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范文(精选5篇)

工作报告 |

时间:

2022-07-15

|

【www.habasit-longbelt.com--工作报告】

工作秘密,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所有的事项中,以机关、单位为主体,不得擅自泄露的部分。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的文章5篇 ,欢迎品鉴!

【篇1】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

  保密工作的基本内涵应该包括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两个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国家秘密的定义、范围和管理比较熟悉,而对工作秘密管理则较为薄弱,主要反映在对工作秘密定义不准、内涵不明、职责不清等方面。本文结合保密工作的实践,就党政机关工作秘密的管理提出一些思考和探讨。     

  一、工作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及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公务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同时《公务员法》在五十三条第十款进一步规定,公务员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些规定应该包括有不得任意公开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的含义。至于有人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没有涉及党政机关工作秘密保护的内容,那是因为修订的《保密法》专指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秘密分布在不同机关,情况千差万别,它的管理主要依赖于各机关的规章制度,目前从国家的层面上还很难对工作秘密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法规。换句话说,工作秘密的保护属保密工作的另外一个保护范畴。因此,不能认为《保密法》没有提及工作秘密的保护而忽视对工作秘密的管理。 

  同时,工作秘密的保护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即便是我们习惯性认为美国、欧洲、日韩等信息自由的国家。由于工作秘密不同于国家秘密,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形成统一的“工作秘密”这一法律术语,导致我们常常认为国外没有工作秘密保护的错误认识。就工作秘密所包含的信息范畴而言,各国的称呼不尽相同,较为通行的做法是各国一般在信息公开法中以公开例外的方式予以明确列举。例如,《美国法典》、《挪威信息自由法》、《日本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芬兰政府活动法》、《加拿大信息获取法》、《泰国官方信息法》等等,都以公开例外的形式对机关内部事务、政府执法信息、政府决策信息、政府敏感信息等方面给予了明确的保护。其实质与我们所说的工作秘密的内涵是一致的。    

  二、工作秘密的事项    

  说到工作秘密的事项,必然首先涉及到工作秘密的定义。工作秘密涉及的内容非常复杂,目前尚无比较准确的法律定义。从保密工作的实践来看,笔者比较赞成这样的定义: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包括授权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按照规定程序,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范围知晓的事项。工作秘密的具体事项可以列举若干,这里不便赘述。为了便于对工作秘密的把握和梳理,可以分为五大类:一是文件类,包括不宜公开的通知、决定、纪要、请示、报告、函件等;二是信息类,包括不宜公开的领导讲话、调研报告、工作研究、工作参考、内部信息等;三是政务类,包括工作预案、领导政务活动方案、公务接待方案等;四是专项业务类,包括尚在酝酿中的人事调整方案、案件调查资料、专项行动方案等;五是内部管理类,包括特殊岗位职责、纪律、奖惩等规定。从上述工作秘密分类,就其内容来看,大多属于党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事项,虽然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但又不宜任意公开。任意公开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是难以弥补的。   

  由此可见,加强党政机关工作秘密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不能把机关所有的行为纳入工作秘密范畴,主要指:一是不能将依法应予向社会公开的事项作为工作秘密,妨碍政府信息依法公开,影响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的行使。二是不能将违法违纪行为作为工作秘密,逃避有关机关的监督和查处。三是不能将公众或机关干部职工应该知晓的事项作为工作秘密,影响社会监督和民主管理。四是不能将国家秘密作为工作秘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都应得到有效保护,但其保护的内容和措施是有区别的,二者不能混淆。    

  三、工作秘密保护的对策   

  我们认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公开信息属于党政机关信息资源中相辅相成的三个层次。目前,随着《保密法》的修订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党政机关中国家秘密的保护和信息公开的处理有了比较明确而规范的管理方式和措施,但随之而“孤立”出来的工作秘密的保护问题却显得尤为突出而管理滞后。虽然有了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解决了大家误解的工作秘密保护无法可依的问题,但就各个机关单位如何管理工作秘密的具体对策却还存在诸多不足。当务之急,我们应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方式,从三个方面入手逐步实现工作秘密的规范管理。    

  (一)处理好保护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关系。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毫无疑问应该加以重点保护。党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工作秘密相当一部分和国家秘密联系在一起,如有些局部的事件处理不当,工作秘密一旦泄露,就可能引起群体事件,进而影响稳定大局。有的分散在部门的经济信息,不一定是国家秘密,但汇集起来就是国家秘密。有的信息单位内部可能认为是一般信息,但一旦被人利用,就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有的内部管理规定本身不是国家秘密,但违反内部管理规定可能造成国家秘密泄露。可见,工作秘密管理不好,完全有可能引起社会矛盾和社会不稳定,有可能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有可能引起社会矛盾和社会不稳定,甚至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在依法保护好国家秘密的同时,也要保护好工作秘密,该公开的依法公开,该知晓的及时知晓,该保护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按照相关法规保护好。    

