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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十六篇

协议书 |

时间: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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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婚姻、收养、监护和其他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可根据其性质参考第三部分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文章16篇 ,欢迎品鉴!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篇1

  一、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的主要表现

  1、企业所有者的“团体”化是造成国有企业低效率的根源。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所有者是一个“团体”,而“团体”是无法直接监督和激励其代理人的,通常是选一个代表(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来行使委托人的权利,而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并不是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者,它不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和剩余索取权,没有积极性去监督经营者,因为监督要付出成本,且对经营者的监督是很困难。所以,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实际上是处于“缺位”状态。另外,国有企业所有权归全体人民,人人有份,每个人又都没有财产处置权,实际的结果是没有人关心属于自己的那一份。

  2.代理人追求自身利益而导致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国有企业中代理人的身份是行政官员,是由国家任免的,代理人的任用与其经营业绩无关联,其表现为:第一类人为“经济利益人动机”,专门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因为所有者与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利用其权力获取个人利益,这类人风险较大,一旦查出则属违法现象。第二类人是“消费人动机”,即代理人利用能支配现金或非现金物品的权力进行消费,主要表现为吃、喝、玩、乐,寻求个人的快乐。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健全,这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即使查出也无风险,一个好好的国有企业就这样被代理人“花光了”。

  3.代理人“偷懒”。由于国有企业的代理人与所有者的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的“偷懒”很难被委托人观察到,即使观察到了,也很难作为法院的证据。

  二、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1.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同。资本所有者作为委托人拥有剩余索取权,所追求的目标就是资本增值和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最终表现为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经理人员作为代理人,一方面追求更高的薪金、奖金、津贴等货币效用;另一方面还力图获得更高的非货币效用,如舒适的办公条件、气派的商业应酬等,从而使委托人利益受损。代理问题的实质是委托人不得不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承担风险。只要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代理问题就不可避免,任何国家任何企业都不能彻底解决。资产的委托―代理关系产生于资本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如果代理人与委托人的目标完全一致,就不会有代理问题的产生。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代理人与委托人一样都是独立的“经济人”,他的行为目标常常与委托人是不一致的,委托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代理人则追求个人尽可能多的货币与非货币收益,在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函数不一致的情况下,代理问题由此不可避免。

  2.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不可能对代理人的行为全部了如指掌,监督成本太高。因此,在代理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就有牺牲委托人利益以满足个人利益的机会。企业内部各个层次之间都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可以说,有多少层雇佣关系、就有多少层委托―代理关系。本文只讨论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因为相较于其它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更具有一般性。首先,经营者作为经济人,它追求的目标可能与所有者的目标有偏差。企业所有者的最大化目标一般是企业财富最大化,而经营者的目标虽然也是个人效用最大化,但其最大化目标极有可能与所有者目标不一致,比如可能追求个人地位、声望等等,因而可能做出有损所有者利益的决策。其次,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并且监督成本较高。

  三、应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对策

  1.取消经理人员行政任命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权如果掌握在政府官员手中,会由于这些官员无须为自己的选择承担任何风险,而使这种选择权成为“廉价投票权”,从而导致经营者职位安排与企业业绩无关,进而降低了经营者高效经营企业的长期激励。为解决经营者选择及长期激励问题,选择经营者的权利必须由政府官员手中转移到出资者手中,取消政府对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性任命,让真正承担风险的出资人选择经营者。为此,要加快改革传统的国有企业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国资委应培育一个专业化、职业化的董事阶层,专门行使董事职能。为防止选择董事的行政行为,要对有可能成为董事成员者进行必要的监督、审查和考核。要尽快培育起规范的、有竞争的管理人才市场,形成合理的董事人员能力评估体系,对董事人员形成竞争压力和优胜劣汰的局面。

  2.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设计科学且具有吸引力的“激励机制”。一是确认国有企业代理人的独立利益,围绕其需求设立激励机制。首先要确立代理人的独立地位,不能将其归属于一般职工或国家干部,要围绕其需求设立各类激励机制。在我国要彻底解决“职位消费”问题困难很大。在我国国有企业代理人的需求结构中,“职位消费”费用远远大于其货币报酬,从降低改革成本角度出发,与其花大力气解决该问题,重新设置诸如高报酬、高奖励之类的激励制度,不如利用“职位消费”这个激励因素设计“职位消费”激励机制,根据其经营业绩确定给予或剥夺经营者的“职位消费”特权,就可以消极为积极,使“职位消费”成为激励因素。二是使国有企业经营者拥有部分的剩余索取权。所谓剩余索取权是指企业收益在支付要素报酬和投入品价格后的剩余收入的索取,这样做既可以避免道德风险,同时也可以使权力与责任分布进一步均衡。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一是对国有企业经营者进行考核和监督,国有企业经营者在履行其使命的全部过程中应该受到党和国家经常的、定期的检查和必要的监督,但除了已有的有效办法外,作为一种重要的动态和评价手段及有效形式――业绩审计实不可少,已有的稽查特派员制度以及独立董事制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二是培育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市场机制,实行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注册制度,建立企业家档案和技术级别认可制度,推行企业家任职资格制度,并相应地建立具体的中介机构和组织体系。同时,政府作为市场管理者,应将资本市场、产权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及其他产品市场统一纳入管理盘子,使之相互协调和配套,共同发挥其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行为约束和监督作用。三是加快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经理市场的建立,会弥补国有企业代理阶层市场方面的“激励空缺”。建立有效的经理市场,在代理人之间引入竞争机制,形成由众多代理人竞争构成的代理人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市场激励机制。四是减少国有企业代理层次,通过减少国有企业代理层次,可以强化所有者对代理人约束的动机,消除地方政府和企业代理人“合谋”的可能,增加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在具体操作上,可针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选择不同的改革思路。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篇2

  根据学校政教处的规定与要求,现将开学后班级学生的手机管理规定如下:

  1、原则上不允许同学带手机到校。

  2、确实因某些原因需带手机到校的,必须由个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名,并写上“如我的小孩违反学校关于手机的管理规定,同意学校给予相关处理。”

  3、经过家长同意,由班级年段与学校政教处备案的同学,可以带手机到校,但上课期间手机必须关机,如果没有关机,放出响声,一律当作一次违规论处。

  4、上课期间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把手机拿出来-----包括含看时间;看短信;更不能借看时间为由偷偷玩游戏。手机一律放在自己的口袋中。一旦暴露(含关机放在桌子上),就当做一次违规论处。

  5、上课玩手机第一次违规,必须写检讨,并张贴在班级“曝光台”上实行自我监督和班级监督,诚心改正错误。第二次再违规,没收其手机,上交政教处保管,通知家长来领取,并根据该同学的认错态度,做相应的处理。

  6、带手机到校的同学(含经过申请及未经申请批准私自偷带手机到校者),如果发生手机被盗、丢失、损坏等,班级一概不负责任。

  7、没有经过申请私自带手机到校的,一经发现,将给予没收,送交政教处保管,通知家长来领取的处理。这类同学如果出现上课玩手机的违规现象,班级将加重处罚力度。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有关要求,我局将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开展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现将《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是公立中医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统筹兼顾医疗质量管理和效率管理、促进医院改革的具体探索。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重点专科协作组、病种协作组牵头单位和试点医院、试点科室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各试点医院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进行调查研究,选择有代表性的专业和病种,按照我局下发的各病种中医临床路径、中医诊疗方案,制定详细的试点方案,确定具体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指标到人。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对相关临床科室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务求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重点专科协作组、病种协作组牵头单位要积极指导、帮助试点医院开展试点工作,定期对各试点医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分析,我局医政司将适时组织对各试点医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积极探索,总结提高

