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定义是:基于双方民事主体或者多方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达成协商一致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协议。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集合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一】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购买方(乙方):
甲方及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一致,于年月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以下称“该合同”),并同意根据该合同之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以补充该合同未尽善之部分,共同遵守。
1.甲方依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第号将在市区路号的单元层号的商品房(以下称“该商品房”)出售给乙方。
2.土地使用期限自 起止。
3.该 之建筑材料及设备以附录为标准。
4.甲、乙双方同意按附录所列之该商品房售价及付款办法付款。对交款日期及付款方式,乙方必须严格遵守。
5.如乙方未能根据附录之规定期限依时交付楼价款者,由滞付之日起计算直至付款之日止,乙方每日须按该合同第 条向甲方支付该合同所列出之滞纳金。同时甲方还可以书面方式催乙方付款。如乙方逾期七日仍未依时支付楼价欠款及/或滞纳金,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而作中途退房处理并有权终止该合同及本协议。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该合同及本协议,并报知市房地产管理机关备案后另行出售。乙方已付之楼价款由甲方按该合同第八条之规定扣除违约金及/或滞纳金,并于甲方将该商品房另行售予他人时,赔偿甲方因转售引致的损失后,退回乙方。转售如有盈余,则归甲方所有。乙方已付楼价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之权利。
6.乙方应于甲方发出该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十四天内,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及方式付清楼价余款(若有)、滞纳金(若有)及其他乙方在该合同及本协议下应缴的款项,并接受甲方移交锁匙;否则甲方将有权根据本协议第5条收取滞纳金及/或违约金并安排处理该商品房,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乙方并须向甲方负责因乙方逾期收搂而引致的任何损失及费用。收楼前如该商品房有未妥善之处,乙方不得藉此拒绝收楼。
7.乙方缴清本协议第6条的款项后,应即办理领取该商品房锁匙的手续,甲方向乙方移交锁匙当天即视为乙方实际对该商品房收楼之日。如乙方于缴清该款项后十天内仍未办理该手续,视为乙方已实际收楼。
8.在乙方实际对该商品房收楼后如该商品房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损毁或物业内部的设备、设施被破坏,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9.如遇下列特殊原因,甲方可无须根据该合同所订定之日期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并可延期交付该商品房予乙方使用,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金及/或滞纳金。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
(2)施工过程中遇到不能及时解决的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4)承建商之延误;
(5)市政府配套设施及安装之延误;
(6)政府部门延迟文件之批准;
(7)图纸之更改;
(8)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9)为执行当时政府的法规而引致的延误;
(10)供水、供电部门未能按时接通室内外的水电设施。
甲方应将延期原因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提出异议。如有特殊需要或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甲方须再度延期支付该商品房予乙方使用,甲方则须出示承建商有关文件及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方可再度延期。
10.除甲方根据该合同或本协议之规定有权逾期交房外,如甲方逾期交付该商品房予乙方使用,由该合同或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或经延期届满之日起至交付使用日止,甲方须按该合同第条之规定向乙方支付该合同所列出的滞纳金。但如果由该合同期限或依本协议第9条款经延期后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甲方仍未能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的,即视为甲方违约。届时乙方有权在三十天内单方面以书面提出解除该合同及本协议,并报市房产管理机关备案。甲方应将乙方已付之一切款项、上述滞纳金及该合同第条规定的违约金在接获乙方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退付乙方(但乙方已付之律师费、公证费、交易费及乙方已向政府缴纳的税费概不获退还),但乙方将不得要求其他赔偿。如乙方在三十天内未以书面解除该合同及本协议,则甲方每月应照以上方法,支付滞纳金予乙方。
11.甲方有权更改该商品房之图纸,如更改后该商品房面积不多于或不少于原出售面积之10%,乙方不得提出异议,但该商品房售价则因面积多少而增减。如少于或多于原出售面积之10%,乙方可选择接受新面积,而售价亦因面积多少而增减或在收到该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后七天内以书面提出取消该合同及本协议,甲方将在收到通知书后十四天内将乙方所交楼价款无息追还(但乙方已付之律师费、公证费、交易费及乙方已向政府缴纳的税费概不获退还),甲方亦可以将该商品房另卖予别人。有关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建筑设计、装修规格以及设备均以房产执照载明为准。该商品房之图纸及规划如有更改,以有关部门批准之图纸及规划为标准,不再通知。乙方不可提出异议。
12.《房产执照》详列之面积与出售面积有差距的,差距在正负2%内时,互不补/退差价,超过正负2%之部分,甲、乙双方应当互相返补。
13.甲方须根据该合同第五条款负责保修该商品房,但对因任何不可抗力或由乙方过失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或改动或在保修期满后出现的问题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保修之义务。如该商品房经乙方装修改变原状,甲方亦无须负保修之义务。
14.乙方除按时缴付该合同及本协议规定之楼价款外,并同意在签订本协议及在接收该商品房之前,按政府部门和甲方及大厦管理公司之要求缴清契税、交易费及管理费、保证金等应付之费用。
15.乙方在接收该商品房后,须承担该商品房的一切风险及负责支付该商品房的一切税费及/或其他费用。
(2)改变使用功能;
(3)设置工场;
(4)储存任何违禁品;
(5)在该商品房内加建任何部分和上盖。
