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心得体会(热门10篇)。 对你来说,别人的想法你也不一定会接受。如果我们需要发表自己的见解,见解的来源就是自己的心得体会。在日常的生活中,大家都写过心得体会吧,心得体会重点的是提出自己的看法或意见。关于好的心得体会要怎么样去写呢。急你所急,小编为朋友们了收集和编辑了“税法心得体会(热门10篇)”,请在阅读后,可以继续收藏本页!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税法心得体会精选五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篇: 税法心得体会
一.《环境保护税法》的解读
作为排污费改税,环境保护税在制度设计上吸收和借鉴了原排污费制度的内容。但同时,结合排污费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收费改为税收的性质转变在征收管理方面的变化以及国家在环境保护调控上的需要,环境保护税法在相关制度上进行了必要调整和改革,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
一是征收范围有所调整,恢复对固体废物的征收。
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都是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但环境保护税从立法角度考虑,将应税污染物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比较来看,主要变化在于:一是将噪音细分为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将排污费实际中也征收的建筑施工噪声在制度中给予明确;二是在固体废物防治法颁布后,固体废物排污费在实践中实际停征,这次环境保护税立法恢复了对固体废物的征收。
二是计税依据有所变化,水污染物计税范围扩大。
在计税依据上,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都保持不变,主要变化是:适度调整了水污染物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即在原排污费规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的基础上,针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需要,区分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再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其中,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将重金属从水污染物的前3项征收中独立出来,这种制度设计相当于扩大了环境保护税的税基。此外,对于新增加的应税建筑施工噪声按照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面积确定。
三是税率水平总体适度,地方拥有调整税率的权限。
20xx年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改革,将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如铅、汞、铬、镉、砷)中的重点污染物在原排污费征收标准基础上提高了1倍。当年发布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20xx号)。而环境保护税是将所有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率水平在原排污费征收标准基础上提高了1倍。从调控角度看,环境保护税只是平移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这种设计,主要是基于平稳出台税法和避免企业负担增多的考虑,兼顾了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我国大部分企业来讲,这种税率是适中的,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为了解决税率水平平移调控力度不足的问题,环境保护税法还通过其他规定加以补充。一是明确了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水平只是最低税率水平,允许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更高的税率水平。由于全国各地的差别较大,避免一刀切的税率水平反而有利于部分地区加大环境调控力度的需要。二是结合原污水超标排污费以及北京市和天津市排污费的改革实践制订了加成征收规定,即对于超过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的企业,进行加倍征收。在加上总量控制要求后,相对于原单一规定排放标准的做法是更严格的要求和进一步完善,其目的是通过必要的税收惩罚手段,促使污染严重的企业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四是合理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降低排放。
环境保护税法总体上保留了排污费有关农业生产、流动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优惠政策。同时,为了鼓励企业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结合排放标准设计了优惠规定,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这种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是一种重要政策导向,必将激励企业采取技术、投入、管理等综合手段,降低排放,改善环境。
五是实行税务与环保配合的征管模式,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
实行排污费改税后,征收主体将由环保部门转变为税务部门。但环境保护税因其特殊性质,在确定纳税人排污量上的技术性要求高,为了有效保障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在立法中明确实行“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进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两个部门的各自优势。同时,对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将大排放源与众多的小排放源分开进行管理,这有助于提高环境保护税征管效率。
二.《环境保护税法》几大热点问题亟待重视
《环境保护税法》即将进入一审。在现代依法行政的时代,作为一项经济调控措施,费改税是大势所趋,既统一征收的范围、对象、方法和规范,有利于征收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止违规减免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现象,又为国家环保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有利于环境保护税收资金的集中和规范使用,防止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违法支出排污费的现象。如果考虑了过渡期的风险,在环境保护税和排污收费之间做一个有效的衔接,开展费改税的立法,还是可以为各方所接受的。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常纪文所述,《环境保护税法》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