     中医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任务,各试点医院要在试点工作中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加强交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总结,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研究建立我国中医医院临床路径管理的制度和工作长效机制积累宝贵经验。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篇4

  为了构建和谐文明校园,建立学校与学生、学校与家长共享的数据平台及沟通平台,同时也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学生认真上好每一节课。学校购置班级手机存放盒,对学生手机进行统一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在校按规定使用手机,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

  二、禁止学生在教学、实习、实训、集会时间使用手机,上午早自习前学生必须将手机关闭或设置为静音统一存放到班级手机盒中。中午放学时发放。下午自习前学生必须将手机关闭或设置为静音统一存放到班级手机盒中,下午放学发放。晚自习前学生必须将手机关闭或设置为静音统一存放到班级手机盒中,下晚自习发放。

  三、各班级每天指定一名学生管理手机盒,发放手机。

  四、任课教师负责监督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凡是违反规定者,第一次发现上课玩手机,没收手机一个月;第二次发现玩手机,没收手机两个月;第三次发现上课玩手机,学生写保证书,并由家长来代领手机。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篇5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企业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有效利用优质资源,增强企业在专业领域的竞争优势,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经营管理(以下简称托管)。

  第二条为规范托管行为,理顺托管关系,有效提高委托经营的监管力度,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委托经营管理行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企业或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通过委托经营管理方式,将区属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委托受托人经营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委托经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托管企业)是指业务专业性强,需要有专业团队经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托管的性质及范围

  第五条被托管企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受托人实施经营和管理,委托人对其实施监督。

  第六条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可以对企业整体托管,也可以实行部分托管;托管的范围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托管的内容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托管的原则及管理方式

  第七条托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权责明晰原则。托管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协议(合同)的形式界定,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方的利益;

  2、充分授权原则。委托人是以企业委托的方式将所属企业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必须给予受托人充分的管理授权,保证其正常行使对被托管企业的管理权力;

  3、有效监督原则。委托人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重点事项进行监督,各项监督必须做到实时有效。

  第八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通过对经营计划的审批、重大经营决策的审批等从权限上进行控制与监督;

  2、通过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3、通过强化信息报告制度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

  4、委托人不直接干预受托人、被托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章委托人管理职责

  第九条对被托管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委托人的各个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是委托经营管理的决策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2、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

  3、审定其它与委托经营和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企业管理部门是委托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负责起草《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2、组织与受托人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

  3、对被托管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进行审核;

  4、对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归口管理;

  5、对被托管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日常监督;

  6、组织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财务、审计部门是被托管企业财务及经营成果的监管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指导、规范被托管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2、审核、监察受托人上报的被托管企业年度预算计划;

  4、审核被托管企业的年终决算,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结果进行审计;

  5、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对被托管企业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管理职责包括:

  1、代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2、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经营活动中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

  3、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托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4、代表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托管关系确定

  第十四条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明确托管关系。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托管期限;

  2、委托范围及内容;

  3、委托方、受托方权利和义务;

  4、投入、产出及收益分配;

  5、资产的使用、维护(修)及管理;

  6、保证和承诺;

  7、其它约定。

  第十五条《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经双方以适当程序签署批准后即行生效,托管关系即确定。

  第十六条委托人行使股东权利在被托管企业董事会通过决议,确认与受托人的委托经营管理关系,并作出股东决议确认后,将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正式移交给受托人。

  第六章行权机制

  第十七条为保障受托人正常行使委托经营管理的权利,保证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正常监督,应明确委托经营管理在重大事项方面的“行权”机制。

  第十八条受托方通过“内部程序+法定程序”的方式来保证对被托管企业的有效行权。对于必须通过被托管企业董事会做出决策的重大事项,受托人与委托人首先通过内部协商机制,形成一致意见,通过委托人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履行法定程序后,通过决议。

  第十九条被托管企业高管层人事安排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确定,通过法定程序确认。

  第二十条委托人与受托人每年要在《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的基础上,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作为委托经营管理的业绩合同。

  第二十一条《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中应明确规定业绩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内容。

  第七章托管权限划分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的权限如下:

  1、被托管企业股权变更与处置权;

  2、被托管企业资产管理权和处置权;

  3、被托管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的审批权;

  4、被托管企业经营计划的审批权;

  5、被托管企业审计监察权;

  6、被托管企业融资、投资、担保审批权;

  7、被托管企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权;

  8、被托管企业经营收益分配权。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有如下权限:

  1、被托管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权限内的审批权;

  2、被托管企业年度目标责任书的审核权;

  3、被托管企业经营层考核权;

  4、被托管企业财务管理权;

  5、被托管企业经营层人事任免权;

  6、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性合同审批权;

  7、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性设备、物料的采购权;

  8、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权;

  9.被托管企业生产、技术、质量等方面标准制定权;

  10、被托管企业经营收益分配权。

  第八章监督控制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委托经营管理过程和结果进

  行监督。

  1、通过派驻被托管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外派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被托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按照《外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经营信息。

  2、通过职能部门的归口管理进行监督。企业管理、财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日常经营动态监督,按照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被托管企业进行实时监督。

  3、通过审计部门审计监察工作了解被托管企业经营效果和管理状态。按照委托人相关管理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专项审计,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方法实施监督管理。

  1、事前控制:通过被托管企业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计划,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目标进行有效控制;通过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绩效实行目标管理。

  2、事中监督:通过对重大事项的审核,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行为予以审核、监督。

  3.事后监督:通过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年终决算审计,对受托人的托管绩效进行事后的核实、监督。

  第九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和《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委托人每年对受托人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第二十七条对受托人托管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考核内容为准。

  第二十八条每年年初,委托人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受托人上一年度托管业绩进行考核,其程序为:

  1、财务、审计部门提供被托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监察报告;

  2、企业管理部门核实《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考核结果,并进行考核评价;

  3、根据考核结果,企业管理部门拟定考核意见和考核兑现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4、财务部门按照审定的考核兑现方案予以兑现相应酬劳。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委托人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拟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试行。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篇6

  各科室:

  为规范医护人员执业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减轻患者负担,根据省卫计委《关于在县级公立中医医院推广实施性中医临床路径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5〕617号)、国家卫计委印发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和省卫计委关于临床路径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病人为中心,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中医临床疗效,进一步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不断提高中医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费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药服务。

  二、总体目标

  按照省卫计委要求,结合我院实际,2018年1月正式实施临床路径管理,从省卫计委发布的20个专业171个病种临床路径和100个中医实施性临床路径中,选择确定我院2016年1月-2017年6月出院病人前50位的病种,作为我院首批实行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其中中医21个,西医42个,2018年7月份,再增选中医30个、西医30个病种实行临床路径管理,实现到2018年底,实行临床路径管理的出院病人数占总出院病人数的50%,至2019年底,实行临床路径管理的出院病人数占总出院病人数的70%,临床路径管理进一步规范,临床路径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实现医疗质量和医疗效率同步提高的目标。

