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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合伙人制度范文(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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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组织劳动过程和实施劳动管理而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总和。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内部合伙人制度的文章6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内部合伙人制度

  一、引言

   提起万科,很多人并不陌生。在住宅领域,万科历来被视作行业标杆,它是全国首个住宅销售超过千亿的企业,并在2008年成为全球最大的住宅开发商。然而,就是这样一家正值而立之年的模范企业,在股市的腥风血雨中,也难逃“野蛮人”的闻风而来。近日,宝能系和万科管理层的“大战”愈演愈烈,这也是时隔“君万之争”20年后,万科在众多的房地产蓝筹公司中“脱颖而出”,再一次被推向风口浪尖,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因此,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万科的管理机制究竟有何独特之处,值得我们探究。

   二、详解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

   (一)“事业合伙人”的含义

   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作为合伙人制度的一种,是公司高管人员通过拜访国内外优秀的互联企业,发现了其中不一样的“合伙人”概念,又结合万科过去、现在和未来发展的实际,经过思考、探索,最终形成的“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升级版。

   简单来说,万科的“事业合伙人”等于“职业经理人”加上“共担”,即职业经理人是共创、共享,而事业合伙人是共创、共享,还有共担,把之前管理层和股东之间员工与老板的关系发展为合伙人关系,建立背靠背的信任。“共担”意味着责任,员工与企业命运相连,共担风险,如果毁损企业的价值,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来说,一方面集团高层通过“公司持股”获得权力,另一方面一线公司管理层和基层员工通过“项目跟投”来合伙,在具体实施上双管齐下,独具一格,更加全面。

   (二)“事业合伙人”的实施方案

   万科新时期的“事业合伙人”包括三个层面的实施内容,即上面的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中间的项目跟投计划和下面的事件合伙计划。

   (1)上面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计划”是万科让符合条件的各级雇员“自愿”成为合伙人,并将其在经济利润奖金账户的全部权益,统一委托给有限合伙制的深圳盈安财务顾问企业(盈安合伙)这一操作平台进行资金管理,再加上利用融资杠杆融得的资金,一起购买万科股票。其中,符合条件的各级雇员大致分为三类人,一是集团董事会成员、监事以及高管和地方公司高管;二是集团公司总部一定级别以上的雇员;三是地方公司一定级别以上的雇员。同时,万科为了确保高层和企业发展利益的一致性,对高管层设定出资额的下限,而对非公司或地方公司高管的员工设定购买的上限。

   在实际操作中,万科于2013年按照“不同级别、不同比例”的原则,对万科各级雇员的年终奖金进行了扣除留存以用于未来盈安合伙对万科A股股权的收购。根据万科公告,截至2015年1月27日,集合计划共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4942778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8%。截至目前,已有超过2500名骨干员工持有了万科百分之四多的股票,持股人数不断增加。

   (2)中间项目跟投计划。除了上述部分骨干员工参与持股计划,剩余员工又将何去何从,他们的利益又将如何保障?为此,万科采用了和PE相似的做法,即项目层面的跟投制度,就是对于企业今后所有新项目,除旧城改造及部分特殊项目外,原则上要求项目所在一线公司管理层和该项目管理人员必须跟随公司一起投资,限制董事、监事参与跟投,除此两类的其他员工可自愿参与跟投。同时要求员工初始跟投份额不超过项目峰值的5%。

   随后,万科又在上述基础上升级了该制度,即该制度的2.0版本,并开始在某些地区的项目上率先尝试,比如南京浦口G78和九龙湖G83项目。升级版调整了项目跟投制度,实现了进一步的区域放权,使得项目跟投人拥有决策权,让一线人员自建操盘团队,操盘团队由项目跟投人通过投票表决的竞聘方式产生。这样新项目的操盘者不一定是工程科班出身的项目经理负责,而是以能力论英雄,谁有能力谁上,分别负责项目的拿地、开发、运营等环节。

   (3)底下事件合伙计划。众所周知,大公司部门之间的责权利难以划分清晰的界限,进而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效果,万科亦如此。所以,万科打破此界限,成立了执行层面的事件合伙人,其致力于以解决一个事件或完成一项任务为核心,比如为客户节省成本等,跨越部门边界,临时组织事件合伙人参与到工作任务里面去,事情解决就解散,回到各自部门,有始有终,效率得到极大提高。同时,选取对该项实践最有研究、最有发言权的人来担任组长,而不是职位最高的人。