1.《环境保护税法》应增加指导性条款
《环境保护税法》作为专门性环境保护法律,应当是环境保护税领域的综合性法律。首先它应当构建一个实践性的环境保护税法体系和框架,形成自己的理论。从意见征求稿的条文来看,没有规定指导思想、实施思路与策略、政策宣告、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应用性太强,系统性和指导性不足。这个立法不足,是和目前的理论研究不足相关的。
目前,环境保护税的范围,如是否包括碳税、生态补偿税、自然资源开发税、市场交易税等,自然资源界、生态保护界和环境污染防治界的意见还很不统一,加上部门分割,目前要想统一很难。而开征环境保护税,必须走第一步,所以,从环境污染物排放税入手,先简单后复杂,可以理解。但是无论如何,指导性的条款或者内容,如“调整产业结构”等,还得多多少少地补充一点。
2.环境保护税到底包括哪些税目
《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虽然不是环境基本法,但是它对环境保护各领域的工作还是具有指导作用的。环境保护税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主要措施,如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其适用范围应当与《环境保护法》基本相匹配。
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工作不仅包括污染防治,还包括生态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交易的行为。意见征求稿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可以看出,意见征求稿所指的环境保护税仅针对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翻版,没有针对生态建设、自然资源和环境交易,范围过窄,没有新意。基于此,一些人认为,这个法律最终变成仅为环境保护部门适用的部门性法律。今后,国土资源部若力推《自然资源税法》的制定,国家林业局等部门若力推《生态保护税法》的制定,将进一步加剧部门立法的分割。
3.环境保护税重点调节哪些重点监控产业
根据意见征求稿的规定,环境保护税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是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
我们认为,这一规定看起来很全面,但因为不同类型的企业排放有不同种类的污染物,故缺乏进一步的可操作性。应当列举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监控(排污)企业、水污染防治的重点监控企业、固体废物排放重点监控企业、噪声排放重点监控企业的形态。
对这些重点企业,也应当分工艺开展分类的规范。对重点监控企业,也应当采取做加法和做减法相结合的方法,予以规范。对可以改造或者升级换代的企业,应当用税收优惠措施支持它们改造或者升级换代,继续发挥他们在就业和税收贡献方面的作用;对不能改造或者升级换代的企业,要用税收的杠杆手段,逼迫他们退出市场,为新型工业的发展腾出环境空间。
4.协调环境保护税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关系
目前,国家正总结11个省份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在排污权交易方面的试点情况。总结之后将结合经验和问题,出台统一的政策,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十三五”规划的要求,在全国推行。环境保护税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都是针对排污企业的排污行为征收的费用。对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学者们普遍认为,是一个“权利费”;环境保护税,是按照“环境补偿”的原则对排污行为实际征收的费用。前者作为一个权利可以交易,一般来说,应当是永久的,但是按照财政部等部委出台的文件,这个权限只有“三到五年”,所以又不像是一个资格性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还征收环境保护税,产业界理解不了。
也就是说,如何处理环境保护税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关系,没有理顺,学界和产业界的争议仍然很大。在实践中,北京、天津已经大规模上调排污费至8-20倍,湖北20xx年上调排污费一倍左右,已经起到调节经济行为、促进环境保护的效果,有的地区不太愿意对现有企业再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于此,建议《环境保护税法》在制定时,要理顺各种税费的关系,只要达到了环境保护的效果,就要果断减少征收费用和税收,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5.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应统一和灵活兼顾
有人担心,环境保护税的推出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导致中小企业无法承受,进而最终由消费者来买单。我们认为,目前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如果费改税工作做得很好,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反之就会出现大问题。
根据研究,只要是达标排污和符合总量排污的合法企业,就不可能增加企业的成本。不过,我国东部地区和其他发达城市,领先西部地区二十到三十年,在这种情况下,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不要一刀切,要考虑地区差异。差异若过小,不利于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若过大,会促使污染企业跨地区转移。从目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来看,一吨COD的价格,有的发达省份为6000元左右,有的中西部地区仅为200多元。价格很低的省份,环境污染就重一些,价格很高的省份,环境质量就好一些,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的确定,应当避免这一教训。
另外,就作用而言,不能就税收而谈税收,环境保护税应当和环境规划等关键性改革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下一步,应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区域的范围内开展“多规合一”工作,统筹区域内的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既发挥各地的产业和资源优势,也平衡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防止各地产业重复和无序竞争的现象重演。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如果和“多规合一”等措施结合起来,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重效果将相当好。
6.加强部门联动健全征缴监管