  三、建立临床路径管理组织体系

  (一)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和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临床、护理、药学、医技等专家任成员。管理委员会是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组织会议,研究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实施方案。

      2.审定临床路径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

      3.审定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各项相关制度。

      4.审议指导评价小组提交的有关意见建议。

      5.协调解决临床路径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6.审定临床路径管理所需的关键数据、监测指标、考核指标。

  7.其他需要管理委员会承担的职责。

  (二)成立临床路径管理指导评价小组

  临床路径管理指导评价小组由我院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护理、药学、医技等专家任成员。指导评价小组是我院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部门,办公室设置在医务科,医务科科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指导评价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落实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2.向管理委员会提交临床路径管理有关意见、建议,制度草案,规划、计划草案,评价结果或报告。

      3.对各实施小组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审定各实施小组上报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及文本。

      5.组织开展临床路径相关培训工作。

      6.组织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评价工作,并负责评价结果运用。

      7.临床路径管理过程中关键数据统计与汇总等数据和档案管理。

  8.其他需要指导评价小组承担的职责。

     (三)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实施小组

  临床路径管理实施小组由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该临床科室医疗、护理人员和药学、医技等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

  临床路径管理实施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在指导评价小组指导下,开展本科室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2.制定科室临床路径实施目标及方案,并督促落实。

      3.负责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

      4.组织科室人员进行临床路径管理方面的培训。 

      5.向指导评价小组提出本科室临床路径病种选择、调整及临床路径文本制修订的建议。

      6.分析变异的原因及提出解决或修正的方法。

      7.参与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评价与分析,并对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进行持续改进。

  8.其他需要实施小组承担的职责。

  四、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应当满足的条件

  诊断明确,没有严重的合并症,能够按临床路径设计流程和预计时间完成诊疗项目。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退出临床路径:

  (一)在实施临床路径的过程中,患者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需要改变原治疗方案的。

  (二)在实施临床路径的过程中,患者要求出院、转院或改变治疗方式而需退出临床路径的。

  (三)发现患者因诊断有误而进入临床路径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临床路径实施的情况。

  五、选择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

  (一)常见病、多发病,从各科出院病人最多的病种中确定病种。

  (二)治疗方案相对明确,技术相对成熟,诊疗费用相对稳定,疾病诊疗过程中变异相对较少。

  (三)优先选择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制定临床路径推荐参考文本的病种。

  六、临床路径实施流程

  (一)经治医师完成患者的检诊工作,会同科室个案管理员对住院患者进行临床路径的准入评估。

  (二)符合准入标准的,按照临床路径确定的诊疗流程实施诊疗,根据医师版临床路径表开具诊疗项目,向患者介绍住院期间为其提供诊疗服务的计划,并将评估结果和实施方案通知相关护理组。

  (三)相关护理组在为患者作入院介绍时,向其详细介绍其住院期间的诊疗服务计划(含术前注意事项)以及需要给予配合的内容。

  (四)经治医师会同个案管理员根据当天诊疗项目完成情况及病情的变化,对当日的变异情况进行分析、处理,并做好记录。

  (五)医师版临床路径表中的诊疗项目完成后,执行(负责)人应当在相应的签名栏签名。

  七、临床路径的实施

  (一)确定我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

  各科首批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如下:

  1.推拿科(中医临床路径)

  ①腰腿痛(腰椎间盘突出症)

  ②项痹病(神经根型颈椎病)

  ③眩 晕(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

  ④中风病(脑梗死恢复期)

  ⑤中风病(脑出血恢复期)

  ⑥面 瘫(面神经炎)

  ⑦漏肩风(肩周炎)

  ⑧膝痹病(膝关节骨性关节炎)

  2.骨伤科

  (1)中医临床路径病种

  ①锁骨骨折

  ②胸腰椎骨折

  ③肱骨外科颈骨折

  ④胫腓骨骨干骨折

  (2)西医临床路径病种

  ①踝关节骨折

  ②髌骨骨折

  ③股骨干骨折

  ④胸、腰椎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

  ⑤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

  3.外科

  (1)中医临床路径病种

  ①慢性胆囊炎

  ②下肢静脉曲张

  (2)西医临床路径病种

  ①急性阑尾炎

  ②乳腺良性肿瘤

  ③腹股沟疝

  ④甲状腺良性肿瘤

  ⑤胆总管结石

  ⑥胆总管结石合并胆囊炎

  ⑦良性前列腺增生

  ⑧结肠癌术后辅助化疗

  ⑨直肠癌术后辅助化疗

  ⑩胃癌术后辅助化疗

  4.肛肠科

  (1)中医临床路径病种

  ①混合痔

  ②肛裂

  ③肛瘘

  (2)西医临床路径病种

  ①肛周脓肿

  ②直肠息肉

  5.妇产科

  (1)中医:

  ①盆腔炎

  ②胎动不安(早期先兆流产)

  ③月经过多症(无排卵性功能失调性子宫出现)

  (2)西医:

  ①计划性剖宫产

  ②自然临产阴道分娩

  ③医疗性引产

  6.儿科

  ①支原体肺炎

  ②轮状病毒肠炎

  ③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④支气管肺炎

  7.眼科

  ①白内障

  ②青光眼

  ③翼状胬肉

  8.内科

  (一)中医

  咳嗽

  (二)西医

  ①反流性食管炎

  ②脑梗死

  ③社区获得性肺炎

  ④慢性阻塞性肺病

  ⑤支气管哮喘

  ⑥急性肾盂肾炎

  ⑦乙型糖尿病

  ⑧慢性支气管炎

  9.平困人口15种大病

  ①宫颈癌(手术)

  ②结肠癌术后辅助化疗

  ③胃癌术后辅助化疗

  ④直肠癌化疗

  ⑤乳腺癌(手术)

  ⑥胃癌根治术

  ⑦前列腺癌(手术)

  ⑧膀胱癌(手术)

  ⑨甲状腺癌(手术)

  ⑩食管癌(手术)

  11食管癌(化疗)

  12结肠癌(手术)

  13乳腺癌(化疗)

  14白内障(手术)

  以上是我院首批确定的病种,以后视情况可适当增加病种数。

  (二)临床路径文本和电子表单的确定

  以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20个专业171个病种临床路径和100个病种中医实施性临床路径文本和电子表单为基本框架,遵循循证医学原则,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发布或相关专业学会和临床标准组织制定的最新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基本药物目录、中医诊疗方案等,结合我院临床工作实际,对其进行细化完善,确定各科实施的临床路径电子表单和医嘱。在制定临床路径表单和确定医嘱时,要杜绝不合理输液,使用抗菌药物必须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要求,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原则上不联合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其中,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良性肿瘤疾病手术、无下肢溃疡的大隐静脉手术,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同时加强辅助用药管理,根据要求以下21种药品不能纳入临床路径表单和医嘱中:骨瓜提取物注射液、小牛血清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注射用骨瓜多肽、注射用红花黄素、注射用脑蛋白提取物、谷红注射液、注射用核糖核酸Ⅱ、脾氨肽口服冻干粉、瓜蒌皮注射液、香菇多糖注射液、注射用复合辅酶、鸦胆子油注射液、注射用肝水解肽、注射用复方三维B、单唾液四己糖神经节苷脂、小牛血取蛋白提取物、转化糖电解质、参芪扶正注射液、脑肌苷肽注射液、注射用磷酸肌酸钠、前列地尔。

