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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基层所达标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制度【3篇】

工作报告 |

时间:

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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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abasit-longbelt.com--工作报告】

结构、发音和语法nshè这是一个中文单词,意思是建立、设置或展示,或创建新业务或添加新设施。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设基层所达标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制度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篇一】建设基层所达标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制度

  一、市场经营户经营行为管理标准

  1、经营入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证照方可入市经营。

  2、经营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不得擅自改变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核定内容。

  3、经营户经营的商品应符合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应明示相关证书,并保留(出示)肉食品、绿色食品、有时效方便食品等相关产品的进货凭证、检验检疫证明等,以备查验。

  4、经营户应采取措施,对进货商品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所销售商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的商品;不得掺杂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5、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6、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短尺少寸;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

  7、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骗买骗卖。

  8、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做好店铺前、摊位前卫生“三包”工作,保持店内、摊位内整洁卫生。

  二、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标准

  1、市场内划行规市,实行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熟食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2、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不得触地销售,摆放整齐有序。

  3、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摊经营。

  4、市场内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三、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1、市场主办方必须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做好市场内公共部分的保洁卫生,摊位内部卫生由各经营户自行打扫,并达到文明规范的管理标准。

  2、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3、经营户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

  4、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等病媒防治工作。

  5、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6、市场内宰杀家禽和剐剖水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

  四、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1、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2、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3、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市场交易大厅内肉制品区、蔬菜区摊位隔板

  上方需张贴的创建宣传标语内容

  一、文明始于足下,创建从我做起;

  二、文明创建共参与,文明成果同受益;

  三、文明源于一点一滴,和谐始于一言一行;

  四、亮证经营、明码标价、严厉打击价格欺诈

  五、管住脏、乱、差,留下真、善、美

  六、树文明新风,创文明市场,建文明城市

  七、守法诚信经营共创文明市场

  八、市场是我家,文明建设靠大家

  九、你我多一份自觉,市场多一份亮丽

  十、细微之处见公德举手之间显文明十一、一点一滴文明心一言一行和谐情十二、把文明留下把垃圾带走

  十三、废物不乱扔举止显文明

  十四、墙上不留痕心中不留憾

  十五、经商之道信为本顾客满意我受益

  市场监督管理所职责[篇2]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 

  (二)负责辖区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县局授权负责开展辖区内市场主体的相关许可的登记注册工作,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及相关授权登记许可。依法牵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负责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分会工作。 

  (三)负责辖区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负责辖区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负责辖区范围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监测辖区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辖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开展产(商)品质量监督。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体系,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辖区内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六)负责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落实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七)承担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八)承担辖区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在乡(镇)食安委的领导下就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负责对食品药品协管员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 

  (九)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负责协助辖区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二】建设基层所达标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贸市场巡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经营主体、场内各种交易行为进行巡回检查,规范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经营行为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农贸市场巡查以日常巡查为主,当在巡查中发现较大问题或根据上级要求,可组织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第四条农贸市场巡查对象为市场主办者、场内经营者及市场内交易行为。巡查的重点是市场主办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市场主办者管理责任,以巡查促管理,建立“市场管理、部门监管、经营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管理体系。

  第五条农贸市场巡查人员由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岗区划分确定,由该机构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有条件的分局(所)可以成立专门的巡查小组。

  分管市场的分局(所)长为市场巡查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分局(所)农贸市场巡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数据录入、材料归档、总结上报等工作。

  岗区管理工作人员为执行岗区农贸市场巡查的直接责任人,在分管分局(所)长的指导下开展巡查。

  第六条各地应实行巡查人员信息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公布巡查人照片、姓名、工号、岗位职责、联系电话、监管要点、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七条农贸市场巡查实行痕迹管理。巡查后应向被巡查单位反馈书式巡查意见,指出问题,限定整改期限,由被巡查单位签收确认。

  第八条农贸市场巡查内容按监管职责分为监管事项和抄告事项。

  农贸市场巡查监管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查处的行为。具体包括:

  1、市场主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经营资格是否合法;

  2、市场内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亮照经营;

  3、市场主办单位是否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是否明确食品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履行报告制度;

  4、市场内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否建立进货台帐;

  5、市场内自产自销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进销货台帐;

  6、市场内食品经营者是否按食品安全法要求贮存、销售散装食品;

  7、市场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否标明法定事项;

  8、市场内是否存在“三无”、过期、变质食品;

  9、市场内是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物品和禁止性行为;

  10、市场内是否存在乱堆乱放、占道经营现象;

  11、市场内是否有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及计量违法行为;

  12、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事项。

  第九条农贸市场巡查抄告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查处的发生在农贸市场内的行为和事项。具体包括:

  1、市场门前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管理;

  2、市场设施安全管理;

  3、市场消防安全管理;

  4、市场内商品明码标价管理;

  5、市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6、市场内肉类及其制品、禽类及其制品的检疫防疫;

  7、市场内治安纠纷处置;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农贸市场巡查应以监管事项为重点,巡查人员巡查时如发现市场内存在监管事项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如发现存在抄告事项,则履行抄告义务,由市场监管局以市场监管抄告函的形式告知相应管理部门。如相应管理部门接到抄告函后

  提出联合、综合、协助管理等配合请求,出函单位应按监管职能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巡查时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件,履行职责时要依法行政、文明管理。

  第十二条巡查人员巡查时对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依据、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当场告知当事人如何接受处理。

  第十三条市场巡查人员巡查时,对发现的须立案查处的,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及时处置。

  第十四条巡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取消评优、调离巡查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玩忽职守;

  2、包庇纵容违法经营行为;

  3、不遵守工作纪律,滥用职权,粗暴执法,有损队伍形象的;

  4、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处罚,越权处罚;

  5、因主观过失、监管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

  6、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不及时或者不履行应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为积极引导市场经营户文明经营、规范经营,营造出“市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新环境。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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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建设基层所达标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分解落实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权限。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对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权责事项,按照不同权力类型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法律、法规对具体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未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六)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且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七)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八)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九)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十)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

  (十一)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十二)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十三)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权范围的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十五)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十六)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应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判断,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依据检验、检测、鉴定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

  (四)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但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除外;

  (五)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六)按照年度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

  (七)因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发现存在问题或者无法定性的;

  (八)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非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直接引起的;

  (九)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等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十)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十一)发现上级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错误,已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不予改变或者要求继续执行的,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的除外;

  (十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三)其他依法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但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线索,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综合考虑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工作人员,可以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可以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并可以作出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从轻、减轻以及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犯党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对同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单位介入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要求对有关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有权机关、单位认定责任的参考。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后勤保障等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以及诽谤、侮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对行政执法工作成效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

  第二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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