  (二)做好工作秘密的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定密程序都有明确规定,操作起来比较容易,而工作秘密的界定比起国家秘密更为复杂。根据保密工作实践,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从内容上界定,将本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或不宜对外公开的,而又较为重要和敏感的事项梳理出来。具体做法可以将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和工作秘密事项列举汇集在一起,使机关相关人员知晓和遵守。二是从标识上界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必须按密级进行标识和管理。属工作秘密事项一般不作密级标识。对未标明密级,又不对外公开的正式文件,须标明知悉范围,或标明“依申请公开”字样,以示提醒。对非正式文件的工作秘密材料,可标明“内部资料、会议材料”、“注意保存”或“会后收回”等字样,使之妥善管理。对特别敏感的工作秘密还可明确到具体知晓人、退回时间和部门等。三是定密责任的界定。对国家秘密的确定,大多数机关单位都指定有专人负责(定密责任人),并有明确的定密流程。对工作秘密的确定包括知悉范围、保密期限、存放地点等,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三)做好工作秘密的处理。工作秘密的范围涉及面很广,情况特别复杂,在当前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条件下,稍有不慎,许多敏感信息就会被泄露,所造成的损失难以估计。在实际工作中,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应该把住“三关”:一是文件起草关,对较为敏感的工作文件或信息应该在专用的涉密机上处理完成。对机关内部的工作文件或信息也应在内网机上处理,涉密存储介质和工作存储介质也要做到专盘使用,防止交叉感染。二是把好文件保存关。属国家秘密文件,包括属工作秘密的正式文件(包括各种涉密介质)必须由机要保密人员统一建立涉密台帐,登记造册,并随时检查密件流向。属一般工作秘密或内部事项也应该由专人按内部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管理。不能任意向社会公开。三是把好文件销毁关。无论是国家秘密载体,还是工作秘密(包括内部信息)载体,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半导体介质以及涉密设备(包括机关单位使用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需要报废更新时,都必须由单位保密人员登记造册后,统一送到保密部门指定的涉密载体销毁机构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将机关单位涉密信息、内部资料以及办公电子设备交社会机构和人员处理,切实把住保密工作最后一道防线。

【篇2】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

  保密工作的基本内涵应该包括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两个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国家秘密的定义、范围和管理比较熟悉,而对工作秘密管理则较为薄弱,主要反映在对工作秘密定义不准、内涵不明、职责不清等方面。本文结合保密工作的实践,就党政机关工作秘密的管理提出一些思考和探讨。     

  一、工作秘密

       保护的法律依据及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公务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同时《公务员法》在五十三条第十款进一步规定,公务员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些规定应该包括有不得任意公开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的含义。至于有人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没有涉及党政机关工作秘密保护的内容,那是因为修订的《保密法》专指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秘密分布在不同机关,情况千差万别,它的管理主要依赖于各机关的规章制度,目前从国家的层面上还很难对工作秘密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法规。换句话说,工作秘密的保护属保密工作的另外一个保护范畴。因此,不能认为《保密法》没有提及工作秘密的保护而忽视对工作秘密的管理。 

  同时,工作秘密的保护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即便是我们习惯性认为美国、欧洲、日韩等信息自由的国家。由于工作秘密不同于国家秘密,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形成统一的“工作秘密”这一法律术语,导致我们常常认为国外没有工作秘密保护的错误认识。就工作秘密所包含的信息范畴而言,各国的称呼不尽相同,较为通行的做法是各国一般在信息公开法中以公开例外的方式予以明确列举。例如,《美国法典》、《挪威信息自由法》、《日本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芬兰政府活动法》、《加拿大信息获取法》、《泰国官方信息法》等等,都以公开例外的形式对机关内部事务、政府执法信息、政府决策信息、政府敏感信息等方面给予了明确的保护。其实质与我们所说的工作秘密的内涵是一致的。    

