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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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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就是政府”财务管理。金融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一种经济行为或经济现象,其主体是国家或政府。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堵塞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管理漏洞,增强财政资金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16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清查。局各科室及所属单位对各自管理的财政专户进行自查并对每个财政专户管理环节逐一进行清理排查。局里将组织专门人员对清理结果进行全面核查。

  (二)明确责任。局各科室及所属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每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三)彻底整改。在清查中如发现有财政专户设置和资金运行等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四)规范管理。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建立规范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逐步将各类财政专户统一归口到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目标

  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按照省财政厅统一要求,凡是没有有效文件依据开立的财政专户,要全部撤销;凡是属于同类或相似资金性质的财政专户,要坚决合并;凡是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要立即销户。对分散在各科室及局属单位管理的专户,于2011年底前全部归口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三、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及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总体部署、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预算科,具体负责全局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

  四、清理整顿的范围

  截至2010年底,各科室及局属单位在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财政专户(不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

  五、清理整顿的内容

  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库〔2006〕418号)要求,结合我局情况,对以下内容进行清理整顿:

  (一)是否存在财政专户资金账实不符。

  (二)是否制定了统一规范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包括建立财政专户开立、撤销、变更、档案管理、定期报告、定期检查等制度。

  (三)是否存在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部门有效文件依据擅自设立财政专户的。

  (四)是否存在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开设多个财政专户的,是否进行了归并。

  (五)除“粮食风险基金财政专户”和“消化粮食挂账资金财政专户”外,其他粮食资金专户是否存在开设多个财政专户的,是否归并为一个“国家储备粮油资金财政专户”。

  (六)除外汇管理政策和协议要求外,是否存在开设多个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专户。

  (七)是否存在设立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财政专户的。

  (八)是否存在为核算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本付息资金设立多个还本付息财政专户,是否实现按币种进行归并。

  (九)是否实现为核算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开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再就业资金”等社保资金专户归并为一个“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十)是否实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只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十一)是否存在财政专户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十二)是否存在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未能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的。

  (十三)是否存在违规将国库资金调入或采取“以拨作支”方式转入财政专户的。

  (十四)是否存在违规将应存放国库的预算资金调入财政专户进行投资理财的。

  (十五)是否对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和风险点进行了排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是否将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十七)是否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情况。

  (十八)是否定期检查下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情况。

  (十九)是否做到对财政专户相关档案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并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二十)在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过程中,是否严格履行了规范的审批程序。

  (二十一)开户前是否对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资质条件进行了综合考量。

  (二十二)是否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规范的委托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利等事项。

  (二十三)除上述清查内容外,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六、清理整顿的方法及步骤

  清理整顿财政专户,采取各科室及局属单位自查与清查组全面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自查清理阶段(2月中旬—2月底)。各科室及局属单位对所管理的财政专户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分账户、分项目填写《财政专户基本信息表》(附件1),编制现行专户资金拨付流程说明,报送财政专户自查情况总结,经科室或单位经办人、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报预算科统一汇总。

  (二)组织核查阶段(3月中旬前)。局里组织有关人员对自查清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三)彻底整改阶段(3月下旬—4月下旬)。针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省财政厅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及建议,同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及专户资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的审批管理程序,财政专户转归国库部门管理统一管理后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制度,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管理制度,财政专户资金运行内控管理,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管理制度,档案资料保管制度,财政专户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和财政专户管理情况检查制度等。

  (四)总结上报阶段(5月上旬—5月中旬)。预算科会同监督科对本次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认真总结,连同填写完整的《财政专户基本信息表》(附件1)、《财政专户汇总统计表》(附件2)、《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表》(附件3)、《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附件4)以及《行政级次信息》,于5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政府和省财政厅国库处、监督检查局。

  七、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科室及局属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各阶段任务的,将追究相关科室及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责任。