如确需改变,乙方应取得设计之有关部门和房产管理之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办理相应的手续,且该商品房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乙方因装修而影响该大厦的整体观瞻,甲方有权提议改变或终止乙方装修。因乙方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外观及/或结构而损害了他人利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所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概由乙方完全承担。
17.自本协议签订日起,乙方或其承让人应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该商品房土地使用费及其他一切应缴之费用及税项。
(4)有权更改该大厦或其中任何部分之名称及编号,无须向业主负责任何因此而引起的损失、费用或开支。
19.乙方在转让该商品房时,应于有关转让文件签署之日起立即就使用变化情况以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未收到通知前乙方要负责该商品房应支付的管理费用)。
20.该商品房于交付后,由甲方委托之公司负责及实行统一管理。乙方理解并同意由甲方拟订的该大厦之管理公约为该合同及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乙方必须在签署该合同及本协议之同时,与甲方签署该大厦之管理公约的承诺书。乙方的承让人必须签署该大厦管理公约之承诺书,同意无条件严格遵守所有该大厦管理公约之条款、规定及分担与管理该大厦有关的一切费用和税项而不得提出异议。
21.乙方出租、转让、继承或抵押该商品房时,必须向房管部门办妥合法手续。出租、转让、继承及/或抵押合约中必须载明受让人、租用人、继承人、抵押权人应当无条件接受大厦管理公约。受让人、租用人、继承人必须在和该大厦管理人签订该大厦之管理公约的承诺书后,方可占用该商品房。受让人、租用人、继承人向管理人签订承诺书之前的一切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2.乙方及其承让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当地有关的法律及政令按时缴交应缴付的地税及其他市政通讯、水、电费用。同时乙方及其承让人于入住时必须偿还甲方代垫付之水、电力、煤气、电话等之开户费、按金、表费等支出。
23.如乙方更改通讯地址,必须以书面通知甲方。
24.甲方根据该合同及/或本协议发出通知书予乙方(包括交付使用通知书),如甲方根据其记录之乙方最后通讯地址,经邮局将通知书寄往乙方,在寄出48小时后,甲方可当作乙方已收到通知书处理。
25.本协议为该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同等法律效力。
26.本协议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及诉讼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并受其制约。
27.本协议的附录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书写及印刷之文字均具同等效力。
28.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直接向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起诉。
29.该合同及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所在地房地产交易市场登记机关一份、公证机关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代理人: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篇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一、除《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价款外,乙方须在房屋交付前付清以下款项: l、太阳能收费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二、关于房屋交接的约定
1、乙方未按约定的期限付清合同款项及相关费用的, 甲方有权在合同约定 的期限拒绝交付房屋,甲方拒绝交付房屋不免除乙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 甲方将通过媒体公告及按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以 短信或电话的方式通知乙方接收房屋。必要时,甲方将以特快专递或其他方式通 知乙方接房时间。
3、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及时接房和验收,乙方逾期接房和验收的,视 为商品房交付符合约定。
4、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 乙方声称未接到房屋接收通知的,乙方应当 主动与甲方联系房屋交接事宜。如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甲方不能交付房 屋,应当与乙方另行书面约定延期交付事项。具备交房条件,甲方无法与乙方联 系的,乙方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5、房屋交付后,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 甲方对乙方装修损失不予 以补偿。由于乙方装修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6、若木工程提前竣工验收,甲方将提前通知乙方交房。
三、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乙方可以委托甲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同时提交申报产权所必须的全部文件,包括:发票原件,合同原件,并预付契税, 工本费等规定税费。乙方未委托甲方办理产权登记或未全面提交产权登记文件和预交费用的,甲方不承担办理产权登记的责任。
2、在乙方交付上述文件和款项后,甲方应当及时为乙方办理所购房屋的《房 屋所有权证》(由于乙方的原因或登记机关的原因,导致产权登记延期的,甲方 不承担责任)。
3、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的,从本 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届满18个月之日起,一直到产权登记部门受理登 记之日期间,甲方每天按万分之一(以乙方已付价款为基数)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乙方未按本条第1款约定履行义务的除外。
四、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均以《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甲方在签署上述合同协议之前或之后,通过报纸、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发布的广 告中所述内容,以及沙盘等示意,仪为要约邀请,不作为甲乙双方确定各自权利 义务的依据。双方在之前签订的《认购协议》等文件内容与《商品房购销合同》 及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商品房购销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五、《商品房购销合同》第七条中“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 以及第十条中“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的“验收合格”是指约定 商品房所在单幢建筑按照有关标准及规范,由甲方、施工、监理、设计、地勘五 个单位对单幢建筑房屋验收合格,具备开始装修条件。由于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备 案涉及资料整理归档等多方面的事项, 甲方承诺在上述标准的竣工验收后12个 月内完成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本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不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