  二、工作秘密的事项    

  说到工作秘密的事项,必然首先涉及到工作秘密的定义。工作秘密涉及的内容非常复杂,目前尚无比较准确的法律定义。从保密工作的实践来看,笔者比较赞成这样的定义: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包括授权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按照规定程序,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范围知晓的事项。工作秘密的具体事项可以列举若干,这里不便赘述。为了便于对工作秘密的把握和梳理,可以分为五大类:一是文件类,包括不宜公开的通知、决定、纪要、请示、报告、函件等;二是信息类,包括不宜公开的领导讲话、调研报告、工作研究、工作参考、内部信息等;三是政务类,包括工作预案、领导政务活动方案、公务接待方案等;四是专项业务类,包括尚在酝酿中的人事调整方案、案件调查资料、专项行动方案等;五是内部管理类,包括特殊岗位职责、纪律、奖惩等规定。从上述工作秘密分类,就其内容来看,大多属于党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事项,虽然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但又不宜任意公开。任意公开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是难以弥补的。   

  由此可见,加强党政机关工作秘密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不能把机关所有的行为纳入工作秘密范畴,主要指:一是不能将依法应予向社会公开的事项作为工作秘密,妨碍政府信息依法公开,影响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的行使。二是不能将违法违纪行为作为工作秘密,逃避有关机关的监督和查处。三是不能将公众或机关干部职工应该知晓的事项作为工作秘密,影响社会监督和民主管理。四是不能将国家秘密作为工作秘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都应得到有效保护,但其保护的内容和措施是有区别的,二者不能混淆。    

  三、工作秘密保护的对策   

  我们认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公开信息属于党政机关信息资源中相辅相成的三个层次。目前,随着《保密法》的修订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党政机关中国家秘密的保护和信息公开的处理有了比较明确而规范的管理方式和措施,但随之而“孤立”出来的工作秘密的保护问题却显得尤为突出而管理滞后。虽然有了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解决了大家误解的工作秘密保护无法可依的问题,但就各个机关单位如何管理工作秘密的具体对策却还存在诸多不足。当务之急,我们应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方式,从三个方面入手逐步实现工作秘密的规范管理。    

  (一)处理好保护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关系。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毫无疑问应该加以重点保护。党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工作秘密相当一部分和国家秘密联系在一起,如有些局部的事件处理不当,工作秘密一旦泄露,就可能引起群体事件,进而影响稳定大局。有的分散在部门的经济信息,不一定是国家秘密,但汇集起来就是国家秘密。有的信息单位内部可能认为是一般信息,但一旦被人利用,就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有的内部管理规定本身不是国家秘密,但违反内部管理规定可能造成国家秘密泄露。可见,工作秘密管理不好,完全有可能引起社会矛盾和社会不稳定,有可能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有可能引起社会矛盾和社会不稳定,甚至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在依法保护好国家秘密的同时,也要保护好工作秘密,该公开的依法公开,该知晓的及时知晓,该保护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按照相关法规保护好。    

  (二)做好工作秘密的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定密程序都有明确规定,操作起来比较容易,而工作秘密的界定比起国家秘密更为复杂。根据保密工作实践,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从内容上界定,将本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或不宜对外公开的,而又较为重要和敏感的事项梳理出来。具体做法可以将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和工作秘密事项列举汇集在一起,使机关相关人员知晓和遵守。二是从标识上界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必须按密级进行标识和管理。属工作秘密事项一般不作密级标识。对未标明密级,又不对外公开的正式文件,须标明知悉范围,或标明“依申请公开”字样,以示提醒。对非正式文件的工作秘密材料,可标明“内部资料、会议材料”、“注意保存”或“会后收回”等字样,使之妥善管理。对特别敏感的工作秘密还可明确到具体知晓人、退回时间和部门等。三是定密责任的界定。对国家秘密的确定,大多数机关单位都指定有专人负责(定密责任人),并有明确的定密流程。对工作秘密的确定包括知悉范围、保密期限、存放地点等,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三)做好工作秘密的处理。工作秘密的范围涉及面很广,情况特别复杂,在当前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条件下,稍有不慎,许多敏感信息就会被泄露,所造成的损失难以估计。在实际工作中,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应该把住“三关”:一是文件起草关,对较为敏感的工作文件或信息应该在专用的涉密机上处理完成。对机关内部的工作文件或信息也应在内网机上处理,涉密存储介质和工作存储介质也要做到专盘使用,防止交叉感染。二是把好文件保存关。属国家秘密文件,包括属工作秘密的正式文件(包括各种涉密介质)必须由机要保密人员统一建立涉密台帐,登记造册,并随时检查密件流向。属一般工作秘密或内部事项也应该由专人按内部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管理。不能任意向社会公开。三是把好文件销毁关。无论是国家秘密载体,还是工作秘密(包括内部信息)载体,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半导体介质以及涉密设备(包括机关单位使用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需要报废更新时,都必须由单位保密人员登记造册后,统一送到保密部门指定的涉密载体销毁机构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将机关单位涉密信息、内部资料以及办公电子设备交社会机构和人员处理,切实把住保密工作最后一道防线。