  (二)相互配合,及时沟通。各科室及局属单位要切实增强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三)认真清查,确保质量。各科室及局属单位要按照清理整顿内容及要求,进行认真清查,防止漏报、重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四)定期汇报,按时上报。在清理整顿各阶段,清理整顿办公室要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并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开展下一阶段工作。同时按要求将全市清理整顿结果上报市政府和省财政厅。

第二篇: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需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

  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资金原则上应在1个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

  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应报财政部核准。省级财政部门需向财政部报送开立财政专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开立申请表》(附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开立财政专户的事由和必要性等。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财政专户所依据的文件;

  (二)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待缴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资金的,应提供本地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文件;

  (三)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资金或转贷转赠资金的,应提供与债权方或赠款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四)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的,应提供具体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资金管理文件等。

  第九条财政部应及时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级财政部门补齐材料。对同意开立财政专户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或收到补齐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的财政部门签发《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附2)。对不同意开立财政专户的,应及时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开户的财政部门。

  第十条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并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备案表》(附3),由省级财政部门按月汇总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地方财政部门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一)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二)变更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内容;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账号;

  (四)其他按规定须报财政部备案的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财政部门应撤销相关财政专户,并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一)开立财政专户依据的文件废止;

  (二)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政策已执行到期;

  (三)财政专户资金转入其他财政专户核算管理;

  (四)非税收入实现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五)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已变更;

  (六)其他应撤销财政专户的情形。

  应撤销财政专户内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或转入其他财政专户。

  第三章开户银行选择与管理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开设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一)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的银行数量少于3家;

  (二)资金量较小,采取招投标方式成本相对较高;

  (三)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招投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资金量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确定。

  下级财政部门与上级财政部门同城的,下级财政部门可采用上级财政部门同类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招投标结果。

  第十六条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应通过财政厅(局)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并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后决定等。

  第十七条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过程中,应采取综合评分法对投标银行或集体决策备选银行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选择开户银行。综合评分法由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两部分构成。

  (一)评分指标至少包括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两方面,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定相关具体指标。经营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方面。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以往提供财政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

  (二)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经营状况指标所占权重不应低于40%。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细化开户银行招投标程序、集体决策程序、评分指标、评分标准等规定。地方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开户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在保证财政专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业务综合考评机制,定期对开户银行进行评估,对于评分结果不合格,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开户银行,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对财政专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财政专户中用于支出(或退付)的资金,原则上应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比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应按规定时限将应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足额缴库,禁止将非税收入资金坐支和用于调节收入进度。

  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收缴社会保险基金的,要及时足额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转入财政专户。禁止将非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违规调入财政专户,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禁止违规改变财政专户资金用途,禁止利用财政专户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质押。

  第二十五条除应及时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财政专户资金可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开展保值增值管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其他财政专户资金采取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原则上应在开立财政专户的银行经办机构进行。确需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财政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规定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代理银行选择方法、资金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等。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操作办法报财政部核准,并将全年开展保值增值操作情况报财政部备案;省以下财政部门应将操作办法报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并将全年开展保值增值操作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开展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的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专户资金流量预测制度,科学预测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流量,合理确定用于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财政专户资金支付需要。

  第二十九条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除按照资金管理规定纳入本金统一核算或已指定用途外,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对于按规定不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保值增值管理收益,财政部门应准确区分收益的资金性质,不得改变收益的专门用途。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有关要求规范财政专户印鉴、票据、会计档案和会计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对账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将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资金收付各环节之间的有效制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统一为各级财政部门建立财政专户管理信息系统,对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将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纳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监控,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督促纠正。

  第三十四条上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检查下级财政专户管理情况,跟踪监督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资金收支、余额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应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负责人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损失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内部职责分工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内设国库管理机构、预算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的财政专户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管理;

  (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与管理;

  (三)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四)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管理;

  (五)财政专户印鉴、票据、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相关资金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

  (二)登记业务台账;

  (三)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与考评情况;

  (三)监督检查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情况;

  (四)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内待缴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资金上缴情况;

  (五)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财政部开立财政专户,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财办库〔2001〕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及财政专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

