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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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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的文章10篇 , 欢迎大家参考查阅!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篇1

  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五条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篇2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服从中央命令,维护中央权威。要始终站在党的立场说话,真正做到在党为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始终与党同心同德,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与党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以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决不允许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自觉遵守党章和党内各项规章制度,自觉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
  要坚决同错误思想、言论和行为作斗争,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好保持中央政令畅通和自主创新开展地方工作的关系,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决不允许打折扣、搞变通,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开展任何工作都要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尤其是在涉及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原则问题上,必须与党中央步调一致
  。正如陈全国书记在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指出: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如一地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的号令。
  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提出坚持把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作为统领新疆工作的总纲,所有工作都要服从服务于这个总目标,围绕这个总目标来展开、来谋划、来推进。因而要牢牢抓住影响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关键点。
  一是要把强化党的政治纪律作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习近平同志指出:“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在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进程中,特别是在反分裂反暴恐斗争中,各族党员干部要把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作为一条严肃的政治纪律,使其成为任何人都不可随意触摸的“高压线”。
  各族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第一要务是服务群众,第一准则是廉洁奉公;要时刻牢记自己是共产党员,而不是哪个民族的普通一员,自己是共产党的干部,而不是哪个民族的精英,要坚定的是党性意识,而不是民族意识;要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忠诚党的信仰不动摇,严守党的纪律不越轨,真正做到守得住底线,顶得住诱惑,抗得住腐蚀,经得起风浪。
  二是严明政治纪律,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就是要求各族党员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发声亮剑,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作为党员干部,要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决把党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思想认识上,落实到维稳工作中,落实到经济社会的各项建设中,立场坚定地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各族人民根本利益。要始终站在各族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场上去谋事做事,始终维护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不是维护某个民族、某个地方、某个部门的利益。
  三是严明政治纪律,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各族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每个党员不仅要把反对民族分裂作为自己的政治责任,更要发挥好带动示范作用,真正使自己成为传播正能量的“宣言书、宣传队、播种机”,去教育和引导周围的亲朋好友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宣传维护民族团结就是维护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的道理,宣传维护稳定就是维护各族群众根本利益的道理,使周围的各族群众擦亮眼睛、明辨是非,坚定地站在党和政府一边。
  要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篇3

  通过集中学习和讨论,我深刻的认识到新疆的稳定形势不容乐观,使我更加清楚地认识了“三股势力”、“反分裂”的反动实质,使自己在理论和思想认识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是一场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的斗争,也只有团结和依靠各族人民群众才能取得胜利。各族人民群众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力量源泉,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近年来,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利用各种方式与我们争夺群众,这是一场严重的政治斗争。反分裂斗争能否取得胜利,新疆能否长治久安,决定因素就在于我们能否团结、依靠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新疆的历史证明,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是民族分裂主义不可逾越的障碍。我们一定要高举民族大团结的旗帜,最大限度地团结新疆各族人民,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分裂势力。

  我们一定要充分认清“三股势力”的危害程度,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旗帜鲜明地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要始终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意识切实提高警惕,增强敌情意识,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传谣、不信谣,不散布事实不清的信息;善于从政治上观察问题,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站到反分裂斗争的行,不动摇,始终做到立场十分坚定,旗帜十分鲜明;稳定情绪,用心做好本职工作,用实实在在的行动保卫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成果和稳定政治局面。

  为了避免有些人对我区民族政策的曲解,并且为了让更多的人们了解那些分裂分子的丑恶嘴脸,我们必须加大正面宣传教育的力度,把各族群众充分发动起来,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分裂活动是颠覆人民政权、破坏祖国统

  一、挑起民族纷争、损害安定团结的罪恶活动。这样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就不会有可趁之机了。同时让人们明确分裂和反分裂斗争是一场你死我活、不可调和的政治斗争。