【篇3】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

  (1)利益主体不同。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一旦泄露仅对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国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国家。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危害;

  (2)确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确定以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为主,对少数中央国家机关有统一规定或明确授权的,才从其规定。国家秘密的确定则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范围内操作,不得随意确定;

  (3)标志不同。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可以以“内部”作标志,不得标上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志;

  (4)管理不同。各级国家机关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规范。例如,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机要邮政,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传递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则没有统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机关自行选择。又例如,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经法定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对外提供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只需要经产生这些事项的机关同意即可;

  (5)适用的法律不同。对工作秘密加以保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公务员法》,主要以行政手段对工作秘密给予法律保护。而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则适用《保密法》,不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而且还可以使用刑法等法律手段;

  (6)责任不同。工作秘密泄露后,有关责任人只承担行政责任,只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而国家秘密泄露后,则要根据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确定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承担行政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由于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各自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一旦发生泄露后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范围和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别。因此,对工作秘密保护的力度明显要小于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其他各方面的差别都由此而来。

【篇4】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

  第一条为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作秘密,是指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其范围包括:

  (一)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文稿;

  (二)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

  (三)不宜公开的规划、计划和总结,以及财务预算、决算;

  (四)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五)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

  (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

  (七)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

  (八)不宜公开的计算机系统网络总体方案、安全保密实施方案;

  (九)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

  (十)国家有关规定中其他工作秘密。

  前款所称不宜公开的事项,是指公开后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或者正常生活秩序;会使保护工作秘密的措施可行性降低或者失效;会使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的事项。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守工作秘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国家保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保守工作秘密的工作。

  第五条保守工作秘密应当有利于加强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各项业务工作顺利进行。

  按政务公开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事务,不得定为工作秘密。

  第六条保守工作秘密应当与行政管理工作相结合,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二条,及时确定本单位工作秘密的具体事项。

  上级部门确定的工作秘密具体事项,对其下级部门具有约束作用

  第八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秘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承办人按照工作秘密范围拟定工作秘密事项和保密期限意见草案;

  (二)承办人将拟定的工作秘密事项和保密期限意见草案提交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者交本单位的综合机构审核后,再提交主管领导批准;

  (三)承办人对经主管领导批准确定的工作秘密事项作出正确标示。

  第九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保密期限:

  (一)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确定为“XX年”,在一年以内的,可以确定为“XX月”;

  (二)保密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十年。确需永久保密的,可以确定为“长期”;

  (三)无法确定保密期限的,可采用“实施前”、“公布前”、“执行前”等形式确定保密期限。

  第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确定的工作秘密事项,应当在载体上标示“内部(保密期限)”,其标示位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文件类,在文件首页右上方标示;

  (二)资料、书籍类,在封面或者扉页右上方标示;

  (三)图表、图纸类,在首页右上方或者标题下方标示;

  (四)其他类,在明显的位置标示。

  第十一条工作秘密的保密期限有下列情形的,原确定部门应当及时变更:

  (一)保密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适当延长保密期限;

  (二)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十二条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保守工作秘密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

  上级部门发现下级部门确定的工作秘密事项及其保密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下级部门纠正;必要时,上级部门可直接变更工作秘密事项、保密期限或者解密。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已确定为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的,应当经本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证明

  已确定为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后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经管工作秘密的工作人员,须经保密部门培训,取得市人事部门和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工作专业岗位职务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保守工作秘密负有下列责任:

  (一)在接触、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销毁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时,应当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工作秘密安全;

  (二)在履行保守工作秘密职责时,接受业务培训,对保守工作秘密安全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工作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本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该负责人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保守工作秘密成绩显著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一)对该确定为工作秘密的事项不予确定的;

  (二)任意扩大工作秘密范围或者延长工作秘密期限,影响政务公开的;

  (三)泄露工作秘密加大工作困难,使工作处于被动的;

  (四)未经许可接触工作秘密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已确定为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携带出境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泄露工作秘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或者正常生活秩序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工作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指使、强制他人违反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

  (四)携带已确定为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后丢失或者泄露造成后果的;

  (五)泄露工作秘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本市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保守工作秘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篇5】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

  第一条为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作秘密,是指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其范围包括:

   (一)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文稿;

   (二)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

   (三)不宜公开的规划、计划和总结,以及财务预算、决算;

   (四)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五)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

   (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

   (七)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

   (八)不宜公开的计算机系统网络总体方案、安全保密实施方案;