   (三)“事业合伙人”的实施意义

   首先,实行事业合伙人制度,有望填补万科股权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缺位,在某种意义上稳固管理层的控制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收购的风险。

   其次,实行该制度,可能是一种更好的利益共享机制,绑定了员工和股东的利益,对于解决多年以来员工和股东利益不一致的矛盾,稳定员工,起到长期激励有重要意义。

   再次,实行该制度,有利于顺应万科轻资产运作的转型趋势,使组织架构实现从金字塔科层结构向去中心化的扁平化合伙人结构转变。

   最后,实行该制度,有利于企业搭建更大的舞台,在组织内部建立背靠背的信任,向生态化、健康化的良性组织靠拢,实现企业长远发展。

   三、“事业合伙人”的不足与展望

   目前,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独创的管理体制,尚未经受市场足够的检验,难免出现漏洞。首先,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有一些细枝末节的制度在制定时考虑不周全,存在争议,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其次,该制度的覆盖范围暂时仅限于企业内部员工,尚未涉及企业扩大范围意义上的利益相关者――产业上下游合作伙伴、资金方、土地方、总包、设计、营销、离职员工等等。从项目跟投的角度考虑,把产业上下游合作伙伴、资金方、土地方、设计、营销、离职员工等发展为合伙人,是事业合伙人机制未来可以尝试的新领域。

第二篇: 内部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似乎是一个可以彻底解决创造剩余和分配剩余两者脱节问题的答案,但是这样的制度安排并非对所有企业都有效。根据我们的推演过程,能否推行合伙人制度,将会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人才驱动:每家企业所从事行业中,各生产要素对企业剩余的决定性有所区别,不得不承认的一点是即使在最理想的情况下,也一定会有决定性生成要素不掌握在人才手中的情况。我们认为,合伙人制度能否建立的第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企业的决定性生产要素是否掌握在个人手中,我们之前提到的知识型的企业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咨询公司,一定需要以合伙人制度来进行激励,个性服务是用户体验决定性因素的行业比如经纪业,也需要实施合伙人制度。相反的,传统制造行业、能源行业的企业剩余就并不基于个体的知识或者服务能力,因此便不具有实施合伙人制度的基础。

  第二,业务封装:企业的业务能否从某个维度分解为一个又一个可以进行单独核算的业务单元,比如咨询公司的业务是一个又一个的咨询项目,万科的业务是一套完整的拿地-设计-建设-销售的地产项目,韩都衣舍的业务小组由买手(选款师)、页面制作人员、库存管理人员组成。但是另一些企业的业务比如汽车公司,就无法进行封装,那么就无法确定量化评估基于“人”的贡献,也无法通过合伙人和股东的博弈谈判来确定利益分配机制。

  第三,股东胸怀:现有法律体系仍然是基于产权理论所建立的,企业从法律意义上仍然归属于资本拥有者也就是股东。而合伙人制度是一套相对理想和创新的机制,利益的重新分配也必将在一定程度上伤害既得利益者,因此,合伙人制度需要建立在具有长远眼光、事业格局以及广阔胸怀股东的基础上,如果没有这个基础,谈合伙人制度也就没有了根本。

第三篇: 内部合伙人制度

  早在古罗马时期,我们就可以找到“二人以上相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同。中世纪时期,在意大利商港形成的康曼达契约,已经形成了有限合伙人的概念。在现代社会中,大量的专业知识型企业如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都实行合伙制度。而在基金、信托领域,大家对一般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这些概念都已经很熟悉。在目前的中国,领先企业如华为、阿里巴巴等,也在不同程度上尝试这种合伙人或类合伙人模式。

  那么,事业合伙人机制究竟有何新意?2014年,万科花了整整一年的时间来思考事业合伙人制度。这是因为,万科要面对以往的合伙制所未涉及到的三个问题:第一,万科原来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制企业;第二,万科是重资产企业,并非专业知识型企业;第三,万科的规模已经很大,在中国民营企业中纳税和总资产排名第一。在此基础上实行类合伙人机制具有非常大的难度,在全球范围内可能还没有特别成功的先例。

  那么,万科为什么还要知难而进?不妨先回到两个更基本的问题,即:企业存在的理由是什么?什么是伟大企业?

