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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家税务局党组议事规则【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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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是负责税务工作的政府机构,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各种税收和非税收收入的征收和管理。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发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规划》,对国税和地税征管体制进行了改革。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区国家税务局党组议事规则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篇一】区国家税务局党组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讲政治原则。局党组议事必须牢固树立讲政治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及上级财政部门的财政法规和财政政策,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关系,保证政令畅通。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重要工作、重大政策、重大决策的讨论研究,局党组成员应于会前就议题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会议决策提供真实依据,以避免决策出现偏差或失误。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局党组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让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以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正确。表决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一些问题如果意见分歧较大,而且时间允许,则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交下一次党组会讨论表决。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对事关全局、属局党组议事范围的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都无权决定。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党组成员应按分工和职权范围坚决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局党组研究解决。

  二、议事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提出本单位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决定财政发展规划、财政体制改革、财政政策变化和调整;研究制定财政年度工作计划和局机关制度建设。

  (三)讨论决定本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研究决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四)讨论决定班子成员分工。

  (五)讨论决定干部职工任免、调动、交流、轮岗、录用事项和干部奖惩。

  (六)研究处理突发性重大事项。

  (七)研究决定由局党组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程序

  (一) 局党组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二) 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

  (三) 局党组会必须有一半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才能召开。讨论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党组成员到会才能召开。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书记请假。党组书记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党组会人员。

  (四)表决时,赞同意见应超过半数以上才能做出决定。

  (五) 局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应指定分管领导,落实个人分工负责制。

  (六) 局党组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纪录,记录内容要完整、真实。

  四、议事纪律

  (一) 局党组会议作出决定后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言论和行动上不能有任何对立情绪。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局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在未公布之前,参加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涉及到人事工作的讨论,不得将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向外界及有关当事人泄露。党组会议记录和存档材料要妥善保管,未经领导同意,他人不得擅自调阅。

【篇二】区国家税务局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和监督局党委的决策行为,提高局党委决策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增强局党委的凝聚力、执行力和公信力,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在对原有议事规则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二条学习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和上级业务部门文件精神和会议决定,结合本局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第三条研究决定事关发展和改革工作中涉及全局重大工作部署、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重要的政策性变动和重要规定的制定。

  第四条讨论决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讨论研究局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分工;讨论研究机构、局机关各处(室,局)、事业单位的职能划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招录聘用、调动等。

  第六条讨论决定权限管理范围内干部的任免、推荐、交流、调整、奖惩、出国(境)及后备干部的培养计划等。

  第七条研究落实省市发改委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研究讨论本局重大建设项目、年度经费预决算和部门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对重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议。

  第九条讨论审定以局党委名义向上级党委呈报的请示、工作报告,发出的指示、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第十条研究讨论局机关党委、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建设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需要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事原则

  第十二条坚持与党中央和上级保持高度一致原则。

  第十三条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四条坚持集体领导与行政首长负责相结合原则。

  第十五条坚持党务公开原则。

  第四章议事准备

  第十六条局党委会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应党委成员要求,由党委书记决定召开。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党委书记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主持。

  第十七条局党委会出席人员为局党委成员,党委办、办公可列席会议。可视议题需要,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局党委会议题由党委成员及相关处(室)提出,报经党委书记审定,或由书记与副书记及有关党委成员商量确定。

  第十九条提交局党委会讨论的重大议题,应事前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协商沟通,提出明确意见和方案,必要时还须有两个方案供局党委决策时参考。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一条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和议题所涉分管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讨论特别重大议题和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二条局党委会坚持一事一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主办单位汇报时要开门见山,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每位党委成员应围绕议题,独立进行思考,充分发表意见,通过集体讨论,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第二十三条局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局党委成员对讨论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重大事项提请会议表决。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局党委会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五条党委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会后通报情况。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局党委会,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党委会汇报。

  第二十六条局党委会应明确专人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如实记录,并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严格保密。会议记录,由分管局领导审阅签字后存档。对重大决定事项,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

  第六章议事纪律

  第二十七条局党委会要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与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第二十八条局党委会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参加局党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前的酝酿过程及会议上各成员及列席人员的发言、表决,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扩散。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不得失密、泄密。涉及干部的任免,除受党委委托的分管领导找有关人员谈话外,其他党委成员不得提前与有关人员通气。