  作为一名教师,必须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提高政治敏锐性,认清自己在反分裂斗争中的地位,在发分裂斗争的最前沿发挥自己的作用,在教学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理论教育,我们要抓好学校的教育管理,加强教师队伍的整顿和建设。

  我坚信在新疆搞分裂的只是极少数,新疆各族人民是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的主力军。我们一定要最大限度地团结新疆各族人民,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分裂势力。正确区分和处理民族、宗教问题,落实政治定力。我不仅要带好头,还要教育好子女,影响身边人,共同抵御“三股势力”,为营造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大团结良好氛围贡献力量。

第二篇: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心得体会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心得体会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心得体会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再教育是长期的,连续不断的,不能一劳永逸,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提高认识,增强免疫力。反分裂斗争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认清反分裂斗争形势,树立坚强的政治意识、坚定的阵地意识、强烈的责任意识、牢固的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重要性。通过学习,深化了我对反分裂斗争的认识,提高了政治水平。我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紧密联系反分裂斗争的现实,始终牢记和实践党的宗旨,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工作,讲民族团结的话,做民族团结的事,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我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要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增强新优势,赢得新发展。通过学习,我深刻地意识到发展和稳定始终是我们新疆。意识形态领域是反分裂斗争的重要领域。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是争夺人心、争夺群众、争夺阵地,巩固社会主义思想基础的严肃的政治斗争,直接关系到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直接关系到新疆的长治久安。我们应做到政治上合格。我们应更加充分地认识到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尖锐性和复杂性,不断增强政治坚定性和政治敏锐性。通过学习,我明白了当前我们面临着与西方敌对势力渗透与反渗透、遏制与反遏制、分裂与反分裂、颠覆与反颠覆的激烈斗争。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从国际、大局、全局的高度来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意义,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不动摇,自觉地、主动地站到反分裂斗争第一线,义不容辞地担负起反分裂斗争的重任。纵观当前形势,可以说是机遇与挑战面向新世纪,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现“十五”计划、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顺利实施的需求,是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深入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的需要。越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越是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将党的基本理论学深、学透,学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树立起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从思想上筑起反分裂的钢铁长城。自学校党委决定集中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反颠覆斗争教育活动后。我校开展了反分裂反渗透集中教育工作,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确保了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了师生员工政治立场的坚定,确保了校园安全的稳定,为学校的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政治基础。学校是教书育人、传播知识、传播思想的重要阵地,我们必须从确保学校稳定,培养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接班人的角度,旗帜鲜明地开展意识形态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宣传教育出发。围绕这个主题一是要筑牢广大师生员工反分裂反渗透思想防线的重要基础。针对敌对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的新动向,我们要教育和引导各族师生员工牢固树立各族师生员工进一步统一思想,不断提高维护祖国统

  一、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觉悟,为培育高素质人才建设繁荣富强的石渠而努力奋斗。为建设生态、和谐、幸福甘孜而努力。二是要大力宣传改革开放以来藏区的惠民政策。我们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藏区改革发展稳定的辉煌成就,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藏区的成功实践,使各族师生员工深刻认识藏区的巨大变化,倍加珍惜今天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从而激发广大学生爱党、爱社会主义、爱祖国的政治热情,激发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的动力,增强他们报效祖国、立志成才的意识。三是要大力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团结奋斗,才能走向繁荣与富强。我们必须加大形势教育、政策教育,积极引导各族师生员工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切实做实践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模范,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自觉维护藏区稳定和祖国统一,使“三个离不开”的观念在广大师生员工中更加深入人心。反分裂、反渗透、反颠覆集中教育活动,打牢了师生们的思想政治基础,筑牢了思想政治防线,落实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制,保证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把维护稳定的措施和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各族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维护学校的稳定工作格局,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

  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

  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

  第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

  第六条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

  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

  第八条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极端化的主要表现

  第九条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

  (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

  (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

  (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五)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

  (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

  (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

  (八)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

  (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

  (十)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十一)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

  (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

  (十三)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

  (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

  (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三章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