  企业存在的根本性理由,或者伟大企业的标准,首先是满足人类从未满足过的需求。比如飞行是人类的梦想,直到飞机制造厂和航空公司出现,大家才实现了这个愿望。谁第一个满足人类从未满足过的需求,基本就可以戴上伟大企业的桂冠。

  然而,伟大的开创者毕竟是少数。更多企业从事的是另一件事,即让产品价格可以被更多的人接受。正如熊彼特所言,商业社会的典型成就,并非在于为女王们提供更多的丝-袜,而在于能使丝-袜的价格低到工厂女工都买得起的程度。简单地说,就是用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满足尽可能多的人类需求。把这件事情做到极致,那也是伟大企业。

  这表面上很平淡,但暗地里激-情四射。商业社会的不断进步,资源效率的不断提升,背后是把各种生产要素和资源一遍遍重新组合。还用熊彼特的话来说,这是“永不停歇的创造性毁灭风暴”。

  企业利用资源的效率,一个简单的评估指标就是企业剩余。产出扣除各项要素成本后,就是剩余。企业创造了更多的剩余,就是实现了更高的经济效率。如何能创造更多的剩余?最直接的回答当然是科技创新。但有一个或许比科技更重要的因素,那就是人性。

  人要走出舒适区是需要动力的。懒惰和浪费是人的天性,而这个天性是经济效率和企业剩余的大敌。有效的企业制度,应该基于基本人性来设计,而不能假设它的成员都是圣人或天才。企业要想创造更多的剩余,就得让那些影响剩余多少的人成为剩余的获得者。影响越大的人,获得的比例就应该越高。

  公司制和合伙制的两难

  基于产权理论而建立起来的经济法律体系,最基本的原则是财产的衍生价值归财产所有人。具体到企业,便是企业剩余归股东所有。这是历史形成的结果,必定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第一,股权收益在各种投资人回报中是劣后的,天然需要承受剩余为负数的风险。因此,股东有提升企业剩余的动力。第二,人是有惰性的,需要被监督。在企业规模没有超出合理管理边界的情况下,老板监督员工,可能比员工自我监督更有效。第三,商业社会早期阶段的企业,很多股东既是投资者也是管理者,甚至是首席技师,企业最重要的知识就是掌握在他们自己手里。

  然而,随着商业的发展,这种制度遭遇了越来越多的挑战。

  首先,只要企业存续时间足够长,所有权和经营权就必然分离。当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不是同一个人的时候,就面临一个问题:如果剩余都归股东所有,管理者有什么动力为股东创造尽可能多的剩余?

  其次,当企业规模足够大,不得不采用科层结构时,就一定有官僚主义,此时即使企业有创造更多剩余的追求,也不一定能转化为有效的行动。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因素是:知识经济的崛起和资本市场的出现。人类历史上存在的两种最基本企业制度——合伙制和有限公司,前者更适用于知识型企业,后者更适用于资本密集型企业。

  然而,资本市场使得资本定价日益透明,资本也逐渐成为一种购买便利的资源。而知识的价值越来越高,知识与资本之间的天平在逐渐转移,这使得企业股东获得所有剩余并扮演劣后角色的机制遭遇挑战。它的效率,已经不可能像开始时那么高了。那么,如何解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问题?人们提供了很多方案。遗憾的是,在实践中并不那么有效。

  比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公司治理制度。股东大会是行使股东意志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但一家公司不可能整天开股东大会。连董事会一年也开不了多少次。公司治理当然是有用的,但主要用处在于防止一股独大的大股东,或者内部人控制的管理层。激励经营者为所有权人创造更多剩余,这并不是公司治理的范畴。

  比如股权激励。虽然它一定程度上将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利益捆-绑在了一起,但再慷慨的股权激励,经营者在剩余中拿到的一定是小头。越大的企业,股权激励能够覆盖的`人员比例就越校此外,股权激励往往是单向的。经营得好,管理者能分享收益,但如果经营失败,管理者并不承担风险。这种单向激励有一个很大的副作用,就是鼓励管理者选择更冒险的经营风格。

  比如对赌制度。在私募股权投资(PE)和风险投资(VC)领域经常可以看到,这种制度是风险和收益双向共担的,但前提是管理团队拥有可对赌的资本。PE和VC这些领域,薪金收入很高,管理者比较容易完成资本积累。换成别的行业就未必有效了。

  再比如创业和上市的创富机制。某种意义上,它似乎解决了知识所有人和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分-裂问题。然而,这种机制仅在其上市前有效。在上市后,就会面临传统企业要面临的所有问题。

  这个两千年来公司制度一直无法解决的问题,在合伙制度下并不存在。合伙制与公司制最大的区别在于,合伙企业做决定的人是一般合伙人(GP),不管他们的合伙份额有多低,都需要承担劣后义务,甚至承担无限责任。这些一般合伙人也是企业的经营者。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的动力,是毋庸置疑的。