   (九)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

   (十)国家有关规定中其他工作秘密。

   前款所称不宜公开的事项,是指公开后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或者正常生活秩序;会使保护工作秘密的措施可行性降低或者失效;会使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的事项。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守工作秘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国家保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保守工作秘密的工作。

   第五条保守工作秘密应当有利于加强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各项业务工作顺利进行。

   按政务公开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事务,不得定为工作秘密。

   第六条保守工作秘密应当与行政管理工作相结合,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二条,及时确定本单位工作秘密的具体事项。

   上级部门确定的工作秘密具体事项,对其下级部门具有约束作用

   第八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秘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承办人按照工作秘密范围拟定工作秘密事项和保密期限意见草案;

   (二)承办人将拟定的工作秘密事项和保密期限意见草案提交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者交本单位的综合机构审核后,再提交主管领导批准;

   (三)承办人对经主管领导批准确定的工作秘密事项作出正确标示。

   第九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保密期限:

   (一)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确定为“XX年”,在一年以内的,可以确定为“XX月”;

   (二)保密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十年。确需永久保密的,可以确定为“长期”;

   (三)无法确定保密期限的,可采用“实施前”、“公布前”、“执行前”等形式确定保密期限。

   第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确定的工作秘密事项,应当在载体上标示“内部(保密期限)”,其标示位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文件类,在文件首页右上方标示;

   (二)资料、书籍类,在封面或者扉页右上方标示;

   (三)图表、图纸类,在首页右上方或者标题下方标示;

   (四)其他类,在明显的位置标示。

   第十一条工作秘密的保密期限有下列情形的,原确定部门应当及时变更:

   (一)保密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适当延长保密期限;

   (二)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十二条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保守工作秘密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

   上级部门发现下级部门确定的工作秘密事项及其保密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下级部门纠正;必要时,上级部门可直接变更工作秘密事项、保密期限或者解密。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已确定为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的,应当经本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证明

   已确定为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后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经管工作秘密的工作人员,须经保密部门培训,取得市人事部门和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工作专业岗位职务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保守工作秘密负有下列责任:

   (一)在接触、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销毁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时,应当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工作秘密安全;

   (二)在履行保守工作秘密职责时,接受业务培训,对保守工作秘密安全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工作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本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该负责人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保守工作秘密成绩显著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一)对该确定为工作秘密的事项不予确定的;

   (二)任意扩大工作秘密范围或者延长工作秘密期限,影响政务公开的;

   (三)泄露工作秘密加大工作困难,使工作处于被动的;

   (四)未经许可接触工作秘密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已确定为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携带出境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泄露工作秘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或者正常生活秩序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工作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指使、强制他人违反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

   (四)携带已确定为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后丢失或者泄露造成后果的;

   (五)泄露工作秘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本市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保守工作秘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报告,“适用于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答复询问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务接待不规范问题整改工作报告范文三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2025-08-08
发言稿是参加会议者为了在会议或重要活动上表达自己意见、看法或汇报思想工作情况而事先准备好的文稿。发言稿可以按照用途、性质等来划分,是演讲上一个重要的准备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省人大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发言稿【三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5-08-06
民营企业,简称民企、公司或企业类别的名称,民营企业的概念在经济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座谈会发言稿【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2025-08-06
报告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是为上级机关进行宏观领导提供依据,一般不需要受文机关的批复,属于单向行文。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代表发言稿范文汇总六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25-07-27
政府是指国家进行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机关,是国家表示意志、发布命令和处理事务的机关,实际上是国家代理组织和官吏的总称。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县政府工作报告分组讨论会发言稿(锦集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25-07-27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范文(通用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5-07-02
发言稿是参加会议者为了在会议或重要活动上表达自己意见、看法或汇报思想工作情况而事先准备好的文稿。发言稿可以按照用途、性质等来划分,是演讲上一个重要的准备工作。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政协委员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发言稿(锦集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25-07-02
发言稿是参加会议者为了在会议或重要活动上表达自己意见、看法或汇报思想工作情况而事先准备好的文稿。发言稿可以按照用途、性质等来划分,是演讲上一个重要的准备工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发言稿简短(锦集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2025-06-24
讨论会是指许多与会人员围绕某个话题发表自己意见以及彼此间互动沟通、交流的活动。讨论会按照话题内容可以分为单一专题讨论会和综合讨论会。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分组讨论会发言稿范文(精选6篇),欢迎品鉴!
2025-06-24
发言(fāyán),动词,义:评论,讲话。一般在会议,晚会上领导或特殊人物的讲话。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市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发言稿(合集七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5-06-24
  •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