此外,立法规范的设计还要加强部门联动,提高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的实施效果。如何科学设计《环境保护税法》,让各方共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红利,应该在该法中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如环保部门、税收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如何有序衔接,克服地方保护和部门分割主义,通过联动机制加强征缴监管等问题,及时调整税率等,值得深入探讨。
为此,需要建立统一的内部工作平台和信息公开外部平台,提高监管效率,防止偷逃税以及违法减免税等情况发生。另外,应当建立统一的考核机制,防止部门之间协同和配合不足的现象。
第二篇: 税法心得体会
税法是我们学会计专业必须掌握的一门课程,还没接触它之前,就听别的会计科目老师说过税法的重要性与它的难度,通过这学期的学习,在老师的带领下确实掌握了一些技巧和方法。
税法这课说句实话很枯燥无味,零零总总的会计科目,各种税率,征收方法等,条条框框太多,刚开始时上课时真的让人提不起精神,还有老师教书有他自己的一套方法,用图形合理的解释,使人很快就能明白,比看那密密麻麻的文字让人好理解,使抽象变得更形象。
通过税法的学习让我进一步知道会计人员的重要性,,使我懂得了如何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怎样公平公正地做好纳税工作,使我在将来要从事的会计工作中懂得不断加强和税务人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税收的优惠政策,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同时做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经过这次学习,使我更深刻地了解了新税法的内容,根据新税法的要求,调整一些不规范的会计处理方法,规避税务风险;使我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做好会计处理和税收衔接中的细节问题的同时,懂得不断提高自己专业水准,以便把工作做得更好;使我对所从事的工作有了深刻的了解,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税务知识得到了充实和提高。在今后我一定将学以致用,把新的业务知识真正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和学习中去。
我学习税法最主要的心得是要想把税法学好还是要多做习题,只有在做的过程中才能找到问题,发现问题,要理论结合实际,才更有助于我们记住。税法是一门文理兼有的学科,它既要求我们有一定的数学基础,同时由于它是法律性学科,当然要求我们具有良好的记忆能力。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还发现有些法律条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人们对现实的认识不断改变,这就要求我们要经常留意这方面的信息,以便于与时俱进。
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那么,到底那些原则可以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呢?我认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定主义、合法性原则等等,它是税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 。我国学者认为,是指一切税收的课征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纳税人有权拒绝。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它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税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税法构成要素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课税要件法定原则 。课税要件是指纳税义务成立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即通常所说的税制要求,包括纳税人(纳税主体),课税对象(课税客体),税率、计税方法、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免税的条件和标准、违章处理等。课税要件法定原则是指课税要件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法律来加以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
关或当事人随意认定。(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对课税要件法定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课税要素、征税程序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3)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它要求税收稽征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核查;税务征纳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应纳税额的确定,税款缴纳到纳税检查都必须有严格而明确的法定程序,税收稽征机关无权变动法定征收程序,无权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收。这就是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包括课税有法律依椐、课税须在法定的权限内、课税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实体合法,程序正当”。(4)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是指税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禁止类推适用。在税法域,溯及既往条款将会破坏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而类推可能导致税务机关以次为由而超越税法规定的课税界限,在根本上阻滞税收法律主义内在机能的实现,因而不为现代税收法律主义所吸收。(5)禁止赋税协议原则,即税法是强行法,命令法 。税法禁止征税机关和纳税义务人之间进行税额和解或协议。
2、公平原则。指纳税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对此可参照西方有“利益说”与“能力说”。“利益说”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纳税人应纳多少税,则依据每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会公共产品来确定,没有受益就不纳税。而“能力说”则认为征税应以纳税能力为依据,能力大者多征税,能力小者少征税,无能力者不征税。而能力的标准又主要界定为财富,即收入。我国实际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说”,按纳税人的收入多少来征税。税收公平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 :(1)税收立法公平原则。它是公平原则的起点,它确定了税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没有税法之公平.......................