六、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因相邻关系,上下水等管线须通过。对此,甲方已对乙方 进行充分告知,乙方经甲方告知己知晓该情况。因设计原因,部分房屋剪力墙可 能对使用功能有一定的影响。
七、小区内的地下、地上车位、车库、以及其他未特别约定产权归属的所有不动 产产权属于甲方,由甲方自由处分。上述不动产产权不属于乙方,也不属于小区 全体业主。但是,为小区提供公共服务的配电房、值班室、水泵房等,以及道路、 绿地、公共空间等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乙方不得违法侵占。
八、根据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商品房按套内面积计价, 甲方标识的建筑面积数据,仪供乙方参考,不作为计价依据。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套内面积进行价款结算,不依据建筑面积进行价款结算。
九、小区公共维修基金
l、甲方依法代收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依据政策规定的标准收取。
2、维修基金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乙方应在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 交清维修基金。乙方不交清维修基金,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逾期交房法律责 任乙方承担。政府部门因未交维修基金而拒绝办理产权登记的,乙方承担责任。
3、具备法律、政策规定的条件后, 甲方按法律规定程序向政府部门维修基 金监管部门移交维修基金。
十、小区前期物业管理
2、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甲方按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暂定 为:住宅』』—元/月/平方米,电梯费:l层至11层』』—元/月/平方米。
3、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年一次交清全年费用,所购房屋交付前,乙方须交清第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电梯费。以后在每年年初第一月内一次交清全年费用。乙方逾期接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从甲方通知交房之日起算。
4、乙方延期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电梯费的,每日日承担应交费千分之一 的违约金。
5、其他政府规定的规费,如垃圾清运处置费等不包含于物业服务费之内。
十一、 关于商品房的装修
乙方对商品房的装饰、装修,不得对结构墙、抗震柱等设施进行任何改造、 破坏。
十二、特别声明:甲方与乙方之间变更或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必须经甲方 加盖印章,方为有效。甲方任何职员对乙方进行的承诺,对甲方不具有法律约束 力。除甲方财务部门外,甲方不授权任何个人收取乙方款项。乙方须将款项直接 交付甲方财务部门,并妥善保管甲方开具加盖财务收款专用章的收据或发票。乙 方将任何款项交付甲方工作人员产生经济损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1、乙方必须按银行的要求,在签订木协议后5天内提交符合贷款申请条件 的全部证明文件,并交清银行按揭的有关费用。乙方在约定时间不能提交申请贷 款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符合银行要求而导致乙方在木协议签订后45天内未能 取得贷款,视为乙方逾期付款,按《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不承担乙方不能获得贷款的责任。
3、贷款银行确认乙方不能获得贷款的,乙方保证: 自银行通知不予贷款之 日起30天内,乙方将全额付清全部购房款。本协议签订后60天内银行还未批准 乙方贷款申请的,视为乙方不能获得银行贷款,乙方保证在之后30天内付清全 部价款。逾期未付清的,按《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因甲方为乙方提供在所购房屋抵押登记前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若乙方违 反借款合同约定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银行要求甲方履行保证责任的,或扣划甲 方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及木《补充协议》,另行销售双方 合同约定的房屋,对乙方处以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实现债 权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
5、乙方取得所购商品房权属证书后,拒绝在15天内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 有权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及木《补充协议》,另行销售双方合同约定的房屋, 对乙方处以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该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
6、乙方所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完成后,甲方担保责任解除。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第一、应当明确销售代理的方式、范围和期限,即属于一般代理还是独家销售代理;代理销售的商品房的基本状况(坐落、类型、房屋面积等);销售代理的区域;代理期限及其延长等问题。
第二、应当明确代理费用的负担问题。代理费用主要包括对外一般推广费用及开发商特别要求制作广告、印制单独的宣传材料、售楼书等费用;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费用。
第三、应当明确销售价格的确定问题。针对开发商制作的销售价目表,代理商可否视市场销售情况在销售价目基础上灵活浮动以及浮动的幅度;代理商高价销售收益如何分配;低价售出时开发商是否认可。
第四、应当明确代理佣金及其支付。代理佣金通常为一定比例的实际销售额。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者正式签订销售合同并获得首期房款,代理商的代销事项即告完成,即可获得全部代理佣金。开发商应在一定期限内将代理佣金全部支付代理商。当然如果是代理商代为收取房价款,代理商可在房款中事先扣除应得佣金。此外,对于代理期限结束后,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正式销售合同时是否应当支付代理佣金,双方在代理合同中也应约定清楚。
第五、应当明确销售过程中违约情形的处理。包括因购房者对认购书违约而没收的定金分配、因开发商或代理商原因导致对购房者的赔偿由谁承担等。
当然,对于销售代理过程中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房款收取、交房、过户手续的办理等方面内容,开发商与代理商也应在代理合同中加以明确,避免日后纠纷的产生。
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 黄可磊律师 [房地产时报]
