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方法是一种管理规则,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和特殊活动。它具有法律效力。它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它是服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每个人都必须遵守。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模工作室管理办法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劳模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建设创新型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带动更多职工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广泛开展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基础上,规范甘肃省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原则上在全国、省部级劳模创新工作室中产生。个别特别优秀的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也可在省五一劳动奖章和市级劳模创新工作室中产生。
第三条 甘肃省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由基层工会逐级推荐申报,省总工会命名。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甘肃省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须符合甘肃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的意见》(甘总工发[2011]72号)规定的条件,在全省或本地区本行业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创新能力卓越、创新成果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突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加快企业人才队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
(二)已建立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以相对固定的团队协作模式开展工作;
(三)创新课题研究或技术攻关项目在本系统、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创新成果获得国家专利或得到省级以上有关方面表彰奖励,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注重团队成员和职工培训,帮带措施扎实,在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和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技术等级等方面成效显著;
(五)积极开展技术交流活动,推动企业内部、企业之间的技术协作,带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甘肃省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由所在单位工会推荐,经所在单位党政同意后,向上一级工会提出申请;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组织考评,严格按照条件要求审核把关,择优向省总工会推荐申报。
第四章 命名表彰
第六条 省总工会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主席担任组长。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经济技术部,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组织评审、考察等工作。经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审定,集中在“五一”前授牌命名,并对每个甘肃省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补助创新工作经费2万元。同时择优向全国总工会推荐申报全国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甘肃省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应建立完善的创新制度和管理考核办法,对自身工作进行定期自检,不断提高劳模创新工作室学习交流、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八条 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每年对已命名的甘肃省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于来年1月31日前报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第九条 省总工会将适时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甘肃省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称号。
第六章 有关要求
第十条 命名甘肃省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创新型和技能型人才的重要实践活动,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列入工会工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第十一条 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要督促基层工会,积极争取党政支持,对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在经费保障、总结推广创新成果、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关心和扶持。
第十二条 要充分发挥职工技协组织作用,积极帮助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转化创新成果,推动创建活动不断深化。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 劳模工作室管理办法
劳模创工作室是弘劳模精神、丰富劳模时代内涵、推动消化内科创新模研究提升的场所,为保*工作室工作正常行,制订以下度,希工作室全体人员严格
1、忠于团队,行责任,遵章守纪,乐于助人,大公无私,严格管理,严于律己,严格执行作室各项规制度,护团队声誉及
2、工作室成员完成工作室分配的任务外,还必须认真成医院和科室分派的各项工任务,在本工作
3、工作室员之间要互相协作,现问题互相提醒,
4、工作室成之间需要以礼相待,对他人热情礼,并耐心帮助科内其医护及兄
5、工作室设任一人,理事3-5人,负责联系员和相关管理工作。做好活记录,对种资
6、工作室动经费要按照科室内的
7、工室成员要对科各种医疗及护理难题及时给予技术支持,并参与不良事件原因分析和防范措施的制定。对频繁出现的良事件制定创新决方案,从创新的度进行彻底
8、工作室员要定期对医疗及护理人员进技术培训,特别是新术的应用
第三篇: 劳模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劳模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发挥劳模在学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师德建设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和高师带徒等“传帮带”活动,加快培养广大教职工成为高技能、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校工会决定在全校开展东华大学“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为规范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和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
第二条劳模创新工作室是由在技术、业务和管理方面有专长,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劳动模范作为负责人,并以劳模名字命名,同时有相关人员组成的创新团队。
第三条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基本条件:
1、有劳模领衔:至少有一名市级以上劳模为领军人物;
2、有创新团队:团队专业技术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相对合理,团队协作氛围浓厚;
3、有创新项目:每年至少有1项省(市)级以上创新课题或科研项目;
4、有创新成果:每两年至少有1-2项成果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或认定,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有场地经费:有相对固定、满足工作需要的活动场所,及用于创新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新内容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机制创新。
第五条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工作目标: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努力成为学校的智囊团、岗位的创新源、项目的'攻关队、人才的孵化器和团队的方向标,推动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创新活动持续深化。
第六条劳模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弘扬劳模精神,发挥劳模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积极围绕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创新活动,推动学校增强核心竞争力;积极发挥劳模“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高师带徒等活动,着力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教职工。
第七条自2015年起,开始启动东华大学“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工作,今后每年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一次创建工作,创建采用自愿申报或组织推荐,并结合专家评审的原则进行,成熟一家建立一家,名额不限。
第三章创建与管理
第八条东华大学“劳模创新工作室”须经本人申报或由所在单位部门工会推荐申报,且经所在单位党政认可,校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在每年“五一”劳动节前后进行命名挂牌。
第九条创建方式。可以以劳模个人名义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亦可以以劳模联合方式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
第十条建立管理制度。劳模创新工作室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劳模创新工作室学习交流、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一条建立台帐制度。劳模创新工作室应建立创建活动台帐、创新成果台帐和成员发展台帐。校工会应建立相应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台帐,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考核制度。劳模创新工作室对自身工作进行定期自检,并做好年度考核总结工作。校工会将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掌握的情况,加强对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管理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每年至少有1个创新课题,若干次技术培训、业务交流、高师带徒等活动。考核结果由校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建立动态管理制度。东华大学“劳模创新工作室”每三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校工会将在周期末对已创建的东华大学“劳模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达标者,将不再保留其东华大学“劳模创新工作室”称号。
第十四条建立经费支持制度。劳模创新工作室日常工作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校工会对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每位劳模,在一个“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周期内(三年)给予3万元的资金支持,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校工会加强对东华大学“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指导和服务。同时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劳模创新工作室”相互学习交流,共同提高。
第十六条东华大学“劳模创新工作室”在项目开发、成果转化过程中,经劳模创新工作室申请,所在部门工会申报,可优先推荐其享受职工创新相关基金扶持。
第四章措施与要求
第十七条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是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师德建设的重要实践活动,需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学校各部门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将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列入工会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部门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规划。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须关心劳模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保护劳模创新工作室成员的创新创造热情,在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创新先进人物时给予关心和扶持;在组织疗休养、考察交流、培训学习、进修深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劳模创新工作室完成的科研、技术革新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等的归属问题,按照学校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各部门工会要加强宣传,广泛宣传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成果或做法,积极引导广大教职工以劳模为榜样,扎实工作,创先争优。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部门工会要利用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平台,把创建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的过程,努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把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打造为各部门工会工作的品牌项目,将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校工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