  但合伙制也有问题。财富500强里面,好像一个合伙企业都没有。合伙企业基本都是纯粹的知识型企业、轻资产企业。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可以走得很远,可以很赚钱,但做不大。

  事业合伙人制度是两全之策

  那么,公司制和合伙制是否真的泾渭分明、冰炭不同炉?我们的回答可能是否定的。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企业或许能实现公司制和合伙制的合璧。新的、更有效率的企业制度,或许能够兼有公司制和合伙制的优点,而同时规避二者的缺陷。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正是在这个方向上的一种探索和努力。

第四篇: 内部合伙人制度

  北京时间2014年9月6日凌晨,阿里巴巴集团更新上市招股书,新的资料显示,阿里合伙人团队成员已由原来的27人增加至30人,最新加入的三人分别是来自阿里云技术团队的蔡景现、来自小微金服集团技术团队的倪行军,以及来自人力资源及组织文化团队的方永新,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这三人均为“70后”,方永新现年40岁,蔡景现、倪行军均为37岁。这三人是近期选举产生的。阿里规定,每年都要选举一批新的合伙人加入团队。

  2014年,$阿里巴巴集团(ALIBABA)$集团向纽交所递交招股说明书F1文件.在招股说明书里面,阿里巴巴集团专门对其合伙人制度做了阐述.通过招股书的简述,对合伙人有如下理解.阿里巴巴的发展体现合伙人精神。从1999年,阿里巴巴的创始人在马云的公寓内成立公司起,他们就在以合伙人的精神在运营和管理这家公司。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是在2010年正式确定。2010年7月,为了保持公司的这种合伙人精神,确保公司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的持续发展,阿里巴巴决定将这种合伙人协议正式确立下来,取名‘湖畔合伙人’,取自马云和我们的创始人创立阿里巴巴的地方——湖畔花园。合伙人资格认定。马云和蔡崇信为永久合伙人,其余合伙人在离开阿里巴巴集团公司或关联公司时,即从阿里巴巴合伙人中“退休”。每年合伙人可以提名选举新合伙人候选人,新合伙人需要满足在阿里巴巴工作或关联公司工作五年以上;对公司发展有积极的贡献;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等条件。担任合伙人期间,每个合伙人都必须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合伙人基本情况。共有28名成员,包括22名阿里巴巴集团的管理层和6名关联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层。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力包括董事提名权,奖金分配权。合伙人需竭尽全力提升阿里巴巴生态系统愿景、使命与价值。不同于双重股权结构。双重股权结构是将投票权集中于一小部分创业者。而合伙人的目标是体现一大批管理层的期望,一方面使创业文化传承,另一方面保证创业者管理层能老有所依。正在这样的一个合伙人制度让阿里巴巴梦断香港联交所,而不得不转投美国股市。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组织架构呢?从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来看,合伙人可以提名董事并有权分配奖金。从一般的公司组织架构体系来看,能提名董事的一般是董事的提名委员会或者公司股东。而从分配奖金、红利的角度来看,能分配到奖金的一般是公司的管理团队,还有股东。招股书对合伙人的奖金分配作了阐述。阿里巴巴集团每年会向包括公司合伙人在内的公司管理层发放奖金。阿里巴巴在招股书中强调,该奖金是属于税前列支。这意味着这与一般性质的股东分红是有区别的,股东分配一般是从税后利润中予以分配。再来说一说董事提名权。这也许是合伙人权利中最敏感的了。招股书中提到“依据公司章程,阿里巴巴集团上市后,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提命阿里巴巴过半数董事,提名董事需经股东会投数过半数支持方可生效”。在说到董事提名权时,可以先看看目前阿里巴巴集团的董事会结构。目前阿里巴巴集团是四名董事,包括马云、蔡崇信、软银的孙正义,以及雅虎的JacquelineD.RESES,资料共享平台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而一旦上市之后,雅虎的董事席位将予以取消,阿里巴巴集团的董事会成员将增至9名。阿里巴巴管理层占有5席,软银1席,另位3席则由董事会的提名委员会提名。提名的董事需股东大会过半数投票权方可生效。

