手中的权力,违背大多数人的意愿为自己谋取私利。于是,廉洁就成了社会民众对执政者的基本要求和热切期盼,更是治国理政者必须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孔子在《论语.子路》中讲:“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西汉著名思想家董仲舒认为:“至廉而威”,西汉著名史学家、文学家、思想家司马迁在《报任

  安书》中也讲:“祸莫惨于欲利”,金代诗人元好问也发出了“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的感叹。“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畏吾能而畏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这几句明代官箴,想必大家都很熟悉。我国古代历朝历代的君主都高度重视吏治,也都制定了非常严厉的法律来惩治官吏的腐败行为,也有无数清官流芳百世,但终因政治经济制度的本质,官员腐败乃至朝廷腐败成为必然,法律也形同虚设,以致政权覆灭。一朝取代一朝,构成了中国古代漫长的历史画卷。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始终把拒腐防变、反腐倡廉作为实现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的一项主要任务抓住不放。1924年1月,国、共实现第一次合作后,共产党员可以在国民党党、政、军担任职务,为防止共产党员腐化蜕变,党中央于1926年8月发出了《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也是我党历史上的第一个惩治贪污腐化分子的文件。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随后,中央苏区就开展了历时两年的惩腐肃贪运动,在这次运动中,时任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的谢步升因利用职权贪污财物、牟取私利被处决,成为我党反腐败历史上被判处死刑的第一个“贪官”。在处理谢步升的问题时,毛泽东同志严肃指出:“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在与民族敌人生死搏斗的同时,也丝毫没有放松廉政建设,公开提出了建立廉洁的抗日民主政

  府的政治纲领。1938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规定了10种必予严惩的行为。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在七届二中全会上谆谆告诫全党:“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同时向全党提出了“两个务必”的要求。新中国成立以后,百废待兴,革命和建设的任务都很繁重,反腐倡廉的形势也相当严峻。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950年夏、秋、冬三季,在全党范围内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整风运动。随后,于1951年底到1952年10月,在党和国家机关内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党中央迅速果断处理了一批典型案件,其中时任x地委书记的刘青山和x专区专员张子善被送上了断头台,引起了全党的警惕和社会的震动。在处决刘、张两人之前,面对部分高级干部的求情,毛泽东指出:“治国就是治吏!‘礼仪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之不国’”。1952年4月18日,政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党的八大和八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进行教育和规定制度两方面的措施,在我党的廉政建设史上产生了深远意义。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迈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反腐倡廉也进入了拨乱反正、重视法制与民主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同志告诫全党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江泽民同志也反

  复强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切实改进党的作风,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建设好干部队伍,要加强党性修养、廉洁从政、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全面提高自身的素质。这为我们新时期的干部队伍建设明确了方向,指明了道路。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每一名党员干部一定要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在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务必经受住权力、金钱的种种诱惑,始终做到防微杜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谨小慎微,清正廉洁

  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和道德准则学习,增强自身的免疫功能。古人说过:“学以立志”、“学以养德”。清代学者余怀认为:“读书能够使糊涂的人变得聪明,狭隘的人变得旷达,忧郁的人变得愉快,笨拙的人变得灵巧,愁闷的人将会欣然起舞,有病的人将会霍然而愈”。可见读书学习对提升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和塑造一个人的良好品行非常重要。高尚的人格、良好的操守不是天生的,而是一种积累、一种养成。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和人民法官,只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才能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才能在纷乱复杂的现实生活中不被金钱、美色、权力所诱惑。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在纷呈多彩的治国理政思想中,有许多优秀的反腐倡廉思想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像包拯、海瑞、于成龙等,之所以能够彪炳千秋、名垂青史,是因为他们清正廉洁、不畏权贵、秉公执法的优秀品质深深地烙在人民的心中。

  二要勤政爱民、心系群众,经常进行换位思考。我们经常说的“不勤政也是腐败”、“无功便是过”,既是党对我们党员干部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殷切期待。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伊始就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的最高价值追求,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要慎独慎微、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纵观走上犯罪道路的官员,无一不是从一瓶酒、一条烟、一件小礼物、一点“小意思”开始,进而胃口越来越大,以至欲壑难填,由于“小不忍而乱大谋”,最终走上不归之路。

  四要生活简朴,以俭养德、以俭养廉。唐代开国名臣魏征曾说过:“骄不可长,欲不可纵,乐不可极,志不可满”,大诗人李商隐也留下了“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的名言警句,这些古训都将勤俭作为立身和成就事业的根本。中华民族历来是重视和崇尚俭朴的,勤俭立身、勤俭治家、勤俭理政都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