【篇四】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通过房地产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作为保证商品房交易正常进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一一商品房销售合同,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商品房销售合同不仅是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效方法。然而,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更由于房地产市场中不法开发商的合同欺诈行为,以及人们对司法手段管理合同和行政手段管理合同界限混淆不清等原因,使商品房销售中的合同欺诈行为成为人民群众近年来消费投诉的热点问题。国务院也将合同欺诈行为作为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能不能依法做好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工作,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是房产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也是用实际行动推动我市依法治市工作进程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实行行政管理,这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有一个重要职能,那就是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实行行政管理,就是国家行使这样一种职能的具体体现。国家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运用行政管理手段,与司法手段有机结合,达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房产主管部门是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我市房地产市场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销售进行管理。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也用实际行动推动了我市依法行政的进程。
为了对商品房销售合同进行更加有效的管理,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95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等。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适用法律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并明确了“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建设部第95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作了细化。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应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l995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法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20xx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联合对《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1 3项主要内容。推行《示范文本》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少项和当事人意见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有利于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调动消费者的购房热情,促进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通过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推行《示范文本》,对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对商品房合同依法进行管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要求。在我国实现翻两番的目标后,人民群众生活逐渐由温饱型向小康型转变。党的十六大又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住房。建设部为小康社会的住房确定的目标是“户均一套房,人均一间房,设施齐全,功能齐备”。在新的时期、新的形势下,将会有更多的人民群众通过房地产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住质量,改善居住环境。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秩序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环境,就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必须依法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实施管理。
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实施管理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个完整科学体系中,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的最终归宿,也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然体现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落实在一步一步扎实具体的工作中。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只有维护好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宽松的住房消费环境,才能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对商品房销售合同进行管理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微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调整,使得房地产市场交易活动井然有序,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但是,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房地产市场中仍有不法开发商违规开发、销售商品房,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其中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近年来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为此,国务院、建设部均将整顿以合同欺诈消费者行为作为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只有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管理,消除开发商的不法行为,才能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由于商品房不仅是人民群众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环境的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实现家庭财富普遍有所提高的重要环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意义重大。更由于商品房从预售到竣工交付的时间一般较长,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要扎实做好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