  在这里强调的是,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委员会的权力是提名董事,而董事最终的当选仍需股东会通过。同时合伙人委员会能够提名的只是过半数董事,即5名董事,并不是所有的董事人选。这里的意思是,阿里巴巴集团管理团队法定拥有5名董事,而为了让这5名董事能有效代表阿里巴巴集团管理团队的利益,阿里巴巴集团管理团队搞出了这个合伙人制度,通过一系列的筛选,能确保这几名董事是合格的,能胜任的,并有效代表管理团队利益。

  分析了这里,似乎对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制度理解得更深。这样的一个合伙人制度,并不是一个完全凌驾于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之上的一个组织机构,也并不是一个类似股东大会的机构。这样的一个机构与公司管理层的关系更为密切。这样的一个机构一方面是对公司的经营提供支持,也对公司的管理承担较大的责任,也是加强管理层凝聚力的一个机构,也会是公司管理层在日常经营之外的一个交流的平台,也是公司管理层利益保障的一个平台。这样的一个机构看似游离公司管理架构之外,然而又真真切切的服务于阿里巴巴集团的每个组织机构。这样的一个机构,或许称之为公司管理层顾问团队或许更合适的.。这个的团队是收费的服务,只是其费用是用薪水体现,而它并非是一个权力机构,只是提供提名、咨询、服务、协助提升客户关系,增强合作伙伴关系等。

  再回过头来看看,阿里巴巴董事会的架构。在这样的董事会架构下,公司管理层直接占有董事会的9席中的5席。而管理层占有的这5席并不是依据股东投票权来定的,而是公司章程直接赋予的,而章程这样的规定是美国证券法也是允许的。这与平时所见的双重股权结构有异曲同工之妙,只不是一个是通过将股权集中在少数创业者身上来保持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而另一个则是通过章程上直接规定董事会席位的多数来保留对公司的控制权。而香港联交所的规则简单说就是谁持有公司股权的过半数或最多,谁就是拥有公司控制权。显然,无论是直接在董事会席位规定的简单多数,还是双重股权结构,与联交所的规则是冲突的。

  换个角度来看,如果有一天,阿里巴巴管理层不能再任命董事会席位的过半数,那么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也无法保证阿里巴巴管理层对阿里巴巴的控制权。因为一旦其他股东过半席位,掌握控制权,这意味着,公司以前游戏规则将有可能最大限度的调整。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阿里巴巴管理层会丧失任命过半董事会席位权利?一般说来,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管理层会做出妥协,比如说(只是个比方),阿里巴巴如果出现业绩下滑或者说不能满足美国证监会监管要求、或许出现某个丑闻事件,股价狂泄不止,在外面股东的压力下,有可能会作为应对方式,做出一些妥协。作为公众上市公司,上市就得接受公众监督,并且尽力做到信息透明。但是公众公司在会成为众多门口野蛮人眼中的肥肉。而且管理层目前持股也占有10%左右,一旦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经常性的不协调,相信对于董事会未来的工作开展也会有较大影响。因此,最终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仍旧是董事会席位之争。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看起来风光无限,公司的管理层似乎加了一层金色降落伞。有了这道屏障,似乎阿里巴巴就能永久受管理层控制,管理层的利益将会得到可靠的保障。但是一旦阿里管理层失去过半数董事会席位,合伙人制度也无法改变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局面。·

  因此,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实质上只是阿里巴巴集团管理层的一个议事机构,相当于顾问角色,而不是一个权力机构。在马云说了算的阿里王国里,这样的议事机构也只不过是个陪衬而已。另外,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对于控制权来讲,只不过是个鸡肋而已。

第五篇: 内部合伙人制度

  2013年以来,人们在谈及合伙人制时,几乎一定会提到阿里巴巴。这不仅是因为阿里巴巴是过去十几年间崛起的具有世界级声誉和影响力的公司,更是因为其合伙人制度的独特性:作为公司小股东的合伙人,却拥有绝对的公司发展控制权。

  谈到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人们首先会想到两样东西。一是,阿里巴巴在成立之初,马云带领“18罗汉”在一间8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里创业的故事。尽管那时的日子过得非常艰难,但怀抱梦想的创业者们每天充满了希望和激情。二是,阿里巴巴为了同软银和雅虎这两大股东“作斗争”,通过“同股不同权”(双层股权)制度设计牢牢地将公司的发展控制权掌握在公司创始人及管理层手中的故事。阿里巴巴所采取的同股不同权的股权制度,使得它本想在港交所上市的希望落空,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地选择在纽交所上市。