  医嘱可以按病种做成固定模板,以便直接引用;对手术所用的材料按照安全、有效、必需、价廉的原则选择使用;同一病种辅助治疗药物不得超过2种;使用中药(包括饮片、颗粒剂、中成药)需辩证,患者能口服的,尽量使用口服中成药,不使用中药注射剂;用药原则坚持能口服的不注射,能注射的不输液。

  各病种的医嘱须报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启用。

  (三)培训

  电子表单和医嘱维护完成后召开专题培训会,对各科室医师进行临床路径管理务实的系统培训,使医、护、药、技及其他各科室人员明确各自职责和各项操作方法。

  (四)运行

  2017年12月15日开始,各科试运行,对临床路径进行检测,发现存在的问题,加以改进,逐步完善,2018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

  八、临床路径变异的处理

  临床路径的变异是指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出现偏离临床路径程序或在根据临床路径接受诊疗过程中出现偏差的现象。变异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记录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将变异情况记录在医师版临床路径表中,记录应当真实、准确、简明。

  (二)分析

  经治医师应当与科室实施小组交换意见,共同分析变异原因并制订处理措施。

  (三)报告

  经治医师应当及时向实施小组报告变异原因和处理措施,并与科室相关人员交换意见,并提出解决或修正路径的方法。

  (四)讨论

  对于较普通的变异,可以组织科内讨论,找出变异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也可以通过讨论、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探索解决或修正路径的方法。对于临床路径中出现的复杂而特殊的变异,应当组织相关的专家进行重点讨论。

  九、临床路径管理的评价、考核与改进

  根据《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评估方案》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和标准。

  (一) 实施小组每月常规统计临床路径管理评价相关指标的数据,并上报指导评价小组。指导评价小组每季度对临床路径实施的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临床路径实施小组根据质量改进建议制订质量改进方案,并及时上报指导评价小组。

  (二)临床路径实施的过程评价内容包括:相关制度的制订、临床路径文本的制订、临床路径实施的记录、临床路径统计报表的填写、患者退出临床路径的记录等。

  (三)手术患者的临床路径实施效果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类型、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天数、非计划重返手术室次数、手术后并发症、住院天数、手术前住院天数、住院费用、药品费用、药占比、医用耗材费用、患者转归情况、健康教育知晓情况、患者满意度等。        

  (四)非手术患者的临床路径实施效果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病情严重程度、主要药物选择、并发症发生情况、住院天数、住院费用、药品费用、药占比、医用耗材费用、患者转归情况、健康教育知晓情况、患者满意度等。

  (五)制定临床路径管理奖罚制度,对照评估指标和标准,对各科室执行临床路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予以奖罚。

  十、工作要求

  (一)各临床科室组织学习国家卫计委和我省下发的将要实施本的本专业疾病的临床路径。

  (二)各临床科室建立本科室临床路径工作档案,内容包括:实施病种的临床路径,本院下发的临床路径工作实施方案、患者一般情况登记本,实施小组名单、医师版临床路径表、变异记录单、月常规统计病种评价相关指标等。

  (三)医师版临床路径表记录应真实、准确、简明,对变异情况有分析、讨论和处理措施,并在本科室保留,医务科定期督导检查。

  (四)实施小组每月常规统计病种评价相关指标的数据,并上报医务科。

  (五)指导评价小组每季度对临床路径实施的过程和效果进行考核、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篇7

  为加强和规范中心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我国事业的快速发展及所取得的重大科技创新,提高“秘书工作”*业务的辐射性和社会认知度,维护“秘书工作”*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中心名义,通过新闻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局的指导思想保持一致。

  第二条 中心的新闻宣传工作由中心党委统一领导,各处、研究室分工管理,日常工作由办公室专人负责。

  第三条中心的新闻宣传工作包括以下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国家地方、**局领导视察检查中心,或参与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以及有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二)中心贯彻落实重要思想的实践活动,以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三)全国海洋环境保护、监测及海域使用技术支撑等业务重大调整和重大措施的出台、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领导的重要讲话、重大科研成果及重要文章等信息的对外发布。

  (四)“秘书工作”*重大改革举措、建设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第四条 对新闻媒体采访中心领导或者向领导约稿,由办公室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需经办公室审核并报被采访领导审定或者由被采访领导委托相关人员审核后方可登载。

  第五条 中心重大会议的新闻报道工作。

  (一)办公室根据会议主题和中心领导要求,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经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办公室负责协调记者与会进行采访报道。

  (三)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负责草拟新闻通稿,有关参考资料由承办会议的部门协助提供。

  第六条 中心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发表文章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中心对外发布信息的审核由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中心设立新闻工作负责人,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

  (二)拟定中心年度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计划。

  (三)组织实施中心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篇8

  为加强公司宣传报道工作,促进企业文化建设,激发公司员工参与宣传报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宣传报道水平,凝结正能量,提高公司知名度和美誉度,塑造公司良好社会形象,结合集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职责和任务

  第一条公司宣传报道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紧围绕公司全年工作目标,抓住促进公司和谐发展主题,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主动对外宣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职工,着重树立新典型、新形象,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二条公司宣传报道工作由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工作部归口管理。

  (一)党委书记是宣传报道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工作部按照党委宣传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对宣传报道工作进行实施、协调、采访、审核、上报、统计等过程管理。

  (二)公司成立宣传报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报道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有关领导、各党支部书记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公司各单位是宣传报道任务的承担部门,要按照党委目标分解指标和要求,承担完成宣传报道任务。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宣传报道工作负责人,负责提出宣传报道工作思路和办法,策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本单位稿件信息内容把关。

  (四)各单位要设立兼职宣传员,负责收集、整理新闻宣传素材线索,及时撰写稿件,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写作的宣传稿件经负责人把关后发送至党委工作部,由党委工作部做好记录、审核、投稿。

  未经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发布信息,对于发布虚假信息对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公司对本人做出严肃处理。

  (五)新闻宣传稿件要及时报送。消息类稿件从事件发生到报送不得超过72小时,其它类稿件根据情况及时收集和上报,避免因时效性滞后而失去新闻报道的意义。

  第二章宣传报道主要内容及格式要求

  第三条宣传报道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集团重要会议精神以及下发文件、领导讲话、工作布置、学习落实等情况,以及领导调研、指导工作等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

  2、公司、项目形象展示以及各项业务完成的阶段性工作、工作重大进展、重大突破,组织的活动,取得的成效、获得荣誉的宣传报道。

  3、公司制定的新政策、新措施、新要求,或者国资委、集团要求贯彻实施的新政策、新措施的宣传报道。

  4、公司主管业务的通报信息、典型经验、先进人物、创新做法、特色亮点工作的宣传报道。

  5、集团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参加公司业务活动,视察、检查公司相关业务,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6、在经营管理、安全质量、党工团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及取得的荣誉。

  7、重要(大)工程的中标、开工、竣工验收等重要节点进展情况。工程的造价、规模、工期、功能效果文字信息,工程的效果图、特色亮点照片和竣工全景及局部照片。

  8、项目接受所在地有关领导参观、视察以及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公益性活动等的宣传报道。