1、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消费者房地产法律、法规意识,让商品房消费者做到明明白白消费。据统计,目前,消费者在购房时自己聘请律师的不到2%,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大多数人认为:目前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国家制订的,以为很全面,《合同示范文本》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且大多数人在购房时有一种从众心理,大家都这样签了,我也这样签算了。因此,加大对房地产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培育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推进我市依法治市进程的重要内容。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就必须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使之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2、严格对商品房销(预)售进行管理。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商品房销(预)售的规定,一是严格按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同时配合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预售许可办理情况,以供广大消费者监督和作为购房参考;二是销售商品房时必须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不使用的不予办理产权证;三是加强对商品房销(预)售的检查巡查。
3、会同工商部门加大对房地产广告的管理力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但现实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某些广告,谈不上真实、合法、科学、准确更是无从谈起。目前的商品房销售中所涉及的广告内容,l00%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的几乎没有,一般都包含了30%以上的虚假成分。对广告中大量的承诺性内容也不能全部约定在合同中,这些都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在商品房销(预)售时,房地产销(预)售广告必须注明预售许可证号及准予预售的相关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4、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制度。现在某些商品房开发商单方面制订某些对开发商有利不可商谈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单方扩大相关法律术语的内涵与外延等等来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为此,必须对已经出售的商品房的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对不按法律规定签订合同;不按法律规定明示相关法规及合同文本的:对违反法律扩大解释或侵犯消费者利益的合同条款,除要加以纠正外,还要对商品房开发商予以相应的处罚,以维护合同制度的严肃性。
5、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从严建立和管理抵押贷款他项权证和商品房买卖中的产权办理档案,在办理他项权证或产权证上杜绝一房多贷,一房多卖行为。
【篇五】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买受人: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________;【层高】【净高】为:________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________米,最高为:_______米。该商品房朝向为:_______________。有______个阳台,其中_____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三条抵押情况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___。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币,总金额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人民币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金额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人民币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拾______元人民币整(大写)。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六条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交付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第十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1、市政基础设施:
2、其他设施
第十一条逾期交房责任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面积差异处理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2、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十三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_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第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__________,资质证号为:__________。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__________/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年】【半年】【季】收取。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______份,买受人______份,______份,______份。
第十九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__________申请办理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出卖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预售登记的,买受人可以申请预售登记。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
买受人: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