  其实,阿里巴巴合伙人制的经验,并不只是限于“18罗汉”的激情创业和强势实行“同股不同权”的股权模式。阿里巴巴在合伙人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其主体应该是他的全员持股模式,以及与之配套的相关规则设计。“同股不同权”的股权制度只是它的公司治理结构“皇冠”上一颗耀眼的“明珠”而已。

  阿里合伙人制的三大核心内容

  现实中的企业,在学习借鉴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时,常常有两种表现:要么,往往为扑朔迷离的各种信息所迷惑,不知如何认知和理解它的经验,更不知如何学习它的经验;要么,只是过多地关注了阿里巴巴所践行的“同股不同权”的股权模式,似乎它的合伙人制,仅仅只是惠及到了30位左右拥有“合伙人”身份的人员。

  我们认为,其他企业要想学习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建设经验,就一定要系统地理解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背景,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本企业的现实情况和未来展望,而选取对自己有用的内容来进行创造性地模仿。

  以下是我们分析和归纳的阿里巴巴在合伙人制度建设方面的三大经验。

  全员持股计划

  阿里巴巴在公司成立之初便推行了全员持股计划。这里所说的“全员持股”,并不是进入到公司的所有员工都持有公司的股份,而是指针对公司全体员工的持股计划。具体是指,那些满足一定条件的阿里巴巴员工,均有资格持有一定数量或比例的阿里巴巴股份,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员工虽然暂时不能持有公司的股份,但未来有希望持有。总之,阿里巴巴的员工持股计划是针对所有员工而展开的。

  阿里巴巴成立之初,参与创业的“18罗汉”人人都持有公司股份,后来随着公司的员工越来越多,便推行了在公司工作满三年才可持有公司股份的“受限期权”计划。所谓“受限期权”,就是达到一定的条件才能持有一定比例或数量的公司股份。在这个意义上说,阿里巴巴的员工人人都有获得公司股份的权利,但是否能够持有或持有多少公司股份,取决于其条件是否满足公司的特定标准。

  有资料显示,截止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纽交所上市之前,阿里巴巴的股权结构为:日本软银持有34.4%,美国雅虎持有22.6%,马云和蔡崇信共持有12.5%,其余股份为关联公司和阿里巴巴的员工持有。其中,阿里巴巴员工持有比例为3%左右。

  别小看了这3%左右的员工持股,其市值可是高达20多亿美元啊。我们曾与阿里巴巴的前高管关先生做过三年的间接同事。据我们了解,关先生在任职阿里巴巴期间,曾获得阿里巴巴网络公司0.5%左右的股份,后不断被稀释,到2010年8月19日,关先生实际持有已在港交所上市的阿里巴巴网络公司0.18%的股份。2010年8月19日当天,关先生将其所持股份减持到0.15%,减持总数共计120万股,套现2000万元。

  可以这么说,让员工从公司的发展中获得红利,是阿里巴巴合伙人制的核心内容和思想前提。

  与全员持股配套的管理政策

  员工持股,只是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容易让人看见的侧面,人们往往忽略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配套的那些十分关键的内容。包括:公司的事业梦想与业务逻辑,公司选拔和任用人才的标准,公司考核和奖罚人才的标准,公司的文化准则和人才培养体系。正是这些管理相关内容的存在与不断完善,才使得阿里巴巴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得以顺利落地和基本有效。

  “阿里式”合伙人制度的内容

  人们所关注到的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并非其合伙人制的全部,而只是“阿里式”合伙人制度的内容。该内容是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公司控制权掌握在核心创始人及管理层的手中,以便传承他们所代表的企业文化,并使公司按照他们的经营管理意志向前发展。

  这里有一个背景就是,阿阿巴巴在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对外融资。不断融资的过程,就是不断稀释公司创始人团队所持股份的过程。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按照一般的“同股同权”法则进行操作,当外来投资人成为阿里巴巴公司的大股东以后,公司创始人所拥有的权力,就会随着他们所持股份的被稀释,而有可能出现旁落,甚至面临被大股东赶出董事会的风险。现实中,这类例子并不鲜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马云精心地“炮制”了“阿里式”合伙人制度,并获得了公司大股东软银和雅虎的支持。

  以下是对“阿里式”合伙人制度核心内容的简介。

  Ⅰ、合伙人的资格要求

  合伙人必须在阿里服务满5年;

  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股份,且有限售要求;

  由在任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推荐,并由合伙人委员会审核同意其参加选举;

  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超过75%的合伙人投票同意其加入,合伙人的选举和罢免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或通过。