  第三十条局党委会议题涉及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其亲属需要回避的,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七章决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局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坚持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党委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组织向上反映,但在未更改之前,必须维护和执行,以保证局党委决议、决定的严肃性。

  第三十二条局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党委成员按照分工牵头组织实施,其他党委成员积极配合,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落实。组织人事处负责根据议定事项抓好工作督查。

  第三十三条党委成员在贯彻落实局党委会决议、决定时,如遇有新的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党委汇报,必要时提交局党委会研究解决。

  第八章监督和违规违纪处理

  第三十四条局党委应将检查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情况列入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报告、述职述廉、领导班子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凡违反上述规则和纪律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组织教育和处理。违反上述规则和纪律,未造成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误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立即纠正,或作出书面检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局党委会应明确专门记录员,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相关汇报材料、会议记录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区国家税务局党组议事规则

  中共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党组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正确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区局党组议事制度,完善党组决策机制,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充分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有关条例,以及市局党组和区委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区局党组直接对市局党组和区委负责,是区国税局的政治领导核心,负责在区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市局党组、区委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带领全局国税干部圆满完成以税收收入为中心的各项国税工作任务,指导区局机关党委工作。党组会议既是区局党组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也是区局党组对全局统一组织领导的具体实施形式。因此,开好党组会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条:党组会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讲政治、议大事、顾大局的原则;

  4、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5、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人员第四条: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经党组书记决定,可通知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五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集。必要时,党组会议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或其他成员召集。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列席人员由党组书记确定。第七条:党组秘书由党组书记指定专人担任,直接对党组书记负责,具体承办会议的通知、记录以及党组会议纪要的起草、分送和党组决议的督办。

  第三章会议内容第八条:党组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下列问题:

  1、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2、研究部署区局的重要工作。

  3、审定需上报的重要文件、材料。

  4、审定依照权限在区局范围内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的内部工作制度。

  5、讨论决定区局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的任免、调配、奖励、处分等事项。

  6、研究决定区局预算、决算。审定区局的正常行政经费预算、决算以及设备装备购置和基建工程预算、决算。

  7、讨论部署机关党委的重要工作任务。

  8、其他需要在党组会议上研究决定和通报的事项。第九条:党组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通过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和广泛的交心谈心活动,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进行党内监督,实现党组团结。会议具体内容,按照市局党组、区委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第十条:党组政治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按照上级有关指示要求,有计划地和全面、系统地组织理论学习。党组成员在参加中心组学习的同时,还应自觉地进行自学,完成年度理论学习任务。

  第四章会议程序第十一条: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事前应深入到基层和干部职工中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初步方案。会议讨论的有关文件、材料,应早作准备。研究人事、经费等重要问题,有关职能科室应在会前将初步方案向党组书记汇报。

  第十三条:党组开会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应认真讨论,畅所欲言,发表明确意见。要充分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力求协商一致。对于分歧较大的议题,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核实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暂缓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四条:党组会议决定问题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采用口头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以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第十五条:执行决议

  1、党组会议表决结果,由党组书记当场宣布,并指定专人向缺席者传达。

  2、党组会议要有会议纪录。如需形成会议纪要,由党组秘书起草,报党组书记签发后,印发与会人员。

  3、党组会议的决定由分管的党组成员组织实施,党组书记要检查督导,党组成员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汇报决定执行情况。党组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的党组成员须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说明原因。第五章纪律和要求第十六条: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才能召开。研究干部的任免、奖惩,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组成员到会。个别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会前要向党组书记请假并征得同意。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等形式表达。但不计入表决的票数。

  第十七条:党组会议讨论任免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2、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3、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第十八条:坚决维护党组集体领导权威。党组会议一经形成决定,党组成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会后不得发表违背党组决定的言论。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党组决定的,必须经党组会议讨论同意。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十九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党组成员要在分管工作中,认真落实执行党组决定,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分工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统一,形成党组坚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条:在党组会议上,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的关系是平等的同志式关系。党组书记在集体领导下负主要责任,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应负责地提出意见和见解,同时又要善于听取和集中与会人员发表的各种意见,自觉接受集体的监督。党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提好建议,当好助手,并自觉地接受党组书记的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严守会议的机密。党组会议的决定,由会议指定人员,按照会议规定的范围和方法传达宣布,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党的组织纪律,不得泄露散布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党组定期检查分析本规则执行情况。对模范执行、实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不坚持组织原则、违反本规则和决策程序的,要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的不良影响的,报请上级党组织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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