下面我从内容方面写写我的心得吧,我觉得最难掌握的还是增值税,这可是难点,光看书的篇幅就知道,我一直很模糊,为什么要教增值税,进项税与销项税,在学会计基础的时候就有接触,可一直弄不明白为什么是这样,为什么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在借方,而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在贷方,经过税法老师的精彩解释我终于弄明白了其中的真谛。还有消费税,原来不是所有的销售行为都要交消费税,只是对特定的适用。比如奢侈品,烟酒,化妆品等。也让我明白了为什么烟酒、化妆品、奢侈品会那么贵,不是普通人能消费的起的。对于营业税,我也明白了为什么大学食堂的饭菜比在外面买的便宜的原因,原来学校食堂是不用交营业税的。
与此课程相关的课程我们还学了税务会计,我了解了税务会计与税法的一些区别。
(一)会计与税收在原则上的差异
1.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谨慎性原则有不同的认识
新会计准则认为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在依据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得到显著的提高,不会低估损失或负债,也不会高估收益或资产;而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认识是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减少税收收入流失现象的发生。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会计人员凭经验所做的估计,并不一定真实的发生;而税法认为除非损失确实发生了,费用才可以被扣除。
2.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权责发生制原则认识不同
新会计准则认为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计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税法只依据权责发生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依据收付实现制来计算其他所得。权责发生制增加了会计估计的数量,税法会采取措施防范现象的发生。
3.会计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不同
会计认为会计核算仅以企业交易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是不全面的,应以企业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为依据进行核算,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如果税法承认巨额坏账准备,将会严重损坏所得税税基,因此税法一般不接受会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会计与税法对可靠性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同
会计在一些情况下会放弃历史成本原则,为确保会计信息是相关的,新会计体系扩大了公允价值的应用;税法始终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运用,因为征税属于法律行为,对证据的可靠性要求加高,而历史成本恰好具备较强的可靠性。
(二)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的差异
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一直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施行后,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不仅继续存在,而且还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并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首先表现在对取得固定资产的计量方面,会计对固定资产进行入账时依据的是其取得时的成本,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并没有作理论性的规定。新会计准则施行后,会计在对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允许企业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税法则限制了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新会计准则实行后,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如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合同或协议销售商品后获得的价款的收取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税法仍利用销售商品的名义价格来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应该缴纳的税金。
我还知道我们每个公民有一定的收入就要交个人所得税,我们履行了纳税的义务。以前总是不知道个人交税的程序和时间,总是糊里糊涂,现在都知道了,学了这课还真让人受益匪浅。
虽然老师由于时间原因还没把课讲完,但有老师教给我们的方法我们自己在花点时间应该可以把它掌握。在最后我要谢谢税法老师不厌其烦的一遍遍给我们讲课,从来没有浪费一点时间。老师你辛苦了。
第三篇: 税法心得体会
1、 总体方法
注册会计师以其崇高的社会地位和丰厚的经济回报而著称,因而许许多多的人都以成为一个注册会计师为目标,无论他或她是否来自于会计专业,我们也必须清楚的认识到成为一个注册会计师的难度与收益是成正比的,因而所谓的一些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方法也就成了很多人关注的焦点。其实从一个过来人的角度来看,成功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方法与学好其他科目的方在本质上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一定要说一下的话,我认为以下三点:
首先,你要有强烈的愿望。这意味着你要明确你自己是愿意考注会的,而不是什么其他的事情逼迫着你不得不做。道理很简单,如果你不是自愿的,那么在学习的时候你总愿意找这样那样的借口来推迟学习的开始时间。此外,如果不愿意做,你就不会学的深入,那么自然对问题一知半解,而以注会考试的难度,这种对问题的理解程度自然是不能通过考试的。