  此外,成为合伙人还要符合两个弹性标准: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

  Ⅱ、合伙人的提名权和任命权

  合伙人拥有提名董事的权利;

  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占董事会人数一半以上,因任何原因董事会成员中由合伙人提名或任命的董事不足半数时,合伙人有权任命额外的董事以确保其半数以上董事控制权;

  如果股东不同意选举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合伙人可以任命新的临时董事,直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如果董事因任何原因离职,合伙人有权任命临时董事以填补空缺,直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阿里巴巴合伙人的提名权和任命权,可视作阿里巴巴创始人及管理层与大股东协商的结果。通过这一机制的设定,阿里巴巴合伙人拥有了超越其他股东的董事提名权和任免权,控制了董事人选,进而决定了公司的经营运作。

  Ⅲ、合伙人的奖金分配权

  阿里巴巴每年会向包括公司合伙人在内的公司管理层发放奖金。其在招股书中强调,该奖金属于税前列支事项。这意味着,合伙人的奖金分配权将区别于股东分红权,股东分红是从税后利润中予以分配,而合伙人的奖金分配将作为管理费用处理。

  Ⅳ、合伙人委员会的构成和职权

  合伙人委员会共5名委员,负责:

  审核新合伙人的提名并安排其选举事宜;

  推荐并提名董事人选;

  将薪酬委员会分配给合伙人的年度现金红利分配给非执行职务的合伙人。

  委员会委员实施差额选举,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伙人委员会是阿里巴巴合伙人架构中最核心的部门,把握着合伙人的审核及选举事宜。

  Ⅴ、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从规则上增加了合伙人制度变更的难度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变更,需通过董事批注和股东表决两重批准:从董事层面看,任何对于阿里巴巴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人关系的宗旨及阿里巴巴合伙人董事提名权的修订,必须经过多数董事的批注,且该董事应为纽交所公司管理规则303A中规定的独立董事,对于合伙协议中有关提名董事程序的修改,则须取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从股东层面看,根据上市后修订的公司章程,修改阿里巴巴合伙人的提名权和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必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票数95%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2.与大股东协议巩固了合伙人控制权

  阿里巴巴合伙人与软银、雅虎达成了一整套表决权拘束协议,以进一步巩固合伙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根据阿里巴巴的招股书,上市公司董事会共9名成员,合伙人有权提名简单多数(即5人),如软银有权提名1名董事,其余的3名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前述提名董事将在股东大会上由简单多数选举产生。根据前述表决权拘束协议,阿里合伙人、软银和雅虎将在股东大会上以投票互相支持的方式,确保阿里合伙人不仅能够控制董事会,而且能够基本控制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

  阿里与软银和雅虎的协议约定:

  A.软银承诺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支持阿里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当选,未经马云及蔡崇信同意,软银不会投票反对阿里合伙人的董事提名;

  B.软银将其持有的不低于阿里30%的普通股投票权置于投票信托管理之下,并受马云和蔡崇信支配。鉴于软银有一名董事的提名权,因此马云和蔡崇信将在股东大会上用其所拥有和支配的投票权支持软银提名的董事当选;

  C.雅虎将动用其投票权支持阿里合伙人和软银提名的董事当选。

第六篇: 内部合伙人制度

  一.阿里巴巴合伙人的内容: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是阿里巴巴集团管理层自行创立的独特的治理制度,通过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赋予合伙人提名董事长中大多数董事的权利,使合伙人获得了远远超出其持股比例的控制权。

  最大的特点是控制权与持股比例不相关,即无视股权。

  马云将阿里巴巴合伙人定义为:公司的运营者,业务的建设者,文化的传承者以及股东。

  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和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人制度的比较

  区别:

  1、二者性质不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是阿里巴巴管理层自行设立的一种新型公司治理制度。而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人制度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体现了合伙企业的存在形式,而非企业内部的治理制度。

  2、法律地位不同:阿里巴巴集团在美国纽交所上市后,作为一家公共公司,实行的公司治理制度符合上市所在地的法律要求,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我国的合伙企业法的合伙人制度是中国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的,合伙人的权力和义务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他们在行使权力时也要履行义务

  3、合伙人产生的方式不同:阿里是由合伙人团队中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在任合伙人选举产生,获得的投票不得少于全体的75%,以一人一票形式提名。我国法律规定中的合伙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甚至劳务出资设立合伙企业时自动产生,合伙各方共同签署合伙协议