  第四条宣传报道格式

  1、消息、通讯、简报等均可,重要活动原则上要求配发照片,图片像素不小于1280*720。

  2、新闻稿件及工作信息要求严格遵守真实性、及时性、简明性原则,保证内容要素齐全完整、逻辑清晰、信息准确。

  3、动态性信息稿件原则不超过500字,通讯类稿件不超过2000字,所有稿件要求主题鲜明、语言简练生动,落款应为作者实名,若出现多人,原则上择选最大贡献人不超过3人。

  第三章宣传报道考评奖惩管理

  第五条党委工作部每月对各部室、项目部、分公司投稿及发稿情况进行统计并在生产会上通报。年底通报部室、项目部、分公司年度发稿情况。完成本部门(项目)指标的基础上,每多刊发稿件1篇增加1分,完不成指标的,每少完成1篇减少1分。

  第六条对未完成年度宣传指标的部室、项目部、分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公司党委不予推荐参评集团党委组织的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评选,部室、项目部、分公司宣传报道负责人不予推荐参评集团党委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部室、项目部、分公司不得评为公司先进单位。

  第七条公司对宣传报道进行稿费奖励

  1.职工在媒体发表的新闻作品奖励标准为:国家级,XX元/篇;省级XX元/篇;市级XX元/篇;在搜狐、腾讯、凤凰、网易、长城等门户网站发表的作品XX元/篇;在县级媒体及业主单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上发表的新闻作品XX元/篇;在集团《河北建工》报、河北建工集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风尚》杂志上发表的作品XX元/篇。

  2、职工的同一作品刊登在多个媒体平台上,只取1个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但刊登数量列入稿件统计。

  3、不列为稿费奖励对象的几种情形:

  (1)刊登在公司网站、公司综合信息平台等或拥有自有账号媒体上的新闻作品;

  (2)没有冠名“XX集团”、既不奖励也不计入外发稿数量。

  5、稿费发放方式:

  (1)公司职工稿费奖励,由党委工作部每半年统计稿件明细表报主管领导审批,经财务部批准列支后进行支付;

  (2)稿费奖励涉及个人所得税扣减的,按税法相关要求进行扣减。

  (3)报道作品统计过程中如出现遗漏,党委工作部核验无误后,纳入下半年稿件奖励。

  第八条附则

  1、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党委工作部。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篇9

  一、指导思想

  以病人为中心,以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临床疗效为根本出发点,进一步规范中医临床诊疗行为,不断提高中医医疗服务质量、临床疗效,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药服务。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临床路径管理实现医疗服务诊疗护理常规的标准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内涵质量。明确诊疗护理操作规程,使医护人员行为规范化、标准化。有效避免乱开药、滥检查等过度治疗现象,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控制非必要医疗支出。

  三、组织保障

  1、医院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本院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制定本院相关病种临床路径,指导并监督各实施小组开展工作,定期向市卫生局临床路径管理小组办公室报告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2、管理委员会下设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负责对临床路径的开展、实施进行技术指导,制订临床路径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根据评价分析结果提出临床路径管理的改进措施。

  4、各科成立临床实施小组:

  内科:组长副组长

  外Ⅰ科:组长副组长

  骨科:组长副组长

  外Ⅱ科:组长副组长

  由科主任任组长,护士长任副组长,医疗、护理人员任成员。实施小组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本科相关试点病种的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定期向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5、医务科负责组织临床科室科主任修订临床医师路径;护理部负责组织护士长修订护理路径;病案室和信息科负责相关病案信息收集、统计工作;财务科和医保科负责收费的实时监控;药剂科负责监测合理用药,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降低用药成本,协助处理与药物有关的变异;医技科室负责执行临床路径表上本科室执行的项目,协助处理与本科室有关的变异。

  6、临床医生负责参与修订临床路径中与医疗相关的措施;决定病人是否进入或退出临床路径,并在医嘱中注明;确定治疗项目、计划并执行;对病人的康复进度进行评估,是否合乎临床路径的预期进度;定期阅读变异分析报告,提议讨论需要改良的服务项目。

  7、护士负责护理服务相关的部分。监测临床路径表上应执行的项目;负责病人的活动、饮食和相关的护理措施;协助和协调病人按时完成项目;记录和评价是否达到预期结果;负责提供病人与家属的健康教育;制定和执行出院计划;有变异时,仔细记录变异,与护士长和医生讨论并加以处埋;定期阅读变异分析报告,提议需要改良的服务项目。

  四、实施步骤

  (一)试点启动阶段(2013年7月)。

  1、各临床实施小组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已经制定临床路径推荐参考文本的病种,结合临床工作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病种,编制本院临床路径标准及临床路径表并上报院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审核。

  2、组织召开中医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会议,印发工作方案。

  3.各科室组织学习临床路径管理方法,对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动员、教育和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8月—2014年11月)。

  1.全面启动临床路径工作,通过临床试行对临床路径进行检测,发现存在的问题,加以改进,逐步完善成一套合理、切实可行的临床路径。

  2.各科室每月对本科临床路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定期召开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会议,就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研讨,交流经验。

  (三)实施工作评估总结(2013年12月)。

  1.各科室对本科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13年12月上旬前将总结材料报医务科。

  2.组织召开我院中医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部署下一步中医临床路径管理相关工作,逐步增加我院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

  五、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评价指标

  (一)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

  1.效率指标。临床路径管理病种平均住院日较前缩短或持平,如有延长需分析说明原因。

  2.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指标。

  (1)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死亡率、医院感染发生率、手术部位感染率、再住院率、非计划重返手术室发生率、常见并发症发生率较前下降或持平,如有升高需分析说明原因。

  (2)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治愈及好转率较前升高或持平,如有下降需分析说明原因。

  3.加强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管理。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率较前下降或持平,如有升高需分析说明原因。

  (二)卫生经济学指标。

  1.加强对单病种总费用的监控。临床路径管理病种单病种总费用较前下降或持平,如有升高需分析说明原因。

  2.加强对重点科室医疗费用的监控。对重点科室医疗费用加强监控,尤其是对高值耗材的使用进行管理。临床路径管理病种的单病种总费用较前下降或持平,费用增长率较前下降,如有升高需分析说明原因。

  六、工作要求

  (一)相关科室务必认真学习有关规定,按照病种临床路径管理标准和方法实施确定病种的临床路径管理,由指导评价小组负责日常督查,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稳步提高。

  (二)强化监管、务求实效。临床路径管理实行“检查、备案和督查”制度。指导评价小组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试点病种进行有计划的综合质量检查,定期考核入院人数、平均住院天数、平均药品费用、检查项目所占比例、治疗有效率、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病人满意度、临床工作人员满意度等指标,进行路径管理效果评价;定期对药品进行重新筛选,降低药品费用;定期对临床路径管理效果进行通报。

  (三)严格考核、落实责任。临床路径考评结果纳入科室绩效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四)积极探索、总结提高。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管理模式,我们一定要在工作中认真学习、深入研究、明确目标、细化任务、加强交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总结,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我院临床路径管理的制度和工作长效机制积累宝贵经验。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篇10

  手机是科技进步的产物,是社会文明的标志。然而,由于部分手机网络传播不良和低俗信息,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的弊端已显得十分突出,影响了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学习,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督促学生科学使用手机,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园内携带、使用手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将手机带进校园的,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并符合以下规定。