其次,要有明确和合理的目标。总体的目标是很明确的,那就是通过注会考试。但仅仅有总体的目标是不够的,你还需要制定明确而合理的中期,甚至短期目标。所谓的合理的中期目标是指你在这一年内准备通过多少个科目,诚然我们听说在09年有一些同学一次通过了6门,不过这些同学有些是全脱产的奋斗了10个月,有些则是往年学过的。因此,我衷心的希望所有的学友们能根据自己的专业背景,可以用以学习的时间等等来安排每年的考试科目。而对于短期目标就要同时注意合理和明确。所谓合理是指要量力而行,也就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通过一定的努力可以完成的学习量。当然在开始的时候可能由于对具体科目不熟悉,而没有能制定出合理的学习量,那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节,但是所制定的学习量应当是在在寻找到一个合理的底线后就逐渐增加的。而所谓明确就是要让自己明确的知道自己是否完成了学习的任务,如果没有完成的话,差了多少。
最后,一定要分清每天工作的主次。我希望每一个学友可以清楚的认识到在考注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注会,而不是其他的应酬。具体的做法是一切其他的活动应该为注会让路。举例来说,如果在看电影,打游戏,出去吃吃喝喝和复习注会之间进行选择,那么一定要选择学习。以个人的经验,学习的时候一定要去大学的自习室,而且不要携带任何娱乐设施,如果一定要带电脑听课件的话,就要确保将电脑里的其他东西清理干净并且使电脑无法上网。
2、 科目心得
我今年考的是财管和税法,因此我就只谈谈这两科的复习方法。
对于财管而言,理解思路远比做题重要的多,我认为学习财管最主要的是对于几个要点要做到可以明确从头到尾说出每一步应该做什么。而后才是适量的做题。这是因为财管是一个明显可以分成几个大的知识点的学科,而抓住了这些知识点也就意味着解决了绝大部分考题。
对于税法而言,我并不赞成背诵法条,而应该通过做计算题来熟悉相关的知识。在开始的时候可以一步一步的做较为简单的单选题,而后再做计算题和综合题,等所有的知识都理解的差不多了,在去做多选,而后对于多选中考的比较偏的内容进行记忆。
3、 我喜欢的老师
财管的田明老师是老牌名师,其讲课水平已经得到了全国考生的公认。而新东方的某些班次请田明老师进行极为细致的讲解,相信只要认真听讲并且进行适当的复习,一定可以通过财管考试。
值得一提的是财管的陈忠星老师是一个非常负责的老师,她给我的感觉更像初中时的班主任,她可以给你讲一道题到很晚,直至你明白为止。
税法的杨军老师是一个一线的注册税务师,他的业务水平十分的纯属,因而对于注会考试越来越偏向实际的风格有着很好的把握,而在讲课时他可以用现实中的一些例子让你深入的理解税法的知识。
第四篇: 税法心得体会
今天在美丽的南昌市,为南昌水业集团近两百人分享了《环保税法解读及对污水处理行业影响》一课。经过讲解和现场答疑(分享)有如下重难点或暂不确定问题,需要污水处理行业相关人员注意,在此,也提出个人的部分建议供参考。
一、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环保税不会少
当前的文件(现行有效:《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暂未出台),未发现有对此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所以,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不论进水超标与否,生活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一定要缴纳超标部分对应的环保税。
二、工业污水处理厂,不论超标与否,均应缴纳环保税
《环保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环保税。工业污水处理厂,是否为上述规定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根据《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虽然《环保税法实施条例》仍未出台,根据个人理解,此条规定,应不会修改。即:工业污水处理厂,不论超标与否,均应缴纳环保税。
第五篇: 税法心得体会
1、 知识上有哪些积累? 学习方法上有哪些改进?(法律技能、思维、意识等的提高) 谈一谈对税法课的意见和建议 税法是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中最重要的一门之一,由于其重点突出,操作性强,所以也是最好把握的一门,学好税法对于会计专业的我们而言,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经过一学期的学期,我觉得相对较重要、而且使我受益最深的章节就是第十二章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征收的一个税种。企业所得税的额度, 直接影响到净利润的多少, 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 企业所得税筹划是避税筹划的重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法令形式固定下来,企业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使国家财政收入有了法律保证,并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稳定增长;企业自身有依法规定的收入来源,随着生产的发展,企业将从新增加的利润中得到应有的份额,使企业的责任和权利更好地结合起来;能够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职能,有利于调节生产、流通和分配,加强宏观控制和指导。有利于改进企业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改善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
2、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能够有效的提供公共物品,从而满足公共欲望,缓解市场失灵,实现国家职能。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证。通过学习税法,我认识到税法是经济法重要的一部分,税法的在宗旨,本质,调整方法等许多方面与经济法整体上是一致的。税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具体部门又是与经济法相区别,双方是共性和个性,整体与部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3、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被刘老师生动的讲解、丰富的法理内涵以及严谨的教学态度深深地吸引。老师详细地从法律的角度揭示了税法制定的初衷,并引领我们将会计和税法的知识结合起来。税法课程对于会计人在实务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一名合格的会计必须精通丰富的税法理论乃至原理,而刘老师的课程恰恰就是从原理的层面去阐述税法的制定和运行的。在授课过程中,老师用详实的事例来说明税法的运行机制,将其内在决定因素直接呈现给我们,使我们受益匪浅。
在授课的过程中,我深感自己由于会计知识学习不够而出现过跟不上教学节奏的现象,因此在学习过后,我已经明确认识到想要学好税法,就必须将以前的会计知识完全掌握,这样才能够融会贯通,为学习税法提供坚实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