  五要管好身边工作、生活的人。我们不是独立于社会的群体,不是“独行僧”,有友情、亲情,身边有许多一同生活和工作的亲人、同事和朋友。我们离不开他们,否则既工作不好,也生活不好。严格管理、教育好自己身边生活、工作的人特别是自己的配偶、子女与严以律己同等重要,在让他们一定不出问题的同时,时常给自己吹吹清醒风、廉政风。

【篇五】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党课讲稿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这是中国共产党的诺言和担当。十九大报告对统一战线提出了一系列新论断和新要求,涵盖了统战工作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是做好新时代统战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关系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长期存在和发展。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老一辈的共产党员为改变中华民族的命运,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探索和不屈不挠的斗争。他们无论经历什么样的革命挫折,都始终坚持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绝不动摇,一直奋斗到新中国的成立,继续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这就是老一辈共产党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如一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比如,焦裕禄、孔繁森、郑培民、郭明义、朱光亚等。他们身上体现了立足同位、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主人翁精神;艰苦奋斗、努力开拓的拼搏精神;与时俱进,争创一流的创新精神;团结协作、互相关爱的团队精神。他们是我们学习的榜样。他们坚守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甘愿做人民的公仆,不图名利,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真正做到“不忘初心”,用自身的实际行动践行了共产党员在入党宣誓时的庄严承诺。

  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少不了担当。矛盾和问题来自于一线,作为村支部书记将群众的不满化解在一线,要求满足在一线,这都是担当的体现,我的行动并不惊天动地,也无需生死抉择,但一事当前,要用最温暖的感受去抉择,用最宝贵的价值来权衡,用党员的标准丈量自己,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脚踏实地,争做一名合格的基层工作者。

【篇六】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党课讲稿

  党的十八大对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切实解决好文化怎样为人民群众服务的问题,是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党的十八大精神,继承和发扬我党紧密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时刻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开创文化改革发展新局面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

  一、服务群众就要树立群众观点,通过转变思想作风提高文化惠民能力

  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观点。服务群众就是要在指导思想上牢固树立群众观点、不断强化群众立场,在工作内容上集中群众意志、反映群众愿望,在思想作风上坚持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长远促发展,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以实际行动解民忧,以真挚情感暖民心。

  近年来,云南省大力推进文化惠民工程的实践充分证明,只有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才能真正找到文化发展的源头活水。我们通过深入调研和实践探索,提出了“文化乐民、文化育民、文化富民”的新思路,总结和形成了文化惠民的“云南经验”,得到了中央领导和国家有关部委的高度评价,并在全国进行了推广。“云南经验”的根本出发点,就是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充分整合和利用各种资源,以创建服务平台为抓手,实现文化建设成果普惠“三农”。

  二、服务群众就要增强改革意识,通过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文化建设能力

  深化改革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与时俱进推动各项事业发展的根本途径;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面向基层干实事、服务群众办好事,是实现改革目标、提升文化建设能力的重要保障。作为领导干部,我们要在不断强化改革意识、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努力提高领导能力上树形象、求实效。

  近年来,云南省加快文化改革发展的实践充分证明,只有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才能真正找到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正确方向。通过改革实践,我们探索出了一条“公益性文化单位重在‘三项制度’改革,用‘机制’激活事业;经营性文化单位重在‘转企改制’,用‘体制’激活产业;人才队伍建设重在建立‘三能’机制,用‘创新’激活人才”的改革路径,文化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有力地激发了文化企事业单位和广大艺术工作者为民服务的政治热情和推动发展的强劲动力。通过实施重大示范带动项目,积极参加和举办全国、全省重大艺术展演赛事,开展“文化大篷车千乡万里行”活动,创办“艺术客厅”,以及举办“大家乐”群众文化广场活动、创设中国(福保)乡村文化艺术节等,有力地推动了云南各项文化工作的开展。

  三、服务群众就要提升创新水平,通过转变学习作风提高文化创造能力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推动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发展的传家宝。作为领导干部,要更加自觉地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能力,转化为推动云南文化创新发展的实际能力。

  近年来,云南省加快文化创新发展的实践充分证明,只有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才能真正找到推动文化创新的动力源泉。在坚持理论创新、推动大文化格局形成方面,我们通过进一步解放思想,逐步形成了“文化在政治建设中创构价值、文化在经济建设中创造财富、文化在社会建设中创建和谐、文化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创新观念”的理念和共识;在坚持实践创新、推动云南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方面,我们始终把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为文化发展的一条主线,突出“四个转变”,即在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上,由“公益”向“公共”转变;在文化产业发展方式上,由“资源”向“资本”转变;在文化建设方式上,由“基础”向“基本”转变;在工作推进方式上,由“经验”向“经常”转变。同时,以实施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为契机,推动一批重大项目立项建设;以加快“桥头堡”文化建设为契机,不断推动云南文化走出去;以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为契机,积极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当前,我们要把创新的着力点放在“打基础、抓机遇、重民生、求创新、强跨越”等方面,为促进云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文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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