  第二条手续办理与承诺

  1.学生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家长签字同意,报班主任登记。

  2.承诺遵守本规定的各项条款,文明使用。

  3.承诺学生自行妥善保管手机,因保管不善造成手机丢失或损坏,由学生本人自行负责。

  4.学生在校违规使用手机所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

  第三条使用规定

  1.不在教学时间(早读、正课、晚自习)内使用手机。

  2.不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等教学场所内使用手机。

  3.熄灯就寝后不使用手机。

  4.考试过程中不携带、不使用手机。若因未留意而携带手机,应主动交监考教师。

  5.在教学时间内、教学区域内、熄灯就寝后关闭手机。

  6.仅限于使用手机的通讯功能,不得利用手机聊天、接收或传播不良信息、考试作弊等。

  7.家长因重要紧急事项联系学生,必须在学生休息时间内进行。教学时间内、熄灯就寝后,可与班主任或宿舍管理员联系。

  8.学生手机号应在班主任处准确登记。

  第四条检查

  1.学校各处室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宿舍管理员、学生会团委会干部有权检查学生使用手机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2.学校各处室干部、班主任有权在教学时间内、熄灯就寝后抽查学生手机状态,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的处理办法

  1.违反本规定的,第一次由班主任批评教育,并通报家长;第二次政教处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手机由家长领回,重新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携带使用;第三次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当学期内不得重新申请使用。

  2.考试过程中携带或使用手机,按作弊对待,依据我校《学生违纪处罚办法》处理。

  3.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或认错态度差,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附则

  1.本规定由政教处、团委组织实施,解释权属学校政教处。

  2.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班级量化考核,每发生一次违规现象,扣班级量化考核分0.5分。

  3.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试行,并根据试行情况逐步修订完善。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篇11

  为切实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社区网格管理)系统信息宣传报道工作,全面深入宣传我系统政策法规、工作措施、工作成效、先进经验和好人好事,弘扬改革创新精神,树立良好队伍形象,根据上级关于加强信息宣传报道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办(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宣传报道工作管理

  1、区办(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宣传工作的组织、培训、考核工作,对各科室(分拨中心)、各所的信息宣传工作半年进行通报;负责对系统各单位上报信息的收集、审核、统计、整理、编撰、发布(送)。

  2、各所应明确一名分管副所长负责宣传报道工作,并指定一名文字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信息员。

  二、宣传报道工作内容

  1、紧密结合市、区中心工作,对各项活动成效、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宣传报道。

  2、在单位实际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典型事例、工作动态、好人好事等。

  3、在单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对解决困难和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针对本单位的某专项工作进行调研,形成的专题调研报告。

  三、宣传报道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2、要确保真实、准确,避免虚报和漏报。

  3、要紧扣中心工作,挖掘特色信息。

  4、工作动态类信息应在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会议类信息在一周内报送。

  5、稿件投送截止时间:20xx年12月31日。

  6、各单位信息稿件原则上统一报送区办(局)电子邮箱(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经区办(局)审定后统一上报。

  7、如遇重大事件,信息需第一时间发送的,经各所负责人或街道办领导同意,可以直接投送,但所投送的稿件须同时报送区办(局)备案。反映问题类的信息稿件,须统一经区办(局)审定报送。

  四、信息宣传任务分解

  各科室(中心)、各所宣传报道任务详见附表一。要求各科室(中心)、各所高度重视,按照任务分解,组织人员落实到位。

  五、奖励标准

  (略)

  六、考核及奖励办法

  宣传报道工作考评采取对单位(部门)考核与对个人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是:

  1、区办(局)对各科室(中心)的信息宣传工作实行年终考核制度,考核成绩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各单位完成今年任务量的为达标,反之为不达标。

  2、区办(局)根据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刊载或播报数量,按照奖励标准兑付稿费。对完成任务和超额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审稿、组稿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篇12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级医院评审细则和市卫计委千分制考核的要求,推进临床路径工作开展,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缩短患者住院天数,提高诊疗效率,降低医疗成本和住院费用,通过诊疗、护理标准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医院经过充分讨论,制定了“临床路径考核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报考核办公室。

  一、考核要素和指标?

  各科参与考核的临床路径病种完成情况及各病种入径率≥60%、完成率≥70%、临床路径管理记录本记录情况,完成质量为考核要素。

  二、考核办法?

  ?实行按月考核,采取月底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要求各科每月必须完成所有参与考核的临床路径病种,入径率和完成率及相关文件的登记书写且保证质量。医务科通过电子病历系统抽查入径病例是否与上报表单相符,及路径各项流程质量完成情况。由质控科对各科室入径率和完成率月终进行考核汇总。

  三、奖惩办法?

  ?1.奖惩原则。以是否完成所有参与考核的病种且满足各病种入径率≥60%、完成率≥70%为奖惩基础。

  2.奖惩细则。

  (1)对未完成入径率60%的科室扣除科室当月考核得分1.5分。

  (2)对完成率未达标(≥70%)的科室扣除科室当月考核得分0.5分。

  (3)对登记记录不全或管理不规范的科室酌情扣分,该项目分值1分。

  (4)科主任考核按相同内容及分值进行考核。

  (5)对全部指标完成的科室及科主任奖励考核分值2分.

  (6)每月在《医院管理信息》上对各科室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7)当年度累计超过三个月未完成指标的科室和科主任、科秘书不得评优选先。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篇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

  员工食堂是制作、加工员工餐饮的场所,为创造一个整洁、干净、安全、高效的操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概要

  本制度规定了食堂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等内容。

  第三条管理职责

  1.行政部经理负责监督食堂的日常工作。

  2.行政部后勤主管负责食堂的日常运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行政部经理

  1.负责食堂日常管理的监督及每月收支的审核。

  第五条后勤主管

  1.负责对食堂的日常管理;

  2.负责对每日菜品质量的跟踪;

  3.负责制作、售卖食堂饭票、向员工发放餐卡;

  4.负责组织食堂每月的盘点;

  5.负责对各类物资费用的财务核算,加强费用的控制及节省。

  第六条厨师

  1.负责制定所需菜品计划(每三天为一个周期);

  2.负责验收采购人员所采购的物品;

  3.负责每日对饭菜的具体操作;

  4.负责每周配合后勤主管提出各类副食购置计划;

  5.负责每日食堂工作的综合安排。

  第七条帮厨

  1.负责菜品的切洗;

  2.负责厨房的卫生打扫和清洁;

  3.负责餐具的清洗、消毒;

  4.协助厨师作好食堂供餐工作。

  第八条清洁员

  1.负责餐厅卫生打扫与清洁工作;

  第九条食堂采购

  1.负责对食堂物资的采购。

  第三章细则

  第十条食堂供餐标准

  中餐:元晚餐:元

  其中午餐由个人刷卡就餐(元/份),晚餐由公司免费提供。

  第十一条食堂供餐时间:

  1.中餐:12:00—12:30(其中办公楼管理部门12:15就餐)

  2.晚餐:17:30——19:00

  第十二条食堂人员工作要求:

  1.上班时间食堂工作人员须穿着干净整洁的工作服及防滑平底鞋。

  2.食堂工作人员须保持头发干净整齐,不得留长指甲,不得吸烟,不得与人闲谈。

  3.食堂工作人员对待员工应笑脸相迎,彬彬有礼,一视同仁,严禁与员工争吵,虚心听取员工意见。

  4.工作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掌握消防器材使用规定。

  5.下班前要锁好柜子,关闭门窗,检查火种是否熄灭,关闭煤气、电源。

  6.食堂员工应每年检查一次身体健康状况,确保餐饮的卫生。

  第十三条食堂卫生环境要求:

  1.食堂内物品要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垃圾,严禁随地乱摆放东西,保证通道畅通。

  2.食堂内的食品要做到生、熟食分开摆放,购买的蔬菜要分拈腐叶并清洗两遍后才能加工,气温超过22℃未经冷柜保管的熟食隔夜后,不得食用。

  3.食堂内必须做到门窗明亮,墙面无污渍、无蜘蛛网、无蚊蝇、无烟尘,工作台面干净,无杂物、无积水、无污垢,炊具干净、整洁,无污点。

  4.食堂内部地面、工作台面每天清洗三次以上。

  5.食堂外部环境每天清扫四次,员工餐厅(含二楼及楼梯)要随时保洁。

  6.定期组织灭蚊、灭鼠消杀活动,消杀前餐具、食品要隔离保管,消杀后要及时清理窗台及墙壁等死角,打扫卫生,清洗工作台面、地面。

  7.泔水桶每天打扫一次,清洗干净,杜绝蚊蝇滋生。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

  1.未经许可,除食堂工作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厨房。

  2.厨房清洁用品应与调味品、菜品分开放置。

  3.厨房设置灭火器。

  4.厨房及就餐区严禁吸烟。

  5.使用炊事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6.食堂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等。

  7.管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做好防盗工作。

  第十五条食堂用餐规定

  1.各部门按月报餐,若需加班必须在提前4小时告知食堂工作人员,以便做好供应工作。

  2.食堂一律不收取现金,临时用餐到行政部交款买票,食堂凭票(卡)打饭。

  3.公司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就餐,禁止提前就餐。

  4.员工应文明就餐,按顺序排队,维持良好的就餐秩序。

  5.员工就餐应注意餐厅清洁,爱护餐厅环境,禁止随地乱扔乱倒。

  第十六条食堂采购、领用和报销:

  1.行政部本着质优价廉、货比三家的原则选择每日副食品等物资的固定供应商,蔬菜类可至批发市场购买。

  2.采购的物品应保证新鲜,严禁购买病死猪肉和过期、变质的蔬菜、调味品及肉制品。

  3.采购的菜品必须由后勤管理员、厨师、保管员共同进行验收核实,以保证帐物相符。

  4.采购员将采购的物品登记在采购收支表上,并做出统计。

  5.每天下午食堂上报第二天上午菜谱及当天中午用餐情况,保管员根据厨师要求,现场核对,食堂管理员根据财务部规定每周领取食堂备用金,并及时与财务部结算。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篇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干部学习培训、实践锻炼和学习成果运用情况,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XX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学习培训档案是干部职工在参加学习培训过程中取得的学分证明材料,是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年度考核和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为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成本,增强可操作性,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管理工作以电子档案管理为主,纸质档案管理为辅的方式进行。凡有条件的单位均应建立电子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行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全体干部。

  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主管,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党组)分级管理。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履行对全市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的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等职能,负责市委管理干部的学习培训档案管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全市行政单位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市直机关工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市直机关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市委教育工委、市国资委党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管理,指导本系统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学分证明材料审核、学分审核登记、评定等管理工作,并协助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其它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的申报、审核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相关干部的学习培训档案管理,并会同同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指导、督查本地区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归档与审核

  第八条 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登记申报表、干部培训周期学分考核登记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登记申报表,由干部本人根据年度培训学习情况,如实向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申报,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由干部本人保存备查。干部培训周期学分考核登记表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考核周期和年度评定学分填写。

  第十条 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实行干部个人申报、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的管理制度。干部根据个人年度学习培训情况于当年12月底前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相关学习培训证明材料,填写《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登记申报表》,经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学分等次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干部学习培训档案材料的审核、审定、申报与归档工作。干部学分年度考核工作在每年1月底之前结束。

  第十二条 干部学习培训纸质档案按一人一档分年度建立;档案用纸统一使用16K或A4规格;归档材料依据周期学分考核登记表、年度学分考核登记申报表、奖励与处分学分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顺序排列。

  第四章 保管、移交与查阅使用

  第十三条 干部学习培训档案保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统一保管,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同时协助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其他干部学习培训学分审核、申报与材料归档工作。

  干部学习培训档案保管期限暂定为10年。

  第十四条 查阅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提出查阅对象、查阅的内容及要求,须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学习培训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应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第十五条 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干部调动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将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及时移交新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篇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公厅对外经济行为,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维护办公厅合法权益,防止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办公厅内部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办公厅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均应依照本办法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主要包括设计、开发、采购、维修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分为产品及货物采购合同、研发及委托服务合同、工程及系统建设合同3类。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四条 办公厅综合处负责经济合同的综合管理。根据厅内各处室的职能划分,实行经济合同管理责任制。 

  (一)综合处负责合同编号管理;负责年度合同执行情况的统计报告;协同承办部门参与合同纠纷处理。 

  (二)文书档案处负责对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的审核。 

  (三)财务处负责合同经济性条款的审核和经费预算控制;负责提供年度合同经费结算统计数据。 

  (四)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与签订;负责固定资产采购合同的管理与签订。 

  (五)各处室为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条款洽谈;拟订合同文本;根据授权签订合同;负责合同的履行;负责有关合同文件的归档。 

  (六)院法律顾问室负责对承办部门送达的合同要约进行审核;负责就重要合同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和固定资产采购合同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合同的签订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询价比选与竞价谈判。2万元以上合同应不少于2人参与询价比选;5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成立3人(含)以上谈判小组,开展竞争性谈判;12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成立5人(含)以上谈判小组,开展公开招标谈判。 

  (二)细化合同标的,明确合同数量、质量和技术标准。 

  (三)合同起草与修订。合同文本可由一方起草,双方修改商定。国家或行业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当采用标准文本,不能完全表达意思时,双方应通过补充合同或条款加以约定。 

  (四)合同审核。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和合同审核表(附件)送各责任部门进行审核。对审核修改幅度较大的合同,承办部门修改后应重新提交审核。 

  120万元以上的合同、跨年度执行的合同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委托院法律顾问室审定,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五)合同审批与签署。厅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和审批权限,授权承办部门处长或亲自签署书面经济合同。 

  第六条 承办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或纠纷时,应先咨询院法律顾问室的意见,及时与综合处协商处理办法,并向主管厅领导报告。 

  第七条 外部环境、合同标的和范围等合同主要因素发生重大改变,影响原合同执行时,承办部门应及时主动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先咨询院法律顾问室的意见,申请仲裁或法院裁决。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审核程序与合同订立审核程序相同。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八条 订立合同前,应对合同对方的经营资质、资信等情况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对方的资金、技术、设备、信誉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可要求对方出示或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行帐号,甚至财务报表等有关证明文件或信息。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担保。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第九条 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电报、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签订合同时,应对下列内容做出约定: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单位地址或住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标的; 

  (三)数量和单价; 

  (四)质量或技术指标; 