  一、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参与对象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义乌市域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原则

  (一)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工作;

  (二)公正透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财政部门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三)安全优先。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专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财政部门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三、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方式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确定。

  (一)财政专户资金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专户资金;除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外,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竞争性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二)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四、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参与资格

  参与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的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纳入人民银行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应达到B级及以上;

  (三)纳入银保监监管评级(评价)的银行,银保监年度监管评级(评价)2级及以上。

  五、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

  (一)财政部门根据市级财政资金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等情况,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前提下,制定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部门会同市金融办、人行义乌支行、银保监义乌组等提前收集各投标银行的相关基础资料及评标所需资料。

  开标、评标工作事宜由财政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二)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相关业务收费优惠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在信息系统建设、以往提供服务履约等方面的情况;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贡献度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情况。

  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和计分公式,财政部门将结合义乌实际和管理要求,会同市金融办、人行义乌支行、银保监义乌组等研究设置。

  (三)评标委员会由财政部门内部成员1人和外部专家共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共同组成。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四)财政部门根据招标结果确定资金存放银行,通过指定网站对外公告,并与资金存放银行签订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由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另行签订相应的账户管理协议。

  六、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期间管理

    (一)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通知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并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

  1.一年内未按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及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2.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3.监管评级降低,或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4.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5.未按照存款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6.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7.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二)资金存放银行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财政专户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业务,造成财政资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市金融办、人行义乌支行、银保监义乌组按职责对银行参与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或新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参与竞争性存放银行或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三)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涉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门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

  (四)市财政、市金融办、人行义乌支行、银保监义乌组等应按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及时纠正;发现银行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通报银保监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天后施行。原《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义政办发〔2015〕79号)、《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义政办发〔2015〕194号)、《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义财预执〔2016〕7号)同时作废。

  附件:廉政承诺书(格式)

  附件

  廉政承诺书

  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义政办发〔2019〕79号)相关规定,现就本行参加贵单位年第期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作出如下承诺:

  1.不向贵单位负责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2.不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与贵单位负责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挂钩;

  3.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贵单位负责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本行工作人员的,不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

  4.不发生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未遵守以上承诺的,本行自愿接受财政部门通报和处理,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银行(公章)        

                                                                                   年月日          

  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义政办发〔2022〕12号),部分废止内容如下:

  废止第一大点:一、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参与对象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义乌市域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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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细则是应用写作研究的主
2023-01-13
记录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jì lù,指把所见、所闻、所思、所想等通过一定的手段保留下来,并作为信息传递开去。以下是小编整理的9月份党小组会议记录(通用5篇),
2023-01-13
剧本主要是由台词和舞台指示组成的,是戏剧艺术创作的文本基础,编导与演员演出的依据。与剧本类似的词汇还包括脚本、剧作等等。它是以代言体方式为主,表现故事情节的文学
2023-01-13
研讨,读音yán tǎo,汉语词语,意思是研究探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讨【九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篇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
2023-01-13
通过这次党训班的学习,我认真的学习了党的基本理论知识,端正了入党的态度,明确了入党的动机,真正的了解和认识了中国共产党,同时也让我深刻体会到中国共产党是多么优秀
2023-01-13
观感,读音guān gǎn,汉语词语,意思为观看某事物后的感情体会。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致敬老兵》短片观感范文(通用6篇),欢迎品鉴!《致敬老兵》短片观感1今
2023-01-13
思考是思维的一种探索活动,思考力则是在思维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具有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作用力。思考源于主体对意向信息的加工。人之思考是自己心智对意向——信息内容的加工过
2023-01-13
建议,是个人或团体,对某件事情未来要如何的操作,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又指通常是在适当的时候指针对一个人或一件事的客观存在,提出自己合理的见解或意见,使其具备一
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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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3
对照是汉语词语,拼音是duì zhào,意思是即把两种相差、相反、相关的事物,或同一事物相差、相反、相对的两个方面,放在一起加以比照,使之相反相成,以更鲜明地表
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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