  第十条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

  第十一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

  第十二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

  第十三条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

  第十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成效。

  第十五条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行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

  第四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十七条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完善宗教人士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服务管理,加强宗教出版物的审核,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做好讲经解经工作,引导正信正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普法活动,培育和提高各族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加强监狱管理,防范遏制极端化在监狱传播,做好相关改造、教育、转化工作。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防范打击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的综合治理工作。防范打击利用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等从事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境外极端势力渗透破坏活动、非法出入境活动,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干预国民教育,加强对师生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加强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审核,防范和抵御极端化向校园渗透。

  第二十一条文化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进步、开放、包容、文明、科学的理念,创新文化活动,引领文明风尚。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丰富文化产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弘扬主旋律,强化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提高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各类节目的审核,加强正面引导,增强各族群众自觉抵御极端化渗透的意识。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强化行业管理,防范极端化传播和渗透。

  第二十四条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防范极端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和在医疗卫生场所传播。

  第二十五条网信、经信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站、论坛、微博、QQ、微信等自媒体和即时通讯软件的管理,及时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不良信息,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对手机、声讯台、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中含有极端化内容的音频、留言、通话记录等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传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留存证据,及时报案;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阻断,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婚姻、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防范和抵御极端化渗透。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经营许可、注册登记和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堵住源头,防止宣扬极端化的物品进入市场,并依法查处市场内宣扬极端化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推行新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提高法治化水平,建立常态化治理机制,依法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五章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

  第三十一条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

  第三十二条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适应现代生活。

  第三十三条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

  第三十四条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

  第三十六条工商联、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

  第三十九条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

  第四十条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

  第四十一条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四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法治教育;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去极端化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去极端化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绐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明知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 收听、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 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境>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传媒、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参与或者许可编印、译制、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的;组织、参与或者许可带有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演艺娱乐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信仰宗教,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加零散朝觐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零散朝觐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持假护照、冒用他人护照朝觐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组织、参与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煽动、包庇、纵容、支持非法教(学)经活动,或者引诱、强迫、唆使、纵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教育工作者中的党员和学生党员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经批准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宗教课程、传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发展教徒,或者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或者有上述行为,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引诱、强迫、唆使、包庇、纵容、支持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包括异址重建)、装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批准将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与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的活动,或者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或者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条 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0日印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篇6

  在市局关于在全体警辅人员中深入开展“严明纪律、严肃作风、严肃形象”专项教育整顿的要求下,我结合自己的学习、工作,查找本身存在的问题,力求把问题找实、找深、找透。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把自己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边学习、边查摆、边整改、边进步。现将自查情况做一下汇报:

  一、存在的问题

  1、政治理论知识薄弱。主要表现在政治理论知识上学习不够,对党和国家的一些重要精神和政策不够关心,也没有认真的学习和领会,缺少一些基本的政治素质,不善于用政治的头脑思考题目,缺少政治敏锐性,特别是在平常工作中,缺少主动性和创造性,看问题和做事情比较片面,不利于本身工作的进步。  

  2、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有时对领导安排的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和急躁思想,对待工作有时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经常只是根据布置的工作,说一步走一步,开辟意识还不够。缺少知难而上、排难而进的工作态度和果敢精神。

  3、业务能力还不够过硬,在工作中常觉到自己所把握的业务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不够,不能把理论知识和业务联系起来,业务能力的进步速度跟不上工作对我们提出的新的要求。

  4、在工作中自我要求不够严格。主要表现在: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学习不够,爱岗敬业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还做的不够,工作中只安于做好领导交代的任务和自己分内的工作,不够积极主动。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工作作风不扎实,以为工作只要过得往就行,没有养成好的学习习惯,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

  2、对知识的学习没有引发足够的重视,只满足完本职工作。对业务学习不够,业务上用的着就学一点,钻的不深。

  3、有满足于一般的思想,致使了对相关的业务知识把握不全面。

  4、对本身要求不严,致使了不能时刻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不能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规范自己,使工作作风和服务大局的意识达不到优良高效的要求。  