  (五)价款支付方式,以及收款单位、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包括知识产权条款。 

  第四章 合同审批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审批单按规定流程办理会签审批手续。一般合同经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会签,主管厅领导审批。重要合同经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院法律顾问室律师、主管厅领导审核会签,报办公厅主任审批。 

  第十二条 合同的审批应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2万元(不含)以下合同由主管厅领导审批; 

  (二)2-10万元(不含)合同由主管厅领导审批; 

  (三)10-20万元(不含)合同由主管厅领导,以及主管财务的厅领导共同审批; 

  (四)2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由主管厅领导、主管财务厅领导和厅主任共同审批。 

  第十三条 办公厅对外签订的合同,以及主管或分管厅领导认为应该由法律顾问审核的合同,必须先经院法律顾问室审核同意方可签订。 

  第十四条 对院法律顾问室提出的合同修改意见,业务承办部门一般应予执行。承办部门对法律顾问出具的合同修改意见有异议,或因特殊情况无法执行的,应与法律顾问充分沟通,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承办部门将合同及法律顾问的最终书面法律意见报主管厅领导,由主管厅领导在对业务需求和法律风险进行综合判断后进行决策,并在合同审批单上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署人对合同条款承担法律责任。2万元(不含)以下合同由承办部门处长签署;2万元(含)以上合同由主管厅领导签署。 

  第五章 合同盖章 

  第十六条 办公厅对外合同经主管厅领导审批通过后,按权限由被授权人签字,文书档案处加盖办公厅公章方能生效。合同盖章生效后,由综合处按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登记。 

  第十七条 严禁在有空白事项的合同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重要合同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2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八条 合同审批流程中各项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审批单上,合同审批单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承办部门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归档。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至少应持2份,经审批盖章后,财务处和承办部门各存1份。如只有1份,原件交承办部门存档,财务处凭复印件报账。由我方先行盖章的合同,应在盖章后15个工作日内,将1份经对方盖章的合同原件交承办部门存档。我方先行盖章的合同因故未能签约的,应自盖章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门将印有办公厅公章的合同原件全部退回文书档案处。 

  第六章 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条 经济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全面地履行。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到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厅领导汇报,并通知综合处和法律顾问室。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不一致的; 

  (三)收款单位不出具正规发票无法入账的。 

  第二十二条  收付款单位与合同约定的收付款单位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并由合同签署人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承办人签字认可,按办公厅规定的财务报销流程审批后,转财务处审核付款。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人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合同的有关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会签审批程序进行。 

  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承办部门必须在收到通知3天内,向主管厅领导汇报,并通知综合处和院法律顾问室。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由承办部门保管。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改变。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承办部门应与对方协商处理。如自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应就实际情况,向院法律顾问室征求意见,并向综合处和主管厅领导报告;经主管厅领导提出意见,主任批准后,可以由院法律顾问室根据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九条 业务承办部门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现涉嫌合同诈骗的(如合同对方提供假票据、假营业执照、假身份证等),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通知财务处停止合同款项的支付,及时向院法律顾问室通报,并向综合处和主管厅领导报告,经办公厅主任批准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合同作为办公厅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十一条 业务承办部门、财务处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办公厅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承办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综合处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办公厅厅务会汇报。 

  第三十二条 业务承办部门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资料(包括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审批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不得随意处置、销毁、丢弃。符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应按归档要求及时归档。 

  第九章 责 任 

  第三十三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办公厅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办公厅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经济或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修改权在办公厅厅务会议。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篇16

  为更好地保障机关工作人员中午就餐,节约开支,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食堂工作人员职责

  (一)食堂管理员职责:

  1、负责采购物品的鉴定、验收和监督管理。

  2、负责建立食堂物品台帐,对物品使用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3、负责炊事员的日常工作安排和事务管理。

  4、在特殊情况下,食堂需要帮助料理厨务时,负责组织机关帮厨人员。

  5、与炊事员共同拟定每周食谱。

  (二)炊事员职责:

  1、负责日常饮食的采购和加工,与管理员共同拟定每周食谱。

  2、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思想,学习研究营养学,不断改进炊事技术,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搞好职工用餐服务。

  3、做好厨房厨具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4、搞好个人卫生、食堂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5、下班前要对食堂的水、电、气、门窗等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条  食堂物品及财务管理制度

  (一)所有物品均应登记造册并由专人管理。

  (二)管理和使用人员对所管理和使用物品要熟知其技术性能和维护保养方法,以经常保持其性能良好,整洁干净。对所管理物品的非正常损坏要负经济连带责任。

  (三)管理人员应对采购人员购进的食品原材料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无误后采购人员、食堂管理人员分别在购物发票上签字确认,并作为记账凭证,对检查验收安全合格的食品原材料交炊事人员进行食品加工。

  第三条  机关人员就餐管理制度

  (一)机关食堂承担工作人员中午就餐。

  (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每日上班后9时前先到值班室确认中午是否在食堂就餐,需要在食堂就餐的,在当日就餐人员表格内划签名签到,食堂按签到供餐。在当日就餐人员表格上签到后没有在食堂就餐的,当天就餐费用在工资中照扣。没有在当日就餐人员表格上签到的,食堂原则上不予供餐,要求供餐的,在其工资中扣除当天常规就餐双倍的费用。

  (三)就餐人员进入食堂后不得大声喧哗,食堂工作人员按照当日就餐签名表上的名单依次分餐,并做好标记。对未签名要求就餐的做好记录。

  (四)在餐厅就餐人员应根据自己用餐量取餐,避免浪费,主副食品不得带出食堂,饭后应将自用餐具和剩饭放在指定位置。

  (五)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

  第四条  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一)应有纱门、纱窗、纱罩,保持无蝇。

  (二)每餐后要及时进行环境擦扫,保持环境整洁。

  (三)保持排水畅通,污水应及时倒入污水池,不积存脏水污物。

  (四)禁止在食堂饲养家禽家畜,禁止携带有毒化学药剂等进入食堂。

  (五)盛生食物和熟食物的容器不得混用;切生食物和切熟食物的刀板不能混用并分别保管。

  (六)小炊具用后要及时清洗晾干、放置有序;较大的炊具用后以热水洗净擦干,每周用碱水刷洗一次;机械用具用后热水洗净,擦干保存。

  第五条  炊事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定期接受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

  (二)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三)上班时不吸烟,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仪表整洁。

  (四)禁止穿工作服离开厨房、食堂或做与制作饭菜无关的工作;工作前、便后或接触脏物后必须洗手。

  (五)不能对着食物咳嗽、打喷嚏,不能用工作服擦鼻涕、擦汗、擦手或厨具等,不能随地吐痰。

  第六条  加强机关食堂规范化管理

  (一)机关食堂实行账、钱、物分开管理,由办公室分别安排专人负责,各项收支做到日清月结。

  (二)成立机关食堂管理小组,加强食堂管理,提出改进饮食服务的意见,监督食堂开支情况。

  (三)机关每名工作人员都有对机关食堂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和义务,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随时向每位机关食堂管理小组成员反映。

  (四)机关食堂管理小组成员要注重听取每名干部职工对食堂伙食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大家的意见反馈给食堂管理人员,促进伙食改进。

  (五)机关食堂管理小组发现食堂管理和服务中存在问题,可随时召开机关食堂管理小组工作会议,及时告知管理人员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以确保机关食堂管理规范,服务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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