  4、人数限制不同:阿里合伙人制度对团队人数并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人规模可以不断扩大。而我国对合伙人数有明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要两人以上(含2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2到50人

  5、权力不同:阿里合伙人权力主要表现为合伙人提名权和半数董事会提名权。阿里合伙人可以控制董事会,是阿里巴巴集团的核心管理层。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人的权力大得多,因为他们本身就是企业的所有者,享有企业的全部经营决策权

  6、责任不同:阿里合伙人需要积极地推动和提升阿里集团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并传承企业文化。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则需要按照规定的方式、金额和期限出资。在经营过程中,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偿还企业全部债务(普通合伙人是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三.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利弊

  (一)、利

  1.长而有效地保证管理层的控制权,防止因公司发展股权稀释致使股东失去控制权,保证了一定程度上团队的和谐与团结

  2.降低管理层获取公司控制权的成本,特别是阿里巴巴这种大规模的公司

  3.有利于发挥人力资本的作用,促进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

  4.避免创始人的专制独裁

  5.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和长期发展

  (二).弊

  1.合伙人的条件不够明确,可能存在暗箱操作风险

  2.可能出现提名僵局,外部股东与合伙人可能爆发冲突

  3.可能发生合伙人控制风险,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没有全面应对措施

  4.普通股东的权力受到较大限制,没法取得对董事会的控制权

  4.阿里合伙人制度得以落实的原因

  马云为何坚持?

  1.保持对阿里巴巴集团的控制

  2005年,雅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了战略投资,并获得了阿里的40%股权和35%投票权。雅虎的投资虽然使阿里走出了危机,并促进了其发展,但是同时也给马云带来了控制权危机。合伙人制则赋予了合伙人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对公司战略和文化上也有较强的决定权。

  2.使阿里保持竞争力

  合伙人团队就涵盖了管理,法律,财务,人力等各方面的人才,这种合伙人制能够自我更新,不断地吸引人才,以保持创新和灵活性,从而保持竞争力。

  3.确保阿里巴巴长期发展

  在马云看来,企业文化、价值观才是阿里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而他认为合伙人制通过选出具有共同信念又出类拔萃的合伙人,能够更好地传承阿里的企业文化和坚守公司的使命,实现客户和股东的长期利益,增强阿里的竞争力,确保阿里的长期发展。

  软银和雅虎两大股东接受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原因

  一、马云及管理层的强势

  二、软银看来阿里的增长潜力并高度认同其企业文化

  三、雅虎急于套现获利

  5.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鉴和启发

  二、对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借鉴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能长久而有效地保证管理层的控制权,未来其他企业可能会结合自身的特点改进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企业要想借鉴和运用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人力资本对公司发展至关重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本优势时是企业进行自主治理和制度创新的原始动力,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非常重要的一点优势就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本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企业文化独特且利于公司长期发展。阿里巴巴集团独特的企业文化,是其持续发展和不断壮大的内在动力。因此,实施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企业应当拥有自身独特的企业文化,且该企业文化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并获得股东的认可。

  (三)管理团队强大且强势。其他公司要想效仿阿里巴巴集团实施合伙人制度,其管理层必须具备与其放大的控制权相匹配的管理能力,在公司内部具有足够高的权威和地位,足以让股东信服并心甘情愿交出公司的控制权。

  (四)、业绩优秀且前景美好。其他公司要想实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应当有着良好的业绩和发展潜力,能未股东带来丰富的投资回报,补偿他们控制权的损失。

  三、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启发

  (一)对企业的启发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作为一种首创的公司治理制度,堪称企业治理制度创新的一个典范。制度创新使一种较高层次的管理创新,该制度的实施,引领了自主治理和管理创新的潮流,营造了企业治理制度创新的良好氛围。在

  (二)对监管层的启发

  当前,我国实行“一股一票”的股权制度,并在政策上限制境外注册、境内经营的中资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在国内上市。这导致国内很多优秀的互联网企业赴美上市,如阿里巴巴、百度、优酷(已和土豆合并)、当当等。这些公司大多于境外注册,于境内经营,赴美上市均采用了双重股权制度,以保证创始人或高管的控制权。阿里巴巴集团和这些企业的让我国监管当局不得不重新审视21世纪高新科技企业在公司治理上的需求,反思当前实行的制度能否跟上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探讨如何进行资本市场的改革和监管制度的创新,并营造适应企业发展趋势和满足企业发展需求的监管环境。若一度墨守成规,错过的将不再是一批优质的企业,而是一个时代的优质企业,并限制国内企业的自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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