  三、今后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端正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完成工作。  

  2、改进工作作风,全面的分析自己,正确的定位自己,廉洁自律,乐于奉献,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面服务。  

  3、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加强本身业务素质,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每项工作。

  4、做到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碰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虚心好学,多向周围同事请教。

  以上制定的整改措施,我将在今后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时时对比自查,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完善自己。我相信,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这些存在的问题一定能够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得以改进。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篇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九届四次全会召开后,全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对标对表,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具体落实举措,推动全会部署的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要忠诚于党、忠于人民,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纪检监察机关担负“两个维护”的特殊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在新疆,落实“两个维护”的最重要体现就是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我们要按照自治区纪委九届四次全会部署,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两个维护”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纲”和“魂”,旗帜鲜明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特别是反分裂斗争纪律,做到“惩”的一手要硬,“治”的一手也要硬,最大限度地争取人心,不断夺取反分裂斗争新胜利。

  细化五项工作措施:

  一是开展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日常监督,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群众工作督导、派驻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以及日常监督的首要政治任务,及时发现问题,抓好督促整改。

  二是开展反分裂斗争纪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在重大问题上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和实际言行,以及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情况。

  三是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专项巡察,对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单位部门,统筹力量开展专项巡察、专项核查。

  四是开展党员干部“政治体检”,对照党章党规党纪逐条逐项认真检视思想和言行,切实增强党员干部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五是开展纪律规矩教育,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开展发声亮剑和警示教育活动,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争做“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明白人。

  完善四个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全员学习培训机制,利用理论中心组、“三会一课”、干部培训等方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

  二是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把深挖严查“两面人”作为执纪监督、审查调查的重点,对群众举报以及干部年度考核、巡察、督导检查发现的“两面人”,坚决做到严肃查处。

  三是建立评估分析制度,每半年对深挖严查“两面人”工作形势进行评估分析,梳理“两面人”具体表现,总结工作有效做法,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形成报告。

  四是实行约谈提醒制度,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和指导,压紧压实“两个责任”,根据评估分析和季度通报情况,及时对工作滞后、“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党组织、纪委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推动责任落实。

  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将在自治区纪委监委和地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纪委九届四次全会部署,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一手抓反分裂斗争,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实现总目标和决战脱贫攻坚提供有力纪律保障。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篇8

  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五条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篇9

  7月13日下午,在采油一厂举办的党风廉政教育专题报告会上,该厂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制定的《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邀请公司纪委监察处领导专门进行详细解读。报告会由纪委副书记主持。该厂多位厂领导以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机关科室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及部分党员共200余人聆听讲座。

  2017年初,自治区党委制定下发《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规定共32条,明确了反分裂斗争的纪律的38种违纪情形和处理规定,其中涉及党员个人行为的情形35种。

  讲座中,来自公司纪委监察处的信访案件管理室主任,从纪律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解读《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执行和维护《规定》的要求等三个方面结合案例为大家进行讲解和说明。

  讲座结束,该厂纪委副书记精彩的授课表示感谢。同时,结合党风廉政教育月要求,对广大党员干部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强化意识,筑牢思想防线。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面对各种诱惑和利益圈套,我们一定要时刻自省、自警、自重,头脑清醒。二是要敬畏法律和权力,遵章守纪。要敬畏法律,用好权力,正确对待名利,保持健康的生活情趣。不能把获取个人利益作为人生的最大追求。在人情、亲情、友情面前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三是要严明政治纪律,坚决抵制“两面人”。在反分裂斗争这一重大原则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始终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不做“两面人”,要把《规定》作为红线底线,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等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态度坚决,敢于在错误言行面前发声亮剑。

  目前,该厂各基层单位把学习《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与贯彻落实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反分裂斗争纪律意识,做到真学、真用,严格反分裂斗争的各项纪律。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篇10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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